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一、引言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是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推动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档旨在为江苏省交通执法部门提供有关执法行为规范的指导,并为社会公众了解交通行政执法提供参考。
二、执法方式与程序2.1 执法方式•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合法、合理、公正的执法方式;•强调以文明、友好的态度开展执法工作,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与协商;•鼓励采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和精确性。
2.2 执法程序•执法前需全面调查取证,做好案件准备工作;•执法人员应在执法过程中正确行使职权,不得超越职权;•对当事人的执法行为应当进行记录,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和提出异议。
三、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3.1 职业道德•执法人员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坚守原则和底线,严守法律法规,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执法人员应尊重人权,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执法人员应积极作出公益性的奉献,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3.2 知识素质与执法能力•执法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跟进交通行业的最新变化;•执法人员应具备辨别事实、处理复杂情况的能力,懂得合理运用执法工具和手段;•执法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应对突发情况并始终保持冷静沉着。
四、行政执法记录4.1 执法记录的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对案件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案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以及执法措施和结果等;•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篡改或删除任何信息;4.2 执法记录的保存期限•执法记录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保存,一般情况下应保存至案件结案之日起五年;•对于重大案件或有特殊需要的情况,应根据情况酌情延长保存期限。
五、监督与复核机制5.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执法人员行为合法、正当和规范;•监督部门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进行及时、公正、严肃的处理。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一、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二、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三、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六、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征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七、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戴围巾、耳套;(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者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根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者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颤动腿。
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六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第八条驾驶车(船)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适当速度和距离,按规定使用扬声器和停靠。
交通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治超路政交通公路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依据与目的〕为规范公路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和交通行业文明建设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征费(公路养路费)、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公路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文明执法〕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进服务意识,塑造文明形象。
第四条〔文明执法原则〕公路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五条〔执法主体〕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明确授权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
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执法。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委托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
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
第六条〔执法人员资格〕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严禁临时聘用人员和其他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政治、品德、知识、能力和身体素质,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能正确履行职责。
应当注重学习和实践,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执法标志的管理。
执法证年审考试题库

执法证年审考试题库一、填空题(2’*15=30’)1.《交通行政执法禁令》规定,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2.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行政执法忌语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勒令离岗培训或者收回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3.对无行政执法证执法,或者越权执法的,责任人是执法人员的,视情节轻重,暂扣执法证2-3个月,直至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4.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饮酒或者酒后执法的,对责任人给予暂扣执法证 2-3 个月。
5.对于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及时纠正,或者当事人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可以进行教育,不予处罚。
6.因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违规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7.本着执政为民的宗旨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2003年起省厅在全省交通执法领域推行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分制度。
2007年,针对执法过程中,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裁量标准随意性大的情况,决定对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的实施标准予以明确。
8.对于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符合省交通厅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有关规定的,实行当事人教育放行,免予处罚。
9.《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中所指的窗口是指交通管理部门设臵的行政许可办理、违章行为处理、交通规费征收的中心、大厅、服务窗口等对外办公场所。
10.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认定,除单一证据能确凿证明违法事实的,应当使用复式证据;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要有三种以上证据,并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11.窗口执法人员接待前来办理、求助、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
12.行政处罚应当实行查处分离制度。
13.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交通部关于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1.17•【文号】文体法发[1997]42号•【施行日期】1997.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部关于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通知(1997年1月17日文体法发(1997)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行政单位: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加强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交通职业道德建设,创建交通行政执法文明“窗口”,特制定《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共160个字,分为“甘当公仆,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团结协作,风纪严整,接受监督,廉洁奉公”八节内容,包涵了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思想作风、外部形象和廉洁奉公的基本要求和行为规范,是今后一个时期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准则。
