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立法论文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研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tjsj/zxfb/201702/t20170228_1467424.html 。
②刘清生,黄燕香.论老年监护设置依据〔J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8(01):71-77。
③李国强.论行为能力制度和新型成年监护制度的协调———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制度安排〔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3):131-140。
④孙文灿.老龄化背景下的民事立法研究〔J 〕.人口与发展,2016,22(06):101-109。
⑤焦富民.民法总则编纂视野中的成年监护制度〔J 〕.政法论丛,2015,(06):21-29。
收稿日期:2019—06—01作者简介:张倩文(1994—)女,上海人,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研究张倩文(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基于社会老龄化的现实需求和老年人权利意识的内在驱动,社会大众对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讨论日益热烈,目前我国现存的监护制度没有将“老年人”单独作为监护对象设立监护制度。
本文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具体分析传统老年人监护制度的价值和弊端,并与《民法总则》有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有关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进展和趋势。
关键词:老年人监护;行为能力宣告;意思自治;意定和法定中图分类号:D669.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19)06—0113—03一、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原因(一)老龄化的社会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中国最新的人口数量是13.8271亿。
其中60周岁及以上人口为2.3086亿,占比为16.7%;65周岁及以上人口为1.5003亿,占比为10.8%。
①中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且老龄化水平高于世界大多数国家。
我国对于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很难满足现实需求,尤其是在公民权利意识高度膨胀的时代背景下,迫切需要从立法上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以此来满足老年人晚年生活正常化的迫切需求。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问题研究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问题研究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剧,老年人监护制度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
老年人监护制度是指对于失去或部分失去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他们需要由监护人来保护、照顾和管理,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却存在诸多问题,如监护人的选定、监护人的权益与义务、监护关系的解除等。
接下来,本文将以三个案例说明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问题的具体表现。
第一个案例是姚阿姨和她的孩子们。
姚阿姨是一位单身老人,因为孩子们都在外地工作,经常一个人独自生活。
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姚阿姨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无法独自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孩子们需要选定一位监护人来照顾姚阿姨。
然而,孩子们却意见不一,一方坚持要自己担任监护人,另一方则认为应该聘请专业的护工来照顾姚阿姨。
这种争执不仅让姚阿姨的生活受到了影响,还损害了家庭的和谐。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监护人权益的问题。
李爷爷的儿子在其失去行为能力后成为了他的监护人。
然而,李爷爷的儿子却滥用权力,不仅将李爷爷的养老金挪用了一部分,还不给他足够的饮食和生活保障。
李爷爷一开始并不知道自己的权益,不敢公开反抗儿子,最终不得不向外界求助。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监护关系解除的问题。
王奶奶的儿子因为工作原因外出几年,期间一直将自己的儿子作为王奶奶的监护人。
然而,当王奶奶突然去世后,他的儿子才发现,由于长时间离开,自己的儿子和王奶奶已经形同陌路,关系疏远。
这时,儿子和其它亲属都面临监护关系解除后的财产继承问题,最终导致了家庭纠纷。
针对这些问题,必须完善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
一方面,应该进一步完善监护人的选定程序,确保监护人的资质和能力,并且防止监护关系的滥用。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监护人权益的保护,明确其义务和责任,确保老年人能够获得最好的照顾。
同时,要建立监护关系的解除机制,使解除过程更加顺畅,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纠纷。
