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doc-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
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20150420

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商发〔2015〕37号来源:省物价局日期:2015-4-19 作者:分享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精神,为落实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相关规定,现将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陕西电网上网电价(一)降低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将陕西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执行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标杆上网电价及新投产且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并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为0.3796元(含税,下同),未执行标杆电价的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降低0.98分。
未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扣减1.5分、1分和0.2分。
大唐略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为0.3836元。
(二)实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
为加快我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升级改造,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并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分。
(三)提高水电上网电价。
为鼓励清洁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适当提高水电上网电价。
总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在1991年5月1日前投产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在1991年5月1日至2006年9月1日前投产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在2006年9月1日以后投产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小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
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趸售县水电上网电价和水电站富裕上网电量送陕西电网的,也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同步调整陕西电网销售电价(一)陕西电网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除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以外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8分;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分步取消价格优惠政策每千瓦时提高9.2分,至2016年4月20日全部取消优惠,执行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
西安用电阶梯收费标准

西安用电阶梯收费标准西安市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也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电力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电力资源,西安市实行了用电阶梯收费制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西安用电阶梯收费标准。
首先,对于居民用户来说,西安市实行的是三阶梯电价政策。
具体来说,每户居民每月用电在150度以下的部分,按照0.538元/度的价格计费;150度至400度部分,按照0.630元/度的价格计费;超过400度的部分,按照0.858元/度的价格计费。
这种阶梯收费制度,可以激励居民节约用电,同时也可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用电负担。
其次,对于非居民用户来说,西安市实行的是四阶梯电价政策。
具体来说,每户非居民用户每月用电在500度以下的部分,按照0.538元/度的价格计费;500度至1000度部分,按照0.630元/度的价格计费;1000度至3000度部分,按照0.858元/度的价格计费;超过3000度的部分,按照1.008元/度的价格计费。
这种阶梯收费制度,可以鼓励非居民用户采取节约用电措施,降低用电成本,同时也可以促进能源资源的合理利用。
再次,对于大工业和商业用户来说,西安市实行的是五阶梯电价政策。
具体来说,每户大工业和商业用户每月用电在5000度以下的部分,按照0.538元/度的价格计费;5000度至1万度部分,按照0.630元/度的价格计费;1万度至2万度部分,按照0.858元/度的价格计费;2万度至5万度部分,按照1.008元/度的价格计费;超过5万度的部分,按照1.308元/度的价格计费。
这种阶梯收费制度,可以引导大工业和商业用户优化生产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西安市的用电阶梯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推动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同时,政府也鼓励居民和企业采取节约用电的措施,通过科技手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共同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
综上所述,西安用电阶梯收费标准是一项有利于促进节约用电、优化能源结构的政策举措。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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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7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陕西电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陕西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执行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及新投产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72元(含税,下同),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其他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52分钱。
有关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四。
(二)渭河发电有限公司基数内上网电量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89分钱。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一)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14分钱。
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提高,调价金额由其他用户承担。
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三。
(二)宁强、略阳、勉县及宝鸡市陈仓区各类用电(不含居民生活用电)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2.54分钱,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
(三)陕西神东营业区内(不含神东煤炭公司)各类用户用电价格按照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执行。
神东煤炭公司与榆林供电公司的结算价格提高为每千瓦时0.5512元。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1.1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至今,已经有22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标杆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情况。
这22省的燃煤标杆电价提高了0.14-2.28分/kWh,如下表所示。
1.2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未调整省份的燃煤标杆电价,如下表所示。
2.销售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省份的销售电价有所调整,调整电价省份见下表。
截止到目前(8月17日)未调整销售电价省份见下表。
2.1新疆2015年4月14日,新疆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
自2015年4月15日执行。
2.2青海青海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2.3甘肃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510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2.4江苏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2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5内蒙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6安徽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6]1号)。
陕西省供电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公示表

