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得着的评标办法
工程评标标准和方法

工程评标标准和方法工程评标是指在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对投标人提出的工程项目报价进行评定,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评标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保障招标人的利益,同时也是对投标人的一种公平竞争。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评标标准和方法至关重要。
首先,工程评标标准应当包括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价格标准等多个方面。
技术标准是评定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先进性,质量标准是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工程效果的标准,价格标准是评定工程项目报价的合理性和市场竞争力。
这些标准应当根据具体的工程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不能一概而论。
其次,工程评标方法应当科学严谨。
常见的工程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等。
在选择评标方法时,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综合考虑,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合理。
另外,工程评标过程中应当注重程序的规范和透明度。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定,不得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评标过程应当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标结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在实际工程评标中,还应当注重风险防范和合同管理。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资质和信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中标人具有施工能力和履约能力。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价格条款等内容,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效防范合同风险,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总之,工程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影响。
评标标准应当科学合理,评标方法应当严谨规范,评标过程应当公开透明,风险防范和合同管理应当得到重视。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公路工程施工项目评标有

公路工程施工项目评标有一、公路工程施工项目评标流程1. 投标申请:项目招标单位通过招标公告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施工企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申请书,并缴纳招标文件费用。
2.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单位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说明、施工要求、工程量清单、合同草案等内容,明确了项目的需求和要求。
3. 招标公告: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公告中包括项目信息、招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等重要信息,吸引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竞标。
4. 投标截止:投标截止时间到后,招标单位接收各家企业的投标文件,并对其进行资格审核。
5. 评标组建:招标单位组建评标委员会,由专家、相关部门代表等组成,负责评审和评价各家企业的投标文件。
6. 评标会议: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会议,对各家企业的资格、技术方案、价格等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企业。
7. 中标公示:招标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和媒体上公示中标结果,并签订合同。
8. 履约保证:中标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工程施工任务,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以上为公路工程施工项目评标的一般流程,实际操作中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二、公路工程施工项目评标标准1. 技术方案:投标企业应根据项目的要求和招标文件编制相应的技术方案,包括施工工艺、安全措施、施工步骤等内容。
评标委员会主要评估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创新性。
2. 施工资质:投标企业需要提供资质证明、工程业绩等材料,证明其具有从事相关工程施工的资格和经验。
评标委员会主要评估企业的施工能力和水平。
3. 价格标准:投标企业根据工程量清单和合同条款报价,价格合理、公正是评标的一个重要因素。
评标委员会会根据投标价格和施工质量综合评估中标企业。
4. 信誉评价: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企业的信誉度、合作态度等进行评估,企业的诚信度是中标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5. 综合评分:评标委员会综合考虑以上各方面因素,给予各家企业综合评分,最终确定中标企业。
以上为公路工程施工项目评标的一般标准,实际评标工作中还需针对不同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具体调整和细化。
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比较研究

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比较研究从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实施,经过10多年的时间,招标投标活动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通过对招标投标活动最基础的两种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使用情况、适用范围、以及优缺点比较研究,可以为我们在招标项目上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两种评标方法的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从国家法律层面第一次提出了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第四十四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1年第12号)第一次提出了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5年第27号)第四十四条提出了货物招标两种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年第89号)从国家法规层面第一次明确:“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二、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方法发展状况及原因分析在《招标投标法》实施10多年的时间里,综合评估法得到了长足发展,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几乎到了弃用的程度。
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评定

