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担保与保全、财产保全(doc 7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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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制度

合同保全制度

合同保全制度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履行和有效性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在合同签订后,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或者有可能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保全制度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以下是一个合同保全制度的范本,供参考:
合同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

合同名称,(合同名称)。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申请事由:
(简要描述申请保全的事由,包括被申请人可能违约的情况)。

申请保全方式:
(说明申请保全的具体方式,如冻结资金、查封财产等)。

申请理由:
(详细阐述申请保全的合法理由和必要性)。

申请保全期限:
(设定申请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

申请保全的证据:
(列举支持申请保全的证据材料,如合同、相关凭证、通信记
录等)。

申请人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以上申请内容属实,如有虚假陈述,愿承担一
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日期:
被申请人签名:日期:
以上为合同保全制度的范本,具体的保全方式和申请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填写。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标准版)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标准版)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引言合同保全和合同担保是在法律领域中经常被提及的两个概念。

尽管两者都与合同有关,但它们在法律效果和目的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探讨合同保全和合同担保的区别,并对其各自的特点和应用进行分析。

合同保全的定义和特点合同保全是一种法律措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防止合同违约。

合同保全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合同的履行,并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手段来实现。

合同保全通常与违约风险密切相关,通过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可以降低违约的可能性。

合同保全的主要特点如下:1.法律依据:合同保全的实施依据通常是国家法律法规,如民法、合同法等。

合同保全的程序和方式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可能会有所不同。

2.手段多样:为了实现合同保全的目标,法律规定了多种手段,如查封、扣押、变卖、冻结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保全措施。

3.时限性:合同保全通常有一定的时限,即保全措施的有效期限。

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合同保全,否则保全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4.起执行作用:合同保全实际上是司法机关执行职权的一种体现,可强制执行,确保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申请合同保全后,如被批准,将由司法机关负责执行保全措施。

合同担保的定义和特点合同担保是指一方为了保证合同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向另一方提供一定的担保。

担保可以是财产上的、人身上的或其他形式的。

通过提供担保,可以提高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度,减缓双方关系中的信任风险。

合同担保的主要特点如下:1.自愿性:合同担保是基于自愿原则的,担保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担保方在提供担保之前需评估风险和利益,确保自身利益不会受到严重损害。

2.责任明确:合同担保明确规定了担保方在合同履行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是否需要提供抵押物、担保金额、违约责任等。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的具体内容。

3.附条件性:合同担保的有效性通常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如债务人的履行情况、债权人的指示等。

担保在规定的条件满足时才会生效。

合同保全管理规定(3篇)

合同保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保全行为,保障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合同保全行为。

第三条合同保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合法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合同保全行为包括:(一)履行保全;(二)抵押保全;(三)质押保全;(四)保证保全;(五)留置保全;(六)其他保全。

第二章履行保全第五条履行保全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履行保全措施:(一)提供担保;(二)请求对方履行债务;(三)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七条当事人采取履行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二)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或者即将届满;(三)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不履行债务或者可能履行债务后难以实现权利。

第八条当事人采取履行保全措施,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九条当事人采取履行保全措施,对方有权提出异议。

对方提出异议的,应当停止保全措施。

第十条当事人采取履行保全措施,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抵押保全第十一条抵押保全是指当事人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财产权利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设立以下抵押权:(一)动产抵押权;(二)不动产抵押权;(三)权利抵押权。

第十三条当事人设立抵押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抵押物为合法财产;(二)抵押权人有权取得抵押物;(三)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履行债务。

第十四条当事人设立抵押权,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五条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第十六条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抵押权人有权取得抵押物;(二)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履行债务。

第十七条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给抵押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标准版)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标准版)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标准版)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是合同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确保合同履行和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它们之间的区别:1. 目的不同:- 合同保全: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手段减少其财产,从而影响债权的实现。

- 合同担保:旨在通过第三方的介入,为债务人履行合同提供额外的保障,以增强债权人的信心。

2. 法律性质不同:- 合同保全:属于债权保全的一种方式,包括代位权、撤销权等,其目的是直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 合同担保:是一种债权的保障措施,通过设定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为债权的实现提供间接保障。

