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_抽象行政行为.pptx
《抽象行政行为 》课件

02
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 件
主体合法
总结词
指行政机关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 地位和职权。
详细描述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必须 具有相应的法律授权,确保其主体合法。同时,行政机关的 级别、名称、编制等也需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其具有合法性 。
内容合法
总结词
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针对不特定对象,能够反复适用 ,具有规范性文件的性质。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01
02
03
对象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 对象,具体行政行为针对 特定对象。
效力范围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 束力,可反复适用,具体 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 效,不可反复适用。
详细描述:某省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在制定程序上违反了 相关规定,经过审查确认后,该规章被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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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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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撤销并重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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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对于在制定过程中违反程序的负责人,应当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三:某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违法案
总结词:赔偿责任
详细描述:由于该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给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市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省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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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合法性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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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根据合法性审查原则,该行政规章被撤销,并 要求省政府重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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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是指通过司法途径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救济 ,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抽象行政行为讲义(ppt61张)

行政规章 其他行政规 范性文件
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意义
在我国,行政立法大致有如下三点意 义: 第一, 减轻立法的负担。 第二, 现代行政国家的需要。 第三,“因地制宜”的需要。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授权立法
根据授权的来源不同,又可将授权立法分为以下两类: 1. 替代法律的授权立法 根据《立法法》第9条的规定,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事项,在尚未制定法律前,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可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 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 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其他分类形式: 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权限1
种类 权限范围
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 国务院固有行政职权 不得违背上位法 范围 宪法89条规定国务院享有的17项职权;
说 明
限制
行政 法规 范 围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的授权立法 限 制 终 止
不能制定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只能制定法律 的事项:国家主权;组织法;民族自治、 特别行政区、基层自治;犯罪和刑罚;剥 夺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对非国有财 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 诉讼和仲裁;其他。
标准文本 为地方政 府公报
公布后 30日内 由法制 机构 (不是 办公厅) 报请备 案
说明:对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问题,尚无法律集中调整, 原则上参照规章的制定进行。
说明: 重点掌握行政法规的制定,通 过比较,兼顾行政规章的制定
司考真题(03-76-多选)关于规章制定,下 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 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 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 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 他事项。
行政法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五章 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 2.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 中央行政立法: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活动称为中央行政 立法。 • 地方行政立法是指一定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 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在我国,目前有 权进行地方行政立法的机关包括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人民政府。
• 特别授权立法通常有以下特点:(1)特别授权立法是单向 的。(2)特别授权立法的授权方和承受方,都必须是宪法 和组织法赋予有关立法权的机关。(3)特别授权立法的 “立法权”基于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决议而取得。(4) 对特别授权立法的程序、内容、范围、时间必须有所限制。 (5)特别授权立法不能同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委会规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 Administrative Law
第五章 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动态与静态) 动态: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规范性文件 的行为; 静态: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所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 2、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 (4)不可诉性
• 分析:
• 答:此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 • 但是如果政府根据这个决定对某个个体户进 行具体措施,那么就变成具体行政行为了。 • 应当受理,看看乡政府是否有权实施扣缴行 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和成立要件
行政法规 行政立法 部门规章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分类
行政立法
成立要件
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 制定、 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当 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具体包括: 具体包括: 立项与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一)立项与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年度规章 制定工作计划; 制定工作计划; 起草; (二)起草; 审查; (三)审查; 决定和公布; (四)决定和公布; 解释; (五)解释; 备案。 (六)备案。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其他行政规 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依据 而成为行政复议的间接审查对象。 而成为行政复议的间接审查对象。 在行政诉讼中, 在行政诉讼中,合法有效的其他行政规范 性文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性文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以作为 人民法院判决的理由。 人民法院判定的法律规范要报 上一级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备案, 上一级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备案,接受 备案的机关对之有审查权。 备案的机关对之有审查权。 在适用上, 在适用上,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或上级权 力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符合法定情形 的行政法律规范。 的行政法律规范。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立法法》 《立法法》对我国行政立法的原则作了明确规 包括: 定。包括: 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立法权限法定原则; (二)行政立法权限法定原则; 行政立法程序法定原则; (三)行政立法程序法定原则;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五)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科学立法原则。 (六)科学立法原则。