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评定中国国际招标网发布时间:2006.03.23法律明确规定的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三种评标方法中,“综合评分法”因其不惟价格是论、全面权衡、相对公平的优势已逐渐取代“最低评标价法”而成为“新宠”。
但综合评分法也只是一种“综合”的称谓,实践中,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评定方法就被具体细化为多种。
虽然理论上尚不能指明每一种方法的出处,但招标评审过程中,大家一直在应用着、总结着、完善着。
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评定四种方法各有千秋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评定方法很多,尽管没有体现在招标文件上,但评审时专家往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决定,可以说“有实无名”。
本人借鉴多年实践及理论经验,根据基准报价确定依据的不同,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评定方法归纳为最低报价法、平均报价法、次低报价法和设定标底法,并进行了详细分类。
最低报价法所谓最低报价法就是以所有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作为基准报价,基准报价得满分(标准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得分在标准分值基础上按其报价高于基准报价的程度相应降低,报价越高分值越低。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便易行,通俗易懂,能较好体现市场竞争原则,因而容易为采购人、供应商所接受。
其缺点易导致恶意竞争,同时最低报价者中标率很高,但低价中标者的供货质量和履约能力让人担心。
采用这种方法确认具体投标人的价格分又有两种计算方法:百分比法即事先规定具体投标人报价每高于基准报价1个百分点从标准分值中扣减一个即定的分值,其余值作为该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最低为0分。
计算公式为:某投标人的价格分=价格标准分-(该投标人报价-基准报价)÷基准报价×100%×每百分点扣减分值。
这种方法符合人们的正常思维定式,但计算复杂,而且会出现价格分为0分的不合理现象。
另外,报价每高出基准价1个百分点究竟扣几分合理也很难把握。
比重法即以基准报价占某具体投标人报价的比重作为该投标所得价格分占标准分值的比重。
投标评分标准

投标评分标准在进行投标评分时,评标委员会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评分,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各个投标方进行评定。
本文将就投标评分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评标委员会更好地进行评分工作。
首先,评标委员会需要根据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技术要求、商务条款等内容,制定出相应的评分标准。
在制定评分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确保评分标准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各个投标方的实际水平和能力。
其次,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评分时,需要对各个投标方提交的文件进行认真审阅和比对。
在技术要求方面,需要对投标方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估,包括技术方案的创新性、可行性、实施方案等内容。
在商务条款方面,需要对投标方的报价、付款方式、交付周期等内容进行评估。
在综合素质方面,需要对投标方的资质、声誉、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估。
此外,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评分时,需要充分考虑各个投标方的实际情况和特点,避免片面、主观地进行评分。
在评分过程中,需要注重客观性和公正性,避免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确保评分结果真实可靠。
最后,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评分后,需要及时对评分结果进行公示,并接受相关投标方的监督和申诉。
在公示评分结果时,需要对评分标准和评分过程进行充分解释,确保评分结果能够得到各方的理解和认可。
在接受监督和申诉时,需要认真听取相关投标方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合理的申诉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
综上所述,投标评分标准是评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评标委员会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定出相应的评分标准,并在评分过程中充分考虑各个投标方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确保评分工作能够公平、公正地进行。
希望各位评标委员会能够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确保评分结果的真实可靠性。
评标办法(综合评价方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价方法)评标办法(综合评价方法)1. 背景本评标办法旨在为评审标书提供一种综合评价方法,以确保公平、公正地评定投标者的能力和优劣势。
2. 评标原则- 公平公正:评审过程应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 透明公开:评审过程和结果应向所有投标者公开,确保信息对称。
- 综合评价:综合考虑投标者的技术能力、经验、财务实力及报价等综合因素。
- 独立决策:评审委员会应独立作出评定,避免受到其他相关方的影响。
3. 评审流程- 预审:评审委员会对投标者的资格进行初步筛选,确认符合要求的投标者进入正式评审阶段。
- 技术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投标者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估,包括方案的可行性、创新性等。
- 经济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投标者的报价进行评估,并与技术方案进行综合考虑。
- 财务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投标者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包括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
- 最终评定: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评估结果作出最终评定,确定中标者。
4. 评审标准评审委员会根据以下标准对投标者进行评价:- 技术能力:评估投标者的技术实力、团队配置和项目经验等方面。
- 经济因素:综合考虑投标者的报价、成本控制能力和合理利润等因素。
- 财务实力:评估投标者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信誉程度等。
- 相关经验:考察投标者过去类似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客户满意度等。
5. 结论本评标办法通过制定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的评审流程和标准,旨在保证评定投标者能力和优劣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评审委员会应独立作出决策,综合考虑技术能力、经济因素和财务实力等相关因素,以选出最符合要求的中标者。
工程商务合同评标

