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队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队员的工作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行政执法队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队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四条行政执法队员享有以下权利:1. 依法执行公务,行使行政执法职权;2. 接受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3. 获得与其工作职责相应的劳动报酬;4. 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行政执法队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 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各项行政执法任务;3. 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4. 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各项工作;5.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6. 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执法队伍形象;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六条行政执法队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当事人财物;2.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实施报复;3. 不得酒后执法,不得携带枪支、弹药等危险品;4.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5. 不得擅自离岗、脱岗;6. 不得擅自发布与执法工作相关的信息;7. 不得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8. 不得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九条行政执法队员应当参加培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执法技巧等。
第十条行政执法队员应定期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执法知识、执法技能、职业道德等。
第五章责任与追究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队员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应承担相应责任: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2. 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3. 违反职业道德,损害执法队伍形象的;4.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执法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障执法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执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警察、城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领域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人员工作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三)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四)廉洁自律,严于律己。
第二章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具备与执法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二)严格执行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四)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五)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
第三章执法工作程序第六条执法人员接到执法任务后,应当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执法工作。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法依据和目的;(二)调查取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三)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四)制作执法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五)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执法工作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拖延。
第四章执法监督与考核第九条本单位设立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执法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三)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8•【字号】晋市政办[2006]117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06]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和使用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必须申领到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主体资格证(以下简称主体资格证)。
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执法行为时,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
禁止无主体资格证的机关、组织及无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申领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三)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件程度;(五)经过市政府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六)所在单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发生分离、合并或撤销的,应将原执法主体资格证上交市法制办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本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登记管理。
执法人员行政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执法人员,包括正式编制和合同制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廉洁自律,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2.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3. 具有与执法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5. 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行为规范:1. 严守工作纪律,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旷工;2. 依法行使职权,严格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3.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4. 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处理群众诉求;5. 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执法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执法人员的权利:1. 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2. 获得必要的执法装备和保障;3. 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4. 依法提出意见和建议;5.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执法人员的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部门的规章制度;2. 积极参加执法工作,履行职责;3. 依法接受培训和考核;4.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5.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第八条本部门应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执法人员培训内容包括:1. 法律法规和规章;2. 执法程序和技巧;3. 法律文书写作;4. 执法案例分析;5. 信息化应用等。
第十条本部门应建立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对执法人员的工作绩效、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一、引言执法人员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
为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执法公正、文明、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
2. 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3. 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制度内容1. 执法人员选拔任用(1)选拔任用执法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严格考察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
(2)选拔任用执法人员,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确保选拔任用的公正性。
2. 执法人员培训(1)执法人员培训应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
(2)执法人员培训应实行分级分类,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层次执法人员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3)执法人员培训应定期进行,确保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3. 执法人员考核(1)对执法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执法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
(2)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晋升、奖惩、调整工作岗位的重要依据。
4. 执法人员监督(1)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
(2)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3)对举报属实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 执法人员奖惩(1)对执法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执法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6. 执法人员辞职、辞退(1)执法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2)对不适宜继续从事执法工作的,依法依规予以辞退。
四、实施与监督1. 各级执法机关应认真组织实施本制度,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本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专业管理人员,负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构建专业、规范、高效的执法机制,制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一、基本原则(一)依法治理原则。
遵循法治基本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执法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
(二)公正公平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该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决不歧视或者优惠任何特定群体或者个人,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
(三)权责一致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明确行使权力的范围和履行职责的责任。
(四)程序合法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执法活动,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职责分工(一)行政执法队伍分为综合执法队伍和专业执法队伍。
综合执法队伍负责非专业性的行政执法任务,包括安全监管、城市管理等;专业执法队伍则负责涉及到特定领域的行政执法任务。
(二)在职责分工方面,应当根据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安排执行任务。
(三)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能和职责必须明确,任务不得交叉和混淆,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服务于行政机关、服务于社会公众。
三、选择任命(一)根据人员层次和专业领域,制定行政执法人员的任用标准,并通过公开招聘、内部选拔等形式选择优秀人才。
(二)对于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面试和考察,调查其身份、背景、品德等情况,确保人员品质和工作能力符合要求。
(三)对于行政执法人员的选拔对象应当具备在行政执法领域的工作经验,必须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技能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四、聘任制度(一)行政执法人员聘用采取的是合同制聘用和事业编制制度的方式。
(二)聘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的稳定性和专业性,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
(三)行政执法人员聘任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到行政执法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对于行政执法人员采取不同的聘任方式。
执法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规范

一、总则为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执法公正、文明、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执法人员的基本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2.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忠诚老实,遵纪守法;3.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4. 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团队协作精神;5. 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执法人员的管理与培训1. 执法人员应当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2. 执法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3. 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廉洁自律,严守职业道德;4. 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执法规范化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
