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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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驾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7篇)

车辆驾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7篇)

车辆驾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7篇)车辆驾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7篇)车辆的本义是指古时候本身没有动力的车,用马来牵引叫马车,用人来拉或推叫人力车,后来是指陆地上用轮子转动的交通工具,以下是小编准备的车辆驾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欢迎借鉴参考。

车辆驾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1)一、汽车司机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管理规则。

2、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驾驶时不准吸烟、饮食、谈笑和其他妨碍安全的任何动作,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3、行驶前必须检查车辆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带病出车。

4、行驶前,应检查周围有无障碍物,鸣号起步。

5、在上下乘员时,必须做到停稳开门,关门起步。

6、在行驶中,应随时注意来往行人及车辆动态,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拐弯5公里;车间、库房3公里;叉路口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并鸣号示意。

7、停车时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乱停乱放,应按指定地点依次停放。

停车后应将钥匙取下,拉紧手刹。

8、在吊车下面装卸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不准在这时检查、修理车辆。

二、车辆修理安全规程1、工作前检查起重设备及工具性能是否良好。

2、修理车辆底盘特别是拆装轮胎时,必须顶稳千斤顶,并垫稳木枕或铁凳。

3、修理铲车等时,必须垫好枕木撑好撑架。

4、试车启动前,应先检查周围环境情况。

在运转时检查故障,须随时注意旋转部位,以防打伤头、手。

5、凡需进行试车,必须由持证人员驾驶,试刹车时,必须思想集中,注意车前行人、堆物,并看清车后有无车辆。

无驾驶证的修理人员,不准开动各种车辆。

只准原地发动。

6、试高压火花时不准在加注机油入口处,以防失火。

7、油路系统发生故障时,汽油不准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软管直接注入化油器发动引擎。

8、车辆进行试车时严禁带人,驾驶室两旁不准站人,车辆未停妥,严禁上下。

9、凡在夜晚途中修理抛锚车辆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10、车辆须气割、烧焊动明火时,事先要采取防火措施。

行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行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行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车安全管理,保障行车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和行车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车安全责任制,确保行车安全。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行车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公司的行车安全管理工作。

行车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设立行车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行车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本部门、本分支机构的行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车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行车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行车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三、车辆管理第七条车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第八条车辆应配备必要的行车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九条车辆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条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路线、班次、时间进行运营,严禁违规行驶。

四、行车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安全行车距离,注意观察道路情况,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严格按照车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章操作、疲劳驾驶、酒后驾驶。

第十三条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保持通讯设备畅通,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行车过程中,乘客应遵守乘车规定,不得影响驾驶员正常驾驶,不得随意改变座位。

第十五条驾驶员和乘客应共同维护车辆整洁,不得在车内吸烟、乱扔垃圾。

五、安全培训与教育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七条公司应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驾驶员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十八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练等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行车人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行车人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行车人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车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工作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交通运输工作的行车人员,包括驾驶员、调度员、检修人员等。

第三条行车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做到心中有规矩、行动有章法,从而提高交通安全水平,确保自身安全和乘客安全。

第四条交通部门应加强对行车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章行车人员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行车人员应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知识,能够熟练操作所驾驶的车辆,保证行车稳定和安全。

第六条行车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时刻维护交通秩序,确保自身和乘客的安全。

第七条行车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心态和工作状态,不得饮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或违反交通规则。

第八条行车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调度指挥,积极配合车辆检修维护,维护车辆正常运行。

第三章行车人员的安全管理第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对行车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行车人员在驾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闯红灯、疲劳驾驶或者使用手机等影响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行车人员应随时保持对车况的监测,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如发现异常及时报修。

第十二条行车人员在遇到交通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应冷静应对,及时报警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行车人员在乘客上车前应核实乘客身份信息,保障乘客安全,不得载客超员或者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第四章管理责任第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车人员的监督管理,不断加强对其安全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五条各运输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行车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交通规则、安全规定或者交通事故责任准则的行车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罚或者整改,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行车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行车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行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特种设备行车的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1.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特种设备行车(以下简称“行车”)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行车使用规定2.1 行车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操作证,严禁无证操作。

