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7抽象行政行为
第4章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一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 按其效力等级可以分为: 1、行政立法行为 ——按其效力等级可以分为: 按其效力等级可以分为 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和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 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和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 从制定的机关来分,则可以分为:国务院制定、 从制定的机关来分,则可以分为:国务院制定、 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 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发 布部门规章, 自治区、直辖市、 布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 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 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 除以上制定行政法规、 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除以上制定行政法规、 除以上制定行政法规 规章以外, 规章以外,各级各类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针 对广泛的、 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一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4、准立法性 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 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 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须 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 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 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5、不可诉性 我国现阶段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 直接对象。 直接对象。
一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3、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 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 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 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 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 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 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 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 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一、引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授权决定的规定,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处理的行为。
根据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个人、组织或社会的具体事项作出处理的行为,具有明确的对象、内容、时效和强制性等特点。
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范围较窄,针对特定的个案、具体情况以及特定的行政决策结果。
1. 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授权决定的规定,对个别个人或组织的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
2. 特点:a. 明确对象: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个人、组织或社会,具有明确的对象。
b. 具体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具体明确,涉及特定的行政决策结果。
c. 时效性: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有明确的时效性,行政机关对个案进行处理时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
d. 强制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行政机关有权利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强制措施。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授权决定的规定,对一类事项作出的一般性规范性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有着普遍适用性,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个体。
1. 定义: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一类事项作出的一般性规范性行为。
2. 特点:a. 普遍适用性: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个体,而非特定的个案。
b. 一般规范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一般性规范性,对一类事项做出统一的规定。
c. 时效性:抽象行政行为通常是长期有效的,不受特定时限制。
四、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对象、内容和时效性等方面存在以下区别:1. 性质: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个案的具体处理,而抽象行政行为是一般性规范性的处理。
2. 对象: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组织或社会,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一类事项的个体。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一、引言作为行政法领域的重要概念,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分类的一种常见方式。
本文将对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详细讨论,并分析二者的区别。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1.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个案做出的有关具体人、事、物的行为决定,具有明确的客体和客观具体化的特征。
2.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批准、核准、许可、登记、命令、决定、通知等形式,且以强制性和最终性为特点。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1.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针对一类个案做出的行政行为决定,具有较强的一般性和客观抽象化的特征。
2. 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通则、通告、规定等,具有规范性和预先性的特点。
四、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1. 客体不同: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个案,客体具体明确;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普遍适用的,客体为一类个案。
2. 特征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强制性和最终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规范性和预先性。
3. 决定方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采取个案决定方式;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采取一般性决定方式。
4. 范围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较小,仅针对个别个案;抽象行政行为范围较广,针对一类个案。
5. 影响力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主体产生具体的法律效果;抽象行政行为对一类主体产生普遍的法律效果。
五、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具体行政行为范例案例2、抽象行政行为范例案例六、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机关:指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2、强制性:指具有强制性执行的性质3、最终性:指具有最后决定权的性质4、规章:由行政机关行使代表国家意志的行政行为形式,具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区分

行政法重点知识之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重要考点,属于“行政行为”一章。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在行政行为的分类中,按照行政行为的实施对象分类,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分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重要考点。
抽象行政行为主要考查制定程序、法律冲突的解决和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考查实施程序和救济程序。
如果不能够准确区分,那么就不能结合考查重点有针对性的学习。
1.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正式立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非正式立法)。
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
2.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会产生一定的的法律后果,使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
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能否针对不特定对象反复适用。
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具有普遍效力的行政行为,在相应的行政区域内、职权范围内,任何主体都可以适用。
而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一次性处理的行为。
通过“可反复”作为判断标准,能够使考生快速的判断出题目中的行为,从而分析出考查要点。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圣才出品】

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7.1 复习笔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
2.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及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体(包括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3)行政行为必须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影响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体现在:①相对人是否明确、固定。
明确是指相对人可以被个别化为具体的组织或个人;固定是指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的范围已经封闭,不可能扩大或缩小。