3. 实施主体不同:- 合同保全:通常由债权人自行实施,或者在必要时由法院介入执行。

- 合同担保:可能涉及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第三方担保人,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4. 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保全: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或者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第三人追索债务。

- 合同担保: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时,担保人或担保物将成为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担保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债务来实现债权。

5. 适用条件不同:- 合同保全:通常在债务人有减少财产、逃避债务履行等行为时适用。

- 合同担保:在合同签订时或履行过程中,为了增加合同履行的安全性而设定。

6. 法律程序不同:- 合同保全:可能涉及到诉讼程序,债权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保全。

- 合同担保:通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旦发生违约,可以直接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合理选择和运用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标准版)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标准版)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标准版)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一、引言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和保护合同方的利益,可以采取合同保全和合同担保两种方式。

本文将重点阐述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

二、合同保全合同保全是指一方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合同的履行,防止合同方的损失。

合同保全的主要方法包括以下几种:1.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通过冻结财产、查封财产或强制执行等措施,保证合同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

2.行为保全行为保全是指通过法院命令,要求合同一方采取或禁止某种行为,以保护另一方的合同权益。

3.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合同纠纷中,为了防止证据被销毁或篡改,申请法院采取措施保护相关证据。

三、合同担保合同担保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提供担保,承担一定的责任,以保证另一方的合同权益。

以下是常见的合同担保方式:1.保证保证是指担保人向受益人保证,如果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财产转让给担保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将财产作为担保,权利暂时转移给担保人,一旦债务履行完毕,财产权利将归还债务人。

四、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合同保全和合同担保都是为了保护合同权益,但在实施方式和效果上有一些差异。

1.实施方式不同合同保全是通过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来保护合同权益,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

而合同担保是通过提供担保方式来保证合同权益的执行。

2.效果不同合同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合同方的损失,保全措施的实施可以迅速有效地消除合同风险。

而合同担保则是为了确保合同权益的履行,担保人需承担一定的责任,一旦发生违约,受益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3.法律地位不同合同保全是一种法律措施,其实施需要申请法院的支持和批准。

而合同担保则是合同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合同约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法释〔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法信大纲无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2号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业务合同模板

财产保全业务合同模板

财产保全业务合同模板甲方(保全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委托方):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具有从事财产保全业务的资质和能力,并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财产保全服务,乙方委托甲方进行财产保全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提供财产保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所要求保全的财产进行安全保管、监督、保全、执行拍卖等,确保财产的安全。

1.2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指示,完成委托的具体工作,并保证提供的财产保全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费用及支付方式2.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具体金额详见附表,费用支付方式为:乙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2.2 如因上述服务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由于乙方原因无法支付,甲方有权停止提供服务,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三条保密义务3.1 甲方承诺对乙方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财产信息、交易信息等。

3.2 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内部资料也同样要保密。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效果不符合另一方合理期待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2 违约方应在收到对方书面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未履行的,应向对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管辖法律5.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第六条其他条款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到期前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可以另行签订新的合同。

6.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财产保全业务合同范本,甲方和乙方如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请双方友好协商后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附表:服务费用明细费用项金额(元)支付日期服务费用合计附表费用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___天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通用范文(正式版)财产担保协议书 财产保全担保协议书范本

通用范文(正式版)财产担保协议书 财产保全担保协议书范本

财产担保协议书财产保全担保协议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本协议书由甲方(简称“债务人”)与乙方(简称“担保人”)就特定交易的保全担保事宜达成协议:二、保全担保方式1.本协议的保全担保方式为财产担保。

2.债务人将其现有或将来拥有的财产作为担保财产:–房屋产权证明:[填写具体信息]–车辆产权证明:[填写具体信息]–筹码、股权或其他金融工具:[填写具体信息]–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填写具体信息]3.担保人同意接受上述财产作为担保,并同意在债务人发生违约行为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该担保财产与债权人(丙方)进行清偿。

三、保全担保的范围1.本协议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因原因引起的潜在债务:–贷款或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费用;–保证债务或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基于法律规定或裁决所产生的其他债权。

2.担保人同意对上述范围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不能履行约定的义务时,担保人有义务代为偿还债务。

