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保障措施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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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保障措施规则与案例

wto保障措施规则与案例

进口国政府可以采取临 时性关税、配额等措施 来限制进口产品数量。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 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 下可以延长至5年。
被采取保障措施的进口 产品生产商或出口国政 府可以向WTO申诉或申 请复审。
02
wto保障措施规则的具体条款 解读
保障措施的申请条件与程序
申请条件
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取保障措 施,包括进口激增、国内产业受到损 害、采取临时措施的条件未得到满足 等。
案例
例如,某国以保护本国环境和健康为由,对进口食品实施了严格的安全标准,导致其他国 家的食品无法进入该国市场。
挑战二:非关税壁垒的增多
01
总结词
非关税壁垒的增多给wto保障措施规则带来了另一方面的挑战。
02 03
详细描述
非关税壁垒包括各种许可证、配额、进口税收、关税等,这些措施可以 限制或阻止外国产品的进入,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然而,这 些壁垒往往更加难以应对和解决。
严格的时间限制
WTO保障措施规则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时间限制,要求成员国在采取措施前必须经过 充分的调查和评估,并确保措施的实施不会对其他成员国造成不公平的影响。
展望
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
WTO保障措施规则的严格遵守和透明度要求有助于促进全 球贸易自由化进程,减少贸易壁垒和保护主义措施,促进
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案例二: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背景
20世纪90年代,美国钢铁产业 面临来自日本、韩国等国家的
竞争压力。
保障措施调查
美国对日本、韩国等国家的钢 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认 为其大量出口对美国钢铁产业 造成损害。
措施及影响
美国对日本、韩国等国家的钢 铁产品实施进口配额限制,导 致其出口受到严重影响。

wto保障措施规则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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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保障措施规则与案例•wto保障措施规则概述•wto保障措施规则详解•wto保障措施案例分析目•wto保障措施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策略•wto保障措施规则的发展趋势及展望录CATALOGUEwto保障措施规则概述0102保障措施的定义保障措施的目的和原则01020304保障措施与其他wto规则,如关税、配额、反倾销等,密切相关,但又有其独特性。

保障措施通常是针对特定产品的临时性限制,而其他规则通常是针对整个类别的产品。

保障措施通常是在其他规则无法有效保护国内产业时采取的最后手段。

保障措施与其他wto规则的关系CATALOGUEwto保障措施规则详解必须是非歧视性的必须是在国际收支困难时采取的必须是在没有其他合理选择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必须是在采取临时措施后的一段时间内采取的010203040506必须进行调查并公开调查结果必须设立专家组进行裁决必须事先通知其他成员方并设立咨询点必须给予其他成员方充分的发言权和申诉权必须遵循争端解决程序和规则CATALOGUEwto保障措施案例分析案情概述2002年,美国根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中的“201条款”,对进口钢铁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对进口钢铁征收20%以上的关税。

此举引发了全球贸易争端,涉及多个WTO成员国。

美国采取的保障措施是否符合WTO相关规则,特别是是否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数量限制原则。

专家组认为,美国的保障措施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数量限制原则,因为这些措施对进口钢铁的歧视性关税超过了允许的限度。

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决,并进一步指出,美国的保障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即取消数量限制。

保障措施的使用必须谨慎,必须严格遵守WTO的相关规则,避免引发贸易争端。

争议焦点上诉机构裁决案例启示专家组裁决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0102案情概述争议焦点专家组裁决上诉机构裁决案例启示030405欧共体牛肉进口限制案0102案情概述争议焦点专家组裁决上诉机构裁决案例启示030405中国轮胎出口限制案CATALOGUEwto保障措施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策略保障措施调查应对策略中国遭遇的保障措施调查及应对熟悉规则加强合作中国如何应对wto保障措施规则中国在wto保障措施规则下的机遇与挑战机遇WTO的保障措施规则为成员国提供了一种合法手段,保护本国产业免受进口激增的冲击。

