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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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4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这一制度实际上 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赖帐行为而设立的。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6.1债的保全
1、债的保全的概念: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 权带来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采取的维护自己债权的行为。包括债权 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或者 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保障的方式比较
§ 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是债权得以清偿的一般担保。 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设债的保全 制度,即债务人不采取法定方式主张债权,或者 其财产不当减少时,债权人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 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撤销权是针对 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 两者都是为了排除对债权的危害,实现债务人的 财产权利或者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使之能够以财 产保障对债权人的清偿。
债的保全制度(非常重要)
§ 在现实世界里,我们发现: 现在对债权人的保护太不够了,欠债不还、
赖债、逃避债务现在成了司空见惯的现象,所以 有人说现在欠债者反而成大爷了,商业信誉非常 差,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合同法》新增加了两 项措施来加强对债权人保护 -----债的保全制度 (代位权、撤销权)。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保全制度产生的原因及其意义: § 首先,债的保全是对债权的积极保护。 § 其次,弥补债法固有救济方式的不足。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6.1债的保全
§ 第73、74、75条规定了债权保全。这是一个在原来 的合同法中未加以规定的、全新的制度;它是为了 加强债权实现的保障措施,强化债权保障的力度。
§ 第73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这一规定在立法上的 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 的问题。
§ 代位权就解决了这种问题,这种情况下,我就可 以以我自己的名义告诉李四,要求他把这个债务 清偿,清偿完了以后就可以使我的债权得到了实 现,就相当于张三把欠我的钱还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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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债权人的代位权-1
1、概念: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 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Biblioteka Baidu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 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债权人代位权属于法定权利。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怠于行使如何理解?
我国法律认为,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 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
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合同法解释 (一)》第13条)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例】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 他财产,但丙欠乙11万元货款,现乙正在 起诉丙: 问:甲可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例: 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1万 元货款亦到期,乙一直未向丙主张,但乙 拥有汽车若干辆,价值在20万元以上。 问:甲可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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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债权人的代位权-2
3、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谨慎行使代位权(不同于代理) 2)系法定权利,无须当事人约定 3)应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以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4)代位权的行使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的必要性为限度,数额上大 致相当。通常限于保存行为和实行行为,不包括处分行为。
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 而不是债权人。追回的财产应归属于债务人一般责任财产。 但最高法院解释中规定除了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或其他债权人已 提出主张外,债权人可就所获财产直接受偿。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次债务人对抗债务人的抗辩均可对抗债权 人。
代位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
代位之诉的地域管辖 § 依《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由次债务人住所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 为了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法律新设规定 了代位权、撤销权,合称为合同的保全。 因为这两项保全措施的设定,使得合同债 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突破了 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一般情形债权人是不 能干涉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 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债权人基于债的效力 对债务人之外的人行使权利,因此债的保 全被称为债权之对外效力。
保障方式
具体法律制度
保障的基础
民事责任制度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等 一般责任财产
担保物权 债的担保制度
保证、连带债务
特定责任财产 扩大一般责任财产范围
债权人代位权 债的保全制度
债权人撤销权
防止一般责任财产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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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案例—增强感官认识
§ 假设张三欠了我的钱,我要求张三还钱,但是张 三没有钱还我了,而我知道李四欠了他的钱,我 要张三去找李四付钱来还我,但是他自己不去要, 我应该怎么办?
债权1
债权2
债权人
债务人
次债务人
2、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权利。合同法73条限定于债权。广义上可 包括物权以及物上请求权、撤销权、变更权等。 2)该权利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如基于继承、抚养、劳 动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等请求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致使该权利有丧失的危险。债务人应行 使、能行使而不行使。 4)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但保存行为如时效中断、债权申报等可 以提前。 5)存在保全债权的必要,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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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 其他财产,但丙欠乙货款10万元,到期亦 未还,乙未主张。甲诉丙至法院,标的10 万元。庭审中,丙提出,乙交付的货物存 在严重质童瑕疵,扣除瑕疵部分,该货款 应为8万元。法庭查证,丙所言不虚。
问:丙能否只向甲履行8万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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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 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 产,但丙欠乙退休金3000元,乙到期未主 张。问: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 如退休金、人寿保险金、抚养金等的请求 权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这些权利就不 能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因为它们本 身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由其他人代替行 使。 -----具体的范围非人身性债权的范 围见司法解释一F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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