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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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0•【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于幼军二00七年二月十日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证。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统称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应当坚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加强监督和降低成本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身份凭证。

持证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收集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资格身份凭证。

持证人员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申请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在统计执法人员,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法职责确定,清理、确认并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申请行政执法证件的单位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七条申请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是:(一)行政机关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统- 制发的,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使用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可以申领《行政执法证》,也可以继续使用原证件。

但使用原证件的机关,应当将证件样本,以及本机关持证人员的花名册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被管理人员有权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应当标明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执法类别、发证时间、有效期限、证件编号和发证机关,贴持证人照片,并由发证机关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钢印。

第六条《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

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省辖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县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

证件核发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办理。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晋政办发〔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10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落实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工作思路和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促进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改进行政执法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通过健全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优化行政执法队伍结构,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一)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建立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求,科学划分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进一步推动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一、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资格证,经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逐级申报办理。

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集中制发,每五年换发一次。

二、行政执法人员要结合其担任岗位的具体职权参加上岗培训,在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律和职业考试合格后取得执法资格,申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持证上岗,亮证进行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执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经过专业法律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未按规定取得执法资格者,不得上岗执法。

五、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资格证实行定期验审制度。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每年将证件报送免费验审一次。

六、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资格证证如遗失、损坏,持证人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经审查核实后,应当声明作废,并给予补发。

七、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进行
检查任务时,持证人应主动交还证件,由颁证机关收回。

八、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在持证人员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

持证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法违纪、以权谋私及涂改、转借证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晋政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省委关于抓党建促乡村治理能力提升工作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55项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一、下放行政执法职权范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省人民政府制定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见附件),将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街道)管理服务更方便有效的部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林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权。

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从《指导目录》中选取行政执法事项,经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督促所辖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指导目录》,制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经审核后形成全市赋权情况报省司法厅,同时抄送省委编办和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的省有关部门,由省司法厅统一汇总各市情况定期报省政府备案。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操作系统使用说明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操作系统使用说明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操作系统使用说明一、输入网址:http://202.97.134.228/,即可打开操作界面。

二、输入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分别是:xdqfzb 、xdqzf 。

分别代表小店区法制办和小店区政府所有密码统一为:123456三、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陆系统后即可开始操作。

(一)各单位账户管理xdqfzb 账户下管理着小店区各单位执法证件及人员信息。

按不同单位分别保存在不同的用户名下。

1、查看信息。

例如要查看安监局执法人员信息,可通过以下步骤实现:第一步,在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202.97.134.228/,第二步,在打开的界面输入用户名xdqajj 、密码123456和随机产生的验证码,即可打开安监局信息账户。

各单位用户名缩写可在xdqfzb 账户下的用户管理中查看2、新增单位。

例如要在新增“小店区财政局”账户,可通过以下步骤实现:第一步,进入xdqfzb 账户第二步,点击左下角处工作单位设置第三步,在打开的界面(见下图)单位名称处输入“小店区财政局”,完成后点击新增单位。

第四步,点击左下角处用户管理第五步,在弹出的界面设置,用户名:xdqczj (此缩写可自行选择只要不与系统中已有用户名重复即可),真实姓名:小店区财政局,管辖单位:点击打开下拉菜单后选择小店区财政局,其他内容不需要设置。

完成后点击新增用户。

3、已有单位的修改和删除第一步,打开xdqfzb 账户下的用户管理界面第二步,找到要修改或删除的单位,例如安监局,点击最右侧操作下的带铅笔图标,即可打开修改界面;点击红色叉,即可删除。

(二)人员信息管理1、新人员信息录入。

如果单位也为新增,则先按照前面的步骤创建单位,然后再输入人员。

在已创建的单位账户中录入人员信息,分以下几步:第一步,打开人员所在单位账户,例如:xdqajj (安监局)打开方式前面以作介绍。

第二步,点击页面左侧人员管理项下的人员信息录入。

第三步,在打开的界面依次输入该人员信息。

山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3.06•【字号】晋司办〔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司办〔2020〕20号戒毒局,办公室、政治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行政审批管理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律师工作处、装备财务保障处、科技信息处:根据《司法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2020年是我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制度落实年,为落实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项工作任务,在全省行政执法工作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我厅权责清单涉及的执法事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篇光辉文献”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根本遵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握山西在全国发展格局中的时代方位,围绕“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立足职能定位,加强协作配合,精准协同发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执法效能,提高执法的社会满意度和群众认同感。

