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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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市政办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我省、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高标准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设,充分彰显行政执法改革效能(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公示程序和公示内容。

一是强化事前公开。

及时更新西安市“互联网+监管”系统中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信息,特别是在“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内容进行调整,提高公示内容的时效性。

二是规范事中公示。

严格要求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在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中,应包含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是加强事后公开。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执法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作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从公示平台撤下或更换原决定信息。

四是加强执法统计信息公示。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晋政办发〔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10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落实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工作思路和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促进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改进行政执法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通过健全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优化行政执法队伍结构,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一)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建立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求,科学划分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进一步推动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行政执法逐步成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随之而来的行政执法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管,确保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实现。

一、完善法律制度,保障行政执法的规范运行首先,完善法律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的前提。

针对当前存在的行政执法问题,我们需要补充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机制,保障行政执法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的规范,我们还需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部门不当行为要及时依法追究责任。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够保障行政执法的规范运行。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队伍的建设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是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

我们需要通过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增强执法能力和水平。

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

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保证执法过程的公正与权威。

三、强化行政执法的公开和透明性行政执法的公开和透明性是保障公众利益和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

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和披露,保证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此外,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和评价,可以更好地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四、促进行政执法的标准化和信息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是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准确性的重要方式。

我们需要建立标准化的行政执法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执法标准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同时,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化执法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和可控性。

只有通过标准化和信息化的手段,才能够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推动执法工作的快速发展。

总之,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是推进法治建设、保障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我们需要全面深入地推进相关工作,加大监管和管理力度,推动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行政执法实践,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作出积极贡献。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X政办发〔201X〕10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执法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通过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落实三项制度试点、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综改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1.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科学划分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抓紧推动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2.严格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落实机构、编制、职数设置等事宜,合理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3.改革创新行政审批制度。

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审批责任。

按照上级精神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全力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

完善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加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项的监管力度。

(二)落实三项试点工作4.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依法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和执法文书、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对信息实行动态调整。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浙府法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09〕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度,是《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确定的重要制度。

进一步实施和规范这项制度,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认真开展这项工作,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着备案制度不落实、备案工作不规范的情况。

为了切实加强该项工作,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1.行政处罚决定。

(1)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①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②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③劳动教养和处以十日以上行政拘留的。

2.行政许可决定。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政执法的决定。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云阳府办发〔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构建职责清晰、责权一致、高效有序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高执法效能,根据《关于印发云阳县优化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阳委办发〔2019〕35号)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综合执法事项(一)厘清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事项。

全面厘清法律法规授权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职责,根据市政府网站公布的《重庆市(市、区县、乡镇)三级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编制《云阳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权力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清单》,见附件),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农林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文化旅游、公路保护、物业管理、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执法权。

《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的,应按照市级规定及时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

调整期间,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情况开展综合行政执法。

(二)规范乡镇(街道)委托执法。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将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执法权下放到乡镇(街道),应按照《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清单》明确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实施的事项开展委托,但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应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报县司法局备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X政办发〔201X〕10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执法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通过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落实三项制度试点、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综改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1.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科学划分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抓紧推动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2.严格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落实机构、编制、职数设置等事宜,合理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3.改革创新行政审批制度。

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审批责任。

按照上级精神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全力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

完善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加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项的监管力度。

(二)落实三项试点工作4.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依法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和执法文书、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对信息实行动态调整。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工商政风行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工商政风行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工
商政风行风的通知
【法规类别】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发文字号】鄂工商文[2008]18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9.19
【实施日期】2008.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工商政风行风的通知
(鄂工商文[2008]18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近几年来,全省工商系统注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工商部门形象有了明显改善。

但是在少数地方和单位仍然在一定程度存在执法不力、违规收费、强势执法、趋利执法等问题。

为进一步查纠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规范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改进政风行风,提高社会群众对工商工作的满意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把握重点,坚决查纠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全省工商系统要在落实省局关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部署,开展“大监督”、“大
走访”、“大回访”、“大公开”和“大改进”活动以及“五查五纠”工作中,针对本级、本单位实际,针对社会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特别是收费、办照、办案等与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重点查纠执法不力、违规收费、强势执法、趋利执法等行为。

对自查、走访、回访、日常信访、网上诉求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坚决纠正;对社会群众和行评监督员反映突出的个案问题,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受理,迅速处理和纠正;对属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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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
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服务、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树立工商部门良好的执法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县局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能分工原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案件或接到的举报(投诉)线索,如不属本部门管辖范畴,应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或分局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调离现工作岗位,应将在手案件和案件线索于交接时一并向原单位移交。

