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
高速公路的通行规则

总之,高速公路的通行规则是为了确保道路的安全和 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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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这些规则不仅是对自己和其他人的安全负责,也 是对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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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格控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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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入口处:车辆必须遵守 交通信号灯和标志,按照
规定的速度和车道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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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口处:车辆必须提前 选择出口车道,减速并观 察交通情况,确保安全驶
出高速公路
2
车道使用
高速公路一般分为车道、应 急车道和硬路肩
不同类型车辆应使用不同的车道
3
速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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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有限速标志:所 有车辆必须遵守这些标志所 规定的最快速度限制。超速 行驶可能导致事故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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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在高速公路上禁止倒 车、逆行、掉头等行 为:这些行为可能导 致严重的交通事故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 停车、上下乘客或 装卸货物:除非在 指定的停车场或服
务区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 穿越或横穿车道: 除非在人行横道或
过街设施处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 超载或运输危险品 等行为:这些行为 可能对其他车辆和
道路造成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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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通行规则
在夜间、恶劣天气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
车辆应开启相应的灯光设备,以便其他车辆和行人能够识别和避 免碰撞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
应保持车辆的安全系统和设备处于良好立即离开车道并在安全的地方 停车
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或交通事故
02
在某些地区或特定条件下: 如雾、雨、雪等恶劣天气, 或道路维修等情况下,高速 公路可能会暂时关闭或限速
城市交通安全规范人行道和过街设施的规定要求

城市交通安全规范人行道和过街设施的规定要求在城市交通中,人行道和过街设施的规范设置对于行人的安全至关重要。
为确保行人能够安全通行于城市道路,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以提高城市交通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一、人行道规定要求1. 宽度要求:根据不同的道路类型和交通流量,人行道应设置合理的宽度。
一般情况下,城市主干道的人行道宽度应不低于2.5米,次干道和支路的人行道宽度应不低于1.8米,背街小巷的人行道宽度应不低于1.2米。
2. 坡度要求:人行道的坡度应平缓,以方便行人的步行。
坡度设置应符合地面排水要求,并保证行人的安全和舒适。
3. 平整要求:人行道表面应平整、无杂物,并保持良好的防滑性,以减少行人摔倒的风险。
4. 障碍物要求:人行道上不得设置障碍物,如广告牌、垃圾箱等,以确保行人的通行畅顺和安全。
5. 绿化要求:人行道两侧可以设置绿化带或者行道树,但需注意不应影响行人的通行,并保持良好的视线和照明条件。
二、过街设施规定要求1. 斑马线规定:城市道路上应设置斑马线,用以标识行人过街的地点。
斑马线应有清晰、明显的标识,并配备明亮的照明设施,方便行人夜间通行。
2. 交通信号灯要求:在交通繁忙的路口或者人流密集的地段,应设置交通信号灯。
信号灯应设置合理的倒计时灯,并与行人的通行步行速度相适应,以确保行人安全过街。
3. 人行天桥与地下通道:对于交通量较大、车辆速度较快的道路或者市中心区域,可以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为行人提供安全、便利的通行方式。
4. 提升设施无障碍要求: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如坡道、扶手等,以提高其通行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5. 警示标志要求:在人行道和过街设施附近,应设置合适的警示标志,提醒行人注意交通安全,警示车辆减速。
综上所述,城市交通安全规范人行道和过街设施的规定要求是为了保障行人的安全和便利性。
通过设置合理的人行道宽度、坡道、清晰的斑马线以及交通信号灯等设施,提高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通行能力。
小区车辆通行规则

小区车辆通行规则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在小区内越来越常见。
为了确保小区内道路的安全、畅通,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制定一套合理、明确的小区车辆通行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车辆进出小区管理1、车辆入口与出口应分别设置,并设立明显的标识。
入口处应安装车辆识别系统或门禁设施,以识别业主车辆和访客车辆。
2、业主车辆需提前在物业管理处登记车辆信息,包括车牌号、车型、颜色等,以便系统识别和顺利通行。
3、访客车辆进入小区时,应在入口处登记相关信息,包括访客姓名、被访业主房号、车牌号、预计停留时间等,并领取临时通行证。
4、严禁非法车辆、无牌无证车辆进入小区。
对于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和批准方可进入。
二、小区内道路通行规则1、小区内道路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识和标线,包括限速标志、让行标志、禁止停车标线等。
2、车辆在小区内行驶应严格遵守交通标识和标线的指示,限速行驶,一般不得超过 20 公里/小时。
3、车辆应靠右行驶,不得逆行。
在弯道、路口等视线不良的地方应减速慢行,注意避让行人。
4、小区内道路狭窄,车辆在会车时应相互礼让,避免发生刮擦和碰撞事故。
三、停车位管理1、小区内应合理规划停车位,包括地下停车位、地面停车位和临时停车位。
停车位应标明编号和所属区域。
2、业主车辆应停放在自己购买或租赁的固定停车位上,不得占用他人停车位。
3、访客车辆应停放在临时停车位上,不得随意停放。
临时停车位一般设置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如道路一侧或广场等地。
4、对于未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物业管理处有权进行劝阻和纠正。
对于多次违规或拒不改正的车辆,可采取锁车、拖车等措施,并对车主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消防通道管理1、小区内的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严禁任何车辆和障碍物占用。
2、消防通道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标线,标明“消防通道,严禁占用”等字样。
3、物业管理处应定期对消防通道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畅通。
对于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应及时发现并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摘要: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概述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四章内容概述三、第四章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四、第四章关于道路通行条件的具体规定五、第四章关于道路通行规则的具体规定六、第四章关于道路通行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七、第四章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八、第四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专门法律,旨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第四章“道路通行”是该法的核心章节之一,对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条件、规则、行为禁止性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四章首先明确了道路通行的基本原则,即安全、有序、畅通。
在此基础上,对道路通行条件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道路的设计标准、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
在道路通行规则方面,第四章明确了车辆、行人、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的基本规则,如右侧通行、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等。
此外,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管理、车辆登记、强制保险等也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还列举了道路通行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包括禁止酒后驾车、禁止超速、禁止疲劳驾驶、禁止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上路等。
这些规定旨在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第四章明确了交通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程序。
这有助于维护事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得到公正、快速的处理。
最后,第四章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标准。
这有助于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引导人们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通行规则

