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特点和种类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幼儿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我深知孩子们在成长过程中活泼好动、好奇心强的特点,这也使得他们更容易遇到各种意外伤害。
为了保障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我国教育部门规定学校必须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今天,我就来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下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让大家了解这份保险究竟保什么、不保什么。
一、保险责任1.保险期间内,学生在校园内(包括教学楼、操场、食堂、宿舍等)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期间内,学生在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间内,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金额和保费1.保险金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为10万元至30万元,具体金额由学校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2.保费: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一般为100元至300元不等,具体金额由学校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三、除外责任1.学生故意自杀、自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学生因疾病、传染病、慢性病等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学生因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学生因战争、军事行动、核事故等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理赔1.发生保险事故后,学校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核实。
2.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及时派员进行勘查,并根据勘查结果作出赔偿决定。
3.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完整理赔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赔偿,并将赔偿金支付给受益人。
五、合同解除和变更1.在保险期间内,学校和保险公司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2.在保险期间内,学校和保险公司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协商一致。
《意外伤害保险》课件

《意外伤害保险》课件一、课件概述1.1 课件目的:让学员了解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概念、种类、作用及其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1.2 课件内容:本课件包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特点、投保流程、理赔流程等关键知识点。
1.3 课件时长:约45分钟。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与特点2.1 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2.2 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2.2.1 保险期限短: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2.2.2 保险费用低: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较低。
2.2.3 保障范围广: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保障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事故、摔伤、触电等。
2.2.4 理赔程序简便: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程序相对简单,通常只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3.1 按保障范围分类:3.1.1 意外身故保险:只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进行赔偿。
3.1.2 意外伤残保险: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进行赔偿。
3.1.3 意外医疗保险: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3.2 按保险期限分类:3.2.1 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3.2.2 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甚至长达几年或几十年。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流程4.1 选择保险公司:在众多保险公司中选择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
4.2 选择保险产品: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4.3 填写投保申请:准确填写投保申请表格,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4.4 缴纳保费: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缴纳相应的保费。
4.5 获得保险合同:缴纳保费后,领取保险合同并仔细阅读。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流程5.1 报案:发生意外伤害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5.2 提交理赔材料: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交相关理赔材料,如事故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3篇篇1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第二条保险标的本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
第三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经社会医疗机构诊断,损伤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的,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2.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给付赔偿。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是从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到合同终止日24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只能获得一次保险金支付。
第六条保险费用1. 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的缴纳周期是从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第七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申请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还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3. 保险人应在收到理赔申请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理赔审核,并及时支付保险金。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释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人所有。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 本合同终止后,保险人对于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应继续履行理赔责任。
以上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应详细了解合同内容,避免出现纠纷。
希望本合同能为被保险人提供有效的保障,保证被保险人在意外发生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篇2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和定义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条款。
第二条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是指在一定期间内,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身故等情况,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摘要: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特点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种类和保障范围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购买和理赔流程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正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因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造成被保险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合同。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特点1.定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身体。
2.特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保险标的的广泛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包括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
(2)保险事故的突发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保障的保险事故是突发的、非预期的。
(3)保险期限的灵活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进行选择。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种类和保障范围1.种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附加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
(3)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专门保障被保险人在乘坐飞机过程中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2.保障范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需的医疗费用。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购买和理赔流程1.购买流程:(1)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
(2)填写保险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3)缴纳保险费用,签订保险合同。
2.理赔流程:(1)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2)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理赔审核。
人身意外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人身意外保险的种类有哪些?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保险种类,其中人身意外保险是保障个人在发生意外的情况下所遭受损失的一种保险,在个人发生意外时,它可以将个人所承担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那人身意外保险的种类有哪些?律师365小编将在以下文章中为您详细说明。
推荐:农村养老保险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报销保险索赔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保险种类,其中人身意外保险是保障个人在发生意外的情况下所遭受损失的一种保险,在个人发生意外时,它可以将个人所承担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那▲人身意外保险的种类有哪些?小编将在以下文章中为您详细说明。
▲一、按实施方式划分1、自愿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自愿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投保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投保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比如,我国现开办的中小学生平安险、投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是其中的险种。
这些险种均采取家长或旅客自愿投保的形式,由学校或旅店代收保费,再汇总交保险公司。
2、强制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强制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政府强制规定有关人员必须参加的一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它是基于国家保险法令的效力构成的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按承保风险划分1、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该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承保由一般风险而导致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事件。
在投保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一般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好条款,投保方只需做出“是”与“否”的附合。
在实际业务中,许多具体险种均属此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我国现开办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平安保险等。
2、特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该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承保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由特定原因而发生或导致的人身意外伤害事件。
由于“三个特定”,相对于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言,后者发生保险风险的几率更大些,故称之为特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例如在游泳池或游乐场所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江河漂流、登山、滑雪等激烈的体育比赛或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等。
保险合同的6大特征

