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学第七章
《监督学》课程讲义

《监督学》课程讲义张会刚编写文法学院二O一O年七月《监督学》课程简介《监督学》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开放教育专科的一门必修课。
本课程72学时,4学分,开设一个学期。
本课程教材以毛昭晖主编《监督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8年版)为固定的课本,以教师授课时的文字教材、上传网络的多媒体课件为辅。
学生应在教材、教学大纲的指导下,在认真学习掌握课上授课内容的同时,充分利用网上多媒体课件的教学资源。
《监督学》是近年行政管理学随着实践发展而产生的一门重要专业课程。
该课程系统介绍中西方监督制度及其形成的基本环境,具体涵盖监督监督与腐败的关系、监督思想与监督理论、中国监督制度的演进过程以及中国具体的监督系统构成等内容。
本课程的培养目标是向学员介绍各类监督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内容。
学生通过学习能了解监督理论的主要知识,并了解国内外公共管理学对于监督理论及实践领域研究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趋势。
该课程在阐释监督学的同时,力求将抽象的理论与现实生活中各种具体实际问题联系起来,从根本上提高学员的理论素养和解决应用问题的能力,使其了解和掌握处理日常生活中腐败、勤政、廉政等时政问题的实际情况并从中逐渐掌握一定的管理技能,注重培养学生面对实际管理问题所需具备的创新能力和应变能力。
本课程采用平时形成性考核和期末终结性考试相结合的方式。
考核总分为100分,平时形成性考核占总分20%;期末终结性考试占总分80%。
总成绩60分为及格。
平时成绩占总成绩40分。
平时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在授课教师安排下完成两次课上习题,在责任教师设定的题目内完成两篇小论文。
平时考勤作为平时成绩的参照指数,分值为5分,按缺勤次数扣掉相应分数。
期末考试为集中统一考核,卷面为100分,占总成绩60分。
考试是对教与学的全面验收,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考试题目要符合大纲要求,既要做到全面验收,又要体现重点,难度适中,题量适度。
第一章监督学概述本讲主要内容摘要本部分主要讲了监督的基本内涵和特征,监督的功能和监督的分类,监督原则的基本内涵,腐败产生的根源,决策失误、不依法行政的表现及其危害。
监督学-11

监督学填空题1、监督是指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活动所进行的监察,监察活动以及对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的(纠正)活动。
2、权力的(相对)性是指权力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中,没有人与人的关系,单独的个人无所谓权力。
3、腐败是一种(公权力)异化的社会现象。
4、监督主体是由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构成的。
5、对国家(公权力)监督的必要性远远超过对社会其他权力监督的必要性。
6、孙中山曾反复强调监察权必须独立于(立法)机关,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外国监察制度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弊端。
7、(党政分察)思想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督思想中的集中体现,也是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之一。
8、(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
该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
9、中国权力监督思想的哲学基础是(“性善论”)。
10、西方权力监督思想的哲学基础是(“性恶论”)。
11、中国古代的(权力制约)机制以“道德制约为主,法律制约为辅”。
12、隋唐时期的监察法规比较具体,简明易行,监察程序严格,主要的监察法规是隋的《司隶六条》和唐的(《监察六法》)。
13、中国古代(谏诤)制度的确立,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
14、解放战争时期,监察制度在华北解放区得到了较大发展。
1948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设置了人民(监察院)。
15、澳门廉政公署是专门负责反贪和(行政)申诉的部门,其最高长官为廉政专员,由特区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16、在当代台湾的监察体系中,最主要的是监察院的监督,另外(立法)院和行政法院也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
17、立法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18、执法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
监督学作业一.