综上所述,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问题亟需解决。
通过加强监护人的管理和权利保护,加强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完善监护关系的解除机制,可以有效地避免监护关系的滥用和家庭纠纷的发生,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论我国老年监护制度

论我国老年监护制度我国的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在此背景下,老年监护问题尤为突出。
《民法总则》中对监护制度做了进一步的完善,扩大了监护范围;增加了意定监护的监护方式;强化了监护监督。
但是立法上对老年监护虽有突破和完善但也有些许不足之处,存在着监护是否要与行为能力“脱钩”、监护方式、监护监督等方面不完善的问题。
由此,完善老年监护制度势在必行。
标签:老年监护;意定监护;成年监护一、完善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必要性由于疾病、智力等障碍,老年人在社会生活中,面对一些新事物,可能无法及时、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前老年人受到来自财产和人身的双重损害。
在财产方面,针对老年人的诈骗屡见不鲜。
在人身方面,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也会遭受损害。
因此,对老年人的权益进行保护是老年监护的根本目的所在,帮助老年人充分发挥自身的剩余价值和犹存的意思能力,正常的维持生活。
二、我国老年监护制度之评析(一)成功之处1.被监护人范围扩大。
《民法总则》出台后,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纳入了监护范围。
意思能力不足的老年人自然也是民法所保护的对象。
2.监护方式多元化。
我国立法对于老年人的监护类型包括法定、指定、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第26条的创新规定,它是对法定监护主导地位的撼动。
《民法总则》也吸收了意定监护的理念。
3.民政部门监督义务明确。
《民法总则》规定对于损害被监护人情况出现时,由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有向法院或有关组织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这一规定,涉及了监护监督。
(二)不足之处1.监护理念滞后。
我国对于老年人监护的理念,仍然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
通过把需要被监护的人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的一切财产或者人身事务。
这种全面监护,完全忽视了被监护人的残存的意思能力。
2.部分制度缺失。
(1)监护设立与启动仍关联于行为能力的欠缺。
目前一些学者已经开始认识到成年人意思能力应该与行为能力的相独立,并对当前法律规定下将行为能力欠缺宣告作为监护设立的前置程序的必要性提出质疑。
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看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一、问题之缘起
伴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显著进步,民众的寿命得 到普遍延长。相关资料表明,1949 年我国人口的平均预期 寿命仅为 35 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卫生事业投入力度 进一步加大,重大疾病防治成效显著,2018 年人均预期寿 命达到了 77 岁 [1]。同时,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使得我 国出生率降低,也侧面加快了人口老龄化进程。根据国家统 计局发布的数据,截至 2010 年 11 月 1 日,我国 65 岁及以上 人口为 118 831 709 人,占总人口的 8.87%[2],且呈现出逐年 攀升的态势。为妥善处理当前社会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监护需 求与相关制度设计缺陷之间的矛盾,我国对《老年人权益保 障法》进行了修订,其中增设了老年人监护制度。但总的来 说,相关规定较为简单,缺乏细节性规范的具体构建,阻碍 了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与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协同适应。本文 通过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基本内容的考察,尝试为我国 老年人监护制度可操作性规则的具体构建提供有益思路,以 期就教于方家。
82
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养老与服务
Pension And Service
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群体才能成为被监护 亲属监护人来说,只履行监护职责而不享有权利,会极大地
人,这意味着因衰老身体机能存在障碍,生活无法自理,但 降低监护人善良履行监护职责的积极性。这就要求我国现行
活状态 [3]。于宵先生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可以采用 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在法定期间届满前没有作出追
“失智失能”作为老年人监护的设置标准 [4]。笔者亦赞同这一 认的意思表示的,应当视为拒绝追认,被监护人所为的民事
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

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和社会发展的不断提高,老龄化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