四、保全担保的权利与义务1.担保人应保证其作为担保的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并同意当债务人发生违约行为时,该财产可以被迅速变现用于偿还债务。

2.债务人有义务保护担保财产的安全和完整,不得擅自处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3.担保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过程中应保持对担保财产的监督,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与担保有关的财务、经营等信息。

五、违约处理1.若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追偿。

2.担保人承诺,在接到债权人的书面通知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债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若担保人清偿了债权后,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相应的款项或继续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协议有效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协议期满前债务人如履行完毕其义务,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七、争议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争议应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按照仲裁结果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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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合同保全、合同担保、财产保全三个是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

本文将对三者作一个比较,希望对读者正确认识和区分三者有所帮助。

一、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以保护债权。

合同担保,是指以保证、质押、抵押、定金等形式,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人履行债务,目的和合同保全一样,但是也有以下区别:1、合同的担保没有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担保中的担保人对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是根据担保合同所产生的义务,担保人也是从合同当事人,他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产生的义务。

而合同保全则是债对外效力的体现,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将涉及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

2、合同的担保主要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随之产生约束力,是任意性规范;而合同保全是完全由法律规定产生,属强制性规范。

3、合同担保比合同保全的作用更为优越,往往使债权获得优先受清偿的权利,安全系数更大。

尤其是在物权担保时,债权人能够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使债权实现更安全、稳定;而合同保全则无此优越性。

4、担保一般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设立,对债权的保障具有积极性、主动性;保全措施因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给债权实现带来危害时才行使,具有消极性、防卫性。

5、担保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为前提;保全权的行使以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带来危害为条件,与债务履行期限无直接关系。

二、合同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或者诉讼之前或其过程中,为了保证裁决或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被转移、毁损、隐匿、出卖等原因,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合同保全在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上,有着同样的效用和目的,但两者还是由区别的:1、财产保全是程序法所规定的措施;合同保全是实体法所规定的制度。

2、财产保全通常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款项等强制措施由法院行使;合同保全是通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代位权来实现。

3、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以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合同保全则必须由债权人申请,然后由法院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合同保全制度的法律特征来源:作者:所谓合同保全,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不当处分债权和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或请求撤消债务人行为,从而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

合同保全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消权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利。

已于今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文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消权,从而在我国立法中首次建立起完善的合同保全制度。

合同保全制度是敦促合同债务人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措施。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三角债"、"连环债"以及"讨债难"等问题,都或多或少与立法上缺乏有关合同保全的制度有直接的关系。

债权的实现、债务的切实履行,是市场经济得以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只有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有效地敦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才能逐步形成良好的商业信用和商业道德,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秩序才能最终形成。

正是在这样一种大背景下,《合同法》顺应历史潮流,将合同保全制度明文确定下来,消除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理论障碍和困惑。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但是,《合同法》对合同保全制度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有失详尽,同时程序法上又缺乏相应的操作规程,可以预见,在详尽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在具体运用和适用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混乱。

因此,正确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深刻领会合同保全制度的法律特征,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正确运用和适用合同保全制度,发挥合同保全制度应有的作用。

本文拟就合同保全制度的法律特征谈谈自己的粗浅的理解,以求以点带面,抛砖引玉,有所启发。

合同保全制度的法律特征包括:一、合同保全制度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合同(或债)具有强烈的相对性特点,合同关系仅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具体的,任何一方不特定都不可能组成合同关系。

由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也只能及于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或发生纠纷时,只能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合同之外的第三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享受债权,亦无须承担义务。

时至今日,合同相对性原理依然是合同法理论的基石。

新《合同法》也充分肯定了这一原理,例如《合同法》第64条关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合同"的规定 ,第65条关于"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合同"的规定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但是,一味地机械地强调合同相对性有违于社会生活的现实,客观上也为债务人怠于履行债权或不当处分债权和财产洞开方便之门。

因此,近现代各国大都通过立法方式明确规定合同保全制度,从而使合同债权有条件地具有对外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首创于《法国民法典》,随后,意大利民法、日本民法等大陆法系立法例中均相继效仿,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而债权人撤消权更是始创于罗马法,后见诸于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民法规范中。

