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3.4兰山检查通报
山东省临沂市组织开展暗查暗访采访报道活动

山东省临沂市组织开展暗查暗访采访报道活动1月19日,临沂市烟花爆竹及工商贸领域暗查暗访组在赴郯城县开展暗查暗访活动,拉开了全市安全生产暗查暗访活动的序幕。
为开展好全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工作,在全市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舆论声势,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公开曝光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推动集中行动的深入开展和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按照《全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全市安全生产暗查暗访采访报道活动方案》,决定自1月19日至3月22日在全市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安全生产暗查暗访采访报道活动。
其中1月份安排4个暗查暗访组、2月份安排2个暗查暗访组、3月份安排3个暗查暗访组,分别开展暗查暗访活动。
全市共组成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消防、烟花爆竹及工商贸(含冶金、有色、涉氨等)、特种设备、城市燃气、建筑施工、油气管道及民用爆炸物品、交通运输等9个安全生产暗查暗访组,分别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消防)、市质监局、市建设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
每个暗查暗访组均由责任部门派出1名科级干部带队,并选派2至3名相关行业领域专家,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涉氨制冷、冶金有色、消防、交通运输(含危险化学品运输)、特种设备、城市燃气、油气管道及民用爆炸物品等重点行业进行暗查暗访。
暗查暗访活动主要选取安全监管任务重、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的2个县区,每个县区至少2家企业,进行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
以非法违法企业为暗查暗访重点,突出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等。
通过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暗查暗访,查看当地政府、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职责情况和上级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的推动落实情况。
本次活动联合临沂电视台、临沂日报社等媒体对暗查暗访活动情况进行全程采访报道,对工作组织不力、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存在重大隐患的以及暗查暗访发现的安全隐患,一律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开曝光。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5.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工作安排,年度质量监督可与阶段、专项质量监督合并开展,但检查内 容不得简化、省略或替代;随机抽查质量监督只出具质量监督意见和建议,不出具对工程质量状况的 总体评价。
前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 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 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 工作,保证水电工程建设质量,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组织修订了《水电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意 循了以下原则: 求 (一)坚持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依据,强化依法依规的原则。 征 (二)坚持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并重,加强质量责任监管的原则。
(三)坚持阶段性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结合,突出水电工程建设特点。 (四)坚持重点抽查验证的检查方式,促进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和标注化。 (五)坚持适应科技发展、兼顾技术进步的原则,吸收水电工程建设的技术发展、新材料和新方 法的应用。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原《监督大纲》由原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 2014 年 3 月印发试行版,2016 年 6 月正式印发实 施。2018 年 2 月,《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国能发 安全[2018]21 号文)颁布实施,文中提出了进一步加强质监工作的各项要求。本《大纲》充分体现了 国家能源局对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新的要求,突出阶段性监督检查、强化随机抽查、简化分项 工程监督检查内容,提高了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与原《监督大纲》相比,本《大纲》主要的调整和变 化如下: 1. 对原《监督大纲》正文内容进行了整合和简化,作为《大纲》第 1 部分“质量监督检查基本 规定”。包括“总则”、“监督受理”、“主要依据”、“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参建各方资料准备” 和“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共 7 个章节。 2. 《大纲》突出阶段性监督检查,专门增设了第 2 部分“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强化随机抽查, 在第 1 部分有关章节中增加了“随机抽查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
朱向前、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向前、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2【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17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拙王云阁许琳【审理法官】李拙王云阁许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朱向前;临沂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朱向前临沂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朱向前【当事人-公司】临沂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辛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广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辛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广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辛成王广强【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朱向前【被告】临沂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审理重点是原审以临沂市人民政府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迳行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不足回避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3行初6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重点是原审以临沂市人民政府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迳行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否正确。