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养老问题已经日益凸显,而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显得更加迫切和必要。
本篇论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一、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和意义意定监护制度是指老年人在健康状况良好的情况下,通过事先签署文件或口头表达自己的关于照顾护理和财产分配等方面的愿望,以便在老年人不能自理时,由指定的监护人代表老年人意愿进行护理照顾和财产管理的制度。
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让老年人在晚年的生活中得到尊重和关怀。
二、国内外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现状在国内,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开始较晚,随着老龄化问题的愈发严重,一些学者开始深入研究。
针对国内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体系、行政机构、监护人选定、指令书制定等方面。
在国外,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早已日渐成熟,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已经相继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和法律体系。
三、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我国老年人口日益增加,老年养老问题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以及老年人晚年生活的质量。
更重要的是,通过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家庭成员对养老问题的意识和关注度,同时减轻家庭成员的负担和矛盾。
四、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需要领导、社会机构和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
领导需要出台相关法规,明确监护人选定和意愿表达的制度,并设置相关机构进行规范和管理。
同时,社会机构可以提供相关服务和指导,帮助老年人在意愿表达方面得到更好的实现。
家庭成员也需要对老年人的意愿进行尊重和关注,共同营造关爱长辈的良好氛围。
五、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困境与对策在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困境和挑战。
首先,意愿表达的具体流程和标准需要明确,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浅析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及完善

267浅析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及完善黄曼作者简介:黄曼(1996-),女,汉族,湖南岳阳人,法学硕士,湖南工业大学,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株洲412000)摘要:在国际人权保障强化及老龄化进程发展快速的背景下,老年人的数量会逐渐增多,老年人面临着诸多养老困境,为应对这一现实需求成年监护制度应运而生,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成年监护制度一直在不断的发展当中,各国各地区的立法形态虽然十分丰富,但立法趋势却相对一致,即基本都是以意定监护为主要模式,法定监护为辅助模式。
我国监护制度的体系虽不够完善,但也在逐步发展,本文分析了意定监护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解读当前意定监护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剖析意定监护制度的必要性,提出相关能够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及建立监护监督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意定监护制度;发展历程;必要性;监护监督制度在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稿中就规定了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第33条就对意定监护制度进行了规定,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旧采纳了该条文。
我国的法律体系对老年人监护制度这一块也是十分关注,对通过监护手段来进行养老保障也是立场坚定的。
一、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发展及其解读(一)立法发展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虽然确立了我国的监护制度,但其规定的范围很局限,监护对象仅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没有提及其他意定监护的内容。
2002年12月立法机关在审核《民法(草案)》时,也没有规定比较完善的意定监护制度。
2010年初,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先实现对老年监护制度的改革,向意定监护制度的全面改革迈进一大步。
2012年12月28日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稿中就规定了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