2.2 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应检查行车各部件是否完好,安全装置是否有效。

2.3 行车启动前,应确认行车轨道无障碍物,周围无闲杂人员。

2.4 行车运行中,操作人员应集中注意力,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

2.5 严禁超载使用行车,严禁使用行车进行非正常操作。

第三章行车维护保养3.1 行车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2 维护保养工作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

3.3 行车的维护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安全管理4.1 公司应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行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4.2 应制定行车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3 行车使用单位应建立行车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章事故处理5.1 发生行车事故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

5.2 行车事故应按照公司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并记录事故详情。

5.3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附则6.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6.2 对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审议通过。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行车工的安全规章制度(3篇)

行车工的安全规章制度(3篇)

行车工的安全规章制度(3篇)行车工的安全规章制度(精选3篇)行车工的安全规章制度篇1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增强运行工区驾乘人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制订本制度。

1安全行车规定1.1驾驶员安全行车规定1.1.1工区所有车辆的驾驶人员(含操作队值班车辆)均应由公司批准的具有驾驶资质的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得驾驶工区机动车辆。

1.1.2驾驶人员应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1.1.3操作队值班车辆驾驶人员应服从驾驶班班长、操作队队长、当值值班长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做到出车及时、驾驶安全;工区生产用车驾驶人员应服从驾驶班班长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不得私自出车;1.1.4操作队值班车辆应履行车辆每日交接手续,确保油料充足,车况良好,不符合车辆交接条件的,接班人员应及时指出,并向驾驶班班长汇报。

1.1.5驾驶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工区、操作队组织的安全教育及有关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1.1.6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1.1.7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

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1.1.8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

1.1.9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位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位车辆。

1.1.10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

1.1.11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

1.1.12禁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1.1.13车辆的出行执行派车单制度。

1.1.14驾驶班应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行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行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车安全管理,保障行车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车辆、驾驶员及所有参与行车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行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行车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行车安全责任,加强行车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行车安全意识。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车辆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六条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安全锤、反光镜、警示标志等,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七条车辆应当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性能稳定,避免因车辆故障导致事故发生。

第八条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车辆整洁,不得随意改装车辆。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九条驾驶员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第十条驾驶员应当参加行车安全教育培训,了解行车安全知识,提高行车安全技能。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条件符合驾驶要求。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当遵守车辆使用规定,不得将车辆交由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第四章行车安全管理第十四条行车前,驾驶员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确认车辆安全状况良好。

第十五条行车过程中,驾驶员应当保持注意力集中,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观察路况,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驾驶员应当保持车辆行驶速度适中,不得随意变更车道,不得在超车道上长时间停车。

第十七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不得闯红灯、逆行、违章停车。

第十八条驾驶员应当注意车辆周围环境,确保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遇到突发情况,驾驶员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乘客和自身安全。

行车组织的基本规章制度

行车组织的基本规章制度

行车组织的基本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车组织秩序,确保行车安全,保护乘车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行车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行车组织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证行车秩序,提高服务水平,保障行车安全。

第三条行车组织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的线路和运行时刻,组织乘车人员使用交通工具进行出行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行车组织应当遵守运输安全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章行车组织的管理机构第五条行车组织设立管理机构,由负责行车安排和指挥的专职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行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车组织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车辆、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乘车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行车组织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行车计划和调度工作。

第八条行车组织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条行车组织的管理机构应当培训和考核行车人员,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行车组织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行车事故和紧急情况,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理,保障乘车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行车组织的服务准则第十一条行车组织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确保乘车人员的安全出行和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行车组织应当加强“四个意识”的教育,提高乘车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减少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行车组织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遵守信号灯、不超速,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行车组织应当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保证车辆设备完好,提高乘车人员的舒适度和安全感。

第十五条行车组织应当规范员工着装和仪容仪表,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文明服务形象,弘扬社会主义荣誉。

第十六条行车组织应当严格遵守运输服务协议,不得改变线路、停靠站点和运行时刻,保证乘车人员的出行权益。

行车组织基本规章制度

行车组织基本规章制度

行车组织基本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车组织活动,保障行车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从事行车组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行车组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注重安全文明,积极保护环境。

第四条行车组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章由行车组织单位制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行车组织活动应当遵循“保护环境、安全第一、互相尊重、合作共赢”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行车组织活动的具体规则由行车组织单位另行制定并通知参与人员。

