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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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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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 购他人财产的。
第二十一页,共六十一页。
法律 利益衡量 (fǎlǜ)
▪ 在无偿(wúcháng)行为场合立法作出这种规定是 基于一种利益衡量的考虑,因为一方面债 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使受让 人无偿地得到了好处;而另一方面债权人 是在支付了相应对价的情况下才对债务人 拥有了债权,如果让受让人无偿取得财产 而损害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债权人债权的实
5、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和相对人的效力: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双方返还财产
2〕对于撤销权人的效力: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是对此无优先(yōuxiān)受偿 权,只能将其作为一般责任财产。〔也有意见认为可以优先(yōuxiān)受偿〕
3〕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其他债权人可以按照比例平等受偿
▪ 问:丙能否只向甲履行8万元?为什么?
第十五页,共六十一页。
代位权实现(shíxiàn)的程序性规定
代位之诉的地域管辖
依?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代位之诉的当事人
1.原告(yuángào)是债权人,即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诉权;
2.被告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
第二十五页,共六十一页。
债的担保(dānbǎo)
▪ 概述〔担保的内涵、意义等〕 ▪ 种类 ▪ 保证〔成立、内容(nèiróng)、保证合同相关知
识点〕 ▪ 定金
第二十六页,共六十一页。
6.4债的担保(dānbǎo)概述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
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的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 律制度。 二、债的担保的特点 1、担保目的和担保标的特定性,是为了特定的债权人的利益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 担保。

第六章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Ø 1.李某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王某和赵某的买卖行为以及王某抛弃继承权的行为? 为什么?
Ø 2.李某是否有权要求赵某向自己返还汽车?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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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Ø (三)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的主体:债权人
–2、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
– 依合同法包括:
Ø (1)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Ø (2)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 Ø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Ø (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行为 Ø (5)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的行
Ø 理论:债务人现有的非专属于其自身的财产权利 Ø 我国合同法: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到期债权
– 3、行使方法
Ø 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诉讼 Ø 诉讼应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Ø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 4、代位权行使的界限:
Ø 以债权人(范围?)的债权为限(剩余部分如何实现?)
Ø (三)合同担保的特征 Ø 1、从属性 Ø 2、补充性
– 补充性,是指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的 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 但通常只有在其所担保的债务没有得到履行或 者没有得到完全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履行。
Ø 3、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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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二、保证
Ø (一)保证的概念 Ø (二)保证合同:保证人--债权人(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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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Ø (一)概念和性质
Ø 1、概念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在债务人实施的 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 债权人得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20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与担保精品PPT课件

20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与担保精品PPT课件
• (1)乙能否对戊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 (2)乙能否请求法院撤销甲的赠与行为和出卖行
为?
一、债的保全概述
•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与特征 • (二)债的保全的种类与作用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与性质 •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例题) •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 A.是有效民事行为
• B.是无效民事行为
• C.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 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 例题: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
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 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 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 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 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2003年司法考试 卷三第一题第7题)
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 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 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4年司 法考试卷三第二题第52题)
•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
• 【本章重点】
• 1.债权人的代位权; • 2.债权人的撤销权; • 3.保证担保; • 4.定金担保。
【司法考试要点】
• 1.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行使要求和
效力;
• 2.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行使要求和
效力。
• 3.保证的成立、方式和效力; • 4.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 5.最高额保证和共同保证; • 6.定金的种类、成立和效力。

债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保全和担保

民法第十五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一节债的保全一、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现代民法上,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二是债权人的撤销权。

其中,前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因债务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后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因债务人的处分不当减少的情形。

债的保全,体现的是债权人因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与第三人的关系,属于债的对外效力的范畴。

二、债权人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衩人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首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

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f权债务关系之前或者之后,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和行使没有影响。

