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虚开发票的认定、依据及后果
会计实务:关于虚开发票的界定和处罚方式

关于虚开发票的界定和处罚方式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虚开发票行为和处罚方式如下:
一、虚开发票行为的界定
行为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货物运输发票等,也包括一般的普通发票;且无论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真发票,还是伪
造的假发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构成虚开行为。
二、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
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构成犯罪的标准、罪名及刑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如何认定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如何认定一、适用本款的法定条件1.行为要件。
适用本款须具备“虚开”和“骗取税款”两个行为。
前者是行为人实施特定骗税行为的基础和前提,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方式。
后者“骗税行为”是指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应纳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并直接导致国家税款被骗取的行为。
2.结果要件。
适用本款须同时具备“国家税款被骗取”和“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两个结果,且均须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要求。
3.数额要件。
适用本款应考查三个数额:(1)虚开数额。
刑法对此并未明示,属于隐含的数额要件。
因刑法将适用本款结果要件中的“骗取国家税款”设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而基于本罪“虚开”和“骗税”行为的内在逻辑联系,没有虚开难以实现骗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是以行为人所虚开的发票数额达到或超过此特别巨大数额为标准的。
(2)骗税数额。
刑法规定了须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要求。
其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为100万元以上。
(3)损失数额。
根据立法规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是适用本款所必须具备的后果要件,这一要件与“骗税行为数额”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表面上看,二者都表示国家税款已被骗取,但是被“骗取”并不等于“损失”,因为被“骗取”后,因骗税人之悔改主动退出所骗取税款,或者在侦查终结前“国家损失”被部分或全部追回,其“损失”的数额就会小于“骗取”的税额。
因而,前述司法解释将“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规定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
二、适用本款法定刑的犯罪形式1.由同一犯罪主体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第2款规定法定刑的情形同一行为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利用该发票进行税款抵扣或者出口退税款的骗取行为的,符合结果条件时应当适用本款规定。
对于由同一主体实施的虚开和骗税行为,由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专用发票的功能和操作原理所决定,“为他人”虚开的发票作为开票人的“自己”根本无法实施抵扣,而只能由作为受票方的“他人”进行抵扣税款或者骗税,因此,对于由同一犯罪主体实施应当适用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法定刑的,其“虚开”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人。
会计干货之虚开也是坑虚开的尾巴是怎样被踩到的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虚开也是坑:虚开的尾巴是怎样被踩到的?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个技术活,一般都涉及复杂的资金往来和事先布局。
虚开者一般都有较高的智商和专业知识,虽然被发现的后果很严重(判刑),但是较高的风险伴随着极高的收益,虚开者往往乐此不彼。
那虚开是怎样被发现的呢?本人想结合收集到的案例说说虚开的尾巴是怎样被踩到的。
一、祸起萧墙,熟人举报
一般来讲,如果从进出货、财务、税务等整个流程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假,外人很难发现。
但如果内部熟人举报,比如开票人员或财务举报,则神仙也救不你了。
最近比较狗血的是:新三板上市公司:芜湖市科阳电热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科阳新材:835098)参与虚开的会计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上演了一部迷途知返·无间道大戏。
最后结果是:科阳新材被判处罚金12万元并被没收抵扣的税款234669.02元;会计判刑两年(缓刑两年)。
内部人也不可靠啊。
二、家贼难防,防不胜防
通常情况下,企业财务人员都是老板比较信任的主儿,从给政府领导送送卡、外出吃饭签签单,到给小蜜租租房子,除了自己的贴身司机外,就财务好办事、值得信任。
可防不胜防的是,财务人员也有吃不饱的时候,心眼儿活络的人,也有动发票的主意的。
这不,据媒体报道,湖南邵阳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税务会计戴某伙同他人,将东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往多家实际上并没有货物流通和资金往来的客户公司,并从中拿取票面金额1.2%或0.75%。
会计干货之环开、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底怎么处罚需要锒铛入狱颐养天年