它的适用对象包括:(1)在各级交通行政机关从事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员;(2)在交通部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路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交通规费征稽、交通卫生监督、水路运输管理、水上安全监督、航道管理、港口管理、船舶检验、港航公安和通信管理等执法机构的所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各执法机构,要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规范》,尽快形成一个学习热潮,使每个执法人员都能熟知熟记《规范》的各项内容,坚决贯彻执行。
根据《规范》的具体内容,部已经编写并即将出版发行《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教程》一书,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岗位培训,进行经常性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教材。
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即要注意形式多样、又要注重实效。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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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各执法单位:为了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行为,省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第3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结合本地本部门执法实际,采取切实措施继续加大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及时查处和纠正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和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附件:《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及时查处和纠正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公路管理、航道管理、运输管理、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管理以及港政管理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对本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和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江苏省交通安全条例(新)

江苏省交通安全条例(新)江苏省交通安全条例(新)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的稳定,推动交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管道交通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具有相应的驾驶证,严格遵守交通信号,遵守交通规则,保护行人、非机动车的通行权。
第五条行人应当走人行道或者人行横道,不得在道路上行走或者站立;一定要走斑马线过马路,不得越过道路隔离设施。
第六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遵守交通规则;如果交叉路口没有信号灯,应当遵守右侧先行原则,禁止倒车穿过路口。
第七条道路建设者和管理者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维护和管理道路,加强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章: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第八条水上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船舶、设备和人员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第九条船舶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船舶驾驶证,并按照相关规定操作驾驶船舶。
第十条水上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锚地制度,明确锚地位置和船舶锚泊期限。
锚泊期限届满时,应当立即腾离锚地。
第四章: 管道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管道、设备和人员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管道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管道驾驶证,并按照相关规定操作驾驶管道。
第十三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其管道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排查并解决。
第五章: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信号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按照相关规定操作驾驶车辆。
第十六条必须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非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国省干线和县乡道路上从事行政执法时,适用本规范。
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执法,应做到忠于职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优质服务。
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检查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和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四、严禁临时聘用人员上路执法或上路协助执法。
五、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交通行政执法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不准使用服务忌语1、在开始检查或调查时: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检查。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调查。
2、在检查或调查遇到抵触时: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提供证据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3、在结束检查或调查时:感谢您的配合,请您慢行。
感谢您的配合,祝您一路顺风。
4、权利告知词: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交通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您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六、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齐、风纪严谨、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㈠仪容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清洁,勤剪指甲;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胡须;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戴首饰。
㈡着装要求1、按本市统一规定的时间着装、换装;2、按本省(市)交通厅(局)统一规定的样式、质地、颜色、内外配套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严禁制服便装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
执法时佩戴本省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领带、手套。
胸卡挂于上衣左口袋正中外,腰带扎在上装第四、第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
着黑色皮鞋,皮鞋必须保持清洁明亮。
㈢举止要求现场执法应取立正姿势。
身姿和敬礼的标准,按军队现行队列条例执行。
指挥车辆手势要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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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标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标准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各级交通治理部门及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标准的。
前款所称的交通治理部门,包括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组织以及受交通主管部门托付的执法机构。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包括交通治理部门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第三条交通治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标准,上级交通治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治理部门执行本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标准的实施情况列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执法人员着装、礼仪及语言标准第一节着装标准第五条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按着制式服装,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着制式服装。
执法人员非因公务需要严禁着执法服装出进酒店、娱乐场所。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按着装要求着执法服装,并按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洁,并维持执法服装洁净、平坦,不得破损;〔二〕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五〕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执法装帽不得歪戴、歪戴、反戴;〔八〕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刻换着执法服装。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保卫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因工作调动、退休等缘故离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必须上交。
第二节礼仪标准第九条执法人员应维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十条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剃光头。