监督学作业一第一章监督学概述一.名词解释1、监督2、监督的功能3、事前监督4、事中监督二.填空题1.()是腐败主体的行为动机,是驱动腐败主体的内在动力。
2.寻租腐败是指为获得低于市场价格的公共资源所进行的()活动。
3、设租腐败是指()出自主观恶意通过形式合法的方式设定管制,以从寻租者处获得回报的行为。
4、( )腐败产生的根源是既得利益集团交易的结果。
5、决策腐败就是()以恶意的动机实施决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6、监督学是研究监督的各种理论、制度以及监督实践,并揭示监督的发展()的综合性社会学科。
7、国际上对腐败最简洁的定义是滥用()以谋取私人利益。
三.多项选择题1、勤政监督就是对公共管理的效能要素实施有效的监督,其基本标准是( )。
A、经济性B、效率性C、合法性D、效果性2、按监督行为的实施与监督客体的行为发生的时序关系,监督模式可划分为()A、预警监督模式B、过程监督模式C、事后监督模式D、反馈监督模式3、按监督的演化过程,监督模式可以分为()A、现行模式B、以往模式C、目标模式D、过渡模式。
4、按监督关联结构划分,监督模式可以分为()A、集中监督模式B、分散监督模式C、分层多极监督模式D、单层单极监督模式。
四.简述题1、简述腐败行为的基本特征。
2、简述腐败产生的根源。
五.论述题1、监督的内涵包括哪些方面?2、试述监督的特征。
3、试述监督的基本原则。
4、试述依监督主体划分的不同类型监督。
5、试述依权力控制模式划分的不同类型监督。
第二章监督思想与监督理论一.名词解释1.人民主权理论2. 议行合一理论3、三权分立理论4、多元民主理论5、协商民主理论二.填空题1.孙中山的监察权独立思想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监察权独立于立法机关,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二是监察权的独立还表现为对()行使监察权。
2、()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察思想中的体现,也是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之一。
《监督学》课程综述

《监督学》课程综述摘要监督学是行政学专业十分重要的一门专业课程。
本文将对这门课程的主要内容进行综述,并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将其知识应用到本职工作中得出了很深刻体会。
在这一过程中认识到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监督机关在推进廉政勤政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是构建我国反腐倡廉战略体系的关键所在。
在以后的工作中会将学习到的知识理论全部应用到实践中,更好的提升自己从而更好的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此外,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有了一些深刻的体会和收获。
关键词:监督学;廉政;反腐败目录摘要 (I)前言 (1)一、《监督学》课程的主要内容 (1)二、《监督学》理论知识与实际的结合 (2)三、学习《监督学》这一课程的体会 (3)参考文献 (4)前言我们看一下全书的章节设置及主要内容便知《监督学》这一课程尝试从预防腐败、构建多元化政府模式和发挥多主体监督职能的三维视角,分析把握监督的功能定位,在例行分析监督现状的基础上,从多元监督的全景视角审视其内在的原因,力图揭示监督的内在规律和有效监督的实现路径,提出完善我国监督制度与机制的一些设想。
一、《监督学》课程的主要内容《监督学》这门课程总共分为十一章,第一章介绍了监督的基本内涵和特征和监督的功能和监督的分类,明确监督与腐败的涵义和特征。
讲述了腐败产生的根源与条件从而进一步阐述监督的校正、制约、预防和反馈功能。
讲述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督形式和监督阶段的分类方式。
讲述监督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监督思想与监督理论,对中外主要监督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不同监督理论对监督制度的影响以及监督制度建构的理论基础。
讲述中国古代与近代与当代中国的监督思想,以及国外监督思想综述和中外监督思想的比较分析,从人民主权、议行合一、三权分立、利益多元等方面讲述了监督理论。
第三章中国监察制度的演进,讲述了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与职权,阐述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对中国近代监察制度从中华民国的监察制度至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监察制度以及当代中国监察制度中香港和台湾澳门地区的监察制度。
2016监督学书本概念

监督学练习题案例分析第一章监督学概述新中国反腐败第一案问题:权力腐败产生的根源是什么?依靠严刑峻法能否有效解决腐败问题?通过权力的要素与特性可以看出,权力有易于腐化的特点,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权力的腐蚀性。
这一特点取决于权力的消费性、支配性、强制性、垄断性、自利性、隐藏性和交换性等特性。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权力产生于社会但又凌驾于社会之上。
第二章监督思想与监督理论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问题:从马博李肃麦迪逊案中,分析四方权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思考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
首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奠定了法院作为成文宪法的最高阐释者和守护人地位。
司法审查制度对世界其他国家的宪政制度也产生了巨大影响,可以说影响了整个世界宪法监督的进程。
不少国家仿效美国,采用司法审查违宪立法的制度。
特别是拉美国家和英联邦国家采用这种制度的较多。
据统计,全世界约有60多个国家采用了这种制度。
当然完全照搬美国的也不多,大多数国家还是结合本国国情做了某些适应本国制度的规定。
其次,“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进一步完善了“宪法至上”的观念。
马歇尔在此案中强调: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它适当地控制着政府的一切权力,包括国会权力的行使。
因而宪法高于一切法律,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是无效的。
这就更加明确并完善了“宪法至上”的观念。
最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所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三权分立”的体制,强化了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有助于协调国家机关的内部关系,形成比较完整的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
美国的宪法和政治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的,三权均衡、三权相互制约是美国宪政所追求的目标。
马歇尔提出司法机关有权审查违宪的立法,正好符合这种理论目标。
他也是有一定根据的,因为早在1787年宪法制定之后正式通过生效之前,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党人就曾反复论述三权分立的理论。
他认为在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机构中,司法是最弱的一个部门,“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
学习完教材第七至第九章之后,作用监督学的相关知识