合同保全的对外效力主要体现在当债务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听任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敦促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保全责任财产;当债务人积极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请求撤消债务人的行为,使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当处分和受让债权和财产的行为归于无效,从而恢复责任财产。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消权都涉及到合同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对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可见合同保全制度已经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体现了合同的对外效力。

由于在合同保全制度中,第三人可能成为事实上的债务人或不当得利人,必须承担债务人或不当得利人所应负的义务,因此,法律上也相应地赋予其享有当事人的权利,抗辩债权人的不当请求。

具体地说:1、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将以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诉讼,在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况下,考虑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债务人存在着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也会依职权主动通知债务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到庭应诉。

此时,债务人可以行使无独立请求第三人的诉权和抗辩理由,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还享有上诉的权利;而次债务人由于是代位权诉讼的被告,因此享有当事人的全部诉权。

由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行使权利,等同于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行使权利,因此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事由,例如时效期间届满、不安抗辩、不可抗力等等,均同样可以对抗债权人。

2、在债权人撤消权制度中,债权人行使撤消权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针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单方行为,其二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合意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双方行为。

无论债权人采取那一种方式,都将对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并最终使第三人正在形成或业已形成的资产和财产状况归于无效,恢复到起始状态。

因此法律上也同样赋予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相应的权利。

在第一种情况下,债权人将以债务人为被告,考虑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存在着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可能会将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并起诉,在债权人未将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况下,法院也会依职权主动通知第三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到庭应诉。

此时,第三人可以行使无独立请求第三人的诉权和抗辩理由,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第三人还享有上诉的权利;在第二种情况下,债权人将以债务人和第三人作为配合被告提起诉讼,由此,第三人享有诉讼当事人的所有诉权和抗辩事由。

必须明确的是,合同保全制度对合同相对性原理的突破远没有达到背离的效果,而仅仅是在代位权和撤消权对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以及第三人的诉权、抗辩事由等方面的扬弃,在其他方面仍然应当遵照合同相对性的一般原理。

二、债权人可以通过采取合同保全措施优先实现债权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和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特定的债权人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另一种是尚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的财产,称之为一般担保财产或责任财产。

对于前一种情况,特定的债权人可以通过采取直接针对担保物的法律行动,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因此,这一类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在法律上是有充分的保障的。

在后一种情况下,债务人的一般担保财产或责任财产不仅要为某个债权人的一般债权的实现提供担保,而且应该成为所有一般债权人的配合担保,所以,责任财产的增减与一般债权能否实现关系攸关。

由于债权人无法掌握支配债务人的财产,一旦债务人消极地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害及债权或积极地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将束手无策,陷于被动。

传统民商法理论认为:合同保全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为全体债权人的一般债权提供一种配合担保的制度,它的目的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充实债务人的一般担保实力,其着眼点在于全体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非某个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依传统的合同保全制度法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或行使撤消权获返还的财产首先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范畴,然后再依照债的清偿规则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采取合同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不得直接从所保全的财产中优先受偿。

学理上将这一原理称之为"入库规则"。

现行《合同法》条文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入库规则,司法实践中也有颇有争议,但从立法过程中的诸稿草案以及之前的学术著作文章的来看,赞同入库规则观点的人的确不在少数。

其理由大都认为:入库规则的合理性首先在于它遵照了债权平等和债权人平等的原则 --- 债权人之间的债权,除了具有担保物权或者法定优先权外,无论其金额的多寡、发生时间的先后,发生的原因等,债权人之间都应当平等地获得清偿。

其次,从债务清偿的逻辑顺序来看,由于第三人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一般原理(前面已经提到,合同相对性的一般原理仍然适用于合同保全制度),在债权人采取合同保全措施后,第三人应直接向债务人履行义务,然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债权人并非特指采取合同保全措施的债权人,还有可能包括其他债权人)。

另外,有的学者还认为,在合同保全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消权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但代位权、撤消权本身与代位权、撤消权的客体毕竟不是一回事,代位权、撤消权的客体是归属于债务人的,故其结果也应首先归属于债务人,然后才能向各债权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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