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项目审批由20多项优化为“一会三函”
北京项目审批由20多项优化为“一会三函”

北京项目审批由20多项优化为“一会三函”今后三年,城市副中心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将原来需要办理的20多个审批事项,优化成“一会三函”4个环节,特别是开工手续门槛由13道减少为4道。
这是本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改革的重大突破,将显著缩短城市副中心道路、停车设施、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及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审批时间。
广渠路二期项目,一条不到12公里的路,8年居然没建成,审批多、审批慢是重要原因之一。
今年是本市第六次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此次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三方面做出较大突破,从原来20多个审批事项优化成“一会三函”4个环节。
“一会”指集体审议决策,“三函”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施工登记意见书。
“需要说明的是,对建设项目来说,这20多个审批事项并未取消,而是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同步办理。
”市审改办强调,经过“一会三函”4个环节,让项目加快启动,加快建设。
此外,本市在交通拥堵、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领域都存在短板,特别是交通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在项目储备、项目规划、道路和管线规划等项目前期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往往影响建设进度。
市审改办透露,为解决这些问题,加快公共服务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本市已研究制定“交通十条”,大力优化公路、城市道路、停车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市政管网等交通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政策解读“一会三函”具体做法“一会”:集体审议决策“并非所有建设项目都适用,而是要经过前期筛选。
”市审改办有关负责人解释,由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各区提出本行业拟纳入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项目,于每年年初汇总相关意见后,制定纳入试点范围的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最终由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三函”旨在优化简化审批手续和环节,解决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慢的问题,加快项目落地1、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即简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启动手续。
按照现有规定,只有确定项目主体,办齐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评、水评等前置审批事项,主管部门批复立项后才能向项目单位拨付前期工作经费,开展勘察设计招投标、设计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但改革后,前期门槛取消,只要是经过上述“一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即可按照立项权限,向项目单位和有关审批单位制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确定项目主体,拨付部分工程费用,并督促项目单位同步开展前期工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京建发〔2019〕435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京建发〔2019〕435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监管体系创新,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要提高重视程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更新观念,夯实责任,将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探索创新监管模式和体系。
二、以施工许可审批分工的原则和标准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即"谁发证、谁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自行核发施工许可项目的监管,并对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培训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制定;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行核发施工许可项目的监管,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工作检查和监督指导。
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范围为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已核发施工许可手续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施工许可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基本信息和进展情况,每月5日前将上月施工许可台账信息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25•【字号】京政办发〔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5日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更加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未直接使用各级公共财政投资进行建设,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地下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功能单一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和厂房。
具体以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清单(见附件)为准。
第三条推行“一网通办”。
上述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全流程在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一站通”服务系统内由区级部门办理;涉及市级部门审批权限的事项,全部下放区级部门。
相关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办理本规定以外的其他审批事项、评估评价事项。
第四条实行“一表式”申请和受理。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需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申请表(包含建设项目备案、伐移树木许可、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报装申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京政办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0日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为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新动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为契机,以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为抓手,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以坚决清除隐性壁垒、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为重点,有效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改革,认真落实纾困惠企政策,着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全力打好营商环境攻坚战,打造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营造更加高效的投资建设环境坚持以告知承诺为基础,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创新投资管理服务方式,按照项目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1.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一是以高效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为目标,健全项目前期统筹推进机制,制定重大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不断精简优化审批程序、审批事项、申报材料。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京政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5〕6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调整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对本市设定市政府部门实施的2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和调整。
其中,取消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将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转为行政许可事项,将1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分别调整为行政确认、备案等事项。
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二、本市再取消9项行政审批事项,同时承接国务院下放的10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3项作为本市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管理,7项纳入本市现有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三、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与衔接工作。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变相审批,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同时要明确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规范审批行为,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
对转为行政许可的事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予以办理。
对调整为行政确认、备案等类别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纳入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本市设定市政府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3项)2.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9项)3.本市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0项)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9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本市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完善,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实施分类管理将建设项目按照实施方式分为三类。
第一类:内部改造项目,可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二类:现状改建项目,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类:新建扩建项目,应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园林绿化许可和施工许可证并联审批。
二、精简审批前置条件在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投标。
取消建设单位办理资金保函或资金到位证明。
各类审批的前置条件和申报材料按照依法、规范、必要的原则,能减则减,不得设置“兜底条款”。
相关部门核发的审批文件由办理部门向其他行政机关推送,实现信息共享,不再要求建设单位反复提交。
三、推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抓手,依托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大力推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电子化。
从施工图纸审查和办理施工许可证入手,逐步扩大网上审批的覆盖率,推进电子签章技术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业务中的应用,实现对项目审批和建设全过程监管。
四、优化完善技术评估环节一是推行区域规划管理。
在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同步开展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等评价工作,各专项成果和评审结论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成果。
已批复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涉及重大规划调整的,一律不再重复开展上述评估审查工作。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16
•【字号】京发改[2013]2703号
•【施行日期】2013.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京发改[2013]27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我委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18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154件(含拟修订文件)、废止26件。
现将保留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2年12月31日)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16日附件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共154件)
(截至2012年12月31日)
备注:文件名称后加*标识的为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后将及时公
布。
附件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共26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23•【字号】京政办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23日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高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为引领,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进一步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全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改革覆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审批和管理体系科学化、标准化。
