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制度

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制度

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工作,保障工作人员证件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证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制度适用于执法大队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一般行政人员、执法人员等。

第三条证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依法管理、依法保护。

第四条执法大队设立证件管理专门机构,负责证件的发放、管理、更新等工作。

第五条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按照本制度要求,认真履行证件管理义务,确保证件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章证件发放管理第六条执法大队应当制作统一格式的员工工作证,包括员工姓名、部门、职务、照片等信息,并加盖机关公章。

第七条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证件管理专门机构领取工作证,并按照规定填写个人信息。

第八条工作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挪用、转让或篡改。

如有发现证件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证件管理专门机构申请补办或更新。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工作证年审,年审不合格者,应当重新进行申领或更新手续。

第十条工作人员离职或调离执法大队时,应当主动归还工作证。

未及时归还的,将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证件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入职,上岗时必须佩戴工作证。

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拒绝接待或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工作证,并配合检查验明身份。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改变、涂改工作证上的任何信息,否则将被视为违反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工作证,不得丢失、私让他人使用或泄露。

一旦发现有泄露或失窃行为,应当及时向证件管理专门机构报告,并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离岗休假或外勤出差时,应当将工作证暂放证件管理专门机构保管。

返回后及时领回,并办理恢复使用手续。

第四章证件更新管理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对工作证进行更新,如有个人信息变动或证件过期,应当及时申请更新。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1、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状况登记制度,定期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2、认真抓好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做好执法证件的注册、审核、登记、年检;3、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业务、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

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中队和镇政府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5、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6、严格实行持证执法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7、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退休时,应将证件及时收回,并上报区政府法制办,按规定的程序交发证机关注销。

8、镇政府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其他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

9、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发证机关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被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其他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10、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由镇政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

被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程安东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门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并由省人民政府监督、考核的一种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及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组织(简称行政执法部门,下同)。

第四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领导本部门、本系统的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

省政府法制局负责省政府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目标第六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正确有效实施,推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七条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第八条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并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和协调。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一、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资格证,经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逐级申报办理。

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集中制发,每五年换发一次。

二、行政执法人员要结合其担任岗位的具体职权参加上岗培训,在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律和职业考试合格后取得执法资格,申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持证上岗,亮证进行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执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经过专业法律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未按规定取得执法资格者,不得上岗执法。

五、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资格证实行定期验审制度。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每年将证件报送免费验审一次。

六、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资格证证如遗失、损坏,持证人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经审查核实后,应当声明作废,并给予补发。

七、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进行
检查任务时,持证人应主动交还证件,由颁证机关收回。

八、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在持证人员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

持证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法违纪、以权谋私及涂改、转借证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执法证书管理制度

执法证书管理制度

执法证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加强执法管理,保障执法权的合法合理行使,确保执法效果和执法公正,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各类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证书是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凭据,是执法人员向社会公众展示自己合法执法权威和能力的重要证明。

必须加强对执法证书的管理,保证其正常、有序的使用。

第四条执法证书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执法证书的发放第五条执法证书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发放。

第六条申领执法警服的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身体、精神、政治等各项检查,并经过岗位培训后方可领取。

第七条执法证书的申领程序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生产或者发放执法证书。

第八条发放执法证书时,应当核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审查。

第九条发放执法证书时,执法人员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做好相应手续。

第十条持执法证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发生工作人员对证照不符,证照不真实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执法证书的使用第十一条持执法证人员在开展执法行为时,应当随身携带执法证书,并在执法行为中明确亮明执法身份。

第十二条持执法证人员在接受人民群众举报或投诉时,应当主动出示并提交执法证书,接受公民监督。

第十三条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执法规范,严格履行执法程序。

第十四条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掌握执法权力的适用范围,严格依法行使执法权。

第十五条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严禁滥用执法权,绝对不能打压普通市民,以权谋私。

第十六条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对于涉及人身、财产利益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征得上级领导同意。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高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证件的种类行政执法证件主要包括执法证、执法证件、工作证等。

三、证件的发放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2.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3.申请人必须通过考试或者评定,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必要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证件的申请程序1.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2.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将申请表交至行政执法机关;3.行政执法机关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估,包括面试、考试等环节;4.经过评估合格后,行政执法机关将发放相应的证件。

五、证件的管理1.发放的证件必须由申请人本人持有,不得转借他人或以任何形式买卖;2.证件丢失必须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报备,挂失并补办;3.证件到期前,必须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续期,经审核确认后方可继续执法;4.证件不得随意更改、涂改,严禁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

六、证件的使用1.持证行为人在行使行政执法权力时,必须携带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2.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在执法行为结束后立即撤销;3.持证行为人在执法行为中,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不得滥用权力;4.持证行为人必须依法公正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收受贿赂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政执法人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措施,并可能构成职务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本制度的具体解释权归行政执法机关所有。

以上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旨在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来说,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是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行使权力的法定条件。

该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将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效率化,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执法人员证件的管理,规范执法证件的使用,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性,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具有执法职能的机构或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税务机关等。

第三条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所持有的证明身份和权力的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证、执法证、警员证、检察官证等。

第四条对执法证件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严格执行、严格审批、定期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证件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私自挪用、乱用或者借用他人证件。

第六条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定期对执法证件进行核查和审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七条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和更新,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执法证件制作、发放、使用等环节的风险,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

第二章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第九条执法证件的发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审批程序严格,确保证件真实有效。

第十条执法证件的申领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执法证件的制作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证件的质量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执法证件的发放应当及时,申领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证件将被废弃。

第十三条执法证件的更新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过期证件不得再继续使用,应当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四条所有执法证件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过期证件不得再继续使用,应当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章执法证件的使用管理第十五条执法证件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执法流程和程序。

第十六条执法证件持有人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在执法行为中依法出示,并经他人核实。

第十七条执法证件持有人不得私自挪用、乱用证件,不得借用他人证件进行执法行为。

新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范文

新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范文

新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范文新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当、公正和有效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身份凭证,是执法依据和证明。

第三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由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授权的其他部门负责,并承担以下职责:(一)出具、管理、监督和撤销行政执法证件;(二)制定行政执法证件的标准与技术要求;(三)统一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的信息系统;(四)完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制度。

第二章行政执法证件的种类和管理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种类包括身份证、工作证和执法证。

(一)身份证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必备证件,用于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二)工作证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办公证件,用于证明执法人员的职务和工作单位;(三)执法证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证明,用于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和权限。

第六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

第八条行政执法证件应当采用统一的格式和印制标准,防伪措施和信息管理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行政执法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换证或者更新。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检查和核查,发现证件被借用、冒用、转让、篡改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章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发放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发放制度,明确申请程序和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和职责,年满18周岁,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25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程安东
2002年3月25日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第四条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其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证件的审查、发放、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