本案中,2008年7月19日,被上诉人临沂市人民政府作出临政土告字[2008]54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被征地村及面积为金雀山街道小埠东社区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4.2154公顷。
上诉人朱向前的涉案房屋位于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公告确定的土地征收范围内。
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上诉人朱向前的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被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之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上诉人落实安置补偿的申请作出答复”。
2014.3.14mm生产安全检查情况通报

聚义集团安全生产检查通报
安全生产检查情况通报
被查单位:鑫辉源煤业公司
2014年1月14日**集团公司洋芋玉、吴平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
行走路线为:主斜井→4702工作面→2603回风巷→2603工作面→2603进风巷→6号煤皮带巷→煤仓→地面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三采区7#煤皮带巷水仓处积水多,未及时排水。
2、4702中间巷(对拉面):1)工作面浮煤不净2)切顶密集支
柱漏液3)机尾处顶板破碎,关门支柱支设质量差3)溜子机尾无机尾护板
3、6号轨道架棚段已加固,但两棚之间喷浆水泥应处理掉,包
括轨道两侧地面浮矸
4、6号煤变电所无人值守(时间15.30),岗位工未现场交接班,
变电所多个小铺应清理掉
5、2603工作面外泵站无人值守
6、2603回风巷,6个支柱漏液应及时处理;小采工作面风筒需
要延长,顺槽漏液支柱应及时更换
7、2603面进风巷一处积水,应及时处理
参加检查人员签字:222、333
负责人意见:签名:
2014年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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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对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等8起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对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等8起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6.27•【字号】皖环函〔2016〕678号•【施行日期】201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对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等8起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皖环函〔2016〕678号有关市环保局:近期,省厅现场检查发现,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德轮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牛矿业有限公司、安徽贝克联合制药有限公司、阜南县垃圾填埋场、芜湖雅丽丝染整有限责任公司、铜陵瑞莱科技有限公司、青阳县新河镇工业园环境违法问题突出。
按照《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皖环发〔2015〕49号)规定,省厅决定对上述8起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
请你局对照督办事项(见附件),落实有关要求。
环境违法案件整改完成经你局预验收后,将解除挂牌督办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送省厅,并抄送省环境监察局。
附件: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等存在的问题及督办事项安徽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6月27日附件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存在的问题及督办事项一、存在的问题(一)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突出。
1. 安徽泉盛化工有限公司。
一是违规设置排污口。
根据滁州市环保局验收意见,该企业建设项目正式投运后应确保工艺废水、生活废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及事故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
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违规设置2个废水排放口,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部分通过其中1个废水排放口(企业称废水总排口)排放,生活废水及原水处理后产生的含泥废水通过另1个废水排放口排放。
二是采用规避、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废水。
该企业在雨污管道已分离的情况下,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雨水管道内取样监测结果显示COD为810mg/L、氨氮为96.3mg/L。
利用渗坑排放废水,部分未处理达标的生产废水排至污水处理站北侧水塘,该水塘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取样监测结果显示COD为72mg/L、氨氮为129mg/L;向厂内混凝土复配站旁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土坑排放废水,取样监测结果为COD为2.29×103 mg/L、氨氮为47.1mg/L。