学习完教材第七至第九章之后,作用监督学的相关知识自侦案件、批逮的监督问题。
人民检察院除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外,还负责刑讯逼供、徇私舞弊、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等案件的自行侦查工作。
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缺乏监督,几乎不受外部力量的制约。
虽然,审查逮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间有一定的制约关系,但内部的制约监督流于形式,难于发挥实际效果,产生了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但自己的侦查活动不受监督的怪现象⑤。
另外,批捕行为由自己实施监督,自己监督自己,出现了监督的双向性。
庭审过程中的监督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开庭审理活动检察机关既是诉讼活动的参加者又是监督者。
监督行为与出庭公诉行为合为一体,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说,都是不应允许的。
审查起诉、抗诉的监督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又同样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主体,处于一个系统之中,同一身份履行监督和起诉、抗诉职能,容易出现监督的双向性。
减刑、假释等执行中监督的问题。
执行行为也是法律监督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特别是司法实践中,有违法减刑、假释的现象,不断的减刑、假释实际上是将裁判权逐步的分化,现在的监督机制当中检察机关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缺乏监督力度,笔者认为,减刑和假释等执行行为应改由法律监督委员会实施专项监督。
现行职能配制的弊端在于检察机关权力种类多,职权分散,权力重点不明确,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意味着,检察机关应全面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而实际上检察机关没有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检察机关拥有的监督权异常重要,责任重大。
但现在检察机关权力运用不够,造成监督权行使无力,监督效果不佳的状况。
笔者认为,在宪法规定的框架下,可以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适当的调整改造。
为改变现阶段检察机关监督权力行使无力的局面,防止监督的双向性,避免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系统中自己监督自己,我们将检察机关的职权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另一部分是法律监督权。
监督学(第7章)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刑事审判监督与行政审判监督概述
行政审判监督的载体是判决,判决的种类有:
朱明工作室
zhubob@
维持判决,即判决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予以支持;
撤销判决,即判决被诉行为不合法,并予以撤销; 履行判决,即判决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变更判决,即判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赔偿判决,即责令有关行政主体因其侵犯行政相对人合 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依法给予赔偿的判决; 确认判决,即判决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或者违法无效 的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4)死刑复核程序的内容包括审查和核准。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
判处死刑立 即执行案件 的核准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 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 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朱明工作室
zhubob@
报请复核
本问题涉及两个问题:报请复核的人民法院和报请复 核的基本要求。
审查核准
本问题涉及两个问题:审查核准的组织及方式以及死 刑案件复核后的处理。(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况有三 种:犯罪时不满18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无刑事责 任能力。)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 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活动。
朱明工作室
zhubob@
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是具
监督学名词解释题