陕西省供电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公示表
单位:元
注:上表所列费用为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用,发生的交通(台班)费按照以下标准据实收取:
1、台班费:服务过程中需要动用车辆运送设备、人员的,
按实际使用的车辆收取台班费,标准为480/台班。
用户
提供交通工具的,不收台班费。
2、交通费:服务过程中不需要车辆运送设备、人员的,按
照单程服务距离计算交通费,标准如下:5公里以内10
元/次;5-10公里15元/次;10-15公里25元/次;15-20
公里35元/次;20-25公里45元/次;25-30公里55元/次;
30公里以上60元/次。
服务项目需工作人员三人以内的
按上述标准计算交通费;超过三人的加倍收取。
3、居民用户复电、移(换)表、故障抢修免收交通费。
4、此表依据陕价价发〔2009〕106号文件制作。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1.07•【字号】陕价管调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管调发[2003]1号2003年1月7日)各设区市(不含榆林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电力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农电局,各有关电厂: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疏导陕西省电价矛盾的通知》(计价格[2002]26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上网电价1、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要求,将网内有关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为: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宝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略阳电厂(4#、5#机组)0 .27元,地方小水电、小火电0.26元。
2、核定新投和改制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国华神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0.302元,杨凌燃机热电厂0.40元,秦岭(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0.23元,石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郎坝水力发电公司0.27元。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对应的上网结算电量见附件七。
二、为解决以上电价矛盾和新建电网送变电工程还本付息等问题,在清理原有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将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元(含税)。
调整后的电网销售电价见附件一、二。
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三、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后,峰谷分时电价、趸售电价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三、四、五。
按照国家计委要求,这次销售电价调整后,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由省上统一下达。
各市、县价格水平详见附件六。
四、调整后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均从2003年元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陕西阶梯电价标准

陕西阶梯电价标准陕西阶梯电价标准是指根据居民用电量不同,电力公司对不同居民家庭的电费定价不同的一种电价制度。
根据陕西省电力公司的规定,居民家庭的电费价格一般分为阶梯电价制和单一电价制。
陕西省电力公司对于居民家庭的电费计价采用了阶梯电价制,该制度根据每户家庭的用电量不同,将用电量分为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都有相应的电价标准。
这种分级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鼓励节约用电,提高居民用电的经济性。
根据陕西省电力公司的规定,居民家庭的阶梯电价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第一阶梯电价:每户用电量在150度及以下的部分按照0.4元/度计费;第二阶梯电价:每户用电量在151度至300度之间的部分按照0.5元/度计费;第三阶梯电价:每户用电量在301度至500度之间的部分按照0.7元/度计费;第四阶梯电价:每户用电量在501度至800度之间的部分按照0.8元/度计费;第五阶梯电价:每户用电量在801度及以上的部分按照0.9元/度计费。
以上电价标准只针对居民家庭的用电量计费,对于非居民用电,陕西省电力公司的计费标准有所不同。
居民家庭用电的计费方式一般为月结,每月的电费根据上月的用电量来计算。
按照以上阶梯电价标准,居民家庭可以根据自己的用电量来估算每月的电费。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低保户、农村居民家庭和学生宿舍等特殊群体,陕西省电力公司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这些特殊群体的电费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以减轻他们的用电负担。
阶梯电价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鼓励人们节约用电,提高能源消耗的效率。
通过分级定价,陕西省电力公司可以给予居民家庭在用电量低的情况下较低的电价,鼓励他们合理使用电力,避免浪费资源。
同样的,对于高用电量的家庭,采用较高的电价,可以激励他们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从经济角度来看,阶梯电价制度能够使用电量较少的居民享受到较低的电价,进而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
而对于用电量较高的居民家庭,尽管电价较高,但可以通过控制用电量来降低电费支出,从而达到节约用电、降低用电成本的目的。
2023年西安阶梯电价标准

2023年西安阶梯电价标准
一、电费收费标准
根据西安市物价局相关规定,居民生活用电采取阶梯电价制度。
阶梯电价按年度结算,电量分档和电价标准根据阶梯式电价实施方案执行。
二、分时电价
1. 峰谷分时电价:根据用电高峰期和低谷期分别实行不同的电价,用电高峰期实行高电价,用电低谷期实行低电价。
峰谷分时电价适用于对电力用户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
2. 季节性分时电价:根据不同季节用电需求的变化,在峰谷分时电价的基础上,实行季节性分时电价。
三、阶梯电价
1. 第一档电量:不超过240度的用电量,执行现行电价标准。
2. 第二档电量:超过240度但不超过400度的用电量,按照基本电价加价50%执行。
3. 第三档电量:超过400度的用电量,按照基本电价加价100%执行。
4. 居民阶梯电价以年为周期进行结算,执行范围为当年用电量超过240度的用户。
5. 对于家庭户籍人口在5人(含5人)以上的居民客户,可向供电部门申请一户多人口阶梯电量政策。
政策规定,每增加1人,一户多人口用户每月用电量超过第一阶梯电量100度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电量价格;超过第二阶梯电量100度的部分按照第三阶梯电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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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
(已开征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
单位:元/千瓦
备注:1、执行依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09]133号);
2、本电价表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商业、非普工业和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类别;
3、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八类高耗能产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文件之规定,执行差别电价;
4、宁强、略阳、勉县和宝鸡市陈仓区用电价格在陕价价发[2006]98号文件基础上,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提高3.62分钱,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每千瓦时提高3.92分钱,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提高3.82分钱;商业、非普工业和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类别,在本表所列价格基础上扣减4.23分钱,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