工程商务合同评标一、评标原则评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投标单位在同等条件下竞争。
评标委员会应由具备相应专业背景和经验的专家组成,避免利益冲突。
二、评标流程1. 开标会议: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开标会议,公开拆封投标文件,并记录投标单位的基本信息。
2. 初步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排除不符合资格要求或不按规定格式提交的投标文件。
3. 技术评审:对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评估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创新性和适应性。
4. 商务评审:对技术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审,主要考察报价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
5. 综合评分:根据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的结果,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分,确定中标候选人。
6. 结果公示:将评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 确认中标单位:经过异议处理后,确认中标单位,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当明确、具体,包括技术得分和商务得分两部分。
技术得分应考虑方案的创新性、实用性、环保性等因素;商务得分则主要考虑报价、工期、服务承诺等。
每项评分标准应有明确的分值范围和评分依据。
四、异议处理在评标过程中,如有任何投标单位或第三方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
异议成立的,应重新进行评标;异议不成立的,应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五、合同签订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法定时间内与招标方签订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围、工期要求、质量标准、价格条款、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六、监督与管理招标方应对评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评标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评标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和记录。
七、结语制定一份合理的工程商务合同评标范本,是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通过严格的评标流程和明确的评分标准,可以有效提升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实现项目的最佳经济效益。
公开招标评标办法