北京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改革现状及政策建议
经济管理北京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改革现状及政策建议袁钟楚 北京北咨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摘要:近年来,北京市根据国家战略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创新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探索实施了一些项目审批改革举措,在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工程建设项目进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继续用改革的方法加以完善解决。
关键词: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一会三函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24-0017-02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是政府调控经济、引导资金投向、优化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
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北京市根据中央部署,不断创新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探索实施了一些项目审批改革举措,在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工程建设项目进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继续用改革的方法加以完善解决。
一、北京市创新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现状情况为解决长期以来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中存在的时间长、环节多、效率低等问题,北京市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发挥政府投资对城市功能优化调整、高精尖产业布局的引导作用,持续推动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不断取消、合并和下放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推动串联审批向并联审批转变,不断优化完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程序。
1.北京市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历程2002年以来,北京市共开展了七次较为集中的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
第一次改革始于2002年,市政府发布《关于批转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5号),提出以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为基础,采取减、分、并、退、改的办法,实施了“加强主动规划、区分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项目、改变重复审批、建立政府协调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实行并联审批”等举措,精简审批环节、改进审批方式和规范审批流程。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事项清单1.[0100001002000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不含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子项:(1)[01000010120001] 能源类(2)[01000010220001] 城建类(3)[01000010320001] 农林水利类(4)[01000010420001] 交通运输类(5)[01000010520001] 社会事业类(6)[01000010620001] 外商投资类(7)[01000010720001] 境外投资类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政府核准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1号)2.[0100002002000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不含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3.[0100003002000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4.[01000040020001] 乙级、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年第3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5.[01000050020001] 《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本市范围内)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年修订)6.[01100060020001]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子项:(1)[01100060120001] 项目建议书审批(2)[01100060220001]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3)[01100060320001] 初步设计概算审批(4)[01100060420001] 决算审批(5)[01100060520001] 资金申请报告审批(6)[01100060620001]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审批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7.[01100070020001] 年度投资计划办理(不含市政府投资项目)设定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11〕34号)、《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6〕40号)8.[01100080020001]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减免缓审批设定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5号)9.[01100090020001]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10.[01100100020001]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11.[01100110020001] 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设定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关于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及水电站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12.[01100210020001] 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限额以下项目)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初审上报事项清单1.[0110012001000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审设定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19号)2.[01100130010001]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初审子项:(1)[01100130110001] 项目建议书审核(2)[01100130210001] 申请国外贷款项目初审(3)[01100130310001]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初审设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28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3号)3.[01100140010001]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设定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29号)4.[01100150010001]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设定依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5.[01100160010001]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设定依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13号)6.[01100170010001] 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设定依据:《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8年第34号)7.[01100180010001] 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初审设定依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54号》8.[01100190010001] 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预审设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9.[01100200010001] 招标师职业资格认定初审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9号)10.[01100220010001] 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初审设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项目审批由20多项优化为“一会三函”
今后三年,城市副中心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将原来需要办理的20多个审批事项,优化成“一会三函”4个环节,特别是开工手续门槛由13道减少为4道。
这是本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改革的重大突破,将显著缩短城市副中心道路、停车设施、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及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审批时间。
广渠路二期项目,一条不到12公里的路,8年居然没建成,审批多、审批慢是重要原因之一。
今年是本市第六次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此次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三方面做出较大突破,从原来20多个审批事项优化成“一会三函”4个环节。
“一会”指集体审议决策,“三函”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施工登记意见书。
“需要说明的是,对建设项目来说,这20多个审批事项并未取消,而是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同步办理。
”市审改办强调,经过“一会三函”4个环节,让项目加快启动,加快建设。
此外,本市在交通拥堵、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领域都存在短板,特别是交通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在项目储备、项目规划、道路和管线规划等项目前期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往往影响建设进度。
市审改办透露,为解决这些问题,加快公共服务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本市已研究制定“交通十
条”,大力优化公路、城市道路、停车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市政管网等交通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政策解读“一会三函”具体做法“一会”:集体审议决策“并非所有建设项目都适用,而是要经过前期筛选。
”市审改办有关负责人解释,由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各区提出本行业拟纳入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项目,于每年年初汇总相关意见后,制定纳入试点范围的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最终由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三函”旨在优化简化审批手续和环节,解决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慢的问题,加快项目落地1、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即简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启动手续。
按照现有规定,只有确定项目主体,办齐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评、水评等前置审批事项,主管部门批复立项后才能向项目单位拨付前期工作经费,开展勘察设计招投标、设计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但改革后,前期门槛取消,只要是经过上述“一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即可按照立项权限,向项目单位和有关审批单位制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确定项目主体,拨付部分工程费用,并督促项目单位同步开展前期工作。
2、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即简化规划许可手续。
“在办理规划审批时,此次突出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以此作为办理施工手续的重要前提条件。
”市审改办有关负责人
说,由规划国土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先行审定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并出具审查意见。
项目单位可依据审查意见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待手续齐备后,即可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这样,就可解决没有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就无法履行后续一系列施工建设程序的问题,项目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即可办理施工招投标、施工登记等。
而不必再像现在这样,建设项目要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水务、交通、民防、文物等部门多项审批,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后续施工审批。
3、施工登记意见书即简化施工审批手续。
按照现有规定,项目单位需具备国土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资金证明、投资计划等13项前置审批后,住建部门才能核发施工许可证。
改革后,规划国土部门出具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项目单位即可申请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登记等手续。
在项目单位取得用地批准手续、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应确认文件、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依法确定施工监理单位。
同时,现场满足施工要求,住建部门予以办理施工登记后,项目即可先行实施。
也就是说,项目单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13项前置条件,只要满足基本的4项前置条件,即可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