第十一条女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长发不得披散,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戴项链、手链、耳环、戒指、胸饰等饰物。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须按的时刻和顺序进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场、课堂、会场纪律,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接打、打瞌睡等。
结束时按要求有秩序地退场。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办公场所接打时,应注重音量适宜,文明礼貌。
铃响,应尽快接听,接听公务时应使用一般话,在听取对方讲明事由和询咨询咨询题时,应耐心细致,认真解答。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相对人应热情主动。
解答咨询题要符合和政策,关于不知晓的咨询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今后人引导至相关部门;遇重大咨询题应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乘坐执法车时,必须坐姿端正,不得躺卧。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态度和气,用语文明,不得不可一世、态度粗鲁,不得推搡或手指相对人,不得踢、扔、敲相对人的物品。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进衣袋,不得吸烟、吃食物,不得搭肩挽背,闲聊、嬉笑打闹。
第三节语言标准第十八条执法人员执法用语的全然要求:〔一〕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文明标准用语、表达正确、通俗简洁;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
〔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三〕执法人员应以理服人、语言文明,不得出言不逊、讥讽讥讽、讲脏话、骂人。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应做到礼貌用语:〔一〕日常礼貌用语:您好、请、感谢、对不起、再见等。
〔二〕接待用语:请进、请坐、请喝水、您贵姓?您寻那位?您有什么事?请慢讲、请多包涵、您走好等。
〔三〕接用语:您好!我是××单位、请讲、您有什么事?请慢慢讲、请再讲一遍,我能转达吗?请稍等等。
第二十条在执法或公务活动中语言表达要清楚、正确、得体:〔一〕亮明身份时:我们是〔某某单位〕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证件,证件号码是×××××,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
〔二〕做完笔录时:请您瞧一下记录,如无误请您签字予以确认。
〔三〕答复咨询时:您所反映的咨询题需要调查核实,我们在×日内调查了解清楚后再答复您。
您所反映的咨询题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此咨询题请向×××(有关委、办、局等)反映(或申诉),我们能够告诉您×××(单位)的地址和。
〔四〕执法过程中碰到抵触时:依据,你有如实答复询咨询、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工作。
送不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判,我们将努力革新。
感谢您的批判,我们情愿同意监督。
〔五〕结束执法时:感谢您的配合。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权利告知词:依据,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您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要是您对行政处分〔理〕决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执法窗口标准用语:您好,请咨询您办什么手续?请您提供有关材料。
您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符合办证要求,我们马上给您办理,请稍候。
请您将材料留下,我们于×日内审查后通知您。
请核对您的缴费凭证、证书、证件。
请收好,感谢!请慢走,再见。
对不起,您办理的××不属于我们职能范围,请您到××办理。
对不起,依照,您提供的材料不全,还缺少××,请您补齐后再来。
第三章职业道德标准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团结协作、风纪严整、同意监督、廉洁奉公,维护交通执法部门的尊严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养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恪尽职守,积极同意教育培训,培养良好学风,不断汲取新知识,努力钻研和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尽履行法定职责。
严禁越权执法,严禁滥用职权。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不徇私枉法,不以权谋私。
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执法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同意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执法人员不得使用依法被暂扣或者证据登记保持的车船以及物品。
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严禁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不得在被治理单位兼职。
不得向治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相对人为其提供效劳。
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袒护、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讲情。
第三十条非因职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治理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寻当事人调查询咨询。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截了当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在驾驶执法车〔船〕时,遇遭受意外受伤、陡然患病或者遇险群众的求助应及时提供可能的关怀和效劳。
第四章窗口执法和现场检查行为标准第一节窗口执法行为标准第三十二条本标准所指的窗口是指交通治理部门设置的行政许可办理、违章行为处理、交通规费征收的中心、大厅、效劳窗口等对外办公场所。
第三十三条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在窗口采纳电子显示屏或者电子触摸屏、公示栏、活页材料等形式,向治理相对人公示办事指南、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收费工程及标准、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窗口工作人员在上班时刻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佩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例如上网谈天、打游戏等。
第三十五条工作时刻,窗口工作人员应维持办公桌面的工作资料、办公用品摆放整洁,维持办公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六条窗口执法人员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首咨询负责制。
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按负责为当事人办理有关事项、提供关怀、进行解答。
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负责引导和关怀联系具体经办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也要热情接待,告知其应寻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关怀。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到窗口办理相关事项,关于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在期限内尽快办理;不具备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办理的条件、需要补充的材料等。
当事人提出疑咨询的,应耐心解答。
第三十八条窗口工作应当实行AB角制度。
一个工作岗位要有两名以上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维持窗口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九条窗口应当为相对人提供必要的效劳。
例如提供休息等待的桌椅、纸笔、饮用水等。
第二节执法检查行为标准第四十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依法上路上航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各级交通治理部门要科学制定上路上航检查方案。
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方案安排,上路上航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防止重复检查车〔船〕。
第四十二条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
实施水路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航行的船舶。
乡镇交管所执法人员以源头检查为主,严禁上国、省道拦截检查车辆。
第四十三条上路检查,必须使用执法标志车辆,不得使用非标志车辆或者社会车辆上路执法。
第四十四条在道路检查中,执法人员示意车辆停驶的,应在平安距离外,手持停车示意信号工具,戴白手套,用正确标准的手势,示意车辆靠右边停靠。
执法人员不得双向拦截检查车辆,检查路段停放的待处理车辆不得超过三辆。
第四十五条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明显违反的,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拦车检查。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鲜活农产品车辆超限超载的,要记录驾驶人、车辆和违法行为等情况,教育或者警告后尽快放行,不得滞留车辆、卸载和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检查中,当事人拒尽停车同意检查的,交通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
相对人驾车逃逸的,执法人员不得开车追截。
第四十七条在实施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向相对人敬礼,并主动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讲明执法身份。
第四十八条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咨询相关情况,需要制作执法文书的,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九条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马上纠正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节调查取证行为标准第五十条在调查、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五十一条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以偷拍、偷录等手段猎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