第十二章 WTO保障措施规则与案例

第十二章       WTO保障措施规则与案例
正,如果不按裁决执行,那将做 出补偿或者承担对它的处罚。
在处理案件上,贸易争端解 决机构负责裁决的实施。
5.斡旋、调解或调停
WTO争端解决分为不同的阶 段,所有的阶段、争端各方均可 以进行调解和磋商,以便“庭外” 调解解决争端。即在争端解决过 程中,WTO总干事均可以进行斡 旋、调解或调停。
第十六章 知识产权保护 规则
(一)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
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绝对和相对 增加
进口大量增加是因“不可预见的 发展”和承担WTO义务所造成 的
进口大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严 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进口大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有 因果关系
(二)保障措施的实施
可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和关税 配额等形式,但须限定在防止或补 救严重损害和提供产业调整所必需 的程度内
2、专家组 若磋商失败,起诉方可以要求
任命专家组。
在贸易争端双方提交仲裁申请后, 专家组在6个月内作出裁决。
被起诉方可以对专家组的成立提出 异议(一次机会)。
专家组通常在6个月内提交报告(紧 急案件中3个月)。
20-60天通过专家组报告
3、上诉 任何一方就专家组做出的裁决均可提出
上诉。
上诉案由常设上诉机构中的3名成员组成审理 合议庭。
上诉可以确认、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调 查结果和结论。一般情况下,上诉不应超过 60天,因特殊原因可以延长到90天。
争端解决机构必须在30天内接受或否决上诉 报告,而否决决定必须是协商一致才能做出。
4、裁决及执行 裁决以后,败诉方应立即纠
日本虽然是服务贸易的最大进口国,但由 于在国际贸易中呈现顺差,加之为调和与 美国之间日益尖锐的贸易摩擦,也始终支 持美国。
(2)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由坚决抵制 到逐步接受。

基于WTO保障措施制度的比较分析(1)

基于WTO保障措施制度的比较分析(1)

基于WTO保障措施制度的比较分析(1)摘要: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都是WTO允许的贸易补救措施,但它们在实施、性质、程序和实践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一般保障措施与各类特殊保障措施之间也在实施对象、实施条件、实施期限、救济途径以及补偿与报复等方面有所不同。

我国政府和企业应通力合作,积极应对保障措施及其相关制度,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关键词:保障措施;反倾销与反补贴;特殊保障措施;比较分析?1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比较分析?1.1 共性分析?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都是WTO规则允许的产业救济措施,都隶属于WTO成员方政府所采取的行政措施的范畴。

三者所适用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本国(地区)产业安全,维护市场正常的贸易秩序。

?1.2 差异性分析?1.2.1 性质差异?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遏止不公平竞争,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而保障措施则是针对公平贸易条件下的产品进口实施的限制措施。

反倾销与进口产品倾销相对应,针对的是实施进口产品倾销的企业;反补贴与进口产品补贴相关,针对的是给予进口产品补贴的国家(地区)政府;而保障措施与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相联系,必须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公平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方,不得区别进口产品的来源。

?1.2.2 实施差异?(1)实施范围的差异。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特定成员的特定出口产品,即那些倾销产品或受补贴出口的产品;而保障措施适用于本地区内急剧增长对本国(地区)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所有进口产品,不分国别。

?(2)实施条件的差异。

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存在对一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此类产业建立的“实质阻碍”,而对于保障措施来说,则是对一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较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高。

保障措施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不可预见的发展”,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则对此前提条件没有相应规定。

?(3)实施措施的差异。

WTO保障措施研究

WTO保障措施研究

WTO保障措施研究提要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各国启动保障措施保护国内产业的事例呈逐步上升趋势,使我国出口产品在大面积遭遇反倾销起诉之外,又增加了保障措施壁垒屏障。

本文系统分析WTO保障措施的相关内容及其实施漏洞,提出我国出口贸易对策。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预警机制一、国际贸易中的保障措施(一)保障措施涵义的界定。