第二章:行车组织活动的要求第八条行车组织活动应当具备行车资质,保证车辆和驾驶员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条行车组织活动应当确保车辆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行车组织活动应当保证参与者的人身安全,不得发生任何意外事故。

第十一条行车组织活动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不得违法乱纪。

第十二条行车组织活动应当依法申报,取得行车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行车组织活动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员,并进行安全演练,以确保参与者的安全。

第三章:行车组织活动的流程第十四条参与行车组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报名,经审核后方可参与。

第十五条行车组织活动应当定期举办,不得擅自更改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十六条行车组织活动应当确定起点和终点,并规划行车路线。

第十七条行车组织活动应当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行车组织活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

第四章:行车组织活动的责任第十九条行车组织单位应当承担对参与者安全的责任,确保参与者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行车组织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员,确保活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行车组织单位应当配备完善的急救设备,并进行相关培训。

第二十二条参与行车组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行车组织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确保活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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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规章制度
【篇一:行车操作规章制度】
电动单梁起重机操作规章制度
为确保公司电动单梁起重机(简称行车)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车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行车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国家规定的部门考核合格特证上岗,无证
人员不准独立操作。

2、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

3、严守工作岗位。

4、随时注意行车运行情况,如发现问题或故障状态,应及时报告车间领导,严禁带
故障运行。

5、做好行车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6、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操作技能水平。

7、配合维修人员做好行车修理工作。

二行车交接班制度
行车操作人员应实事求是填写包括当班工作情况,设备状态,故障处理,异常现象及检查结果内容的工作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确保行车安全运行和接班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

.行车工作完毕,交班操作人员应做到;
1、将空钩起升到2米以上高度,防止人碰到。

2、真实填写当日工作记录和需要交接的有关内容。

3、做好当面交班和书面工作。

接班操作人员应做到;
1、认真听取交班工作人员口头交接和仔细查阅交班记录。

2、按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做好运行前检查工作;至少应检查。

a、行车上电动葫芦运转系统是否灵活可靠,制动性能是否良好。

b、圈筒钢丝绳排列是否正确,整齐。

c、使用前进行空载运检查,特别是限位开关等是否安全可靠,如有问题修复后
方可操作使用。

3、双方对交接内容,记录确认无误后,共同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后,交接人员才
能离岗位。

三行车安全技术规程
1、行车大梁左右侧面明显部位,必须有从地面看得清楚的载荷质量
标牌
2、行车禁此超负荷使用,"超重报警器” 提示时,应卸掉超重部份
货物方可操作运行。

3、必须处在垂直位置时升重物,禁此斜拉歪吊。

4、禁此起吊埋在地下或冰冻结在它物上的重物,禁此用吊具拖拉车辆。

5、行车工作时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行车轨道及大梁架上。

6、吊运的物体应在安全通道上运行,在没有障碍的线路上运行时,
吊具或重物的
底面必须起升到离开工作面2米以上。

7、禁止吊运重物从人头上越过,禁止任何人到重物下面工作,禁止
利用行车运送
或起升人员。

8、吊具处在下限极限位置时,卷筒上除固定用钢丝绳外,还应有两
至三圈以上的安
全绳。

9、提升液态金属,有害液体或重物时,不论重量多少,均必须先提
升200至300
毫米,验证制动器工作可靠再正式提升。

10、行车上的制动器没有调好,则禁止工作。

禁止开行车碰撞相邻
行车。

11、在正常情况下,不应依靠各限位开关作为停车之用。

12、到行车上进行检查丶修理时行车电源必须断电,并在电源开关
处挂上(有人工
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并在被修理行车两侧设上阻挡器或有专人
负责守卫看管, 以防邻机碰撞。

13、必须带电修理时,应戴上橡胶手套和穿上绝缘鞋,并使用绝缘
手柄工具。

14、修理用的照明灯电压在36伏及以下。

15、有可能产生的导电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

16、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
a、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b、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c、吊索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d、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e、歪拉斜挂不吊;
f、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件的不吊;
g、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i、埋在地下的物件未采取措施不拔吊;
j、违章指挥不吊;
17, 每个月对行车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技术检查,对有碍安全即时处理,并对检查情
况在操作记录表上记录完整。