2.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效力范围。 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效力范围。 地域效力。 (1)地域效力。 人的效力。 (2)人的效力。 时间效力。行政法规、 (3)时间效力。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自 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30日后生效 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 二、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 1、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 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经正职行政首长签署; –(3)经国务院总理签署公开发 布的行政法规,由新华社发稿, 《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 全文刊载。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 2、其它抽象性行政行为的成立 要件 –(1)由一定的形式通过 –(2)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 一、概念: p.117
• (一)含义 • (二)性质 • 行政性质: • (1)表现:立法主体、调整对象、立
法目的 • (2)与其它行政行为的区别:主体要
求不同、影响对象不同、使用频度不 同、程序要求不同、形式要求不同。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 立法性质: –(1)表现:以国家名义创制、 属法的范畴、须遵循相应的立法 程序。 –(2)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主体不同、权力来源不同、内容 不同、效力不同、程序不同、形 式不同、效果不同。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3、内容的规范性 • 通常是依法创制行为规则的
行为,为人们设定行为规范。 其表现形式一般为行政法规、 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4、适用的反复性
• 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一种抽象的 行为规范,针对未来出现的同 一或同类的不特定对象具有多 次、反复适用的效力。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同年7月,由和田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牵头,六个相关部门 组成工作组对该问题进行查证,认为属偷税行为。8月,县税 务局按工作组的通知及地区税务局批示,作出供销社补交应 纳税款178481·8元,罚款35696·22元的决定。并对直接责 任人张XX罚款500元,会计股股长罚款200元。供销社不服, 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 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 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 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 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行政许可法》第15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 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 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 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2、行政立法性质的体现:(1)行政立法是行政 机关以国家名义制定法律规范的行为;(2)行政 立法所制定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3)行政立 法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三、行政立法的法定性
(一)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法定的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国务院
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委员 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 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 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 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 门的法定职责。
3、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限: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
(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 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的规定而进 行的立法。一般称为“实施条例”、“实施细 则”、“实施办法”等,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 或上级行政规范失效后也不能独立存在。
重庆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5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5章抽象行政行为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基本概念、行政立法的含义特征体制与原则及程序等基本概念、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基本概念。
本章的教学目的:掌握行政立法含义与特征、行政立法的性质、行政立法的体制权限与程序、行政立法的原则、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效力,掌握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及效力,学会应用本章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事例的法律应用能力。
本章的重点与难点:行政立法的原则,程序,一般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一、抽象行政行为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反复适用性。
从效力上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职权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第二节行政立法一、行政立法的含义与特征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本质上,行政立法仍然是一种行政行为;形式上,行政立法具有立法性。
(一)主体:行政机关,是享有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权力的行政机关。
1)国务院: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授权,可制定行政法规2)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可以制定规章。
3)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组织法》(人大及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人民政府。
(二)分类: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立法权取得方式2.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功能创制性立法:例如国务院可以就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没有法律规定时,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84年人大决定)——自主性立法变通执行行政法规范的规定——补充性立法3.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立法主体,效力范围二、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依法立法,民主公开,法制统一三、行政立法的程序编制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审查-决定与签署-公布和备案.第三节一般规范性文件一、概念指国家行政主体制定除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从各种不同角度进行分
类。根据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可以分为制定 执行性、补充性、创制性(实验性)行为规则几 种类型;以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分为依授权制 定行为规范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范的行为; 以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可以分为行政立 法行为和除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目前我国许多学者倾向于根据最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2、我国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形式有哪些 3、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和具体行政行为相比较,抽象行政行为 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行为规范性。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制 定的行为规范,不仅约束行政相对人,而 且也约束行政主体。