WTO《保障措施协议》中的保障措施是指成员针对未可预见的急剧增长的进口,为补救国内产业因此所受到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而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

一般表现为提高关税、进口数量限制或二者的结合(如关税配额)。

也就是说,世界贸易组织给予了成员国在特定条件下例外(免于)承担其相关义务的权利。

通过这种免责机制,赋予各成员一种救济权,即当一成员因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原则而出现进口的急剧增长,并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可以合法地采取进口限制措施,而不必履行原先承诺的关税减让原则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以救济本国产业。

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免责机制,WTO各成员才可能有充分的信心和胆量,通过不断地降低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大力推动贸易自由化。

(二)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

《GATT1994》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了实施保障措施的三个实体条件:(1)存在某一产品的进口大量增加;(2)进口方存在相关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3)该进口增长导致了进口方相关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实施条件要求,只有当(1)和(2)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才可以启动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的启动仅仅是基于进口数量的急剧增长,而和商品的成本与价格没有关系。

对出口国来说,即使你进行的是公平条件下的竞争和贸易,也有可能遭遇来自进口国的设限,这一点正是保障措施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最大区别。

从这个层面上说,保障措施是对公平贸易的一种伤害。

为了避免WTO规则中的这种尴尬,在《保障措施协议》里,又规定对于采取保障措施的进口国应履行通知义务,通过“通知、磋商”,以给出口国进行相应补偿,或允许出口国采取报复性措施,以降低出口国的经济损失。

WTO框架下保障措施制度之浅析

WTO框架下保障措施制度之浅析

WTO框架下保障措施制度之浅析WTO框架下保障措施制度之浅析纵观整个国际社会和学术界,都未对保障措施的含义达成统一的共识。

笔者认为主要是指WTO某成员国认为已经或者正在进口的产品数量急剧增加,进而严重威胁或损害该国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行业时,进口成员国可以通过采取关税、数量限制、终止关税减让等手段采取的措施。

一、保障措施制度的价值界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生产要素和商品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然流动更加迅速。

由此可见,贸易自由化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

然而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贸易摩擦纠纷不断,保障措施频频被一些国家用来保护国内相关行业利益,起到安全阀的作用。

保障措施被经济学家们视为对贸易自由制度的博弈结果。

一方面,各成员国追求政府的租金最大化;另一方面又考虑经济收益通过降低交易成本达到社会产出最大化,这就构成了一个两难困境。

只有当产出最大化与租金最大化的综合利益大于成本的时候,制度变迁才会发生。

从中国加入WTO组织的贸易实践中,可以看出各个国家的贸易体制与降低国际贸易交易费用的自由贸易体制之间历来存在冲突,而保障措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施作为紧急措施,通过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来保障国内经济利益,是一种高效率的贸易制度,平衡各成员国的利益。

保障措施的制度的渊源与发展。

(一)保障措施制度的渊源保障措施经历了从单边主义、双边主义到多边主义的发展过程。

最早进行保障措施立法的是美国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规定在出现“紧急情势”的情况下,美国可以偏离协定义务实施贸易救济措施。

后来发展到双边国家,1942年美国与墨西哥签订的《互惠贸易协定》中,主要是关于缔约国因承担约定义务而对自己国家不利时,可以采取全部或部分的免除义务的措施,被称为逃避条款。

1947年在起草国际贸易组织章程的过程中,保障措施条款经过修改被引进了当时的关贸总协定,后来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各成员方达成《保障措施协定》。