公开招标评标办法标题:公开招标评标办法引言概述:公开招标评标办法是指在采购过程中,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来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通过评标过程来确定最终中标者。
这一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和步骤,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1.1 确定采购需求:明确采购项目的具体需求和要求,包括技术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
1.2 制定招标文件:根据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函等。
1.3 审查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避免浮现漏洞和歧义。
二、招标公告和投标2.1 发布招标公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信息、要求和截止时间。
2.2 接收投标文件:接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2.3 开标评标: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评标过程,公开、公正地评选中标者。
三、评标标准和方法3.1 制定评标标准:明确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包括技术评分、价格评分、综合评分等。
3.2 评标委员会组建:组建评标委员会,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确保评标过程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3.3 评标过程管理:严格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四、中标结果公示和合同签订4.1 公示中标结果: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中标结果,公开中标者的信息和中标价。
4.2 中标商务谈判:与中标者进行商务谈判,明确合同条款和双方责任。
4.3 签订合同: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正式合同,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监督和评估5.1 监督机制建立:建立采购监督机制,对公开招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5.2 评估效果:对采购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公开招标评标办法。
5.3 完善制度: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及时完善公开招标评标办法,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结论:公开招标评标办法是一种公正、透明、规范的采购方式,对于保障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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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开发、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月15日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分别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四条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一)合理定价抽取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三)综合评估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即指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大工程或者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以及项目设计单位或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专利技术的书面证明等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适用的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认可。
第二章合理定价抽取法第六条合理定价抽取法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包括招标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一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后,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的评标定标方法。
第七条采用本评标办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工程合理价,随同招标公告一并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发布,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售给投标人。
第八条投标人认同招标人编制的招标工程合理价,并能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实质性条件和要求作出响应,即可参加投标。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将招标人编制的招标工程合理价作为商务标,与技术标合并编制。
投标文件不设“暗标”。
第九条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先对投标人的投标承诺书的完整性和响应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再对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选定参加抽签的投标人。
技术标合格性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二)施工进度计划、保证措施和违约责任承诺。
(三)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四)机械设备投入计划。
(五)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方案。
(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七)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违约责任承诺。
(八)关键施工技术、工艺、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
(九)项目经理部人员配备情况。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承诺书和技术标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独立自主的客观评价,并作出书面意见。
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评标专家评审通过的投标人,均应当推荐为参加抽签的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所有被推荐为参加抽签的投标人,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活动的,视为自行放弃抽取中标候选人资格。
第十二条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的活动,按下列程序公开进行:(一)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签到,并现场核验委托代理人的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二)按照签到的投标人数额,向抽取机内放入同等数量的号码球。
(三)按照签到的先后顺序,每个投标人的代表,公开随机抽取一个号码球,并由招标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投标人抽取的号码球即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
(四)将随机抽取的号码球,再次放入抽取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其中的三个号码球。
(五)随机抽取的第一、第二、第三个号码球的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第十三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并于投标截止时间的5天(含)前,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按单项工程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开标后,计算机辅助系统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漏项或擅自修改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等进行检查、对不可竞争费用及税金进行核实。
经检查和核实,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擅自修改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未按规定的费率、税率标准计取不可竞争费用和税金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报价不参与合理投标报价下限的计算。
第十五条计算机辅助系统完成检查核实工作后,计算合理投标报价的下限,确定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
合理投标报价下限的计算方法为:对所有已接受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计算算术平均值,再对其中低于或等于该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含已去掉的最低投标报价),计算第二次算术平均值,并以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合理投标报价的下限。
投标报价在第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上(不含第一次算术平均值)和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以下(不含第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取消评标资格,不再参与后续评审(但仍计入有效标总数)。
无论后续评审过程中出现任何情形,该合理投标报价下限均不作调整。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当计算合理投标报价下限时,合格的投标人少于8个的,可不计算合理投标下限,所有合格的投标人即为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合格的投标人在8个及8个以上的,需计算合理投标下限,当计算合理投标下限后,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不足4个时,应当从投标报价在第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上的合格投标人中,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依次补足。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合理投标报价下限以上(含合理投标报价下限),投标报价最低的前三名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
投标文件商务标的详细评审,主要是对投标总价构成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评审。
(一)将投标报价的总价在第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含第一次算术平均值)和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以上(含第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出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参照依据。
(二)根据招标人工程招标控制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合价,取价值高的评审子项,对投标文件相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进行评审。
当投标人的某项经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4%(不含)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该评审子项低于成本。
(三)纳入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合价的价值总合,应当占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总价的70%(含),但最少不应少于15项(含)。
对投标人纳入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94%(不含)的综合单价项数,占40%以上(含)的,应当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第十九条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
(一)将投标报价的总价在第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含第一次算术平均值)和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以上(含第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出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参照依据。
(二)对投标文件中的砼及钢筋砼模板与支架、脚手架、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大型机械(包括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及其他重要的技术措施项目,其报价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相匹配等进行评审。
(三)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进行对应性评审。
当投标人的某项经评审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低于各投标人该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4%(不含)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该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低于成本。
(四)经评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低于成本处理:1、该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与施工组织设计明显不匹配;2、该措施项目仅以人工费报价(安装工程除外);3、以周转性材料摊销完毕、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等为理由作明显偏低的报价。
(五)投标人经评审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不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算术平均值94%(不含)的措施项目清单项数,占2项(不含2项)以上的,应当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第二十条主要材料单价的评审。
将招标人统一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指定纳入评审的主要材料种类,作为投标人的主要材料报价评审指标。
评审方法如下:(一)将投标报价的总价在第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含第一次算术平均值)和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以上(含第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的主要材料单价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出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主要材料单价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参照依据。
(二)当投标人的某项纳入评审的材料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材料单价的算术平均值94%(不含)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该项主要材料报价低于成本。
(三)投标人纳入评审的主要材料中,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材料单价的算术平均值94%(不含)的材料项数,占30%(含)以上的,应当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招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指定拟纳入评审的主要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主要材料报价不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其投标人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发生分歧时,以超过三分之二的多数评标专家的意见作为判断依据。
第二十二条投标文件商务标的详细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按照商务标的排序,对前3名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详细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