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纠纷,用人单位“三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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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意义和作用

集体合同的意义和作用

集体合同的意义和作用集体合同是劳动法规定的一种劳动合同形式,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集体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下面将从多个角度介绍集体合同的意义和作用。

一、维护劳动者权益1. 统一权益保障标准:集体合同通过制定规范性条款,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假、福利等权益保障标准,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合理的维护和保障。

2. 集体谈判机制:集体合同为劳动者提供了集体谈判的途径,让劳动者能够通过集体协商与用人单位平等洽谈,共同商定合同条款,实现更公平合理的待遇。

二、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1. 稳定劳动关系:集体合同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益保障标准,可以帮助用人单位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提升生产效率。

2. 促进和谐劳动关系:集体合同通过合理调整劳动条件、提高福利待遇、完善就业安全保障机制等方式,帮助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对企业的认同感。

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1. 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集体合同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起着积极的作用,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减少社会不公现象的发生。

2. 劳资矛盾的缓解:集体合同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提供了平等博弈的机会,可以缓解劳资矛盾,减少劳资冲突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四、提升劳动力综合素质和生产力水平1.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集体合同可以通过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工时安排等方式,为劳动者提供激励和约束,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2. 促进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集体合同可以规定用人单位提供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的机会,促进劳动者的职业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升,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力水平。

五、发展工会组织和民主管理1. 工会权益保障:集体合同是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协商的结果,对工会行使权益保护职责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有利于工会组织的发展壮大。

2. 民主管理机制:集体合同通过集体谈判和民主讨论,促使用人单位与工会形成民主管理机制,让劳动者的意见得到充分的听取和考虑,提升企业的决策质量和管理效率。

劳动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

劳动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

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以及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纠纷的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于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况。

常见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对于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终止时间存在争议等。

二、集体合同纠纷集体合同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团体之间,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而产生的争议。

集体合同纠纷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劳动者团体要求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约定;双方在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等。

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

常见的情形包括: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约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用;被派遣劳动者要求享受与直接用工相同的待遇等。

四、非全日制用工纠纷非全日制用工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争议。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是工作时间不固定,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

常见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非全日制劳动者要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

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争议。

常见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双方对于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存在争议等。

六、经济补偿金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争议。

常见的情形包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存在争议等。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2016修订)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2016修订)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2016修订)【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24【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3号)《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已于2016年11月24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协商代表第三章集体协商第四章集体合同第五章专项集体合同第六章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第七章争议的处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方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职工方和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民工同事案件法律规定(3篇)

民工同事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从事建筑、制造等行业的民工成为了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民工群体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权益保护不到位等原因,时常发生侵害民工权益的案件。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工同事案件法律规定的梳理,结合案例分析,提高民工的法律意识,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民工同事案件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

其中,关于民工同事案件的规定主要包括:(1)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工资。

(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劳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是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基本法律。

其中,关于民工同事案件的规定主要包括:(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

(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

(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3.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律。

其中,关于民工同事案件的规定主要包括:(1)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2)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3)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4)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民工同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指导意义。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拖欠工资案案情简介:某建筑公司拖欠民工工资,民工集体讨薪,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民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如公司拒绝支付,民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续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施行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三)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给付工伤待遇的;(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为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而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障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一)1999年2月1日以后,因用人单位欠交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二)因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发生的纠纷;(三)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请求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发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

第四条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雇用关系处理:(一)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二)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三)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四)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或者其他劳务使用人之间的纠纷;(五)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与雇用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纠纷。

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2023版

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2023版

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2023版(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及其监督保障和争议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调整规范劳动关系事项进行平等商谈,并通过集体合同、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形式对达成一致的事项予以确定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通过的书面协议,包括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条开展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依法约定的集体协商事项对用人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

集体协商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协商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六条推进集体协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情况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集体协商相关工作。

工会违反集体合同约定怎么处理

工会违反集体合同约定怎么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集体合同的内容去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的话,那么就很容易会产生合同纠纷,对此就不得不进行处理。

所以下面是我我为大家介绍关于工会违反集体合同约定怎么处理的相关知识。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也大家可以咨询我。

一、工会违反集体合同约定怎么处理根据《劳动法》第84条的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集体合同的管辖机构(1) 集体合同处于协商争议阶段产生的纠纷,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第51条规定: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2) 集体合同履行阶段产生的纠纷,如果是申请仲裁的,按照于.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工会法》第20条第4款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55条也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此处应该由有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

(3) 如果提起诉讼的,则按照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管辖来执行。

三、签订集体合同的意义第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相抗衡,因而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平等协商第三章集体合同第四章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第五章争议的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纠纷案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之间因权益争议而引发的诉讼案件。

