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三 契约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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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人教版选修五教学案专题三第二框订立合同有学问

高中政治人教版选修五教学案专题三第二框订立合同有学问

其次框订立合同有学问[读教材·填要点]学问点一订立合同两步走1.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各方通过公平协商就合同条款达成意思全都的过程。

任何一份合同,无论实行何种形式,都离不开提出条件和接受条件的过程。

这个过程称为要约与承诺。

2.要约与承诺(1)要约是盼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一项要约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或者受约人。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一种意思表示,应当由受约人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准时向要约人作出,其内容必需与要约的内容全都。

3.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是订立合同的重要环节。

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协商全都所达成的详细协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就是通过合同的条款表达出来的。

[关键一点]我国合同法采纳自愿原那么,即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商定。

但是,为了防止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够详细明确,合同法对合同内容作了提示性的规定。

学问点二慧眼辨合同1.有效合同有效合同要求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力量,外在表示行为与内心愿思相全都,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敬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订立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键一点]应留意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分与联系。

区分: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当事人、意思表示、合同标的的可能和确立。

合同生效除具备成立的内容外,还应具备合法性及内容妥当性。

联系: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合同成立并不必定生效。

[议话题·强认知]2014年7月,甲乙双方口头商定,甲方向乙方购置10万瓶劣酒,付款12万元,交款提货,并商定乙方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合同履行时,甲借口手头一时拮据,只付了8万元即提走全部货物。

乙方一再督促无着,诉至法院。

(1)该合同是否有效?(2)双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行?(3)应如何处理双方的纠纷?提示:(1)该合同无效。

专题三 契约的订立.ppt

专题三 契约的订立.ppt

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约
1、概念:区别要约(Antrag,Angebot)和要 约邀请(Auffordung, Anträge zu machen)。 如果一项意思表示还没有包含合同成立所需的一切 必要内容,在该意思表示就仅为一项准备行为,要 约邀请就是准备行为。
2、要约的拘束力:实质的拘束力和形式的拘束力。 此处注意要约人对要约拘束力的排除和担保。
专题三 契约的订立
研讨题一
某甲准备承诺某乙的一项要约,写 好了一封书信,但还想再考虑一下, 就将该信放在写字台上。某甲的妻 子见此信,以为某甲忘记发出,遂 将其投寄。试问,如果该信达到某 乙处,则合同成立否?
研讨题二
某公司老板口头告知其雇员甲,因其违 反公司规定,准备将其解雇,随后公司 会以传真方式发送正式的解约通知书。 雇员甲为了不使该通知发生效力,就故 意不在传真机上放置纸张,导致解约通 知无法达到。
5、预约
(1)预约不必与本约采相同形式,除非此形式具 有特别重要性。
(2)一个合同性质不明时,应探求当事人的真意 予以认定。真意不能确定时,宜认定为本约,同时 兼顾合意之属性,通常诺成行为难以订立预约。
(3)预约的效力:如何理解预约的拘束力?必须 缔约,抑或必须磋商?预约之制度价值究竟何在?
(4)过于异常的条款。又称不合理条款,可以直 接排除其作为合同条款的地位。
考虑两点:其一,该条款脱离法律行为所属法律典 型的程度;其二,格式合同使用人提请相对人注意 格式合同内容的方法。
合同法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 按照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确定条款的内容。
(2)具体的前契约义务类型:
a.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照顾义务。要想让一方当 事人承担责任,就必须认定他负有一项义务,即确 保谈判对方在其义务活动区域内不会发生危险。此 类义务类似于侵权法上的交易安全义务 (Verkehrssicherungspflichten)。

契约的要件和形式要求

契约的要件和形式要求

契约的要件和形式要求契约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分支,它规定了合同的要件和形式要求,旨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围绕契约的要件和形式要求展开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探讨。

一、契约的要件契约的要件是指成立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法定要素。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契约的要件主要包括合法性、真实性、意思表示和约定内容四个方面。

1. 合法性合法性是契约的基本要件,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一方不得通过合同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2. 真实性真实性要求契约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真诚、自愿。

如果契约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误导或强迫等行为,将影响契约的真实性,甚至导致合同无效。

3.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契约的核心要件,它要求当事人以明确的方式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

在契约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行为等方式进行意思表示。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明确、一致、完整的特点,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4. 约定内容约定内容是契约的具体内容和条款,它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当事人在契约中应当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约定,以确保契约的履行和合法性。