王效山、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效山、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20)鲁13行终4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诚霞鹿文麒王茂峰【审理法官】孙诚霞鹿文麒王茂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效山;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人民政府【当事人】王效山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效山【当事人-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广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广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广强【代理律所】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效山【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审理焦点为一是上诉人是否有主体资格;二是本案是否属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举证责任证据不足驳回起诉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焦点为一是上诉人是否有主体资格;二是本案是否属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关于上诉人是否有主体资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五)项规定:“属于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需要证明其有自身合法权益需要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得到保护,才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中,上诉人请求查处英泰板材厂的违法建设,是作为一般举报人投诉,本身不存在合法权益需要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以保护,故上诉人与涉案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上诉人无主体资格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姜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姜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3【案件字号】(2021)鲁行终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云阁许琳李拙【审理法官】王云阁许琳李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姜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姜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姜建【当事人-公司】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姜建【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合法违法质证不予受理书面审理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10:50:23姜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鲁行终6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沈如茂,区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姜建诉被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0)鲁13行初1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审原告姜建向原审法院起诉称,1.原告现在是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办事处五里堡居民委员会的居民,合法使用的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办事处五里堡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所有权,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件,住宅使用权面积294平方米,长期在此宅基地居住使用并经营。
2.2016年9月4日,在没有任何通知,也没有告知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兰山区银雀山街道办事处五里堡村委会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强拆了上述房屋,造成财产损毁且未给予补偿。
3.原告房屋在被告征收的范围内,并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认为村委会人员是根据被告的指示或者委派去参与强制拆除的,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应对违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014年1-4事故案例

2014年1—4月份较大及以上危化品安全生产事故通报(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九州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2013年12月29日,临沂市兰山区九州化工厂院内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
临沂市兰山区九州化工厂位于兰山区白沙埠镇崖头村,私营独资企业,现有员工25人。
主要产品为甲酸、过氧化甲乙酮,生产能力为:甲酸装置2000吨/年,过氧化甲乙酮装置3000吨/年,两套装置均处于停产状态。
事故发生前,企业购置原料准备恢复过氧化甲乙酮的生产。
12月29日7时开始,企业从高密建滔化工有限公司购买28吨双氧水(含量50%),由一辆槽罐车运到过氧化甲乙酮装置前的场地上,企业2名操作工将槽罐车内的双氧水卸至100多个双氧水包装桶内(塑料桶,每个容量200公斤)。
13时50分许,双氧水包装桶突然爆炸,造成2人死亡、1人失踪,过氧化甲乙酮装置损坏,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不同程度受损。
失踪人员后经公安部门证实已死亡。
经初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企业用来盛装双氧水的包装桶不是双氧水专用包装桶,桶内可能存有金属粉末、碱性物质或者与双氧水发生剧烈反应的化学物质,导致双氧水卸入桶内后急剧分解和反应引起爆炸。
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二)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发生一起中毒事故2014年1月1日,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滨化滨阳燃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阳燃化公司)石脑油储罐区管道连接法兰泄漏,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硫化氢气体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滨阳燃化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以石油化工为主的股份制企业,现有职工990人。
拥有50万吨/年高等级道路沥青加工装置两套,300万吨/年常减压装置一套,100万吨/年延迟焦化装置一套,40万吨/年重整装置一套。
1月1日23时20分左右,滨阳燃化公司储运车间中间原料罐区的2号石脑油储罐向重整装置送料,操作工错误地开启了倒罐阀门,致使石脑油从倒罐管线上一连接法兰处泄漏(泄漏时间从22时30分至23点40分,泄漏量约240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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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整改通报
矿(电厂)各领导及科(室)、队:
在2014年3月3、4号兰山煤业各部门对我矿松树滩井和哈沙图井进行了细致全面的安全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暴露出我矿在现阶段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隐患,为了进一步做好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松树滩煤矿安监科将查出的问题进行了分类汇总并通报要求各单位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
一、图纸:1、矿井通风系统平面图未按采掘巷道进度及时填绘; 2无矿井通风系统立体图和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 3、瓦斯监控系统无动态图;(4)、缺少防治水相关图纸、资料;(5)、无监控系统布置图;(6)、设备布置图未及时更新、二号井中央变电所设备没有上图、没有井下供电系统图;(7)、图纸未注比例、局部尺寸随意放大应规范出图;(8)、图鉴不标准、缺少内容各栏负责人全部都是机打的。
建议以后用同一图鉴,必须手工亲签;
二、软件资料:1、各种规章制度、计划、措施以及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中所涉及到的组织机构人员未及时调整和补充,无会审意见、审批兰无审批意见;2、各种规章制度、计划以及瓦斯治理责任管理体系中未包含哈沙图井;
三、作业规程:1、《作业规程》贯彻学习记录不规范、无工种、缺少日期、考试成绩,审批意见、会审意见不全;2、《作业规程》缺少巷道布置图、供电系统图等;2、《作业规程》中安全监控系统编制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3、《作业规程》无关于地质构造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4、爆破说明书编写不详细,未写封孔长度、没有说明炸药和雷管的品种等;5、开工,竣工时间错
误、标高标注不规范;6、局扇安设位置说明不明确;7、揭露煤层的安全措施中,通风系统图上的局扇位置、新鲜风、污风标注不规范。
8、探放水安全措施不符合规定,《作业规程》没有针对具体施工巷道的探放水措施,应明确钻孔长度,角度等内容,应明确“有掘必探,先探后掘、长探短掘”;9、《作业规程》没有反应巷道贯通时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监测监控:1、无瓦斯监控系统报警记录;2、监控记录填写不详细;3、瓦斯监控系统无动态图;
五、通风、瓦斯治理及探放水:1、+1500水平125掘进工作面无探放水记录;2、2014年度无探放水计划安排;3、+1500水平机运巷瓦斯抽放穿层钻孔、管理排版吊挂不规范(在电缆上吊挂);4、+1567水平区段运输巷刮板机机头无洒水降尘设施(其他地点洒水降尘设施未做到覆盖全断面);5、井下各工作面、回风巷瓦斯传感器标效日期过期未及时标效更换;6、井下各密闭、、火区监测牌板、停工工作面瓦斯巡回检牌板填写不全;7、隔爆水棚缺水、检查记录填写不全、隔爆水棚未编号管理;8、井下各工作面应建立测风站,测风站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要求;9、瓦斯抽放泵二号泵输入端温度传感器掉落;10、瓦斯抽放泵循环泵循环水出水不畅通;11、二采区二1层216运输巷口瓦斯抽放钻孔无管理牌板;12、二采区二1层216运输巷密闭外瓦斯传感器吊挂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13、二采区二1层216运输巷密闭外瓦斯抽放管道接头漏气;
14、+1500水平二1层125掘进工作面防突管理牌板内容填写不全(各个工作面应采用标准统一、内容全面的牌板);15、+1500水平二1层126工作面抽放钻孔施工未按《作业规程》进行施工;16、哈沙图风井防爆门开洞穿管,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未挂警示牌,风机房无人值班,运行记录无人填写,监控系统
无人值守管理;17、井下掘进工作面未安装压风自救装置;18、井下各工作面传感器与监控系统图不相符;19、井下各掘进工作面未按防突管理规定设置防突风门;20、松树滩1#风井风机监测仪损毁;21、2月23日测风报告中无+1810石门进风、回风风量;22、+1810石门处安设的两台局扇拉循环风;22、井下各地点风门应设置连锁装置;23、个别瓦斯抽放管路法兰盘8个孔只安装4个螺栓连接不可靠;
六、机电:1、二号副斜井及井下多处电缆线悬挂混乱;2、电气设备接地极不合格;3、设备检修计划未按计划实施;4、变电所的供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符;5、电气开关卫生差,电缆线悬挂混乱、开关等电气设备未做到上台上架整齐统一;6、二采区中部石门北翼瓦斯抽采钻场开关无“三牌一证”;7、二采区至一采区集中运输巷电缆线悬挂混乱; 8、一采区机电硐室维修地沟应安装盖板,防止人员坠落;9、一采区变电所无供电系统图、停送电制度、管理制度牌板,无高压绝缘用具;10、一采区115石门口监控线外皮破损严重;11、+1500水平乳化液泵站无运行记录、乳化液配比不合理;12、124石门口有一接线盒缺一个螺丝;13、井下所有闲置设备应集中存放或撤离至地面保存,禁止井下乱堆乱放(维修后的单体液压支柱未入库、生锈);14、主皮带机房控制房电缆线混乱接线盒随意堆放、检修照明灯泡没有防护罩挂在控制柜门上;15、皮带机房电热器没有固定,防护罩距接线头太近(只有20cm);16、皮带机房使用电炉距离在绞车操作工太近(在操作工座位下方);17、各处设备保管混乱随意堆放,特别强调机修房氧气瓶、乙炔瓶乱摆放应分区管理;18、掘进巷道局部通风机未安装风电闭锁装置、未实现瓦斯电闭锁;19、井下局扇均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供电;20、哈沙图井下柴油机车必须装置各项保护功能及安全行
驶警示标志,各项保护装置必须保证能够正常运行;21、哈沙图井+1650水泵房无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22、各中央变电所无人值班,无交接班记录、供电系统图、停送电制度、高压绝缘用具、部分高压开关无管理牌板;23、井下电缆未挂牌管理;24、电气设备接地极不合格;25、提升绞车无电气线路图,提升系统图、电控系统图和液压系统图、个别有图纸的地方悬挂不规范、图纸内容标示不清楚(图纸太小);26、绞车行程开关脱落,起不到保护作用、井口无提升装置最大载重量公示牌、地沟杂物过多,影响绞车运行、绞车巡回检查记录本签字不规范;27、空压机房:压风机防护罩、防护门未安装、电源开关脱落开停有漏电危险,室内杂物过多杂物不应堆放在空压机房、找合理地点存放、玻璃、房顶破损严重刮风下雨容易对设备造成损毁;28、制氮机房:制氮机防护门未安装、空气开关输出端电缆有明接头;29、松树滩2#主井主提升绞车滚筒缺螺栓平弹垫不全、钢丝绳有磨损过度现象;30、二号井井底车场语音报警装置运行不正常;31、立即恢复所有皮带输送机的各种传感器和保护;32、检查检修二号井天轮;
七、现场管理:1、井口充灯房入井人员自救器、便携式电子瓦斯检查仪配备不足;2、地面、井下各个消防点消防器材的品种、数量、管理牌板不足或缺少、摆放位置不合理,灭火器过期、泄压的较多;3、爆炸材料管理不规范,(火工品箱不规范、入箱上锁落实不到位);4、加强放炮警戒管理,无放炮时应解除警戒;5、个别局部通风机无管理牌板;6、+1780二1层溜煤口处压风管道漏风严重;7、+1810水平石门掘进穿煤层处,顶板破碎,需加强支护;8、一采区运输石门运输转载点施工作业现场无施工图纸(各工作面都应检查、补充、更新);9、井下各工作面无供电系统图(或不规范);10、+1780—+1800水平溜
煤眼断面成形不符合要求,坡度较大,应加强现场管理,应制定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到位;11、火区检测各种记录、管理牌板不全;12、+1500水平125工作面锚网搭接不合格,锚杆未穿层;12、+1567工作面上下端超前支护不完善;13、使用的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装压盘柱;14、针对各坡度较大的行人、运输上山要有防止人员坠落和物料滚落的措施和设施;15、对各个产生粉尘较大的地点要进行采取措施洒水降尘,加强个人防护;16、+1810石门风水管路和风筒挂在巷道同一侧且悬挂混乱;
松树滩煤矿安全监察科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安全隐患整改通报签收确认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