在我国,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合同法、劳动法、行政法等。

本文将针对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简要梳理,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1. 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合同纠纷: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侵权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物权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因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纠纷,适用本章规定。

2.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合同成立与生效:根据《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履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方违约;双方协商一致;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劳动争议: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4. 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目前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有多种,《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12月30日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界定集体合同为“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1995年8月17日全国总工会)第四条界定集体合同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笔者认为,《劳动法》第33条虽未直接给出集体合同的定义,但已对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法定程序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集体合同概念的界定应按此给出定义,而上述两个定义都有一定的缺陷。

集体合同应界定为,企业工会代表或经法定程序推选的职工代表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福利保险等事项通过协商订立并经法定程序通过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在我国的发展中国的集体合同最早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是当时工人阶级与资本家斗争的工具;30年代和40年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实行的集体合同制度也是解决劳资纠纷的形式;1949年11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是建国后第一部关于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在中国60年代、70年代因众所周知的原因一度消失,80年代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倡议下,集体合同渐渐恢复起来,但是,集体合同仍然没有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方式,劳动合同仍充任劳动关系的主要调整工具。

分析集体合同的兴衰史,我们可以得出几个结论:(一)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主导着集体合同的发展。

20世纪初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也成为指导中国工人运动的思想。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工人运动与共产党”的决议案》中,将“订立团体契约”作为工会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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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纠纷,用人单位“三不能”
集体合同大都以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为主要内容,这与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几乎无区别,两者可以相互代替
吗?当两者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哪个为准?下面案例予以解
答。

不能以集体合同否定
劳动合同
【案例】高先生应聘到某公司经销部门工作不久,其业
务能力被一家外资公司看中后,该公司以高薪、高职将其
“挖”走,并任命为该公司经销部二门经理,薪水是其原工
资的2倍。双方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中还明确约定:
“未经乙方(高先生)同意,甲方(公司)在合同期内,不
得任意变动合同约定的乙方工作岗位、降低工资。”最近,
因高先生与主管不和,公司为达到调整高先生工作岗位与薪
水是的目的,提出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中有
关“企业可以随时调整企业员工工作和劳动报酬”的规定,
否定与高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将高先生调离经销部门,并
降低高先生工资。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
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该条法律表明两点:一是在劳
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上,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
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二是其引申含意为劳动合同的标
准可以高于集体合同,且不为法律所禁止。那么,当劳动合
同的标准高于集体合同,且劳动者主张按劳动合同标准履行
时,不为法律所禁止。况且,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是协调劳
动关系、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从这一立法目的考虑,劳
动合同相对于集体合同更有利劳动者的,应执行劳动合同的
规定。公司不能以集体合同,否定劳动合同强行调整高先生
的工作岗位,降低高先生的工资。
不能以“新人新办法”
否定集体合同
【案例】 2014年9月,小王应聘到一家电力电容器公
司,与同事大张从事一样的组装技术工作。该公司早在2013
年3月与工会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约定大张等组装技术
工作岗位工资标准不低于每月3600元。大张当时已在此工
作,所以至今沿用此工资标准,而小王等新员工入职时,因
公司效益下滑,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小王的工资为2800
元。显然,比之集体合同薪酬,小王的合同工资低了四分之
一。小王向公司质疑,得到的答复是:大张他们是“老人”,
按集体合同约定其工资就是这么多。你是新人,“老人”按
老规定,“新人”按新办法,并无不当。
【分析】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
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
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
体合同的规定。小王虽不是公司的老员工,且集体合同订立
于他入职前,但这并不影响小王要求按集体合同标准支付薪
酬。因为无论新、老员工都应遵守集体合同之规定。更何况,
公司与小王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关于工资一项,明显低于集
体合同的规定,因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而无效。据此,小王
要求适用集体合同工资待遇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不能以集体合同代替
劳动合同
【案例】 2013年12月初,刘小姐系某法援出版销售公
司业务员。入职时,正赶上公司与工会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
同。该集体合同对销售业务员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均作出明确约定。其
中销售业务员的月薪为底薪2800+提成+奖金。双方未签订劳
动合同。2014年年底,公司怀疑刘小姐暗中为另一出版社推
销业务赚取外快。便以降薪方式“赶”刘小姐走人。刘小姐
同意辞职,但提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
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认为,其集体合同已经对刘小姐等业
务员的劳动报酬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这些内容实质与劳动
合同无什两样,无需再另外签订劳动合同。
【分析】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
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就职工劳
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
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单个劳动者
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该公司以签有集体合同,故不需与刘
小姐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没有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
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
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据此,刘小姐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之双倍工资之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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