监督学名词解释题:第一章监督学概述1.监督是指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活动所进行的监察、督察活动以及对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的纠正活动。
2.公共权力是社会中至高无上的、公认的和法定的权力,它以权力机关为载体,并以其特有的普遍权威性对全社会实施管理或者控制。
3.腐败是一个政治性概念,专指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或者活动。
无论腐败行为表现为何种形式,其实质都是滥用公共权力谋求私人利益,简言之就是以权谋私。
4.监督学是以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社会科学学科。
监督学研究国家公权力监督的基本理论和重要制度,揭示监督工作的一般规律,提供监督的基本方法;其目的是指导监督实践,并在全社会建立起对公权力的监督屏障。
第二章监督思想与监督理论5.政治原罪思想政治原罪是指在原罪的权力和原罪的人结合之后,人在夺取权力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会生出种种罪行。
政治具有原罪性,因而握有权力的人在行使权力时出现滥用权力和贪赃就不可避免。
由于政治原罪的存在,政治领域必须建立一定的制约机制对政治权力的行使给予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6.法治主义监督思想认为,法律至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而不能享有特权;通过制定宪法、法律为权力行使划定明确边界,并保护和扩大个人的自由权利;防止腐败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形式。
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是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是西方各国监督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7、自由主义监督思想从限制公共权力行使范围的角度,探讨对公共权力的约束机制,强调公共权力的行使界限。
该思想认为,由于权力滥用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不仅应该强调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行使结果进行监督与约束,还应该从公共权力的源头防止权力的滥用,即将公共权力的行使限定在最小的范畴之内,同时还需要其他权力对其进行监督和约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刑事审判监督与行政审判监督
(一)刑事审判监督
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过程中的犯罪 行为予以定罪量刑,从而实现监督目的的一 种司法监督形式。
刑事审判监督的对象主要是行政单位和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作为单位,可以作为走私罪、 索贿罪、行贿罪等罪名的犯罪主体。
本章结束
感谢下 载
审级监督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 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审级监 督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核准 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来完成。
(二)审级监督的功能
1、法官的认识能力属于有限理性,其作出的 判决、裁定不可能完全正确。
2、审级监督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 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 行使此项权力。
(一)再审程序的提起
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是最高人民 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及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 民检察院;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 和适用法律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 的执行。
(三)再审案件的处理
2、行政诉讼的特征
1、原告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是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被告没有反诉权。
2、客体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诉讼的首要目的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 4、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进行司法审查的
制度。
(二)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1、原告应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审级监督的重点是对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 的监督。
二、二审监督制度
二审监督制度是指第一审法院的 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第一 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者裁 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监督制度。
(一)二审程序的提起
来源于当事人的上诉和检察院的抗诉。
(二)二审案件的审理
全面审查,开庭审理。
(三)二审案件的处理方式
四、行政赔偿制度
(一)行政赔偿制度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 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 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
1、主体要件 2、行为要件 3、违法要件 4、损害要件
(三 )行政赔偿的作用
1、权利救济作用 2、制约防范作用 3、社会平衡作用 4、文明标示作用
1、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司法原则 2、行政诉讼特有的司法原则
(四)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相同点:
一些司法原则如公开审判、回避制度、两审终 审制、合议制等是共同的。
不同点:
1、案件性质不同 2、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不同 3、当事人不同 4、诉讼权利不同 5、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 6、举证责任不同 7、是否适用调解不同
1、主体合法 2、内容合法 3、程序合法
(二)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有重大违法 或者明显瑕疵,以致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 力,即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拘束力。
1、行为主体不明确。 2、行政行为严重超越职权。 3、行政主体有重大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4、行政行为有犯罪或者有唆使他人犯罪的情形。 5、行政行为的内容在客观上没有实施的可能。
(二)审判监督的主要特征
1、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 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
2、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 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3、除法院自身的监督外,法院主要通过刑事 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对行政机关进行 监督。
(二)行政审判监督
行政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 中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主体是否依 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
行政审判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
第二节 审级监督制度
一、审级监督制度概述
(一)审级监督的概念
1、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 司法行为。
2、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3、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4、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方行政行为与多方
行政行为。
二、违法与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一)违法行政行为的认定
行政行为应具备以下合法要求,否则即 视为违法:
第三节 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赔偿制度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 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作出的具有直接或 者间接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的从属性 2、行政行为的裁量性 3、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4、行政行为的强制性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监督学
第七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 审判监督概述 • 审级监督制度 • 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赔偿制度
第一节 审判监督概述
一、审判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一)审判监督的概念
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 过行使审判权,在个案中对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以 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的监督。
(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
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报请复核 3、审查核准
(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
1、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程序 (1)报请复核 (2)复核 3、复核后对案件的处理
1、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2、依法直接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四)上诉不加刑原则
刑事二审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这一规定 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利。
不适用于检察院的抗诉或自诉人的上诉, 也不适用于第二审法院审理时发现了新的犯罪 事实,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三、再审监督制度
再审监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 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 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 特别审判程序。
刑事案件: 1、维持原判,驳回申诉或抗诉 2、改判 3、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 4、宣告被告人无罪
民事案件: 1、维持原判,驳回申诉或抗诉 2、改判
四、死刑复核制度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已经判处被告人死 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2、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3、原告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的受
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5、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6、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
要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否则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1、对象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2、死刑复核的法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 3、法院依职权而不是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 4、内容包括审查和核准
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项重要的审判程序, 对于统一理解和执行死刑案件的适用标准, 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对于既打击犯罪又 防止错杀和坚持少杀的刑事政策都具有重要 的意义。
三、行政诉讼制度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 之前,我国未能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 大量行政纠纷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 决。1989年4月4日颁布、1990年10月1 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以法典的形式 最终确立了行政诉讼制度。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 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