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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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心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中心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中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中心的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1.行政执法中心设立主任一名,直接领导全体工作人员,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2.中心设立办公室、执法科、监察科等职能部门;3.办公室负责中心的综合协调和行政支持工作;4.执法科负责中心的具体执法工作,包括执法计划制定、执法人员培训等;5.监察科负责对中心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高效进行。

三、中心工作规范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执法职责,维护社会安定和秩序;2.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徇私舞弊;3.中心工作人员要继续提升执法能力,不断学习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执法效率;4.中心要加强与其他单位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执法工作的开展;5.中心要及时公开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持公开、公正、透明的执法环境。

四、中心工作流程1.执法科负责制定执法计划,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要求,合理安排执法工作;2.对于重点行业和领域,中心要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市场秩序;3.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中心要及时依法查处,不得姑息纵容;4.对于投诉举报,中心要及时核实并处理,确保权利被侵害的群众得到及时救济;5.对于执法差错,中心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中心管理制度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党规党纪,推动全员廉政意识的培养和提升;2.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按照工作目标和绩效评价标准,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3.中心要积极宣传执法工作成果,提升中心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4.财务管理要规范,严格按照国家财务法规进行管理,确保经济拨款的合理使用;5.中心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实现执法工作的智能化、便捷化。

六、中心工作标准1.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依法行政;2.执行执法职责,保护企业和公众利益;3.执法公正、严格,维护市场秩序;4.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综合素质;5.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升执法能力。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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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从简到繁,由浅入深地探讨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这一主题。

1.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是指在执法工作中,必须持有相应的执法证书或资格证书方可进行执法活动。

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从而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

关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个人认为其意义重大,既体现了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又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2. 资格管理制度在行政执法中,资格管理制度是指对执法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的规定和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升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资格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3.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与资格管理制度的关系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是相辅相成的。

持证上岗要求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执法证书或资格证书,而资格管理制度则是对执法人员资格的认定和管理。

这两者共同构成了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化管理体系,为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4. 深度评估与广度探讨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这一主题,需要进行深度评估和广度探讨。

我们可以从行政执法的必要性和现实问题出发,分析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我们可以对不同行政执法领域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比较,探讨不同领域下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差异和共性。

我们还可以结合国际经验和发展趋势,展望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和挑战。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个人看来,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是行政执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增强社会公信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执法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因此有必要不断完善和发展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行政,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确保行政执法工作高效、规范、有序。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具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考试;(四)身体条件符合岗位要求;(五)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行政执法人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者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三)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行政执法人员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年度培训和专项培训,提高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岗前培训时间为3个月,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政执法程序等。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调整或辞退。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二)要求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三)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四)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三)公正、公平、公开地执行公务;(四)接受组织、群众的监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行政执法管理支队规章制度

行政执法管理支队规章制度

行政执法管理支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管理支队行为,加强队伍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管理支队是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执法机构,负责对行政执法队伍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行政执法管理支队的任务是:1. 统一组织行政执法队伍,制定执法方案,指导执法行动;2. 监督检查执法行为,保证执法公正、文明和有序;3. 整合资源,提升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效能。

第四条行政执法管理支队的权限:1. 对下属行政执法队伍实施管理和指导;2. 协调处理跨单位、跨部门的行政执法事务;3. 确保行政执法队伍的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职务的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行政执法管理支队设机构如下:1. 支队长,直接领导行政执法管理支队工作;2. 副支队长,协助支队长开展工作;3. 办公室,承担行政文书工作、档案管理等任务;4. 内勤处,负责内勤工作,包括信息搜集、办公协调等;5. 外勤处,负责外勤工作,包括巡逻、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执法管理支队依照职责划分责任,各机构间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条行政执法管理支队设领导小组,由支队长及各机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决策、协调推进等工作。

第八条行政执法管理支队设立巡视组,定期对下属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第九条行政执法管理支队对下属行政执法队伍实行严格管理。

1. 行政执法队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坚守职业道德,做到廉洁自律;2. 行政执法队员应积极配合支队工作,听从支队指挥。

第十条行政执法队员应定期参加法律法规学习,提升业务水平;不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增强队员综合能力。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管理支队严格执行考核制度,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表现进行评定,对表现突出者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力者进行处罚。

第四章法律法规宣传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管理支队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行政执法队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汇总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汇总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汇总
1.选拔任用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可以采取
公开招聘、自主选拔等方式,以确保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招聘应实行
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并对执法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
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

2.职业道德规范
3.奖惩制度
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是对执法人员管理的重要保障。

对于优秀的执法
人员应及时进行表彰、奖励,激励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对于违法执法、工
作不力等行为,应追究责任,适时进行惩处。

4.权责明确制度
5.培训考核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是保障其业务水平和素质的重要手段。

应定期组织执法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技能水平和事务能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评估,并与工
资晋升等挂钩,激励其不断提高。

6.监督评议制度
建立健全监督评议制度,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和评估。

可以
通过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
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公正和规范。

综上所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的确立对于保证交通执法的公正、规范和高效至关重要。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才能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素质,为交通安全和秩序的维护作出更大的贡献。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交通运输部门等。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证明,是执行职务的必备条件。