其次,从该到期债权的内容来看,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对于以非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如不作为债权或者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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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措施的效力
保全措施的效力是指其法律效力期间和范围。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效力期间通 常是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的1年内,其效力范围则仅限于债权人 本人。
02
担保制度
担保制度的概述
01
担保制度的概念
担保制度是指为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 现,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方法,使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法律制度 。
担保人或担保物应当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债务人无 法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或担保物可以用来抵偿债务。
保全措施与担保在买卖合同中的应用
买卖合同的保全措施
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或增加其财产,从 而保障自身债权的安全性。
买卖合同的担保措施
担保人或担保物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买方无法支付全部或部分 价款时,担保人或担保物可以用来抵偿价款。
保全不当损害
债权人若保全不当导致债务人财 产损失,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影响债务人经营风险
过度保全可能影响债务人的正常 经营,进而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防范
审查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01
担保人应充分了解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谨慎判断是
否提供担保
监督债务人经营状况
02
担保人应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
保全措施增加担保风险
债的保全措施可能会影响担保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如债务人 资产被查封、冻结或扣押等,导致担保物价值降低或担保物 丧失,从而增加担保风险。
保全措施降低担保意愿
由于债的保全措施可能会影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导致担保 人的担保意愿降低,甚至可能拒绝提供担保。
担保对债的保全措施的影响
担保人的权利保障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知识讲义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知识讲义
第九页,共三十七页。
➢ 特殊免责抗辩权具体表现为四种情形:
➢ 〔1〕保证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 给第三人,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按照约定。
➢ 〔2〕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 (shūmiàn)同意,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对转让局部,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3〕在保证合同生效之后,主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 与主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 保证人对加重的局部不承担保证责任。
➢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 〔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cúnzài)着合法有效的债权 ➢ 首先,该债权以财产的给付为内容。 ➢ 其次,债权人的债权不必届清偿期。 ➢ 〔2〕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法律行为 ➢ 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于债权成立之后并成立有效 ➢ 债务人的以下行为不得申请撤销: ➢ 〔1〕身份行为。 ➢ 〔2〕事实行为。 ➢ 〔3〕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 ➢ 如:债务人的不作为,债务人拒绝受领某种非债利益的行
➢ 〔1〕甲、乙等人起诉A公司所依据的是什么权利?应当以谁的名义提出? ➢ 〔2〕甲、乙等人在诉讼中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欠B公司的全部180万元工程款。
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第十四页,共三十七页。
➢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
➢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tèzhēng)
➢ 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以 致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 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 利。
➢ 〔4〕保证所担保的同一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债权 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如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主债权人放弃物的 担保,保证人在其放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物权法〕

