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申请变更监护人用)
王某、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2【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92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硕洪淳赵楠楠【审理法官】孙硕洪淳赵楠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方某【当事人】王某方某【当事人-个人】王某方某【代理律师/律所】庞艳春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杨敬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庞艳春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杨敬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庞艳春杨敬【代理律所】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对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权责关键词】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列举了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现上诉人王某主张变更抚养权,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方某存在不宜抚养孩子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1:09:37【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方某原系夫妻关系,婚生女王某2,2008年10月15日出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4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洪涛,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10号。
法定代表人:范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刚,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晓东,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朱俊芳与被申请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0)晋民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
朱俊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816号民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朱俊芳的委托代理人王珂、马洪涛,嘉和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刚、范晓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俊芳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1月25日,其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月26日,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还款,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约定用嘉和泰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作抵押,抵押方式为和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
双方约定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嘉和泰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嘉和泰公司以抵押物抵顶借款。
2007年4月26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嘉和泰公司未能还款。
故请求确认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嘉和泰公司答辩称,嘉和泰公司实际只借朱俊芳1023万元,其余77万元为利息。
许某1与张某1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许某1与张某1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监护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3【案件字号】(2021)苏04民终7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孝云熊艳李梅琼【审理法官】龙孝云熊艳李梅琼【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当事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当事人-个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代理律师/律所】朱丽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刘青青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吴雷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丽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刘青青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吴雷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丽刘青青吴雷【代理律所】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被监护人合同约定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陈述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法院调解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执行补偿安置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以上即为监护人的职责,其中一些也是因监护而产生的权利,如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包括进行诉讼等。
李金泉与李英惠,任午铭,任亚丽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金泉与李英惠,任午铭,任亚丽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98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亦君赵羽嘉林瀚【审理法官】姜亦君赵羽嘉林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甲;李某乙;任某甲;任某乙【当事人】李某甲李某乙任某甲任某乙【当事人-个人】李某甲李某乙任某甲任某乙【代理律师/律所】刘欣欣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秦远发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张民胜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欣欣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秦远发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张民胜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欣欣秦远发张民胜【代理律所】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李某乙系西安市未央区XX村村民,该村拆迁时,李某乙与李某甲、任某甲、任某乙为一户,根据李某甲与西安铁路北客站未央区草滩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所载内容,李某乙应分得65平方米住房、25平方米商业用房及过渡费,该财产权益属于李某乙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被监护人证明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某乙系西安市未央区XX村村民,该村拆迁时,李某乙与李某甲、任某甲、任某乙为一户,根据李某甲与西安铁路北客站未央区草滩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所载内容,李某乙应分得65平方米住房、25平方米商业用房及过渡费,该财产权益属于李某乙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李某甲户下分得房屋为长乐东苑B区8号楼401室、1105室、1405室,现李某乙主张李某甲、任某甲、任某乙将长乐东苑B区8号楼1405室房屋(70平方米)返还给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变更监护人申请书(精选16篇)

变更监护人申请书(精选16篇)变更监护人篇1申请人:___被申请人:___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纠纷向贵院提起诉讼,由于被申请人有转移和隐匿财产的可能,特申请给予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价值_____元的财产。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__纠纷一案已有贵院受理,在诉讼期间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和隐匿财产的可能,致使法院最后判决难以执行,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特向法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价值_____元的财产,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人:___年月日变更监护人申请书篇2监理办:我单位承担S202线华金公路水毁修复工程LG-1标段的施工任务,现工程已进入施工准备阶段,由于我单位内部人员调整,致使原拟任于LG-1标段项目经理部的部分人员无法到场参加施工,我公司经过紧急筹措,本着对工程质量、进度负责,满足工程实际需求,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情况下组织成立了LG-1标段项目经理部。
人员变更情况如下:项目经理由王杨平替换王永周,技术负责由王晓斌替换张建仓,质检工程师由许黎平替换成哲峰。
请复核,审批。
附:变更后人员资历证件20__年_月_日变更监护人申请书篇3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人:郑福贤,男,生于1946年4月24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四川省大竹县安吉乡红岩村组。
代理人:吴奇,大竹县高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电话。
被申请人:罗盛才,男,岁,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四川省大竹县安吉乡安吉村三组。
申请事项:依法追加被申请人罗盛才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原告罗大荣诉申请人郑福贤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将其委托人委托的房屋瓦被翻捡工作发包给被申请人罗盛才,罗盛才雇佣原告罗大荣前来翻捡,在20__年12月7日,原告因饮酒过量,上房翻捡时不慎从一楼一底的瓦被上摔在地上,导致其全身多处受伤,医治后经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
张某、金某监护人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金某监护人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监护人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8【案件字号】(2022)辽04民终8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汉营张秦关勇【审理法官】史汉营张秦关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城玮;金成连【当事人】张城玮金成连【当事人-个人】张城玮金成连【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城玮【被告】金成连【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金成连、朴贤顺是否应赔偿张城玮的护理费及垫付的鉴定费。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被监护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张城玮入院治疗45天,经诊断为前臂多处肌肉和肌腱损伤(6根),住院期间做前臂肌缝合手术,入院记录风险评估护理等级为二级护理,住院患者费用清单载明二级护理45天。
一审因对金成连、朴贤顺进行公告,产生公告费260元,由张城玮垫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金成连、朴贤顺是否应赔偿张城玮的护理费及垫付的鉴定费。
关于护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本案中,综合张城玮具体伤情及医疗记录,能够认定张城玮护理天数为45天,故一审法院仅认定一天的护理费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张城玮主张出院后医嘱休息2个月为二级护理一节,经审查医疗诊断书并未注明张城玮出院后需要护理及护理等级,且张城玮在一审并未主张,故本院对于张城玮该时间段护理费用不予支持。
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书参考样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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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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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69:申请确定选 民资格民事判决书
样式70:申请宣告公 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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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程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曲某、程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6【案件字号】(2021)辽03民终40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盈廖晓艳宋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曲某;程某1【当事人】曲某程某1【当事人-个人】曲某程某1【代理律师/律所】傅博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谷云鹏辽宁晟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傅博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谷云鹏辽宁晟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傅博谷云鹏【代理律所】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辽宁晟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准许变更抚养关系是否正确;二、原审对抚养费数额的认定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关联性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四张照片,欲证明被上诉人存在暴力倾向殴打上诉人,被上诉人不予认可。
因该组照片系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不足以证明上诉人主张,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准许变更抚养关系是否正确;二、原审对抚养费数额的认定是否适当。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在其与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就多次殴打过上诉人与孩子,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虽提供了照片证明其被上诉人曾与其发生肢体冲突,但依据照片体现出的严重程度与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存在严重暴力倾向不符。
照片拍摄时间为2018年,即使当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发生了肢体冲突,在孩子现已满12周岁且明确表示愿意与父亲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不能履行父亲责任或对孩子会造成不利影响。
考虑到上诉人再婚期间又生育了一名子女,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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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问答 民事判决书(申请变更监护人用)
正文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特……号
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被监护人基本信息、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原指定监护情况、拟指定监护人基本信息等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是否变更监护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监护人的,写明:)
×××的监护人变更为×××。
(驳回申请的,写明:)
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