其第26条第1款主要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

设立监护人 , 由监护人对其人身 、 财产和其他事务进 行照护 、 管理 的一 种 民事法 律 制 度 。我 国现行 法 律
关于老 年人 监护 制 度 的规 定 见 于 《 民法通 则 》 二 第
章第二 节 中有关 成 年人 监 护 制 度 的规 定 , 最 高 人 《
或限制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 , 无视其残存 的意思能
年人 提供保护 。 2 没 有尊重 被监护人 的意思 的规定 。我 国 目前 .
( ) 国现行法律关于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 一 我
老年 人监 护制 度 , 是指 为 了保护 那 些 因年老 而
不 能全 部或部分 处理 自己事务 的老年人 的利益 为其
的成年人 监护制 度通过对无 民事行 为能力或 限制 行 为能力 的精神病人 的宣告 制 度 , 法 律上 强行 剥 夺 从
的不足
1被监 护对象 的范围过窄 。我 国现有 的成年人 . 监 护制度仅 规定 了对无 民事行 为能力 和限制 民事行 为 能力 的精 神病 人 的监 护 , 围过窄 。而 对于 老年 范 人、 残疾人 、 酗酒 、 赌博 成性者 、 吸毒成瘾者 则没有规 定 监护制度 对他们加 以保护 。即便是对成 年精神病
框 架 。我 国 目前法律 规定 的成 年人监 护 的对 象为无
[ 收稿 日期 ]20 0 2 0 9— 2— 0
本 人的 自我决 定权 的理念差距甚 远 。老 年人随着 年
龄 的增长 , 知 能力逐步下 降 , 其认 为老 年人设立监 护 制度 就要在不 损害老年 人利益 的前提下 尽可能地尊
第 2 卷 第 5期 1 (0 9年 5月) 20
山西 高等 学校社会 科 学学报
S I C E E O OC AL S I NC SJ URN OL E S OF S AL OF C L GE HAN XI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研究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研究我国意定监护制度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话题,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那些无力照顾自身的人群,如老年人、智障人士、疾病患者等。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现状,并介绍最近的一些案例。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或患病人群面临照顾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意定监护制度得以提出,为这些人们提供更好的保护。
首先,我们需要考虑的是目前监护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保护老年人或患病人士的制度一直不够完善。
这些人群往往面临着各种身体和精神上的困难,而在保障他们的权益方面,我们的法制还有许多不足之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意定监护制度应运而生。
基本上,意定监护是指当一个人在身体或精神上无法自理时,他们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协议预先指定一个授权人,以便在必要时代替他们行使某些权利。
这种制度可以帮助老年人和患病人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避免出现纠纷。
那么,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呢?首先,它还没有得到很好的普及,很多人对于这个制度还不够了解。
其次,监护协议的具体执行方式还没有完全明确,这也影响了人们对它的接受度。
无可否认地是,在推广这个制度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它的优点,同时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它的执行方式和细则,以使它更好地服务于老年人和患病人群。
那么,在目前的情况下,意定监护制度能为人们带来什么呢?最近的一些案例告诉我们,它已经开始发挥一些积极的作用。
案例一:一位老年人预先制定的意定监护协议在其身体不适时得到了充分执行,帮助她获得了及时的治疗和照顾。
案例二:一位病倒的年轻人,依照意定监护协议,由其指定的授权人代替他去医院办理手续,以获得更好的治疗和护理。
案例三:一位智障人士生活自理能力较差,但在意定监护协议的帮助下,他得到了更好的生活照顾。
这些案例表明,意定监护制度的确能够为老年人和患病人士带来更好的保障和照顾。
未来,我们需要更多的研究和倡导,以便更好地推广和完善这个制度,为人们的健康和福利带来更大的贡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立法思考
摘要:我国迈入老龄社会,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亟须对老年人权益进行保护,监护制度是其中关键一环,但是我国监护制度本身存在严重不足,不能满足保护老年人的需要。
本文试图从老年监护制度理念还有国内外立法状况入手分析研究,以求更好解决该问题。
关键词:监护;老年人;老年监护;老龄社会
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112-02
一、我国老年监护的立法立足点考量
迈入21世纪以来,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
按照联合国的最新标准,若一个地区65岁老人占总人口的7%,即该地区视为进入老龄化社会。
根据1999年到2010年我国国家统计局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的数据显示,我国国内60岁以上人口已经达到1.78亿,65岁以上的老人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而且我国老龄化无论是增长速度还是比重上都超过了世界老龄化速度。