保险合同的6大特征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具有以下六大特征:1.个别性:保险合同是一种个别订立的合同,即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具体针对其中一特定风险订立的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会明确约定保险对象、险别、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具体内容,这使得保险合同与其他一般性合同有所不同。
2.签订和履行原则性:保险合同是一种信义原则的合同,即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守信、平等自愿的原则。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护各自的权益。
3.不确定性:与其他合同不同,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这是因为保险合同是针对风险订立的合同,风险的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
在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无法确定损失是否会发生,投保人无法确定自己是否会遭受损失。
因此,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4.是有偿性的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即投保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作为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对价。
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险费来承担风险,一旦风险发生,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给予赔偿。
5.分散性:保险合同具有分散风险的特点。
投保人通过支付保险费,将个体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风险承担者,承担了众多投保人的风险,通过大规模的统计和分散风险来保证自己的盈利和资金流动性。
6.条件约束性:保险合同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具有条件约束性。
投保人在合同中需履行一定的义务,如事前披露风险信息、按时支付保险费等;而保险公司也需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按合同约定赔偿,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这六大特征展示了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合同的独特性。
保险合同的个别性、签订和履行原则性、不确定性、有偿性、分散性和条件约束性共同构成了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质和特征。
这些特点对于保险行业的发展和保护投保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08第八章 意外伤害保险

应分别计算保险金,但保险金总和应以保险金额为限 • 责任期限 • 签定伤残程度应在责任期限内进行。责任期限为180天 • 在保险期限内,当保险金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保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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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厘定原理(一)
一、意外伤害保险费计收方式 • 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计收 • 按有关收费金额的一定比率计收 • 按约定的金额计收 二、影响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因素与数据收集 • 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影响因素 ——意外事故发生率 ——保险业务收入和支出 ——保险产品周期 ——公司投资收益情况 • 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厘定数据收集
种。 (3)试述意外伤害保险给付的各种情况。 (4)试述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厘定原理。 (5)试述意外伤害保险管控的具体内容。 2.思考题 调查我国人身意外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并写一份简易
的调查报告。
16Biblioteka 成,三者缺一不可。 • 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
3
第一节 意外伤害保险概述(三)
二、意外伤害保险特征 • 保险金给付方面 • 保费计算基础方面 • 保险期限方面 • 责任准备金提取方面
4
第一节 意外伤害保险概述(四)
三、意外伤害保险可保风险分析 (一)不可保意外伤害 • 被保险人在犯罪中受到的意外伤害 • 被保险人因寻衅殴斗而受到的意外伤害 • 被保险人因吸毒而受到的意外伤害 • 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户群体 • 保险公司需要就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进行规划,其
要点是保险责任、交费方式、保险期间和保险事 故界定等 二、意外伤害保险核保 • 职业危险因素 • 其他方面危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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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意外伤害保险管控(二)
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基础知识

意外损害保险的根底学问1、什么是意外损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缘由造成身体损害或导致残废、死亡时,保险人依据商定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人的给付,通常包括丧失工作力量给付,丧失手足或失明的给付,因伤致死给付,以及医疗费用给付。
2、意外损害保险的特点意外损害保险合同与一般人寿保险合同的区分在于,损害保险合同针对的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害或因损害引起的残疾或死亡。
与安康保险合同的区分在于:损害保险合同更重视外部缘由导致的身体损害,安康保险合同侧重在被保险人内在缘由而导致的疾病,即身体安康的变化。
3、什么是“意外损害”(1).损害必需是人体的损害这里的“身体”,是指人的自然躯体。
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自然躯体的组成局部,不能作为意外损害保险的保险对象。
(2).损害必需是意外事故所致意外事故,既是损害的直接缘由,也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见保险给付的依据。
所谓“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猛烈的偶然发生的事故。
只有同时具备“外来”、“猛烈”、“偶然”三个条件,才能构成该合同的保险事故。
所谓“外来”,是指损害纯系由被保险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
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击、蛇咬、煤气中毒等等。
假设损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则不属意外事故;所谓“猛烈”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攻击而形成的损害。
假设伤亡系由被保险人长期操劳或磨炼所致,如地质勘探作业、运发动多年运动致腰及关节损伤等,就不是意外事故;所谓“偶然,”是指被保险人不能预见、不期望发生的事故。
意外损害保险的保额和保费1、意外损害保险的保险金额意外损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只能承受定值保险。
具体由保险人结合生命经济价值、事故发生率、平均费用率、以及当时总体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总保险金额,再由投保人加以认可。
目前在团体意外损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 元,最高为5000 元;在个人意外损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 元,最高为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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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特点和种类
对于每一款保险的合同来说,其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一项凭证,在日后的理赔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在这方面的作用也不例外。
下面小编就带您了解下其特点和种类。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特点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以其遭受意外伤害或因伤害而致残、致死为给付条件,当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协议。
一般来说,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具有双重性、特定性、不确定性和可推断性。
具体来说,双重性是指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作为人身保险的一种,具有财产保险的属性又是财产险的一种。
特定性是说,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发生意外事故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保险人承保一般伤害保险所不保危险。
短时性是指,合同除附加于寿险合同中的伤害给付条款外,一般均采用一年以下短期保险形式。
而不确定性是由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行为、年龄、性别的差异,遭受伤害的机率也不同,故保险费率因人而订。
最后,其可推断性是指在合同期限内如发生意外,可在一定条件下推定为被保险人遭受到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给付保险金义务。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种类
通常来说,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四大类,即普通伤害保险合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普通伤害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个人为保险对象,于保险事故发生致其死亡或伤残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合同。
其特点表现为投保手续简便;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保险危险具有广泛性;保险期限较短。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各种社会组织为投保人,以该团体的全体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
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又可细分为许多险种,如公路、铁路、飞机、轮渡、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等。
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事故只限于载客用电梯上发生的意外伤害。
最后,小编在这里需要提醒您的是,在购买意外保险的时候,您一定要看清楚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避免在日后的赔偿过程中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