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会计新准则有变化【会计实务文库首发】
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全部或部分退货。
企业发生销售退回,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未确认收入发生销售退回企业发出商品,尚未确认收入发生销售退回的,这种情况下,企业未确认销售收入、未结转销售成本、未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也未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企业只需要按照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作如下处理即可:借:库存商品贷: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二、已确认收入发生销售退回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成本。
如果该项销售退回已经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的财务费用金额;如果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例题】宜城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2017年5月销售给长江公司的产品,因与合同约定不符在6月份全部退回。
宜城公司根据都有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
该批产品成本为80000元,5月份该产品的销货款至退货发生时尚未收到。
宜城公司6月份的会计处理为:(1)收到退货,根据开具的红字发票作: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贷:应收账款 117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2)同时借:库存商品80 000贷: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需要注意的是,2017年7月5日,财政部财会【2017】22号文,发布了经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将取代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应用指南。
新旧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有些不同,老准则更强调“风险报酬转移”,而新准则强调“控制权转移”。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会计分录 新准则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会计分录新准则随着商业活动不断发展,销售退回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在过去,很多企业会在销售合同中附上销售退回条款,以应对潜在的退货风险。
然而,在新的会计准则下,针对这种情况的会计处理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本文将详细解读“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会计分录新准则”。
第一步:确认销售收入在过去的会计准则下,企业一般会在销售合同签署后确认销售收入。
然而,在新准则下,企业需要更加谨慎地确认销售收入,特别是在存在销售退回条款的情况下。
具体来讲,当企业与客户签署销售合同后,需要通过以下步骤来确认销售收入:1. 首先,确认合同中的退货条款,明确退回商品的条件和时限;2. 然后,根据退货条款,估计可能发生的退货量以及退货可能对企业的影响;3. 最后,根据确认的销售金额和退货估计,计算出可确认的销售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退货条款,否则无法确认销售收入。
第二步:编制会计分录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后,需要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
根据新准则,企业需要在销售收入确认后,立即编制销售收入会计分录,并同时计提销售退回准备金。
具体来讲,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来编制会计分录:1. 在确认销售收入后,先编制销售收入会计分录,确认销售收入,计入应收账款或现金账户中;2. 同时,根据退货量的估计,计提销售退回准备金。
销售退回准备金应根据退货成本和管理费用进行计提;3. 最后,如果客户在规定期限内退货,企业需要在退货时编制退货会计分录,计入销售收入和销售退回成本。
例如,一家企业在2019年6月1日与某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金额为10万元,退货条款规定必须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退货。
根据历史数据,退货比率约为5%。
则该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方式编制会计分录:1. 销售收入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 100,000元贷:销售收入 100,000元2. 销售退回准备金会计分录:借:销售退回准备金 5,000元贷:管理费用 3,000元贷:销售成本 2,000元3. 退货会计分录:借:销售退回成本 1,000元贷:应收账款 1,000元值得注意的是,销售退回准备金计提的目的是为了提前准备退货可能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减少退货对企业的财务损失。
关于销售退回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摘要:文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最新税收法规对各种情形下的销售退回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阐述,并说明销售退回与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售后回购、售后回租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的区别。
关键词:销售退回收入纳税义务增值税所得税一、尚未确认收入、销售环节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的销售退回的处理尚未确认收入、销售环节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的销售退回,是指所销售的商品尚不同时具备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未确认收入;销售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货发票)也未开具,增值税等销售环节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情况下的销售退回。
这种情况的销售退回实际上是对发出商品的收回,属于存货内部状态的变化,不涉及税收、收入、往来等项目的调整。
此种销售退回发生时,按原已计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二、尚未确认收入、销售环节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销售退回的处理尚未确认收入、销售环节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销售退回,是指所销售的商品尚不同时具备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未确认收入;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货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等销售环节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情况下的销售退回。
这种情况的销售退回发生时,除按原已计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作存货内部结转的处理外,还应根据红字发票调整增值税等销售环节的流转税。
关于红字发票开具的程序是: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由购买方(或销售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购货方留存,一联由购货方给销货方,一联税务留存),销货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办法处理。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核算【会计实务文库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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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核算【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根据财会2017年22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的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客户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案例说明:
【案例1】2017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500件,单位售价100元,单位成本50元,开出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50000元,增值税8500元。
协议约定,乙在9月30日前有权退还A产品,商品已发出,款。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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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一般销售情况下的销售退回。
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就是销售确认时的相反会计处理,包括冲减收入、成本、销项税额等。
同时应注意如果销售退回属于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如果属于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的日后事项,所涉及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退回年度应交所得税的减少数处理。
购货方享受现金折扣的销售退回。
虽然购货方在购买时享受了现金折扣,但由于我国对现金折扣销售业务采用总价法核算,销售收入还是以总价计价,现金折扣则作为财务费用,因此购货方退回商品时,还是以总价冲减销售收入,同时需要相应冲减财务费用。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退回。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的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且估计了销售退货率的,要根据实际发生退回的数量与估计的退货数量之间的关系来进行调整。
销售退回调换同类商品或者其他商品。
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做会计调整分录,只需要在报表中作说明就可以了。
销售退回时,会计处理与第一种情况下的销售退回账务处理一样。
重新调换其它商品时,笔者认为这已是发生在本年度的业务,即相当于本年度在销售商品,应按照正常销售进行处理。
结语:学习财务会计,要注意两个不良,一个是“营养不良”,没有一定的文史基础,没有科学理论上的准备,没有第一手资料的收集,搞出来的东西,不是面黄肌瘦,就是畸形发展;二是“消化不良”,对于书本知识,无论古人今人或某个权威的学说,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辄止。
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新旧准则对附有销售退回条款销售的会计处理比较