各行政执法机构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分工是:工商分局负责辖区内所有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的的查处;监督管理科负责对违反登记法规及商标、广告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市场合同科负责对各类违反合同、担保、经纪人、拍卖等市场管理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并可以对有形市场内的市场主体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上级布置,也可以对农资商品组织质量监测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商品质量监测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及消费者申诉案件的查处;经检大队主要负责对传销、直销企业的监管以及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并根据局长指定,组织对重大投诉、举报案件及其它大要案件的查处。

二、各行政执法机构需要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不包括综合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的,在进行检查之前,须向县局公平交易科报备,未经报备不予检查。

报备以电子邮件方式为据,报备内容应明确检查单位、检查人、检查对象、检查时间及地点等内容。

对有紧急情况,需立即检查或在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监督检查的,各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口头向县局分管经检工作的副局长(下同)请示,经批准后可以先予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检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平交易科补办报备手续。

严格控制对县内生产型企业的检查。

对其存在的一般违法违规问题,应先予教育警示和责令整改,经教育警示仍不改正的,再予行政处罚。

对县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经过县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各行政执法机构报备时,对已有其它行政执法机构就同一检查对象已经报备的:为同一违法行为的,后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再另外实施监督检查;属于不同违法行为的,后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将案件线索移交已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一并处理;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疑难案件,由公平交易科提请分管副局长决定。

四、各行政执法机构对应予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及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主办人,并于24小时内通过案件网络平台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应于立案核准之后进行。

五、呈报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公平交易科应于24小时内将立案情况通报本局相关监管机构负责人(分局为分管案件工作的副分局长或经检中队长)。

六、需申请市局审批或授权调查的案件应经分管副局长审查同意后方可上报。

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不得直接向上级局报批。

七、执法机构办案过程中需出境调查取证或接待配合外地有关执法部门来我县境内开展案件调查的,应事先向分管副局长请示。

八、对上级局组织的商品质量监测,有关执法机构在上报抽查方案前应征得分管副局长
同意,上报的抽查方案应在上报上级局的同时报本局公平交易科备案。

检测结果下达后,应在收到通知书的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报公平交易科备案。

对不合格商品的案件,分管副局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非抽检机构查处。

九、执法机构因办案取证需要抽样送检的,应严格按照管辖分工和抽样检查的程序和手续组织抽样送检。

收到抽样检测结论后,应于24小时内报公平交易科备案。

十、案件查办应做到快查快结。

简易程序案件即办即结,一般程序常规案件一个月内结案,特殊疑难案件三个月内结案。

确需延期查结的,应经分管副局长批准。

无正当理由过期未查结的,分管副局长可另行指定办案机构或案件主办人查办。

十一、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严格按办案程序进行。

对于罚款处罚,在告知程序之前,不得向相对人允诺罚款的底数。

罚款幅度的掌握一般应以省局“五严十宽”和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参照执行标准制度的幅度为准,避免畸轻畸重。

对全县统一检查的案件以及一定时期内县内具有普遍性的案件(如农资类、酒类、网吧游戏室类)的查处,办案机构应将处罚意见事先向分管副局长汇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罚告知。

十二、所有普通程序案件定性处罚,办案机构都必须实行集体通案定案制度,不得由某一主办人或负责人个人拍板决定。

十三、着力提高执法文书的质量。

今年内要在完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增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性方面取得明显进步,并统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本格式。

十四、办案单位必须积极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确需分期缴纳或缓交罚没款的,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加盖办案机构印章,附相对人的申请材料报分管副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不得自行主张,也不得先行对当事人作出承诺。

不能自行执结的,必须于处罚决定生效一个月内报县局法制科研究处理。

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法制科负责承办,办案机构应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由县局执行的案件原则上不向办案机构核拨办案经费,确有合理支出的,经局长核准可适当补贴。

十五、行政处罚决定中,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取缔违法活动及消除危害后果发生、扩散等制度的,必须分别作出,并确实加以实施。

十六、办案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向司法部门移交的,必须及时向县局法制科汇报移交;发现违法行为不属工商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十七、行政执法机构在市场监管中发现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要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处置,并及时向县局汇报。

案件查处过程中,还要根据县局要求,努力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妥善做好善后事宜,以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害后果,防止不良事态扩散。

十八、严格按制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暂扣、罚没的物品应在处罚决定生效后一周内移交县局办公室统一保管,并按有关罚没物资处理的制度及时处理。

十九、按省、市局制度及时认真地做好案件网上录入工作,未经网上审批立案的案件,分管局长一律不予审批。

二十、认真做好案件材料的登记保管工作。

办案机构必须建立完善案件举报(申诉)记录簿、案件查处流程登记台帐、暂扣(封存、罚没)财登记台帐、案件核审台帐、集体通案记录簿、学法培训活动记录簿等相关资料台账。

各执法办案机构应于每月五日前向县局公平交易科上报上月案件登记台帐。

对于违反上述制度的行为,县局将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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