二、契约的形式要求契约的形式要求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符合的书面形式或者其他特定形式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契约的形式要求主要包括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和合同注册等。

1.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要求契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订立。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契约订立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意思,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书面形式的要求有助于确保契约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可靠性。

2. 公证形式公证形式是指契约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确认方具备法律效力。

公证形式的要求主要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例如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

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3. 合同注册合同注册是指契约必须在特定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行为契约制定的步骤

行为契约制定的步骤

行为契约制定的步骤1. 引言在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合作与交往中,制定行为契约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可以明确双方的权益、责任和期望。

行为契约的制定可以帮助解决潜在的冲突,建立良好的合作氛围,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

本文将详细介绍制定行为契约的步骤和要点。

2. 行为契约的定义行为契约是指在合作关系中两个或多个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明确的、双向的协议。

它规定了参与者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期望和目标。

行为契约有助于建立透明、公正和和谐的合作关系,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 制定行为契约的步骤3.1 确定参与者制定行为契约的第一步是确定参与者。

参与者可以是两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队。

确定参与者有助于明确契约的范围和适用对象。

3.2 确定契约的目标和期望在确定参与者之后,需要明确契约的目标和期望。

契约的目标应该具体、可衡量和可实现。

期望可以包括各方对工作质量、时间管理、沟通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3.3 确定契约内容确定契约内容是制定行为契约的关键步骤之一。

契约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规范:明确参与者在合作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尊重他人、诚信守信等。

2. 权益和责任:明确参与者的权益和责任,以及各方在合作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

3. 目标和绩效标准:明确工作目标和绩效标准,以便评估工作成果和提供有效的反馈。

4. 有效沟通方式:明确有效沟通的渠道和方式,促进信息的流通和沟通效果的提高。

3.4 确定契约的执行与监督机制在制定行为契约时,需要确定契约的执行与监督机制。

执行与监督机制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契约执行者:确定契约的执行者,负责监督契约的执行情况。

2. 周期性评估:设定周期性的评估和回顾机制,以确保契约的有效执行。

3. 奖励与惩罚机制:设定奖励与惩罚机制,激励参与者按照契约要求行事,同时惩罚违约行为。

3.5 签署契约并沟通制定完行为契约的内容后,需要将契约与所有参与者进行沟通,并签署契约。

沟通过程应该清晰明了,确保各方对契约的内容和要求有清晰的理解和认同。

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ppt课件

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ppt课件
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 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 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
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
质性变更。 (5)主体不存在。
(二)承诺
1、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 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约 合同的意思表示。
表示 商业活动中的称谓:发价、发盘、
出盘、报价等。
2、 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3)要约必须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
完整(包括成立合同的条款)
律师视点
3、要约的效力
(1)生效时间: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A 、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 达成合意的状态。
合同订立的过程 动态:要约邀请、要约及反要约等诸制度
构成,产生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 静态:各方的权利义务固定,承诺、合同
成立要件和合同条款制度等发生作用。
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商业活动中的称谓:接盘
(二)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甲向乙发出灯具要约丙承诺案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
出。
A、承诺迟到:受要约人的原因 (28条)
后果: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该承诺有效的以外撤回和撤销
A、要约的撤回
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

契约的定义和要素分析

契约的定义和要素分析

契约的定义和要素分析契约法是民法中的重要分支,它规范了个人、企业和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

本文将对契约法进行分析,包括契约的定义、要素以及相关案例。

一、契约的定义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合法目的而订立的协议,其内容可以是权利义务的约定、财产交易、服务提供等各种形式。

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契约的要素分析1. 当事人:契约的当事人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或多方主体。

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2. 合意:契约的合意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共同意愿。

合意必须是真实、自愿、明确的,不能存在欺诈、威胁、误解等影响合意形成的因素。

3. 客体:契约的客体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客体必须是合法的、可能的、确定的,并且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4. 形式:契约的形式是指合同的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契约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某些特定情况下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特殊的法定形式。

三、相关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购买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辆汽车,并支付一定的购买款。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支付了购买款,乙方应该交付汽车。

然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甲方无法获得汽车。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2. 案例二: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在甲方公司担任某职位,并支付一定的工资。

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时履行工作义务,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案例说明了契约法的适用情况以及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契约法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总结起来,契约法是民法中的重要分支,对个人、企业和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进行规范。