会计研究ACCOUNTING RESEARCH新旧准则对附有销售退回条款销售的会计处理比较高志玥山西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税务系摘要: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形式作为一种特定交易类型,已经被企业广泛应用。
2017年7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对附有销售退回条款销售的会计处理给予了明确指引,改变了原收入准则的确认标准,新旧准则关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销售的会计核算处理有比较明显的差异。
结合在实例和销退回条款中的对比,准则发生变化。
全面分析准则和会计处理的变化,为企业提供理论和实务参考。
关键词:附有销售退回条款销售;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引言为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一致,并且能够满足不断涌现的新销售形式的需要,财政部修订了《CAS14——收入》,并于2017年7月正式颁布。
准则要求所有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CAS14——收入(2017)》。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销售是企业最为常见的销售形式之一,新修订的准则对其会计处理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且具有操作性的规范要求,通过实例的模板对其更新的新准则的不断分析,提高了对准则的理解。
一、新旧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CAS14——收入(2017)》明确规定,必须按照预计退货的金额确认退款负债,按照退货成本确认退货资产,并强调二者不得相互抵消。
此外,还规定应该持续关注退货情况,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退货率进行重新估计并作相应会计处理。
《CAS14——收入(2006)》并无相关规定,仅在准则讲解中分别对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和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会计处理作了说明,规定应将退货资产和退款负债相抵按净额确认预计负债。
根据以上规定,具体会计处理思路如图1、图2所示。
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率情况下的具体案例分析2×19年10月1日,A公司以每件500元的价格向B公司销售5000件商品,增值税税率为13%,每件商品的成本为400元。
商品已经发出,并且控制权已转移。
合同明确规定,B公司在2×20年3月31日之前有权退货,并于2×19年1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
关于销售退回货物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doc

关于销售退回货物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上海均瑶有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因均瑶股份有限公司原因造成退货的帐务处理,经研究决定:1:上海均瑶有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因均瑶股份有限公司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由上海均瑶有限公司据实填写货物损失清单,损失清单经该公司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无误后,交均瑶股份有限公司,均瑶股份公司相关部门审核无误后,通知生产计划部门补货。
非均瑶股份有限公司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上海均瑶有限公司根据不同原因妥善处理,不得混入因均瑶股份有限公司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的损失清单内。
2:均瑶股份有限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据实进入该公司的生产费用,当损失超过国家核定的损失范围后,超出的部分,根据实际生产成本情况进行成本还原,并将因此的进项税转出,同时均瑶股份公司应按月填报货物损失明细报表。
3: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1:上海均瑶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案:上海均瑶有限公司财务部收到双方认可的货物损失清单后借:应收帐款—均瑶股份有限公司贷:库存商品收到均瑶股份有限公司的补货后借:库存商品贷:应收帐款—均瑶股份有限公司2:均瑶股份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案:均瑶股份公司财务部收到经确认的货物损失清单及补货单后借:生产成本贷:应付帐款—上海均瑶有限公司当货损比例超过国家核定的比例后,对成本进行成本还原,并计算出物耗成本的进项税额,同时做如下会计处理借:生产成本贷:应交税金—进项税转出4:为准确、及时的处理由于均瑶股份有限公司原因造成的补货数量和金额,上海均瑶有限公司应根据该公司管理特点及管理权限设计货物损失清单及审批和报送程序。
均瑶股份有限公司也应根据该公司管理特点及管理权限设计货物损失清单审核及审批和报送程序,防止责任不清和浪费。
均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上海均瑶有限公司财务部美文欣赏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
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
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
会计实务销售退回商品成本变化会计处理例析

销售退回商品成本变化会计处理例析一、资产负债表日同类商品成本小于退回商品销售成本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同类商品的成本小于退回商品销售时的成本这种情况,退回商品成本的确认可以有两种处理方法。
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就是转销退回商品的成本时用其销售时的成本,然后再对该商品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成品与销售时成本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1]甲公司在2007年11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元。
该批商品成本为26000元乙公司在2007年12月27日付款。
2008年1月12日,产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
假设该批退回商品的同类同数量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时的成本为24000元甲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于2008年2月28日完成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
甲公司会计处理为:2008年1月12日调整销售收入: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5000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贷:银行存款58500调整销售成本,按照商品出售时的成本转销: 借:库存商品26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26000提取减值准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贷:存货跌价准备2000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借:递延所得税资产66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 X 33%)660调整应缴纳的所得税:借:应交税费一一应交所得税792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000 —26000) X 33%]7920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借:利润分配一一未分配利润1742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7420调整盈余公积:借:盈余公积1742 贷:利润分配一一未分配利润1742 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就是转销退回商品的成本时直接用资产负债表日同类商品的成本来计量。
同前例,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2008年1月12日调整销售收入: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5000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贷:银行存款58500调整销售成本,按照资产负债表目的成本转销:借:库存商品24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24000调整应缴纳的所得税:借:应交税费一一应交所得税858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000 —24000)X 33%]8580同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420元转入“利润分配一一未分配利润”科目, 并调整盈余公积17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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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会计新准则有变化【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财政部今年7月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较之旧准则,有较多实质性的修改,使我国准则国际化趋同更进一层。
笔者结合案例,分析新准则销售退回会计处理的变化,以及财税差异。
新旧会计处理对比
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新旧会计处理差异
1.收入确认更谨慎。
新收入准则有两大亮点:一是合同;二是控制。
销售退货受“控制权”的限制,只对预计不会退回的部分确认收入和成本,对预计会
退回部分不确认收入成本,而是确认为合同负债和合同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