四、执法行为规范1. 依法行使职权,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2. 公正执法,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3. 文明执法,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4.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执法活动中的相关信息;5. 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馈赠的财物、金钱和有价证券;6.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执法纪律与监督1. 执法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纪律;2. 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4. 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
六、奖惩制度1. 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降低职务或者辞退;4. 对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以上制度规范,旨在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树立良好形象,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行政执法大队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大队内部管理制度一、工作制度1、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2、执法大队人员必须着装上岗,着装必须整洁,注重仪表;执法必须亮证;执法时严禁抽烟、嚼槟榔。
3、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严禁索、拿、卡、要,暂不实行当场处罚;严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优质服务、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率。
4、严格考勤。
建立月考勤制度。
执法大队的考勤由大队长督促各中队认真履行,不得徇私舞弊,应如实考勤,并将考勤情况在月底前报局办公室。
5、执法大队人员进局机关办理公务时,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注意形象。
6、工作期间任何执法人员不得喝酒。
7、所有执法人员须确保通讯工具全天24小时畅通,因故关机的应确保能随时取得联系。
二、销假制度1、因公请假大队领导因公外出,均应自觉向局办公室说明去向和时限;工作人员因工外出局办公室备案。
2、私事、病、婚、丧请假⑴请假时原则上应书面申请,说明事由,经批准后方可离岗;⑵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中队负责人批准;两天以内由大队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⑶病休假须出具医疗单位证明;病休假期间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⑷婚、丧请假原则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三、值班制度1、执法大队节假日值班报局办公室。
2、建立值班专用记录本,由带班员记录。
值班记录必须详细真实。
3、所有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否则一经查实,作平时的旷工处理。
4、值班时如遇紧急事项,除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必要时还要向主要领导汇报)外,还应作好详细记录。
四、考核诫勉制度执法人员考核诫勉制度是为了加强执法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励和引导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积极进取;现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执法工作人员考核诫勉制度。
1、考核诫勉的范围对象:凡大队的所有执法工作人员,均需参加每年的年度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诫勉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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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县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和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实际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资格准入与日常培训、监督约束与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日常管理、资格审查、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离岗培训、年度考核、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机构编制、人力社保、财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全县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灵石县政府法制信息网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执法培训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和离岗培训工作。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编制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县级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组织编制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构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
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包括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应当至少参加一次行政执法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更新培训。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被暂扣执法证的,应当参加行政执法机构组织的离岗培训。
第十三条培训结束前应当进行闭卷考试。
培训考试实行百分制,考试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为考试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情况、考试成绩,应当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
第三章执法资格第十五条本县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申领和持有执法证,不得上岗执法。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二)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四)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五)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六)年度工作考核称职以上。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构的下列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的;(三)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五)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第十八条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申请表;(二)资格培训考试成绩;(三)年度工作考核情况;(四)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个人书面申请;(二)行政执法机构审核;(三)政府法制机构确认。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为5年,自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之日起计算。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届满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重新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章执法证件第二十一条《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是本省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二条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并套印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
执法证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制度,具体的发放和监管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十三条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构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领。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配合义务。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发生变化或者执法证破损的,由行政执法机构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后,申请换发执法证。
执法证遗失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报刊或者政府网站公告声明作废,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后,重新办理执法证。
第二十六条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申领执法证,原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收回。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收回。
第二十八条使用国务院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持证人员有关信息录入全县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章权利义务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行政执法培训;(五)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证。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遵守职业纪律和行为规范;(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仪表整洁、态度和蔼、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有统一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非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行为规范,不得有饮酒、嬉闹、赌博等行为。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推行说理式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听证权和救济权。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严禁下列行为:(一)滥用职权,越权执法;(二)态度粗暴,野蛮执法;(三)执法不公,随意执法;(四)推诿拖延,效率低下;(五)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
受理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
对依法进行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机构暂扣其执法证:(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二)无故不参加执法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三)涂改执法证或者将执法证转借他人的;(四)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非行政执法活动时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的;(五)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的;(六)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的;(七)行政执法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调查取证的。
第四十三条暂扣执法证的期限为30日,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被暂扣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离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执法证。
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报请政府法制机构注销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执法证:(一)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开除处分的;(二)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时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粗暴执法,辱骂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四)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影响恶劣的;(五)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乱管滥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法证的;(七)被暂扣执法证2次以上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
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执法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机构申请复核。
行政执法人员对注销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执法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核。
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被暂扣执法证,注销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执法证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全县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示。
第四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或者违纪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妨碍、阻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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