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的路口基本上都可以 掉头,但也要视马路的宽度而定。很多马路 虽然没有禁止掉头的标志,但由于路面过窄, 掉头容易造成交通堵塞,所以这种情况下是 不能掉头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与对面来车 或过马路行人的事故,掉头车辆要负全责。
• 紧急停车带禁止停车
路边紧急停车带是车辆发生事故时等待救援的通道,通常是禁止行车的。
• 判定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 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测》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 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
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危险
实例三: 有地方法律规定:电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但多数骑车人不知道这一规定,而且也不想遵守,超速行驶,造成诸
多交通事故。
除上述违法行为外,随意变更车道、占用机动车道、
逆行,也是电动车登记备案以来发生交通事故的主 要原因。
(二)酒驾害处多
• 酒后驾驶屡禁不止的原因
根据调查表明:
40%的酒后驾车者“过高地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 ,总想用酒 后驾车来“炫耀”自己的技术。 27%的酒后驾车者是“安全意识不强” 。 33%酒后驾驶者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从来没有 出过事,也没有被抓过,而且也经常看到其他人酒后驾驶, 于是便侥幸酒后驾驶
《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临时
标志牌,驾驶人应当随时携带临时登记证,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据交 警部门介绍,由于设计原因,该桥是不允许电动车行驶的,电动车应走桥底。
实例二:电动车“闯”红灯“闯”出祸
电动车主闯红灯被撞,空中翻转三圈落地
道路通行规定及通行条件(华律网)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慢速车道行驶;大客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三)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四)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
第三十五条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二)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准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共汽车、电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顺序行驶。
在未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电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
超越前方车辆时,只准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车道。
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上下站、出租汽车停靠站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点,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在设置出租汽车上下站的地点,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
在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的地点,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或者顺序排队等候。
第三十八条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
2022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版

2022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版2022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版(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闪光告诫信号灯为持续闪灼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经由过程。
第四十三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灼大概一个红灯亮时,表示制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答应车辆、行人通行。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灵活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边为慢速车道。
在快速车道行驶的灵活车应当依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摩托车应当在最右边车道行驶。
有交通标记标明行驶速度的,依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
慢速车道内的灵活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灵活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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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
第一部分道路的基本构造及组成
一、公路的基本组成:
1、路线,是指公路的中线;
2、线形,是指公路中线在空间的结合形状和尺寸;
3、公路中线,是条三维空间曲线,由直线和曲线组成。
公路结构组成包括:
1、路基。
路基是公路的基本结构,是支撑路面结构的基础,与路面共同承受行车荷载的作用,同时承受气候变化和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蚀和影响。
路基结构形式可以分为填方路基、挖方路基和半天班挖路基三种类型;
2、路面。
路面是铺筑在公路路基上与车轮直接接触的结构层,承受和传递车轮荷载,承受磨耗,经受自然气候的侵蚀和影响。
对路面的基本要求是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平整度、抗滑性能等。
路面结构一般由面层、基层、底基层与垫层组成。
3、桥涵。
是指公路跨越水域、沟谷和其它障碍物时修建的构造物。
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单孔跨径小于5米或多孔跨径之和小于8米称为“涵洞”,大于这一规定值称为桥梁。
4、隧道。
公路隧道通常是指建造在山岭、江河、海峡和城市地面下,供车辆通过的工程构造物。
5、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是保证公路功能、保证安全形势的配套设施,是现代公路的重要标志。
公路交通工程主要包括交通安全设施、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四大类。
公路按行政等级可分为:国家公路、省公路、县公路和乡公路(简称为国、省、县、乡道)五个等级。
二、城市道路
是指城镇规划区以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规定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按使用性质,分为4类,即快速交通干道(快速路)、主要交通干道(主干路)、一般道路(次干路)和支路。
第二部分一般规定
(1)、关于车辆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
P6《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1、按顺行方向靠右侧停留;
2、低速置右
3、从左侧掉头
(2)、各行其道的规定
P6《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P6《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P31《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车辆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靠近道路右边通行,机动车在道路中间或者靠近道路中心线右边。
(3)、专用车道的规定
P6《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4)遵守交通信号的规定
P6《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