论国际贸易中的保障措施

论国际贸易中的保障措施

3、这种损害是由于共同市场内部的竞争条件造成的。
尽管特殊保障措施在保护国内产业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之处。首先,特殊保障措施的实施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导致贸易争端的解 决并不完全基于规则和事实。其次,特殊保障措施可能会被滥用,导致某些国家 采取保护主义措施限制进口,从而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此外,特殊保障措施的 实施可能会对国际贸易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使得各国更倾向于采取其他形式的贸 易保护主义措施。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日益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 擎。然而,在开放型经济体系下,各国间的贸易摩擦也日趋激烈。为缓解贸易摩 擦,保障措施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政策工具。本次演示将从保障措施的背 景、意义、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机制、实施过程、效果评估等方面进行阐述,并提 出相关建议与展望。
WTO法律体制是国际贸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提供了 基本的规则和纪律。在这一法律体制中,特殊保障措施是一项重要的规定,它在 一定条件下为成员国提供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进口冲击的手段。本次演示将详细 探讨WTO法律体制中的特殊保障措施。
内容摘要
首先,要了解WTO法律体制的基本概念和相关规定。WTO,即世界贸易组织, 通过推动贸易自由化、促进贸易公平化以及解决贸易争端,致力于全球贸易的稳 定和发展。WTO法律体制主要包括《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 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等协议,这些协 议规定了成员国之间的基本贸易规则和权利义务。
二、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措施
4、加强国内法律制度:一些国家可能存在绿色贸易壁垒,限制了本国产品的 出口。因此,需要加强国内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 加强对环保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以提高产品的环保水平。

WTO保障措施规则与案例

WTO保障措施规则与案例

$number {01}WTO保障措施规则与案例日期:汇报人:目录•保障措施规则概述•WTO保障措施规则详解•典型案例分析•保障措施实施中的争议与问题•中国在WTO保障措施规则下的实践与挑战•完善中国保障措施制度的建议与展望01保障措施规则概述WTO保障措施规则允许成员方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临时性限制进口的措施。

定义保障措施旨在保护成员方国内产业免受进口激增的不利影响,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

目的定义与目的适用于所有WTO成员方,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并且进口增加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适用范围与条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与其他贸易救济措施的关系保障措施是针对正常进口的产品,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产品。

与例外条款的关系保障措施可以视为WTO例外条款的一种,即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成员方违反WTO 规则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

02WTO保障措施规则详解123实施条件与程序通知与磋商成员方在采取保障措施前,应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并与相关成员方进行磋商,就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达成共识。

实施条件成员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或条件变化,导致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可实施保障措施。

调查程序成员方需按照透明、公正、合理原则,对进口产品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或威胁,并公布调查结果。

形式保障措施可采取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等形式,对进口产品进行限制。

期限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得超过4年,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8年。

延长实施期限需向WTO保障措施委员会通知并说明理由。

保障措施的形式与期限在紧急情况下,成员方可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对进口产品实施临时限制。

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00天,且应采取逐步提高关税或实施数量限制的形式。

临时保障措施在经过调查、通知和磋商程序后,成员方可采取最终保障措施,对进口产品实施长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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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保障措施制度解析小耘律师事务所张毅一、WTO保障措施制度概况世界贸易组织(WTO)致力于通过多边谈判使各成员方降低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这使得各国难以再通过这种方式保护其国内产业,取而代之的是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符合WTO规定的手段。

其中,实施保障措施的案件虽然数量相对较少,但却有着独特的调整范围,被视为保护本国幼稚工业,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安全阀”(safety valve),成为世界贸易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障措施(safeguard measure)是指当某项产品进口急剧增长并造成进口方国内相关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方政府可对该进口产品实施的限制措施。

可见,与反倾销、反补贴制度不同,保障措施针对的是正常贸易行为,而不是倾销、补贴等不公平贸易行为。

它所保护的,是那些因为技术水平较低、成本过高、管理不善等原因而在正常的贸易条件下缺乏竞争力的产业,为它们赢得进行调整的机会。

保障措施的适用,不需要证明存在倾销、补贴等违背WTO公平贸易规则的行为,在这一方面,其实施的条件要宽松一些,但是其在损害标准等方面的适用条件是非常严格的。

它的实施要求无歧视性,而且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给利益受损方以“实质相等”的补偿,否则将面临报复。