契约的要素包括当事人、合意、客体和形式。

通过分析相关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契约法的适用和实践。

的订立与签署

的订立与签署

的订立与签署合同的订立与签署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合同的订立与签署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活动。

合同是双方之间约定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各方在特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探讨合同的订立和签署过程,并强调其重要性。

一、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并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以下是合同订立的一般步骤:1. 协商:双方首先要进行充分的协商,明确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条件。

在协商过程中,各方可以提出修改或添加特定条款的要求。

这一阶段的目标是确保双方达成共识并愿意遵守合同。

2. 定义条件:协商完成后,各方需要明确合同中的条件。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付款方式、交货日期、保证条款和违约责任等。

双方应该清楚地表达他们的期望和要求,以确保合同的准确性。

3. 编写合同:完成条件定义后,双方可以开始编写合同文件。

合同应该以简洁、清晰的语言书写,避免使用复杂或模糊的术语。

双方需要仔细审查合同的条款,确保其准确反映了双方的意图和约定。

4. 法律审查:为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有时候会需要律师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律师将关注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

这一步骤对于涉及复杂事务或跨国合同的合同非常重要。

5. 签署合同:当所有条款都被确定下来并获得法律审查后,双方可以开始签署合同。

签署合同的方式通常包括双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以示双方的认可和接受。

二、合同签署的重要性合同签署是合同制度的核心,也是各方承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方式。

以下是合同签署的重要性:1. 安全保障:合同签署能够确保各方的权益和利益得到保护。

签署合同后,双方有法律依据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中的承诺,并能采取法律措施解决争议。

2. 约束力:通过签署合同,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成为双方之间的法律约束力。

这意味着双方必须遵守合同中的规定,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3. 形成证据:签署合同可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的存在和内容。

如果发生争议或纠纷,签署的合同可以作为法庭审理的重要证据。

契约的协议

契约的协议

契约的协议引言契约是社会中常见的一种法律文书,用于确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商业、法律、劳动等领域,契约被广泛使用。

本文旨在探讨契约的协议,包括契约的定义、制定、要素以及常见类型等。

契约的定义契约是指由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在契约中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契约的存在可以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提供了私人之间解决纠纷的依据。

契约的制定契约的制定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步骤和程序。

下面是契约制定的一般流程:1.协商:当事人在达成契约之前进行协商,商讨各自的条件和要求。

2.写作:双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士起草契约草案。

3.修订:双方对草案进行讨论和修订,确保契约中的条款清晰、明确。

4.签署:双方同意契约的内容后,正式签署文件。

5.履行:各方按照契约的规定行事,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契约的要素契约包含一些必要的要素,以确保契约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以下是契约的主要要素:1.双方当事人:契约需要明确指定参与契约的双方当事人,他们可以是个人、组织或企业。

2.条件与权益:契约中需要明确规定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并设定一些条件和限制。

3.性质和目的:契约应明确说明契约的性质和目的,以确保各方对契约目标的一致理解。

4.有效期限:契约通常设定一个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内双方必须履行契约。

5.违约责任:契约中需要规定违约时的责任和后果,以约束当事人的行为。

6.补充条款:根据实际需要,契约可以包含其他补充条款,以完善各方的权益。

常见类型的契约契约可以根据不同的领域和目的来分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契约类型:1.劳动合同:用于规定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约定工作内容、工资、工时等。