【篇二:行车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行车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行车的正确使用与大家的人身安全息息相关,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
照以下规定认真执行:
1、使用行车前,必须确保行车符合安全使用条件。

如按钮装置、
起升、下降、左右运行动作是否灵敏、准确等,另应当确保索具、
锁扣等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应注意现场吊运环境,避免给人员、物件、设施带来意外损害。

尤其注意吊装大物件时,一定要确保人、物安全。

3、注意选择合适长度的索具进行吊装作业,避免绳索过长或过短。

4、正常情况下,严禁用限位、急停、反向操作来控制行车停止。

5、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

①超过额定载荷不吊;
②指挥信号不明、光线暗淡、起吊重量不明不吊;
③行车栓挂工件直接加工不吊;
④吊绳和附件捆扎不牢、不符合要求不吊;
⑤斜拉斜挂不吊;
⑥工件上站人或者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件不吊;
⑦氧气瓶、乙炔、与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武平不吊;
⑧带有棱角货物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保护措施不吊;
⑨埋在地下或者水中的物件不拔吊;
⑩对于违章指挥,行车工有权给予不吊;
6、限位器不允许当作行程开关反复使用,此操作容易造成限位装
置失效,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7、严禁大小车及上下车三线同时使用。

8、禁止用手柄线牵拉其他物体、调整吊物方位。

9、行车不用时,应将起升机构停至车间一侧且勿将手柄放于地上
以避免压损,挂钩应高于2米。

10、禁止用行车提拉压于重物下的物件,此操作容易造成不可控的
情况出现。

11、请不要过度点动操作,此操作容易造成电机等部位紧固连接松
动及刹车端轴断裂。

12、应保证通往行车开关电源的通道通畅,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够及
时关闭电源,车间所有人员都应当知悉开关位置。

13、各车间、班组负责人每天上班作业之前要对行车的完好状况进
行确认,机修班每周对行车的完好状况进行确认并记录。

14、当行车出现使用问题时,应当立即断电、悬挂禁止使用的标志,告知相关负责人员处理,避免出现严重后果。

【篇三: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车队管理,保证行车安全,确保完成运输任务,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安全行车制度
1、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交通法》及厂区、港区、堆场、仓库的有关规定,不超速行驶和乱停乱放。

如造成车辆
被扣或被盗一切损失由驾驶员自己承担,并承担因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2、驾驶员要保持精力充沛和清醒的头脑,谨慎驾驶,全面了解车辆
的性能“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如因司机的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司
机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其他经济损失。

3、司机严禁酒后驾驶。

不得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转借他用
一经查实,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1000—5000元的罚款。

或交公安机关处理。

由此而造成交通事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司机未经请假,擅自脱离岗位,罚款500元人民币,因病不能
上班,又未请假时间超过一个月,公司予以辞退。

二、机械安全
1、司机出车前和行车途中,必须检查车辆的机油,水,轮胎气压和制动系统,转向系统,传动轴,螺丝等是否安全。

无误的情况下方可行车。

2、发现车辆故障及时排出或向车队长报告,以免造成车辆损坏。

严禁车辆带病作业。

3、适时对车辆进行保养,建立台账详细记录每台车的车况。

包括保养
的部位、时间,保持车况良好。

4、司机应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冷车起动时严禁轰大油门,应怠速运转3.5分钟。

行车中,尽量避免急加速,急刹车,打死方向等不良行为,减少车辆磨损、降低车辆消耗。

5、车辆损坏经查明属司机操作不当造成的,司机必须承担全部维修费和车辆的误工费。

6、随车的主车拖板证件以及港运通,司机需认真保管好。

如有遗失除责令其赔偿外,另处以500元罚款。

司机下班后,必须锁好方向锁,关闭电闸。

确认停车位置安全方可离开。

当天,当班的闸口票油票必须全部交清,如有遗失从司机工资扣除。

三、事故处理和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制度。

司机驾驶汽车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向车队长报告,保护好现场,查清事故的原因,分清事故的责任。

做到出车检查进厂检修。

按四不放过的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3)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4)事故责任人未接受处理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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