2.对象的普遍性(非特定性)。抽象行政行 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规范对象, 而不是针对特定的人或事。
3.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 具有普遍的效力,对符合相应条件的某一类人或 事均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 力,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 以后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 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步骤、方式、顺序 和时限等。具体指行政机关制定、修改、 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行政立 法程序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操作规程, 具有严格的规定性。下面根据有关规定, 结合行政立法实践,简要说明我国行政立 法的程序。
第二类是其他抽象行政行为,通常称为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指行政 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命令的行为。此类抽象行政行为则不是很 明确,在实践中有时难以把握。因为“决 定”、“命令”既可以是抽象行政行为, 也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二者的关键, 在于看其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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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象的普遍性
• 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事, 通常情况下处于非现实已 经发生而是将来可能发生 的法律事实中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后及 力)
• 在此行为生效后,不仅对不特定的 多数人具有约束力,而且是对以后 将要适用的不特定对象持续发生效 力。对其生效前的人和事不具有约 束力。
• 加之513号通告并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可以反复适用 的行为,无论什么人,购买几辆车,都必须按照上述 标准执行。
• 所以,该行为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不是具体行
• 案例:
• 石家庄市律师乔占祥在今年春运期间,购买了石 家庄至磁县、石家庄至邯郸车票,票价比平时分 别多了5元及4元。他认为铁道部的这一涨价通知 没有法律依据,于1月18日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 议申请,要求撤销铁道部2001年春运期间上浮火 车票价的行政行为。3月19日,铁道部作出行政 复议决定,维持铁道部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 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乔占祥对此不服,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 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 被告作出的《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 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
• 案例:
• 私家车主刘工超状告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交通局及北 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尾气排放通告案。该案中,原 告在自家轿车上安装了韩国生产的尾气净化器,尾气排 放明显低于《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 称“双怠速标准”)地方标准限值,达到北京市机动车 年检执行的尾气检测标准。但不符合被告北京市环保局、 交通局及公安交管局3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对具备治理 条件轻型小客车执行新的尾气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 简称“513号通告”)关于“化油器小客车必须安装电控 补气和三元净化器,经验收达标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 方可获准年检”的要求。刘工超由于未装置“513号通告” 中所指的尾气净化系统,其车当年未获准年检。刘经行 政复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3被告联合作出 的 “513号通告”有关内容违法。
• 分析: “513号通告”究竟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 据行政行为划分标准,凡是针对非特定人且具有普遍 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均属于抽象行政行 为纳、富康、捷达等化油器小客车的车主和使 用者,显然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 而且513号通告对上述所有人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即 所有在1995年以后购车的人都必须安装电控补气和三 元净化器,经验收达标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方可获 准年检。
• 二、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 1、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 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经正职行政首长签署;
–(3)经国务院总理签署公开发 布的行政法规,由新华社发稿, 《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 全文刊载。
• 2、其它抽象性行政行为的成立 要件 –(1)由一定的形式通过 –(2)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
–(2)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主体不同、权力来源不同、内容 不同、效力不同、程序不同、形 式不同、效果不同。
• *法律保留的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的 事项):
• 第一,绝对保留: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 治权利的剥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与 处罚、司法制度。
• 第二,相对保留: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 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 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 制度;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制度;对非国有 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 度以及财税、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 度;仲裁制度及其他。(《立法法》第8条)
• 分析:
• 政府的定价行为往往是针对所有相关企业 进行的,受到影响的不仅包括企业,而且 包括购买产品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所以, 定价行为表面上看是就某一商品或者服务 进行的一次性特定行为,但事实上是针对 非特定对象产生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 为。
•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立法行为 –制定其它规范性文件的 行为
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第三节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
•
第一节 概 述
• 一、概念
• (一)含义
– 1、动态: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 人和事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2、静态: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 人和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二)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后及力)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 一、概念: p.117
• (一)含义 • (二)性质 • 行政性质: • (1)表现:立法主体、调整对象、立
法目的 • (2)与其它行政行为的区别:主体要
求不同、影响对象不同、使用频度不 同、程序要求不同、形式要求不同。
• 立法性质:
–(1)表现:以国家名义创制、 属法的范畴、须遵循相应的立法 程序。
3、内容的规范性
• 通常是依法创制行为规则的 行为,为人们设定行为规范。 其表现形式一般为行政法规、 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4、适用的反复性
• 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一种抽象的 行为规范,针对未来出现的同 一或同类的不特定对象具有多 次、反复适用的效力。
5、效力的稳定性
• 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 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 受案范围,不受人民法院和复议机 关的监督审查,其效力不会受到人 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否定。
• 三、立法程序 p.112 • 四、对行政立法的控制: • 限制规则:
• (三)成立标准
– 1、依据法律并旨在执行法律; – 2、不仅应符合法律的字面含义,也
要符合法律的意旨; – 3、须根据且是为了执行上级机关的
命令; – 4、须在各该机关权限内颁行; – 5、法定程序和形式公布。
•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p.119
• 授权立法的规则: –(1)承受方立法后须报授权方 备案; –(2)立法范围仅限于授权范围; –(3)不得擅自反复运用授权; –(4)除非有明文规定,不得再 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