二、行政执法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我厅“三定”规定,戒毒局承担行政强制的执法职能,行政审批管理处承担行政许可的执法职能,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律师工作处承担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职能,在履行戒毒、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等管理职能中应当严格执行《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时公开执法信息,完善执法过程记录,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坚持标准 严格把关 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坚持标准 严格把关 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织,பைடு நூலகம்必须经过地方政府予 以确认和公布 ,
人持二证是没有 法律依据的 。这种 既
法定 职责
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 执法人员行政
是裁判 员又 是运动 员 的情 形 , 法 理上 和 实践中都是讲不通的 。
才能 成为合法的行政执法 主体 。这项确
认 和清理 行政执 法主体 T作 , 山西省 进
权利, 而 且主要 是部 门或单 位的领 导 才 能所有 , 所 以实践 中想领的人多 , 标准不 统一 , 真 正 发 挥 执 法 监 督 的 作 用 却 有
限 。还 有一种 情况 , 有的 人不仅 持有行 政 执法证 , 而 且同样 持有行 政执法 监督
公信 度有 所下降 等 , 影 响到证件 发放 的
作, 规 范行 政执法行为 , 净化行政执法环
作, 持有 行政 执法证 件人员 已有 十万之 多, 有效 地保证 了全 省行政 执法 T作 的 需要 , 保证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 岗 , 促
进 了全省行政执法T作的顺利进行 。 但需 要指 出的是 , 一些 不容 忽视 的 问题 也随 之浮 水面 , 证 件发放 审核 失 之过宽 , 持有证件人员 为数之 众 , 证件 的
情, 来不得半点马虎。

的发 放和管 理T作 就是 ~项法 定职责 , 是一项严肃认真的政府法制监督事务 。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 和法N- 1 作人员 都应一 丝不 苟把这 项 作 做好做 扎实 。 加强 对其发 放和 人员资格 的统一 管理 , 严把 审核认 证关 , 是 行政执 法监 督 一 r 作 的重要 内容 , 也是加 强政府 法制层 级监
件 管理T作 的通知》 ( 下 称《 通知》 ) 。 《 通
知》 再 次强 调 了申领行政 执法证 件 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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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证。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统称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应当坚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加强监督和降低成本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身份凭证。

持证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收集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资格身份凭证。

持证人员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申请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在统计执法人员,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法职责确定,清理、确认并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申请行政执法证件的单位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七条申请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是:
(一)行政机关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申请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当是:
(一)人民政府领导和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二)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和本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三)其他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市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后特邀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并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十条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情况,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审验、补发、换领、注销等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档案的组成部分。

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持证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为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申请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内容分为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

公共法律知识试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编制,专业法律知识试题由省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编制。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采取以下办法:
(一)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省直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三)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第十三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审核本部门申领人资格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批。

(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审核本部门申领人资格后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批。

(三)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审定本部门申领人资格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批。

(四)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逐级审核、复核、审定申领人资格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批。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经审查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确认其行政执法资格,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颁发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加盖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印章。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可以制作行政执法胸卡。

行政执法胸卡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注册、暂扣、更换、收回、注销等一并进行。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证件每五年更换一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证件于每年年初进行审核注册。

未经审核注册的,不得继续使用。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委托省垂直管理的省直行政执法部门、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具备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审核注册。

行政执法证件的注册标识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印制,分级发放。

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注册不收费。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执法审核注册材料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行政执法证件审核注册的,应当向审核注册机关提交本部门年度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和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并上交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补发行政执法证件:
(一)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
(二)行政执法证件损坏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件:
(一)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变更的;
(二)行政执法部门合并、分立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种类(执法范围)和执法区域发生变更的。

换发行政执法证件时应当将原证收回。

补发和换发行政执法证件按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执法岗位的,所在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由本单位的法制机构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上交所属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省垂直管理部门法制机构,由其销毁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部门应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及证件式样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应将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持证情况纳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本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政
府法制机构暂扣、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证件徇私舞弊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应当在收缴后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处分决定机关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弄虚作假、骗取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不按规定将本部门的领证情况报送备案的;
(三)不按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档案的;
(四)对行政执法证件申领人员的资格审查、审核、复核、审批把关不严出现错误的;
(五)其他违反证件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确认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2月2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晋政办发〔1997〕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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