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不能被个别化、固定化的,即为抽象行政行为。
②是否可以反复适用。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只针对特定事的特定人一次适用,产生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通常针对某类事的某类人产生效力,具有反复适用的特点。
③表现形式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的通常表现形式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以决定等方式作出。
(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①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概念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活动中对行政组织内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外实施行政管理的各种行政行为,其行为的对象行政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内部行政行为的类别a.上级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与下级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间的工作关系。
b.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间的人事管理关系。
(3)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①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为、颁发许可证行为等。
②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消极维持现有法律状态的行为,如对相对人的请求不予答复等。
(4)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①单方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无须相对人同意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抽象行政行为概论

抽象行政行为概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中一个重要概念,它与具体行政行为常常被并列讨论。
本文将就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点、法律定位以及相关案例等进行阐述。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一般性规范对一类特定的情形作出的行政行为。
与具体案例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不直接针对某一具体案例,而是事先针对一类事物或情形做出规范性决定。
通常,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命令、规则、规范等形式。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1.泛化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对一类事物或情形做出的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
2.预见性:抽象行政行为在制定时对适用的情形进行了预先设定和规范,有利于事先预测和遵循。
3.持续性: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不因特定案例的解决而终结。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定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抽象行政行为通常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制定。
其合法性应当在法定权限内,符合法治原则和程序正义。
同时,抽象行政行为也需要遵守法律的具体规定,如合法性、目的性、适当性等原则。
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例分析1.交通管理规定:城市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限速的抽象行政行为,规定在特定区域内车辆的最高速度。
2.食品安全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制定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使用的添加剂种类和限量。
3.税务规定:国家税务局制定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抽象行政行为,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减免税金的政策。
总结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和实践形式,对于行政机关的规范性行为和合法性有效性有着重要意义。
作为公民和企业,需要了解和遵守各种抽象行政行为,同时也应当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未来的改革和发展中,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规范将继续引起各界关注。
解读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解读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华图教育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法的内容常被考到。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常被考到,应引起高度重视。
很多考生在备考过程中,不能深刻领会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往往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混淆,给备考带来诸多不便。
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事业单位考试,华图教育优秀教研团队中的老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内涵及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两方面加以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内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
通俗地说,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指立法性行为,如国务院制定《强制拆迁条例》,此行为就为典型的抽象行政行为。
由于抽象行政行为不直接对普通公民的权利产生损害,所以普通公民不可以对纯粹的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国务院制定《强制拆迁条例》,这一简单的制定行为,并不会对任何人的权利立即产生损害。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均为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难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主体做出的,必然对特点主体的权利造成影响,所以一般而言,权利受到影响的行政相对人,有权利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首先,针对主体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主体做出的,如《强制拆迁条例》的制定,针对的对象尚且不明确,到底是张三家违章搭建应被拆除,还是李四家违章搭建应被拆除,或是王五家违章搭建应被拆除,都处于不明确的阶段,这些事情,都有待于之后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加以确认,与制定行为无关;而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主体做出的,如赵六闯红灯,交警给与张三五十元的罚款,那么这个行政处罚的行为,就是针对赵六做出的,非常明确具体,而不是针对别人做出的。
第七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七章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抽象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针对非特定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多次适用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由于《行政诉讼法》正式使用了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概念,理论界便提出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之相对应。
这两类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点:一是适用对象,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不特定对象,而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特定对象;二是适用次数,抽象行政行为一经制定便可反复多次适用直至其失效,而具体行政行为只是一次性的处理,不能多次适用。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可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进行考察分析:从动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从静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概括起来,抽象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如下:第一,对象的不特定性。
抽象行政行为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所以带有一种普遍性的特征。
第二,可反复适用性。
内容的可反复适用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明显特征,也是区别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显著标志。
第三,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是目前我国的行政行为的一个特点。
随着行政法治化进程的发展,这一特点正在发生改变并将发生深刻改变。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理论界比较认同而且比较方便实用的分类方法,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即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还有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不同为依据,将其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等等。
第一,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
关于行政立法行为,按效力等级可分为: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和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从制定的机关来分,则可以分为:国务院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发布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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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之区分
•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3月10日实施的《关 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下称《解释》)中,第三条规定: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 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
• 1、何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 • 2、何谓“反复适用”? • 3、是否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 ? • 4、针对的事件是否发生在过去 ?
