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行政法学要点知识
自考00261行政法学 章节精讲课件复习资料

绪论第一章绪论本章目标分析本章重难点分析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的含义【选】:;:公共行政;一、行政的含义【选】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二、行政权【选】【名】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二、行政权【选】二、行政权【选】1.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2.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二、行政权【选】1.二、行政权【选】2.关系来源于公民权利三、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选】行政关系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四、行政法的渊源【选】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④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四、行政法的渊源【选】①法律解释②国际条约、惯例③判例与指导性案例④软法规范五、行政法的分类【选】划分标准内容六、行政法的特点【选】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六、行政法的特点【选】内容广泛。
易于变动。
实体性程序性交织例题】A.B.C.D.【正确答案】D例题】A.宪法B.法律C.D.【正确答案】D例题】A.B.C.D.E.【正确答案】ABCDE谢谢第二节行政法关系一、行政法关系【选】行政法调整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选】【名】行政法调整之后行政管理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选】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选】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选】【简】(1)主体(2)客体(3)内容二、行政法律关系【选】【简】(1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平等但非对称性。
(3法定的。
(4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法院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选】指在监督行政行为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选】1.多重的、复杂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3.具有非对称性。
例题】A.B.C.D.【正确答案】C例题】A.B.C.D.【正确答案】A例题3.【参考答案】(1(2(3谢谢第三节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选】1.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2022年自考00261行政法学核心考点资料

(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7)申请辞职权。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
【名词解释】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 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 【多选、简答】行政相对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 (1)财产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给付与保护的权利。 (2)排除违法行政或者不当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请求权。 【多选、简答】行政相对人程序法上的权利。 (1)参与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 (2)行政相对人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范或计划的权利。 (3)行政相对人参与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名词解释】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 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 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名词解释】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多选】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的情形有如下 3 种类型: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 立的专门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多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行政授权成为行政主体的其他社会组织大致有以下 4 种类型:行政性公司;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活动的事业单位;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 职能的企业单位;被授予一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 【单选】一般说来,个人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接受授权的 组织。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单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多选】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法学自考复习资料全

1. 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的组织。
2.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地域管辖。
3.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4. 实质性行政违法:又称实体上的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
5. 司法变更有限原则: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通常情况下无权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特定条件下 (如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才能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机关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属于国家补偿的一种。
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限的总和。
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
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

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行政法学重点(自考)题型:单选题30*1+多选题5*2+名词解释5*3+简答题3*5+论述题1*10+案例分析题2*101. 行政: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 行政权:赋予或认可、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3特点:强制性弱化;单方性缩小范围;优益性限制。
3.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特点:2形式上+3内容上:内容;效力位阶变动;交织。
行政法的2作用: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用4. 行政法关系:经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5. 行政法律关系的5特征:行政主体;平等但非对称性;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争议司法解决6.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在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3特征: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7.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3联系与3区别(地位、主体、客体)基础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相互影响。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
8.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地位。
3体现:调整对象;与宪法的关系;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
9.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具体内容:法律保留原则: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61《行政法学》考前重点复习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61《行政法学》考前重点复习一、选择题1.行政权的特点——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相对于公民个人而言)。
2.行政法的特点: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内容广泛;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3.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1)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国务院的办公室和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4.行政征收的内容:(1)税收征收;(2)资源费征收;(3)建设资金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理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5.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考任、选任、委任、聘任、调任。
6.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晋升、降职、交流、撤职、辞职(限于领导成员)。
7.行政给付的形式——(1)抚恤金;(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3)社会救济、福利金;(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8.行政处罚的种类:(1)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2)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科以相对人某种作为义务)(3)财产罚(罚款;没收财物;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4)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9.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10.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1)20元以下的罚款;(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交通不便。
11.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1)招标。
(2)拍卖。
(3)邀请发价。
(4)直接磋商。
12.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权利:(1)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
(2)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
(3)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4)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的相对人的制裁权。
13.行政赔偿的方式:(1)金钱赔偿(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4)精神损害赔偿。
自考行政法学全部复习资料

自考行政法学全部复习资料导言:行政法学是一门具有重要学科地位的法学专业课程,是法学学科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课程之一。
自考行政法学涉及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理、法律制度,以及与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诉讼等相关内容。
为了帮助自考学生更好地准备行政法学考试,本文提供一份全面的行政法学复习资料,供参考使用。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1.1 行政法的概念和性质1.2 行政法与其它法律分支的关系1.3 行政法的功能和作用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1 依法行政原则2.2 合法性原则2.3 公正与公平原则2.4 服务与责任原则2.5 效率与公益原则第三章:行政法的法律制度3.1 行政法的法律体系3.2 行政法的法律层级3.3 行政法的法律适用第四章:行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4.1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4.2 行政行为的分类和要件4.3 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效力发生的条件4.4 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变更4.5 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第五章:行政组织及其法律规制5.1 行政组织的概念和种类5.2 行政组织的建立和撤销5.3 行政组织的职权和职责5.4 行政组织的作用和监督5.5 行政组织的改革和发展第六章:行政诉讼及其法律规制6.1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性质6.2 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和范围6.3 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和程序6.4 行政诉讼的结果和效力6.5 行政诉讼的改革和完善第七章:行政法的发展与前景7.1 行政法的国内外发展概况7.2 行政法的发展趋势和方向7.3 行政法的研究重点和方法结语:行政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专业课程,对于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提供了一份全面的行政法学复习资料,涵盖了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则、法律制度,以及与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诉讼等相关内容。
希望自考学生们认真学习,并根据复习资料系统地准备考试,取得优异的成绩。
自考《行政法学》课堂笔记要点

