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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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末位表态是指:凡领导班子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时,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经集体讨论,“一把手”在议事决策中应最后一个表态发言。

制定目的规范中心领导干部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强化监督管理一、主要内容“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1.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工作。

3.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调整;机构改革;中心内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整、职能职责确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4.检验检测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以及重要工作部署;中心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及调整;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5.需向上级请示和报告的重要事项;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重要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重要讲话和报告。

6.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1.中心党组管理干部的选拔、任免、调整、考核、职称评定、岗位异动、表彰和奖惩;后备干部、党外干部和人才的选拔、培养、推荐;中心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2.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

3.研究、拟定、上报州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单。

4.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方面的重大事项。

5.对违反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

6.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1.年度列入重点建设、改造项目安排。

2.中心举办、承办的重大活动。

3.涉及本中心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审定、资金安排及管理办法的制定。

4.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转让及处置。

最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最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XXX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规范误或按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障企业科学发展。

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三重一大”事项是指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重大措施;2、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和决策,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3、资产损失核销、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4、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含调整)、决算,工资总额预算,从事高风险经营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5、企业改制、整合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重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资产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6、子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合并、撤销,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事项;7、对所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领导班子薪酬确定,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制度、福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养老金保险制度的改革、调整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8、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安全维稳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9、员工招聘录用、薪酬待遇、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等事项;10、重要的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变更及废除等事项;11、需要提交审议决定的事项;12、资产账面净值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包括划拨、转让、置换、报废、核销等);13、房屋、土地等重大资产处置;14、其他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杭州*******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规范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

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董事会、党委会议、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等决策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凡涉及集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集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三)坚持民主决策,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四)坚持规范决策,班子成员要根据各自职责、权限,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五)坚持“五不直接分管”和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原则。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实行党政“一把手”监管督查,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

党政“一把手”或者主持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第二章“三重一大”主要内容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集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的事项;(二)集团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三)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四)集团及所属单位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五)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六)公司增减注册资本金、发行公司债券的事项;(七)调整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部门职能调整方案的事项;(八)管理公司公开信息披露事项;(九)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破产等重大事项;(十)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十一)集团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十二)集团所属单位经营业绩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项;(十三)集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的事项;(十四)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十五)对集团公司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十六)对集团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十七)集团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十八)其他有关集团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十九)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促进科学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5]44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党和国家的组织原则,也是国有企业的组织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是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国有企业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集体决策。

凡涉及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按照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遵守决策程序,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

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企业实际,强化决策事前的调研、论证。

坚持决策程序,加强对决策后执行环节的监督和检查,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第四条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决策人员,对参与决策时的个人意见负责;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在自己分管事务的决策中分别承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制度的主体责任;公司党委对本企业内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XXXX集团有限公司本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形式为会议集体决策,即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经集体讨论、会议表决作出决策。

第四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章党纪党规、上级规章和《公司章程》,切实做到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保证决策实体、程序合法合规。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

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决定的重大措施;(二)公司发展战略、各项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改革方案等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三)公司管控模式、组织结构调整和机构设置,人员的定编、定岗、定员及调整;(四)公司年度生产计划、经营计划,以及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年度工作报告;(五)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监察、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六)工程项目超过20万元的重大单项设计变更以及超过工程建设批准概算事项等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七)涉及资产净值1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实物资产转让或报废处理;(八)公司需要提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和问题;(九)公司绩效目标考核评价,工资、津补贴、福利分配政策及重大劳动工资改革方案,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配事项;(十)公司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重大事宜;(十一)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审议公司重要管理制度;(十二)公司党的建设、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监察审计工作、维稳信访工作、企业文化建设,以及工会和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十三)公司党建工作会议报告;(十四)公司各类先进、典型的选树和表彰奖励;(十五)其他需经研究的重要请示、报告;(十六)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机关单位“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试行)

机关单位“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试行)

机关单位“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试行)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及相关党内法规和市委、区委关于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办公室工作实际,现就机关单位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办公室室务会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事项范围须经办公室室务会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一)重大决策:1、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等重要问题;2、机构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管理:1、确定后备干部推荐人选;2、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3、决定干部的岗位轮换、人事调整等事项;4、推荐上级部门的有关荣誉人选;5、对干部的考核奖励和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6、涉及干部人事方面需要上报的材料。