在老龄化问题当中,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是重中之重。
老年人因年迈而导致行为能力减弱、缺失而无法处理自己的事务带来了潜在的法律隐患,而同时随着老年人口群体规模不断增加,可以预见的是因此引发的纠纷也会不断增加。
我国老龄化社会现状直接决定了老龄监护立法迫在眉睫。
老年监护问题的范畴,不仅涉及覆盖个人家庭范围,还涉及社
会国家全体。
老龄监护不仅仅是对民事主体能力制度上的补全,也是对民事权益上的调整,更是对社会整体利益上的综合平衡。
关于这点,可以从我国目前的老年看护中窥见一二。
我国老年人的看护来自于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
具体来说,社会养老由社区养老机构、公办和私立养老院三种来源组成。
家庭养老则是由老年人其子女等家庭成员完成赡养义务。
由于无论是我国的养老机构还是养老院,都不具备相应的体制和规模能够承担起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于是社会养老的重担就转移到了个人和家庭之上。
家庭养老的模式之下,家暴、虐待遗弃还有诈骗老人的案件屡见不鲜。
老年人的权益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不仅无法保护,甚至无法主张。
老年监护的立法,应当确保的首先是老年人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其次还应当确保个人、家庭、社会公平的分担养老责任。
因此,老年监护立法,应当立足于从主体上对社会资源上的重新整合配置进行进一步的
立法维护。
二、国内外的老年监护制对比分析
我国传统以来在家族家庭当中起到统领地位的是宗法思想,其所强调的是长幼有序,尊卑有别,家长在家庭中享有绝对的话语权,家庭成员统统附属于家长。
因此家庭相关概念中不存在监护一说。
直至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我国的监护制度体系才在真正意义上建立起来。
我国《民法通则》当中对民事能力的界定划分较为传统:以18周岁作为一般界线,年满18周岁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
岁以下者又再在10周岁到18周岁的区间内认定符合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外《民法通则》还对精神疾病方面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监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成年精神病人在被法院宣告后,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为其权益进行民事行为,受到监护制度的保护。
纵观《民法通则》全文,结合其立法本旨来看,并没有把老年人作为需要特别的对象加以看待。
这种做法无疑忽视了事实上老年人的行为能力弱化现实。
老年人的行为能力欠缺并不能能使老年人群体迈入《民法通则》中的监护保护的大门。
监护制度本身实际上应当能够发挥积极作用,解决意思能力减弱或者缺失情形下的法律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在成年人监护范畴内,只承认精神病患这唯一一种类型。
也就是说我国受监护制度保护的成年人,仅包括精神病人。
我国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除《民法通则》以外,还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继承法》。
就这两部法律来看,里面的内容虽然是直接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但是并没有对老年监护拟定相应的具体可操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措施。
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
实际上由于独生子女政策的大力推行,目前中国家庭尤其是城市家庭,已经进入“4-2-1”倒金字塔式结构。
这种结构之下,家庭养老的实现具有相当难度。
而且,空巢老人随着国内的就业人口迁移也日益增多,子女通常不在年迈的父母身侧。
当老人出现重大疾病急丧失意识需家属签署同意书
时,往往会出现无人授权的现象。
谁能替老人作出决定?此问无解。
老年人权益难以得到彻底全面的维护和保障。
总而言之,老年人因为其生理心理衰退而造成潜在的问题,并没有为现行的立法所觉察和预防。
反观近年国外对老年监护制度纷纷进行了立法改革。
他国的老年监护制度往往包含在成年监护制度里,主要立法立足点在于维护尊重人权,维护被保护人的自治地位。
在此笔者针对德日两国具体立法做一简单介绍与比照:
1986年,德国联邦政府决定修改成年监护制度,后历时四年,1990年4月《德国成年照管法》出台。
该法明确规定了监护法院作为监护权的权利行使者,由其在必要时为成年人选定监护人。
在选定监护人时,特别注重当事人的意愿,尤其是老年人具有良好判断能力时,可与其配偶、子女或者其他可信赖之人签订防老授权协议,由其在老年人商事行为能力后根据授权处理事务。
这种做法有效地从立法上解决了监护权的行使问题,使得当事人和国家公权力能够有效协调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体现了良好的人文关怀,符合社会整体利益。
我国不妨吸纳一二。
而日本方面则是在1999年到2000年左右对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大规模的修缮。
这次修缮主要是围绕辅助制度、保佐制度还有后见制度展开的。
首先,日本民法典在第14条和第20条、第867条还有第1417条对辅助制度作出了规定。
该制度针对轻度痴呆和智力或精神障碍的成年人,经本人、配偶、四亲以及内亲属或者检
察官,可以向家庭法院申请设置辅助人。
辅助人可以在权限内对被辅助人进行辅助,包括对其行为代理、同意和撤销。
其次,日本民法还在第12条和876条规定了保佐制度。
该制度在对象上有所变化。
针对中毒痴呆或精神耗弱的成年人,经本人、配偶、四亲以及内亲属或者检察官向家庭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