会计实务-环开、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底怎么处罚?需要锒铛入狱颐养天年?试摘网上一文探讨之:如果几个企业只是出于虚增销售额的目的, 相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事实上并没有对国家税款造成任何损失, 对于这种虚开发票行为, 税务机关应该如何定性与处罚?2014年初, 甲市国税局稽查局在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 A公司为了满足在银行开具承兑汇票和做大销售额的需求, 与B公司和C 公司商定:三个公司之间相互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先由B公司开给A公司, 然后由A公司开给C公司, 再由C公司开给B公司。
三方之间事实上并没有货物交易, 只是相互开具发票并将涉及资金走账。
稽查人员查实:在2011年5月~2012年6月期间, 上述三方之间以这样的方式共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百份, 涉案税额达千万元, 有关销项税额均已经做申报处理。
他们的基本做法是:A公司从B公司取得进项发票, 于同日开票给C公司, C 公司再立即开具给B公司。
有关收付款项, 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实现。
然而, 涉及票款一直未结清。
该局依据我国现行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以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认定上述三家公司对开环开发票行为的性质是虚开发票, 对其各处罚款30万元, 不允许涉案企业对接受虚开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做抵扣。
我们来探讨一下:1、2016年营改增总局对财税(2016)36号文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视频讲解时, 36号有这么个表述: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总局领导当时大致这么说:如果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先开票不应当征增值税。
只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但还没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先开票了, 才需要征收增值税。
随后总局货物与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说:ETC充值卡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 其充值取得的发票, 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也即是开票方开了票, 但不需要交增值税, 所以收票方也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只有开票方提供了增值税应税行为, 计提了销项税额此时收票方才能计算抵扣增值税。
虚开发票罪的认定标准(2018年)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虚开发票罪的认定标准(2018年)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接受完成,增值税成为企业主要交纳的税费,企业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需要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以便用于扣税,而虚开税票可以进行套利,那么虚开发票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3年虚开普通发票400万如何认定罪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3年虚开普通发票400万如何认定罪增值税发票是在进行商业活动时,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非常重要的,在实践是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那么3年虚开普通发票400万如何认定罪?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3年虚开普通发票400万怎么认定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会计实务:企业老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什么责任

企业老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什么责任有会员在群里问:如果企业老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什么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虚开发票进行了定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以上规定,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上,应该有以下特征:介绍、参与、收益。
如果企业老板虚开专用发票,财务人员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财务人员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人员(兼职会计不做讨论),负责企业物流、资金流等企业运营的详细资料的整理与管理。
企业老板虚开专用发票,往往需要财务人员在财务核算时,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账、物、资金的调整修饰,以达到掩盖老板虚开专用发票的事实。
如果企业财务人员硬要说无参与、不知情,常理上说不过去。
当然,财务人员是否知情,这个在证据上不好认定。
但一旦财务人员面临企业老板虚开发票的情况,在税务机关问询调查时,一定要积极配合,严谨回答,以避免对一个自己本身“无介绍、无参与、无收益”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毕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此文规定,财务人员是“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人员,一旦企业老板有了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说财务人员一点责任没有,也是不合理的。
虚开发票的坏处

1、虚开发票提前确认了收入,相应的销项税额增加,进项税额不变,使公司提前多交了增值税,影响了公司的流动资金,使公司对多交税的这笔资金失去投资或收益价值,多交的税款自然会减少企业的资金,造成公司利润减少。
2、提前确认收入后,对销售业务或相应的人员,奖励的奖金也提前支出,使公司失去了这笔资金投资和利用,失去了时间价值。
3、提前确认收入的金额,和公司仓库的存货金额,严重不成比例。
造成财务在核算产成品时成本不准确,毛利率不准确,进而造成产品的实际利润也不准确。
4、提前确认收入后,对应的客户因部分产品没收到等原因,会使客户增加付款期限,进而使公司货款回笼账期增加,影响了公司的现金流。
5、虚开发票提前确认收入违反了国家有关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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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的认定、依据及后果
一、认定
(一)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认定
(1)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对于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依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罚。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包括:
(1)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理解:这里指完全没有发生交易。
(2)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有一部分数量或金额不真实。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是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
注意:不是所有的接受虚开都是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具有主动性,是指具有主观故意性的受票人。
明知是虚开而加以接受,不论是主动找别人,还是别人找上门,都是虚开。
2、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行为的认定“善意”的认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3、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