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程

合集下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城市管理⾏政执法条例》国务院《城市管理⾏政执法条例》第⼀章 总则第⼀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作,提⾼⾏政执法⽔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政执法和相对集中⾏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条经批准实⾏综合⾏政执法和相对集中⾏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政执法⼯作的⾏政区,适⽤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的实施综合⾏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法设⽴⾏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政处罚权的⾏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使集中后的⾏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政处罚权有关的⾏政检查权和⾏政强制权。

有关⾏政机关不得再⾏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使的⾏政处罚权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使的,作出的⾏政处罚决定⽆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作部门,具有独⽴的⾏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地承担其⾏政⾏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民政府列⼊财政专项预算,实⾏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政执法⼯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积、⼈⼝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政执法⼈员(以下简称城管⾏政执法⼈员),⼈员⽐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政执法⼯作提供保障。

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政执法⼈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管理;应当采取统⼀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员中择优录⽤,建⽴完善录⽤、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制度

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制度

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工作,保障工作人员证件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证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制度适用于执法大队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一般行政人员、执法人员等。

第三条证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依法管理、依法保护。

第四条执法大队设立证件管理专门机构,负责证件的发放、管理、更新等工作。

第五条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按照本制度要求,认真履行证件管理义务,确保证件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章证件发放管理第六条执法大队应当制作统一格式的员工工作证,包括员工姓名、部门、职务、照片等信息,并加盖机关公章。

第七条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证件管理专门机构领取工作证,并按照规定填写个人信息。

第八条工作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挪用、转让或篡改。

如有发现证件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证件管理专门机构申请补办或更新。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工作证年审,年审不合格者,应当重新进行申领或更新手续。

第十条工作人员离职或调离执法大队时,应当主动归还工作证。

未及时归还的,将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证件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入职,上岗时必须佩戴工作证。

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拒绝接待或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工作证,并配合检查验明身份。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改变、涂改工作证上的任何信息,否则将被视为违反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工作证,不得丢失、私让他人使用或泄露。

一旦发现有泄露或失窃行为,应当及时向证件管理专门机构报告,并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离岗休假或外勤出差时,应当将工作证暂放证件管理专门机构保管。

返回后及时领回,并办理恢复使用手续。

第四章证件更新管理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对工作证进行更新,如有个人信息变动或证件过期,应当及时申请更新。

江苏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执法规程

江苏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执法规程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执法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省依法取得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和依法负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监管职能的文化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执法检查和依法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的特定行为。

包括例行检查、受理案件、调查取证、决定处罚、听证公示、审核复议、依法执行等一般程序性事项。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遵循“职能法定、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奖惩结合”原则。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机关机构职能的规定,明晰各类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执法岗位、执法职责、执法依据和执法责任,坚持政务公开、执法公正、处罚公示、办事公平;严格按法定职能建立规范运行的接受举报、审查立案、调查取证、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程序,不断完善信息反馈、案情通报、会商协调、督查督办的执法运行机制;建立与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相配套的考核、奖惩机制,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指导下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市、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为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或承担法制工作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机关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六条依法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享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为本省履行新闻出版(版权)社会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职能配置,负有新闻出版(版权)社会监管职责暂未增挂新闻出版(版权)局牌子的县(市、区)级文化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职能。

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

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21年)-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21年)-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21年)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2021年8月17日第14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文辉2021年8月24日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职责分工、权责清单确定的行政执法权限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以及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岗位履行执法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问责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并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管辖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在7个工作日内明确相应的执法责任;协商不一致的,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工作规程》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工作规程》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青教通字[2015]99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工作规程》的通知青教通字[2015]99号各区、市教育(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局属各学校,有关民办学校,机关各处室:现将《青岛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2015年12月7日青岛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市教育局相关处室及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教育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内,开展相关调查、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教育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程。

市教育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相关教育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教育行政执法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四条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教育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教育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两名以上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六条教育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七条市教育局相关处室在落实上级转办、办理举报投诉、日常管理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八条市教育局相关处室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依法进入发生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四)查阅、调取、复印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水务行政执法规程

水务行政执法规程

水务行政执法规程水务行政执法是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保护水生态环境、维护水务秩序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水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确保执法公正、合法、文明,特制定本规程。

一、执法主体与职责水务行政执法的主体是依法设立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

其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水务的法律法规;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水务违法行为,维护水务秩序等。

二、执法依据水务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一)立案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水务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初步调查。

经初步调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拍照、录像等。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详细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详细记录询问的时间、地点、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询问的内容等情况,并由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签字确认。

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需要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应当出具《查阅、复制文件资料通知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拍照、录像等证据应当注明拍摄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并由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三)案件审查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提交执法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等。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执法人员证件的管理,规范执法证件的使用,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性,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具有执法职能的机构或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税务机关等。

第三条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所持有的证明身份和权力的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证、执法证、警员证、检察官证等。

第四条对执法证件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严格执行、严格审批、定期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证件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私自挪用、乱用或者借用他人证件。

第六条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定期对执法证件进行核查和审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七条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和更新,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执法证件制作、发放、使用等环节的风险,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

第二章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第九条执法证件的发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审批程序严格,确保证件真实有效。

第十条执法证件的申领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执法证件的制作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证件的质量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执法证件的发放应当及时,申领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证件将被废弃。

第十三条执法证件的更新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过期证件不得再继续使用,应当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四条所有执法证件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过期证件不得再继续使用,应当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章执法证件的使用管理第十五条执法证件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执法流程和程序。

第十六条执法证件持有人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在执法行为中依法出示,并经他人核实。

第十七条执法证件持有人不得私自挪用、乱用证件,不得借用他人证件进行执法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县法制办负责全县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年审等管理
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需填写行政执法
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有关材料包括:
(一)单位编制文件;
(二)单位执法依据;
(三)个人在编证明;
(四)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三、对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从应以下几方面进行资格审核: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工作中是否公正廉洁;
(三)是否遵守职业道德;
(四)是否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五)综合法律及专业法律成绩是否合格。

四、经审核对于具备核发行政执法证条件的人员,报市政
府法制办审核。

五、经省、市法制办同意批准发放行政执法证后,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信息及时录入。

六、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须将发放执法证件退回,再申领新的行政执法证。

七、行政执法证丢失后重新申领的,要求其提供原执法证遗失公告证明后才能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九、行政执法证件按年度进行审验,年审时执法人员需填写年审登记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对进行年审的行政执法人员从1;,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二)是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是否有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现象;
(四)在行政活动中是否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是否不称职;
(六)综合法律和专业法律考试成绩是否合格。

十、经年审合格的,在执法证件上加盖年审印章,对于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注销其行政执法资格,并印发注销通告,予以公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