2.租赁合同:用于规定租赁方与承租方之间的租赁关系,约定租金、租期、物品使用等。

3.购销合同:用于规定买卖双方之间的商品购销关系,约定商品品种、数量、价格等。

4.婚姻协议:用于规定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婚姻关系、财产分割等。

5.合伙协议:用于规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合作模式、利润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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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缔约失败时的保护义务。主要指合同未能生效 的情况。中断缔约(Abbruch von Vertragsverhandlungen),合同不生效(包括被撤 销)。 如果合同最终有效,则是否还会引发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一方负担的赔偿义务时消极
利益,并以积极利益的数额为限。赔偿信赖利益的 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需费用、丧失缔 约机会的损失等(信赖利益之赔偿,原则上不得超 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 无效或被撤销所可能造成的损失,也不得超过合同 有效或者合同成立时相对人所可能得到的利益,即 履行利益)。
(5)疑义规则。德国一般交易条件法第5条规定,
在解释一般交易条件时产生的疑义,由使用人承担 责任。早在古典罗马法中,就存在所谓“发生歧义 者由要约人承担不利后果”。 合同法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 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 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协会诉权(Verbandsklage)。根据德国一般
交易条件法德规定,某些协会如消费者协会、经济 协会或者特定的行业公会等享有此项诉权。该诉权 旨在要求停止使用一般交易条件,或者撤回对使用 一般交易条件的建议。在法院做出了支持协会诉权 的判决后,如果一般交易条件使用人仍然针对某些 顾客使用一般交易条件,则顾客可以以法院判决为 由,为自己获取利益。
(3)使用人的指示与相对人的知悉。根据德国一
般交易条件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对一般交易条件 的指示通常必须“明示”进行。该指示既不得以可 推断的意思表示为之,也不得通过补充性解释作出。 且指示必须在订立合同之时。 合同法39条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 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 该条款予以说明。我国合同规定的提示义务,主要 限于免责条款。对其他格式条款是否负有提示说明 义务,则不清楚。
除信赖利益之外,完全性利益也在赔偿范围之内
(如因违反保护义务,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 损害,在构成缔约过失的情况下,加害人应予赔偿)
3、交错要约。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恰好对
方亦为对应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均彼此不知 有要约的现象。传统英国法不承认交错要约构成合 同。美国第二次法律重述认为交错要约可以推定成 立合同。德国有两种相反意见(形式说和实质说)。 台湾学者赞成实质说,因为自主观方面,双方当事 人皆有缔约的意思;自客观角度言,内容又属一致, 应认定合同成立。
2、前契约义务 (1)前契约义务产生的根据。巴勒施泰特认为,要求
信赖并得到信赖之处,应负提供信息之义务。联邦最 高法院也认为,缔约过错责任的基础是被辜负的信赖。 梅迪库斯则认为,信息义务不应当取决于具体情况下 的可信赖性。事实上,认定适用缔约过错的事例,往 往是 一些与其说充满了信任还不如说充满了不信任的 领域(投资和旧机动车交易)。因此,正确的做法是, 通过规范性的方式来设立信息义务:法律必须对一方 当事人在什么时候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必须向对方当事 人提供信息作出规定。有些义务法律作了明示规定, 但是在大多数情形下,这些义务必须通过利益权衡 (Interessenabwä gung)。同时,基于交易的各种客观 条件,对一方当事人应尽义务的合理期待性也很重要。
二、要约
1、概念:区别要约(Antrag,Angebot)和要约邀
请(Auffordung, Anträ ge zu machen)。如果一项 意思表示还没有包含合同成立所需的一切必要内容, 在该意思表示就仅为一项准备行为,要约邀请就是 准备行为。 2、要约的拘束力:实质的拘束力和形式的拘束力。 此处注意要约人对要约拘束力的排除和担保。 (1)要约人通常使用“不受拘束”、“不负义 务”、“保留中途售出之权利”等字句的,来表达 其不受要约的拘束。 (2)不可撤销之要约,定有明确要约存续期间。
(3)需受领和不需受领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
意思表示是需要受领(Empfangsbedü rftigkeit)的。 诸如撤销、承诺、拒绝要约、授予代理权、同意、 抵消等。仅有少数意思表示例外地无需受领 (nicht empfangsbedü rftig),如悬赏广告、动产所 有权的抛弃和遗嘱。 (4)意思表示的发出: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只 需表意人完成表示行为。在需受领的意思表示,还 必须针对受领人发出。此点很重要,实践中对于行 为人有无发出意思表示的意思,以及有无完成意思 表示的行为,对于认定合同成立与否是有其法律意 义的。此处注意所谓“表见发出”。
五、前契约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学说(culpa in contrahendo),是指
在进行缔约谈判时,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某种特 别的义务关系(besonderes Pflichtverhä ltnis),有 过错地违反了这些义务,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系鲁道夫· 冯· 耶林(Rudolph von Ihering)根据自 己的认识于1861年发展起来的,于其主编的耶林法 学年报上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或未完成 时的损害赔偿》一文。
(6)内容控制。所谓内容控制,是指通过特别法律规
制,使得民法典的一些重要规定成为不受一般交易条 件侵蚀的内容。即民法典中若干具有原则地位的规定, 只能通过个别约定予以排除,或者只能以不利于使用 人的方式予以排除或者变更。 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触犯了合同的根本内容, 并且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基于他的要求而写入的,该免 责条款对于“根本违约人”不具有保护力。合同法53 条。合同法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52条和53条规定情 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 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所谓的 “一经出售,概不退还”,“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 属”等。
三、承诺
承诺(Annahme)。通常情况下,承诺是一项需