可见,在实践中保障措施的实施应当是非常慎重的,政策性更强。

WTO现行的保障措施制度主要包括《GATT1994》第19条和1994年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保障措施协议》,两者共同构成了WTO保障措施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此外在实践中,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做出的有关保障措施争端的裁决往往也具有“准法律效力”,即如果一当事方引用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以支持其诉请,除非对方或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能够证明该当事方的引用不当,否则,该当事方的诉请即应获支持;也就是说,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对WTO 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往往具有“判例效果”。

由于关贸总协定(GATT)缔约国履行降低关税和取消其他贸易壁垒的义务会加剧产业部门的竞争尤其是某些工业和农业部门,即使关税减让分阶段实施,短期内仍难以适应新的竞争环境。

为此,《GATT1947》第19条规定,当一成员方发现由于关税减让等原因,导致某一产品进口激增,以致对其国内生产商产生或即将产生严重损害时,该成员方当局可对该进口采取保障措施。

GATT第19条内容很简单,只有3款规定。

该条款主要涉及这样一种情况,即如果由于进口成员实施关税减让或其他GATT义务,而使某种特定产品(like or directly competitive products)的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则进口成员方可以撤销减让或义务,但它需要通过作出某些其他减让来提供补偿。

如果不这样做,受影响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可以通过撤销相当的减让来进行报复。

实践中,各成员方对19条的使用很少,主要原因为:①很难证明进口的增加是由于关税减让造成的还是由于其他多边义务造成的,保护性措施会无限期地逆转过去进行的自由化努力。

②众所周知,GATT保障措施的实施是基于最惠国待遇的原则,这便意味着必须不论其来源而对所有相关产品的进口予以限制。

但许多发达国家采取了诸如自愿出口限制(voluntary eaport restraint,简称VER)和有序销售安排(orderly marketing arrangement,简称OMA)等游离于GATT规则约束的措施,进出口成员之间在GATT规则之外,私下对某些产品达成双边(或多边)限制出口的协议,由于其法律地位介于黑白之间,透明度很低,故被形象地称之为“灰色区域”措施(grey area measures)。

与GATT保障措施相比,“灰色区域”措施简便易行且不用补偿,因而一度盛行,特别是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已成为诸如钢铁、汽车、家用电器和鞋类等几个世界贸易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乌拉圭回合《保障措施协议》生效之前的30年多里,各国对“灰色区域”措施的利用不断增加,严重干扰和影响了保障措施的正当运用,背离了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要求。

为防止滥用保障措施和维护其正当性,完善和强化GATT的保障机制,总结各成员方使用保障措施几十年的实践经验,乌拉圭回合达成了《保障措施协议》,作为《GATT1994》第19条的适用规则。

从表面上看,WTO 《保障措施协议》似乎对各成员方采取保障措施作了一系列的限制,但是其各项具体内容与GATT及WTO的宗旨是相符的。

总体上看,《保障措施协议》涵盖了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与《GATT1994》第19条相结合,从而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减少了随意性。

二、WTO《保障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WTO《保障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afeguards)由14个条款和1个附件组成。

主要内容包括: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保障措施调查、严重损害或重损害威胁的确定、保障措施的实施、临时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期限和审议、补偿谈判与报复、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禁止“灰色区域”措施、通知和磋商、多边监督及争端解决等内容。

附件所列举的是欧共体与日本之间于1999年12月31日终止的一项“灰色区域”措施。

(参见下表)《保障措施协议》结构一览表1、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一成员只有在确定正在进口至其领土的一产品的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或相对增加,且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方可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

(1)进口产品数量的增长进口产品数量的增长,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两种情况。

绝对增长是指产品的进口数量在某一段时期内的绝对增加;相对增长则是指在某一段时期内产品的进口数量相对于进口成员方国内生产的增加,例如,2000年A 国进口某产品1000件,同期A国内产品的销量为2000件,2001年进口仍为1000件,但国内产品的销量却下降到了1500件。