责:必须能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盖章
定义: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能独立承担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组织。
二、行政职权
(1)行政权与政权 立法权
政权→统治权→主权→国家→国家权力 司法权
行政权
(2)行政权与权力、权利 (3)行政权与行政职权
(4)行政权与公民权利 → 公民权利是行政权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权是公民权利保障。
2、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保障行政机关的有效执法;侵犯公民权。
二、行政法
(一)概念
是一个独立部门,因调整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的法律关系
1、组织行政关系 2、管理行政关系 3、监督行政关系→行政诉讼、复议
4、救济行政关系
(三)行政法的特征 内涵丰富、范围广、技术性强
二、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一)委托主体
1、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2、依法委托 3、必须是书面形式 4、委托必须是必要的
(二)受委托主体条件
1、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业的事业组织 2、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工作人员
3、必须有行使委托职权的设备和条件 4、不得再委托
(二)法律地位:1、普通公民 2、国家公务员 3、行政主体的代表
(三)权利和义务
1、权利:职务保障权、工资福利、岗位培训、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申请辞职
2、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
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公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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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的含义:1、行政分别表示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公共行政)、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私人行政)。
2、最重要的观点有两种:①行政是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这是“形式意义的行政说”、“机关意义的行政说”;②行政是为了达到某种公益目的而逐日进行的具有连续性的具体活动,通常被称为“实质意义的行政说”。
3、如何理解行政: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包括如下意思:①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②行政活动的范围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扩展到管理公共事务;③行政活动的目的是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④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二、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1、行政权: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有三层意思:①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宪法和法律;②行政权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③行政权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
2、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3、行政权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行政权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广泛性;相对于一般社会组织、公民而言,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
随着现代行政职能的扩张和转变,行政权的上述特点发生了一定变化:①行政的强制性有所弱化;②行政的单方性在相对缩小其范围;③行政的优益性受到更多限制。
4、行政权的双重作用:积极作用、消极作用。
5、公民权利: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5、行政权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一切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
三、行政法的概念:⏹⏹1、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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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学要点知识第一章:绪论行政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重点研究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的重要概念。
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两层含义: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渊源:渊源两大类分为一般渊源,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殊渊源,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以及国际条约、惯例等。
前者是主流,后者是辅助性的。
一般渊源的几种表现形式:㈠宪法㈡法律㈢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㈣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列。
特殊渊源的几种表现形式:㈠法律解释㈡国际条约、惯例。
行政法的特点:㈠形式上特点: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㈡内容上的特点:1、内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关系概念和分类(论述行政法关系是什么?):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主要有两类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人)。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主体。
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
行政相对方也是行政法上权力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另一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⑴物质财富⑵精神财富⑶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指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必须根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时体现为权利主体,对国家而言则体现为义务主体,职权职责密不可分,双重性决定行政职权的不可放弃性。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特征:第一,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
第二,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少权利,承担较多义务。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原则中最主要、最具有普遍价值的原则,是行政法存在的基础。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则或基本准则。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含义):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具体内容: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来源要有法律授权,法律包括宪法)。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行政合理性原则(含义):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当代行政最大特点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自由裁量领域。
具体内容:⑴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⑵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⑶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⑷符合自然规律;⑸符合社会道德。
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何谓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指政府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还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比例。
信赖保护原则指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使其(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信赖)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行政应急性原则(含义):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⑴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⑵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⑶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⑷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程度和范围内;⑸应急权力造成个人或组织正当权益受损,应在事后予以一定补偿。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的概念: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职权、优益权、职责和行政主体之间关系”解答:从行政职权、优益权和职责三方面来理解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具体表现,行政优先权(是优益权中重要内容)是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权(职权)的条件保障,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表现。
1、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2、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职务上优益条件属行政优先权,物质上优益条件属行政受益权。
3、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相对人):行政法主体中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特殊的一方主体。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但行政活动是成千上万的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实施的,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权,以行政主体名义从事公务活动,其职务行为后果均属其所属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辖区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三种类型:省、自治区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但是,依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实际上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区域内对所有行政事务享有组织与管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乡(镇)人民政府内部只设办事机构,不设职能部门,也不设派出机关。
有时根据需要设派出机构,对外活动中,只能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不能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区别:1、依据方面区别: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
行政委托也必须依法进行,但不如行政授权那样严格,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实施委托。
2、方式上的区别: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委托书)来进行,在委托决定中予以明确。
3、法律后果上区别:行政授权法律后果,使原本无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使其原有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
行政委托的对象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但均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以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类型:⑴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
⑵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定授权的情况下可成为行政主体。
⑶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职能部门设立工作机构(如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代表该职能部门从事一定范围内的某些行政事项的管理工作,自身原则上没有法律地位。
其他社会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条件:法律、法规直接将行政职权授予其他社会组织,获得授权的组织便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的概念: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㈠公共服务性㈡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㈢裁量性(自由裁量是行政行为的一个特征)㈣单方意志性(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是目前绝大多数情形下行政行为的一个特点)㈤效力先定性——行政优益权的一个表现(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律——推定有效,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和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其效力否定须经国家有权机关依职权和法定程序审查认定)㈥强制性(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行政行为的效力:㈠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㈡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具有不可变更力,要求行政主体,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
㈢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对相对方的拘束力,行为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方作出的。
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不仅仅是针对相对方,行政机关自身同样要受约束。
㈣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其一,行政行为具有执行的效力,并不等于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执行”,有些不涉及强制执行问题。
其二,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
其三,也并不是行政行为成立后,就必须立即予以执行。
行政行为的分类: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抽象行政,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具体行政,指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
羁束行政,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