受领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形式:明示、默示、沉默。 (1)明示:到达主义; (2)默示:生效时间,以及交易风险的分配; (3)沉默:特约或法律规定。
四、若干特殊缔约形式
1、附合缔约,在德国被称为一般交易条款。研究
的重点在于对附合缔约行为的规制。 (1)直接认定某些违反基本义务 (Kardinalpflichten)的一般交易条件条款无效。 如根据德国判例,那些旨在排除一般交易条款使用 人重大过失责任的条款无效。我国合同法53条,合 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研讨题三
一家瑞士公司和一家法国公司在
德国签署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以 “法郎”结算,请问应以瑞士法 郎结算,还是以法国法郎结算?
研讨题四 比较下列两案: (1)1953年德国汉堡停车场收费 案; (2)我国司法考试,关于旅客 误食宾馆有偿食品案。
研讨题五
某甲向饭店发出一份要约,预定酒席10桌,
专题三 契约的订立
研讨题一
某甲准备承诺某乙的一项要约,写
好了一封书信,但还想再考虑一下, 就将该信放在写字台上。某甲的妻 子见此信,以为某甲忘记发出,遂 将其投寄。试问,如果该信达到某 乙处,则合同成立否?
研讨题二
某公司老板口头告知其雇员甲,因其违
反公司规定,准备将其解雇,随后公司 会以传真方式发送正式的解约通知书。 雇员甲为了不使该通知发生效力,就故 意不在传真机上放置纸张,导致解约通 知无法达到。
4、事实契约。
(1)社会典型行为理论。合同只能通过要约和承
诺而成立的观点,已经不适合生活现实;除此之外, 还存在着以某项“社会的给付义务”为基础的“事 实上合同关系”。如使用电力、公共汽车业主使用 公共汽车站、接受供暖等,这些都属于所谓“社会 典型行为”。 (2)该理论之扬弃。一般情形,需用者皆知道且 也接受使用者付费,以此足以认定有法效意思存在, 契约因意思实现而成立。在例外情况,如停车场一 案,契约拘束力纵使不发生,也可以通过排除妨害 并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方式解决。
(2)具体的前契约义务类型:
a.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照顾义务。要想让一方当 事人承担责任,就必须认定他负有一项义务,即确 保谈判对方在其义务活动区域内不会发生危险。此 类义务类似于侵权法上的交易安全义务 (Verkehrssicherungspflichten)。 b.保护当事人免受“不当”合同的损害的义务。 一方当事人负有向对方当事人就合同标的物或者合 同所产生的特别风险作出说明(aufklä ren)的义 务。
2、合意与不合意
(1)合意(Einigung),也称之为Konsens。在针
对所谓行为要素(常素,essentialia negotii)上, 当事人必须达成合意。 (2)不合意(Dissens)。根据德民第154条第1款, 只要当事人还未就所有事项达成合意,而依据一方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就这些事项作出约定,那么在 发生疑问时,合同尚未订立。
(4)过于异常的条款。又称不合理条款,可以直
接排除其作为合同条款的地位。
考虑两点:其一,该条款脱离法律行为所属法律典
型的程度;其二,格式合同使用人提请相对人注意 格式合同内容的方法。 合同法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 按照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确定条款的内容。
(5)意思表示的达到。当今世界各立法例关于意
思表示的生效均才到达主义,即所谓受领说 (Empfangstheorie)。所谓意思表示的到达,是 指意思表示必须进入受领人的控制领域,并在通常 情况下可以期待受领人能够知悉意思表示的内容。 另外,针对相对人故意拒绝受领之行为,法律还发 展出了所谓拟制达到(Zugangsfiktion)。
(3)无论公开的不合意,还是隐藏的不合意,解
释永远具有优先性。通过解释,应当查明,合意是 否真的是不完整的,或者当事人的表示是否互相符 合。 (4)不合意的责任:一种意见认为完全拒绝承认 损害赔偿义务,因为每个人都必须自行对其意思表 示的内容承担风险;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考虑适 用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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