本制度旨在规范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使用、保管和注销等环节,确保执法证件的合法、规范使用。

第二章执法证件的申领与发放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与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四)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五)具有良好品行,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申请执法证件,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由单位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执法证件。

第三章执法证件的使用与保管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接受当事人、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查询。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不得转借、涂改、伪造或者损毁。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携带执法证件外出执行公务。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退休或者死亡,应当将执法证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第四章执法证件的年审与注销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对执法证件进行审查,确保执法证件的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对年审不合格的执法证件,应当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法证件应当予以注销:(一)被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开除公职;(三)被撤销行政执法资格;(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五)退休或者死亡。

执法人员工作管理制度(3篇)

执法人员工作管理制度(3篇)

执法人员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执法人员,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刑事执法人员等。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恪守职业操守,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执法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执法水平。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保密工作相关的信息,不得泄露机密和涉密信息。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尊重人权、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依法处理案件,公正文明执法。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合理使用执法装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职责范围和任务要求,认真履行执法职责,执行上级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严格执行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规范办案行为,不得违法乱纪,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贪污受贿。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工作记录的完整和真实,不得故意捏造、篡改事实。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和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报假案。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接到任务后,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五条在执法行动中,执法人员应当保持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不得无故耽误工作。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廉洁。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捏造、篡改证据。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注重调查和取证工作,确保案件的证据能够充分和准确。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审查和评估案件,确保案件的法律效果和后果。

第四章考核评价第二十条执法人员的工作结果将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果最终负责。

法规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法规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法规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下同)、接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辅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负责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人员第五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和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以后按照程序申领《XX省行政执法证》。

《XX省行政执法证》每五年换发一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证的,不按照本办法申领《XX省行政执法证》,但省相关部门应当将颁发证件的依据、持证人数及证件式样等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全省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

考试前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试采取网络的方式进行,并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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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运管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交通局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第二条坚持实行学法制度。

各股、队、办在学习例会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坚持自觉学习制度。

全所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

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所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五条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所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执法资格管理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县法制办培训考试合格,由所向上级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可参加与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法制机关报告。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由所按规定程序交上级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市运管处给予批评教育。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

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

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三、执法人员纪律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保护,做到克己奉公;5、不准酒后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文明执法;6、不准私自从事各种执法活动,做到依法行政;7、禁止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8、禁止以执行公务之名,进行损公利己的违法违纪活动;9、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10、执法人员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四、行政执法责任的考评与奖励制度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作为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负有执法责任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的同时,对履行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

由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任人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评优评先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考评工作由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依照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考核内容,采取自评与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的计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

在考核评议时,对各级执法责任人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面,结合各岗位执法依据进行评议和考核。

具体包括:(一)岗位执法依据的学习、宣传情况;(二)岗位执法依据、执法职责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三)贯彻执行岗位执法依据,履行岗位执法职责的情况。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考评的结果应当公开,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工作人员的依据。

第十五条本单位在年终考评总结时,对落实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股室和执法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奖励办法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发生错案或过错,依照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对经考评被评为先进的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五、岗位责任制度第十八条成立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人员由所长、副所长、各执法单位负责人组成,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所综合股,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交通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萍乡市运管处、县人大和县政府负责。

分管副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协助所长组织、指导、协调本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各承担交通行政执法职责的股、队的正职是本队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分管所领导负责。

各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股长(队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共同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任务的是审核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批准任务的是批准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二十三条综合股的执法责任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江西省档案管理规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财务审计股的执法责任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交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制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第二十六条各股室、队应依照本规定建立和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制,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

具有许可审批的,出具审批、初审审核意见,办理各种手续等职责的科室,应当制定各项审批、监督检查以及办理手续(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以规范执法行为,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合法、廉洁。

第二十七条对国家和省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办的股室、队在其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贯彻实施方案,并在领导小组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有效;(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或确凿的证据;(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二十九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交通局的名义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出示国家交通部和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觉要求回避。

六、行政执法程序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程序是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法和步骤。

实施行政执法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交通行政执法包括交通行政许可、交通行政处罚和交通行政强制执行。

(一)交通行政许可是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交通行政法律规范所限制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

(二)交通行政处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交通行政法律规范,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交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时,交通主管部门以强制方式促使其履行或实现与履行有同一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四条各种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具备合法有效的执法主体资格;(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实事准确,证据确凿;(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五)使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六)使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七)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适当。

第三十六条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合法、效率、服务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二)当事人提出申请;(三)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四)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或不批准;(五)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办理当事人的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遵循规定的公示制度、办事指南、办事程序、文明服务公约以及办结时限。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以及监督、制约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本单位有如下种类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证照、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实施行政处罚须遵循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一)违法实事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使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以下程序进行: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3.告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实事、处罚的理由和依据;4.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6.作出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7.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8.处罚决定书备案。

(二)其他行政处罚使用一般程序,按如下程序进行: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3.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负责人审查;4.制作《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5.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还须告知其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听证的应按其要求组织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8.告知当事人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9.将行政处罚文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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