• 禁止授权立法原理经过一个微妙的发展过 程:
• 由原来的禁止授权立法转变为禁止在授权 法中没有规定任何标准和原则的授权立法, 实际上是由不承认授权立法发展到承认授 权立法,只要法律规定了授权立法的标准 或者原则,授权就是合法的。
• ②对分权原则的功能主义解释
• 功能主义对分权原则的解释,认为某种权力属于某一 部门,不能由其他部门行使,不是从机关着眼,而是 从权力的作用着眼,在每个具体问题上观察权力行使 的效果。
• 行政职权立法否定说将上列宪法和法律规定视为“一 般授权立法”。
• 行政职权立法肯定说将上列宪法和法律规定视为“行 政职权立法”。
(三)行政立法的性质
• 杨海坤:“行政立法行为既具有立法性质, 是一种从属立法行为,准立法行为;又具 有行政性质,为抽象行政行为之一种最高 形式 。 ”
• 罗豪才:“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是 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它既有 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 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 行政立法的定义是指:享有行政法规制定权的国 务院,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 制定、颁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
抽象行政行为
主体是否具有制定行 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
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
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行政立法权的来源
• 行政立法关于授权立法和职权立法的分类
三、行政立法行为
• (一)“行政立法”的界定 • 一是内容“法律规范”说:只要内容是行政管理的法
律规范。
• 二是内容“法律”说:只要内容是行政管理的法律。 此处的“法”限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 三是主体说:只要主体是行政机关的。 • 四是部分主体说+内容“法律规范说:指享有制定行
政法规或规章权力的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 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第七讲 抽一)概念
•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 行政相对人制定的,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 行为规则。
• 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法 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 (二)特征 • ①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 • ②依职权的单方行为。 • ③具有普遍约束力。 • ④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往后效力。 • ⑤具有依据性。 • ⑥具有不可诉性。
何人。既然立法权只是来自于人民的一种委托权力,拥 有那种权力的人就不能把它转给其他人。……他们选出 一些人,授权那些人为他们制定法律;除了那些人制定 的法律外,他们不受其他任何法律的约束。” (禁止) • 但是,由于立法的局限。又为了维持传统的理论,法院 的授权只限于确定法律实施的情况,或者补充法律所未 规定的细节。(补充授权) • 后来,由于行政效率的要求,除涉及人身自由等问题外, 授权法中的标准或原则有所放宽。(授权放宽)
• 被委任主体或别授权主体多元化,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还 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 第二,行政立法不能简单划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 因为立法所有权属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是受权力机关委 托行使部分立法权,只享有立法使用权,不存在立法固有 权,因而职权立法一说值得商榷。
2、中国的行政职权立法
• 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 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第90条第2款规定:“各 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 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1、行政立法行为的立法性质
• 一是行政立法行为所产生的法规及规章具 有法的一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 制性。
• 二是行政立法必须遵守行政立法程序。
• 因此、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在主体、 客体、效力、程序、立法形式上存在差异。
2、行政立法行为的行政性
• 表现: • 一是主体:行政机关; • 二是对象:行政管理事务或与行政管理有
• 只要下级机关的权力混合不破坏宪法规定的最上层机 构之间的权力平衡,就不被认为违反分权原则。
• 根据对分权原则的功能主义解释,国会委托行政机关 行使立法权,只要不破坏最上层机构之间的权力平衡, 就不会破坏分权原则,也不违反宪法的规定。
• ③立法权代理说与立法权转移说
• 立法权代理说:“委任立法是基于法律授权的立法, 是法律委任行政当局制定具有法律内容和法律效力的 法规,其权限由授权法规定。”“议会仍旧是最高立 法机关,因为所有这些执行机构如无议会的委任,是 不能立法的,因此行政立法只能是委任立法。委任立 法只能是行政行为,不是主权者的行为。”“不论直 接授权还是间接授权,凡是委任立法都具有法律同等 的效力,其理论根据就是民法的代理说。
• 关于授权立法的思考: • 1、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而制定行
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及其结果是授权立法? • 2、下级立法机关根据上级立法机关的授权
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授权而进行的立法活动 及其结果是授权立法? • 3、授权立法都是行政立法?
1、“行政立法权”的来源(域外)
①禁止授权立法原理 • 洛克:“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其他任
• 立法权转移说:
• 立法可以因情势变更之需要而由一个立法 主体转移到另一个立法主体。
• 因此,授权立法的位阶与被授权机关在国 家机关的地位相一致的结论
• ④西方国家的行政立法 • 在西方国家,行政立法一般被称之为委任立法或授权立法 • 第一,行政立法与委任立法、授权立法不能等同。 •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单一的,即是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