债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保全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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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和担保
6.2债权人的代位权-1
1、概念: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 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 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债权人代位权属于法定权利。
债权1
债权2
债权人
债务人
次债务人
2、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权利。合同法73条限定于债权。广义上 可包括物权以及物上请求权、撤销权、变更权等。 2)该权利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如基于继承、抚养、劳 动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等请求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致使该权利有丧失的危险。债务人应 行使、能行使而不行使。 4)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但保存行为如时效中断、债权申报等可 以提前。 5)存在保全债权的必要,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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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和担保
6.1债的保全
1、债的保全的概念: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 权带来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采取的维护自己债权的行为。包括债权 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或者 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保障的方式比较
§ 两者都是为了排除对债权的危害,实现债务人的 财产权利或者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使之能够以财 产保障对债权人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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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和担保
§ 为了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法律新设规定 了代位权、撤销权,合称为合同的保全。 因为这两项保全措施的设定,使得合同债 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突破了 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一般情形债权人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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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和担保
诉讼当事人的关系
1.次债务人可援用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以对 抗债权人。(合同法解释一F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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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不同
保全是一种法律救济措施, 而担保则是一种法律担保措 施。
实施时间不同
保全通常在债务违约之后实 施,而担保则可以在债务发 生之前或之后实施。
风险承担不同
保全措施通常由法院或其他 有权机构采取,风险由国家 或债权人承担;而担保则由 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风险 由担保人承担。
法律后果不同
如果债务人违反保全措施, 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强 制执行措施;如果债务人违 反担保义务,担保人需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不得再处分其财产等。 • 债合同担保 • 定义和类型:债合同担保是指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种类型。 • 设立条件:债合同担保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债务人需要提供符合法定形式的担保、担保物需要
符合法律规定等。 • 法律效果:债合同担保的设立可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优
物的担保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 、质押等物权担保,作为债权实现的保障。
3
金钱的担保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设定金钱质权,以 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保障债权人利益的 实现。
债合同担保的实践
01
03
债合同担保的实践 应用
在债合同中,担保方式的选择和 运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 考虑。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 钱的担保等方式均具有不同的特 点和适用范围。
先受偿等。
展望
发展趋势
多样化发展:未来债合同保全和担保的方式将 更加多样化。不仅包括传统的保证、抵押等。 还会出现更多新型的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的创新:未来债合同担保方式的创新将成 为一种趋势,如混合担保、浮动担保等新型担保方 式将会逐渐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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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制度产生的原因及其意义: § 首先,债的保全是对债权的积极保护。 § 其次,弥补债法固有救济方式的不足。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6.1债的保全
§ 第73、74、75条规定了债权保全。这是一个在原来 的合同法中未加以规定的、全新的制度;它是为了 加强债权实现的保障措施,强化债权保障的力度。
§ 第73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这一规定在立法上的 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 的问题。
§ 代位权就解决了这种问题,这种情况下,我就可 以以我自己的名义告诉李四,要求他把这个债务 清偿,清偿完了以后就可以使我的债权得到了实 现,就相当于张三把欠我的钱还给我。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6.2债权人的代位权-1
1、概念: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 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 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债权人代位权属于法定权利。
债权1
债权2
债权人
债务人
次债务人
2、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权利。合同法73条限定于债权。广义上可 包括物权以及物上请求权、撤销权、变更权等。 2)该权利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如基于继承、抚养、劳 动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等请求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致使该权利有丧失的危险。债务人应行 使、能行使而不行使。 4)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但保存行为如时效中断、债权申报等可 以提前。 5)存在保全债权的必要,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 而不是债权人。追回的财产应归属于债务人一般责任财产。 但最高法院解释中规定除了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或其他债权人已 提出主张外,债权人可就所获财产直接受偿。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次债务人对抗债务人的抗辩均可对抗债权 人。
代位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
代位之诉的地域管辖 § 依《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由次债务人住所
§ 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是债权得以清偿的一般担保。 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设债的保全 制度,即债务人不采取法定方式主张债权,或者 其财产不当减少时,债权人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 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撤销权是针对 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 两者都是为了排除对债权的危害,实现债务人的 财产权利或者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使之能够以财 产保障对债权人的清偿。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怠于行使如何理解?
我国法律认为,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 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
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合同法解释 (一)》第13条)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例】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 他财产,但丙欠乙11万元货款,现乙正在 起诉丙: 问:甲可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 第74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这一制度实际上 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赖帐行为而设立的。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6.1债的保全
1、债的保全的概念: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 权带来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采取的维护自己债权的行为。包括债权 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或者 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保障的方式比较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例: 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1万 元货款亦到期,乙一直未向丙主张,但乙 拥有汽车若干辆,价值在20万元以上。 问:甲可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2债权人的代位权-2
3、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谨慎行使代位权(不同于代理) 2)系法定权利,无须当事人约定 3)应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以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4)代位权的行使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的必要性为限度,数额上大 致相当。通常限于保存行为和实行行为,不包括处分行为。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 为了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法律新设规定 了代位权、撤销权,合称为合同的保全。 因为这两项保全措施的设定,使得合同债 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突破了 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一般情形债权人是不 能干涉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 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债权人基于债的效力 对债务人之外的人行使权利,因此债的保 全被称为债权之对外效力。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例题
§ 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 产,但丙欠乙退休金3000元,乙到期未主 张。问: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 如退休金、人寿保险金、抚养金等的请求 权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这些权利就不 能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因为它们本 身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由其他人代替行 使。 -----具体的范围非人身性债权的范 围见司法解释一F12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 例: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 其他财产,但丙欠乙货款10万元,到期亦 未还,乙未主张。甲诉丙至法院,标的10 万元。庭审中,丙提出,乙交付的货物存 在严重质童瑕疵,扣除瑕疵部分,该货款 应为8万元。法庭查证,丙所言不虚。
问:丙能否只向甲履行8万元?为什么?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保全制度(非常重要)
§ 在现实世界里,我们发现: 现在对债权人的保护太不够了,欠债不还、
赖债、逃避债务现在成了司空见惯的现象,所以 有人说现在欠债者反而成大爷了,商业信誉非常 差,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合同法》新增加了两 项措施来加强对债权人保护 -----债的保全制度 (代位权、撤销权)。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保障方式
具体法律制度
保障的基础
民事责任制度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等 一般责任财产
担保物权 债的担保制度
保证、连带债务
特定责任财产 扩大一般责任财产范围
债权人代位权 债的保全制度
债权人撤销权
防止一般责任财产的减少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代位权”的案例—增强感官认识
§ 假设张三欠了我的钱,我要求张三还钱,但是张 三没有钱还我了,而我知道李四欠了他的钱,我 要张三去找李四付钱来还我,但是他自己不去要, 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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