可见,“相对增长”较“绝对增长”对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更为明显。

(2)国内产业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保障措施协议》第4条第1款规定,在确定损害或损害威胁时,“国内产业”应理解为在一成员方领土内进行经营的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like or directly competitive products)的生产者全体,或指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总产量占这些产品全部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针对“一成员”的特殊情况,《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的注解指出,一关税同盟可作为一单独整体或代表一成员国实施保障措施。

如以一关税同盟实施保障措施,对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认定应以该同盟产业的整体情况为基础;如以某一成员国实施保障措施时,则应仅限于以该成员的产业情况为基础确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且保障措施也仅限于该成员。

《保障措施协议》第4条第1款规定,“严重损害”是指对国内某一产业的状况造成重大的总体损害;“严重损害威胁”应理解为符合上述规定的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

对存在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必须有事实依据,不能仅根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便作出肯定性裁定。

如何确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即“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界定标准如何,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标准过高容易使WTO保障措施规则形同虚设,甚至导致各成员方背离WTO规则,而标准过低则会导致保障措施的滥用,进而严重扭曲国际贸易秩序。

为了在尽可能的情况下统一各成员的实践,《保障措施协议》第4条第2款规定,在评估国内某一产业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的调查机构必须评估与该产业状况相关的所有客观的和可量化的因素。

同时该款还特别列举了一些必须评估的因素,包括绝对或相对条件下的有关产品进口的比例和数量,增加的进口所占有的市场份额,销售水平、产量、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及就业的变化情况。

然而实践中,要评估“所有相关因素”也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

在著名的“美国小麦面筋保障措施案”中,专家小组以一种很务实的方法确定了“所有相关因素”的最小范围,即《保障措施协议》第4条第2款所明确列举的因素和保障措施调查中利害关系方所明确提出的其他因素。

(3)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实施保障措施的一个必要条件。

如果产业损害或损害威胁是由进口增长之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则进口产业不得实施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协议》明确规定,不得将由进口增长之外的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咎于进口增长。

这实际上是给因果关系的认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样,在“美国小麦面筋保障措施案”中,专家小组认为,在排除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之后,如果进口增长造成的损害仍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则可以认定进口增长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当然,从操作的角度来讲,这一点很不容易做到。

排除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并不像做简单的算术加减那么容易,因为各种因素造成的损害的比例很难量化。

2、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为了保证调查程序的公正和透明,也为了尽量减小因实施保障措施造成的贸易扭曲,《保障措施协议》对保障措施调查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同时特别强调了通知和提供磋商的义务。

(1)调查保障措施调查是采取保障措施的必经步骤。

调查必须按照事先已经确定的程序进行,而且必须符合《GATT1994》第10条关于透明度的要求。

《保障措施协议》并没有详细规定调查的每一个环节,但要求发起调查的成员方的调查机构应向所有利害关系方作出适当的公告,给进口商、出口商以及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抗辩的适当机会(如举行公开听证会等方式),而且必须特别注意各方对保障措施的采取是否符合公众利益的看法。

调查结束后,调查机构必须公布调查报告,列明经调查后认定的相关事实和法律结论。

上述内容在《保障措施协议》第3条第1款中都有明确规定。

(2)通知《保障措施协议》第12条规定,一成员在下列情况应将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①发起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相关的调查程序及其原因;②就因增加的进口所造成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提出调查结果;③就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作出决定。

在作出②、③项所指的通知时,拟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向保障措施委员会提供所有有关信息(包括产品进口及损害证据、产品及措施描述、实施日期、预计期限、逐步放宽的时间表等等)。

货物贸易理事会或保障措施委员会可以要求拟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提供其认为必要的额外信息。

作为例外,《保障措施协议》并不要求任何成员披露会阻碍执法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

(3)磋商鉴于采取保障措施会影响到有关成员根据WTO相关协议所应享有的利益,因此,《保障措施协议》在第12条中还规定,采取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向作为有关产品的出口方对其有实质利益的成员提供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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