7、科室负责人的考核、奖励、分配的处理;(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1、涉及区委办公室10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生活设施的新建和大修等投资项目;2、涉及5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等一次性购置项目;3、涉及集体资产的使用项目;4、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调整;5、年度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调整;6、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单项支出在5 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安排。

医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精选全文

医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第二附属医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医院科学民主决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策的制度。

重大决策是指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和党的建设等关系医院改革发展和涉及全院医护员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决策;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医院科级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是指重大的基建项目、修缮项目、仪器设备项目、合资合作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未列入预算的涉及数额较大的资金使用与调度。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依据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的不同,分别由医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进行决策。

(一)重大决策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决定、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2、党的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3、医院中长期发展、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方案以及医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调整;4、医院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和调整;5、医院内部机构、学科的设置和调整,人事编制、年度进人计划等重大问题;6、全院医护员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等重要事项;7、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8、医院固定资产处置和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9、医院重大表彰决定;10、医院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11、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12、医院党政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1、医院科级干部任免与党纪政纪处分;2、医院各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副护士长的任免与党纪政纪处分;3、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和协商;医院党代会、职代会、工代会代表候选人的审定;4、涉及医院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和领导小组负责人与成员的决定;5、高层次各级各类人员的引进和调离。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办法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办法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公司各重大问题决策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郑州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重大发展战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要民主决策,按程序决策。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公司领导班子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正确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公司领导班子要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都要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第五条公司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第三章“三重一大”主要内容第六条重大决策(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三)涉及公司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四)年度各项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制定。

(五)年度资金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

(六)年度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的审定。

(七)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

(八)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分工、基层班子调整、考核、奖惩。

(九)重要规章制度、业务考核、评先评优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十)公司工资、福利、奖励、医疗、住房、职称、社保、劳保等涉及到全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十一)签订重要工程承包、施工、租赁、管理等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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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单位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深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监督,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班子凝聚力、战斗力和决策力,根据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是指本单位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时,必须经处主任办公会议和处务会议等规范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以主要领导个人决断或少数领导小范围以碰头会、协商会等非规范形式决定代替。

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决定、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工作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和措施;
(三)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
(四)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六)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及废止;
(七)重大执法事项;
(八)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九)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
(十)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内容:
(一)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方案;
(二)选送上派锻炼的干部人选;
(三)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及奖惩方案,包括重大奖励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处分和处理等;
(四)干部外出考察学习方案;
(五)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
(一)一次性标的额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计划;
(二)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预算外大宗物资采购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采购方案;
(三)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1万元以上的开支;
(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由处班子会议(即主任办公会议或处务会议)按照议事规则研究决定。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定和执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即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集体做出决定。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不同意见相持而不能做出一致决定时,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做出决定,另行择时再议。

(三)党管干部原则。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局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任免工作的具体要求。

讨论干部人事推荐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逐个表决,应到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后方能生效。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

不得临时动议。

(四)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

按照有利于集体领导和分管领导作用的充分发挥,对涉及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任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五)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即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了解到“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报告。

(六)回避保密原则。

在讨论涉及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酝酿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与要求:
(一)深入调研。

决策前,应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组织听证或者公示。

推荐干部应当征求局纪检组的意见。

(二)充分酝酿。

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充分酝酿后,由分管领导提请处班子会议研究。

(三)确定议题。

由主任根据处班子会议议事规则,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拟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时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班子成员应对提交讨论的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

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二)主任应当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三)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四)讨论会议要由处综合科专人负责记录,每个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

会议形成决策后,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主任审阅后签发,或者必要时将决策结果书面通知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领导牵头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的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处里报告执行情况。

(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三)集体决策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做出决策。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处里报告。

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局纪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主任报告,或者向局党组织、纪检组反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列入年度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应当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个人独断决策的;
(四)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的;
(五)未向领导班子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
(六)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七)泄露酝酿、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情形。

第十四条责任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

个人责任分为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

集体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班子会议专题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限期改正;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领导班子向上一级组织书面检讨,接受处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领导班子集体接受上级处理。

个人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配合局纪检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凡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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