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高校教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制度

教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使
用效率,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勤俭办学、修旧利废意识。
各单位应充分重视教
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充分重视并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工作。
第三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应遵循“保证教学、服务
科研”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实验室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范围,主要指实验室内用于教学
科研的工具仪器类设备,包括实验室用计算机及投影仪等通用设备。
不包含实验室家具类设备、空调设备及其他办公设备。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中心职责
(一)建立健全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的管理制度
(二)申报年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预算
(三)负责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保修期后的维修审核及维修验收
第六条质保期内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由供货商负责维修。
使用单位对新购进的仪器设备要在保修期内及时投入使用,认真检
查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应立即报告实验室管理中心,由实验室管理中心与厂方联系,由厂方保修。
第七条质保期外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对报修的仪器设备提出维修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

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0第二条仪器设备维修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宗旨,坚持勤俭节约、高效便捷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实验室管理处具体组织落实。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维修,包括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技术改造和功能升级等。
第二章职责与范围第四条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维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使用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避免因保养不及时、使用不当和管理不到位等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
第六条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门的管理、操作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修,避免仪器设备带病运转造成进一步损坏。
第七条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须由厂方负责维修,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封维修。
第三章维修程序第八条申请学校集中掌握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开展维修工作的,申报人填写《**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组织维修;使用其他经费开展维修工作的,申报人填写《**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备案表》,使用单位审核后组织维修。
第九条申请使用学校集中掌握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开展维修工作的,由实验室管理处复核仪器设备的在账情况、经费来源、使用方向等信息,确定是否维修,指派专人对报修仪器设备进行损坏鉴定,与使用单位共同拟定维修方案;使用其他经费开展维修工作的,由使用单位核查仪器设备的在账情况、经费来源、使用方向等信息,对报修仪器设备进行损坏鉴定,确定是否维修。
第十条维修项目获批后,使用单位可通过委托设备原厂维修、第三方维修或自行维修的方式开展维修工作。
采取现场维修方式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在场监督;采取返厂维修方式的,须签订协议,约定维修周期与赔偿责任。
使用单位须加强对维修环节的监督管理,作好维修记录,避免因维修过程管理监督不到位而造成损失。
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管理实施细则

XXXX大学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学校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率,确保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学校《XX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固定资产中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与维修管理。
本细则所指的贵重仪器设备,为单价或成套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维护与维修职责的划分第三条学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组织专家对贵重仪器设备以及维修预算超过10000元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进行鉴定与维修方案论证。
(二)负责单项维修经费超过5000元的仪器设备维修的监督工作。
(三)受理各使用单位不能自行维修的仪器设备的维修申请,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组织仪器设备维修及验收工作。
(四)负责检查全校仪器设备的维护状况,检查各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记录及建立仪器设备维修档案的第四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是设备维护和维修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做好设备维护、保养、维修记录及建立贵重仪器设备维修档案。
(二)负责形成设备维修预算和年维护预算。
(三)负责提交设备维修申请,组织完成10000元以下设备的维修。
.•(四)配合完成外聘维修人员对设备的维修。
(五)组织(或参与)维修设备的验收,负责维修经费的报账。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第五条设备维护和保养是指为防止设备劣化,维持设备性能而进行的清扫、检查、润滑、紧固以及调整等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六条设备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设备使用单位负责。
所有设备、特别是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精心维护,定期进行检测、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测、检修记录。
第七条设备随机说明书有明确维护保养要求的,应按要求定期进行维护;备有专用工具的,须保证专用工具的完整。
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与管理制度

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与管理制度一、引言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障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提高设备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1. 管理机构学校设立实验室设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统一管理。
各实验室设立实验室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2. 职责(1)实验室设备管理办公室职责① 制定和完善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② 负责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采购、调配、报废、维修等事宜;③ 指导、监督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④ 组织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安全检查和培训工作。
(2)实验室管理员职责① 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② 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处理设备故障;③ 组织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安全检查;④ 参与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报废等工作。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与管理内容1. 日常维护(1)实验室管理员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设备正常运行;(2)对设备进行清洁、润滑、紧固等保养工作,防止设备磨损、锈蚀;(3)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包括使用频率、运行状况等;(4)对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记录,包括保养时间、保养内容等。
2. 定期检查(1)实验室管理员应每学期组织一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使用安全;(3)对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对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保养工作到位。
3. 故障处理(1)实验室管理员发现设备故障后,应及时报告实验室设备管理办公室;(2)实验室设备管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维修人员进行检查、维修;(3)对于无法修复的设备,应及时申请报废,并按照学校相关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4. 采购与报废(1)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采购应按照学校采购管理规定进行,确保设备质量;(2)采购设备时,应充分考虑设备的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因素;(3)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时,实验室管理员应及时申请报废,并按照学校相关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修订)

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校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工作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仪器设备建立校、使用单位二级维修管理体制,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归口负责”的原则进行,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的规划、经费预算、审核、界定、联系、检查等宏观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行政办公等设备维修的规划、经费预算、审核、界定、联系、检查等宏观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负责日常设备的维护、简单维修、报修、送修、验收和建立维修档案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范围及经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是指供给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使用,并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正式建制入账,办理固定资产手续的仪器设备等,包括自制教学仪器设备和合作加工制造的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仪器设备一般维修由各单位自行维修,维修维护费由学校财务处专款划拨各单位;较大型(单位或单套价格10000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维修的专项经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实验室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经费主要来源是学校行政事业费拨款(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较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范围和维修费列支渠道:(一)全校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维修归口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未经实验室管理中心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各种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维修费票据,财务处一律不予报销。
(二)单纯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的较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费从学校的专项维修经费列支。
(三)正在进行中的科研项目所购置使用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费从该项目科研经费中列支,科研项目结题后,按本条第2款规定执行。
学院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管理办法

学院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其使用率和投资效益,确保我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原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是指教学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等。
第三条各部门按教学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分类及时提交本部门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申请。
资产管理处负责全院教学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维护与维修申请的审核。
资产管理处组织协调全院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并管理维护与维修经费。
第四条为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和状态,相关工作人员应努力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常规维修和力所能及的维修工作,尤其是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精心维护,并做好维护与维修记录。
由于日常维护不善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物资采购科,也可以直接与供应商(厂家)联系,以便能及时办理退、赔、换、补或保修手续。
第六条资产管理处组织和鼓励有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专长的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应采取先院内后院外的原则。
资产与校园管理处组织的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如果是教职工和学生承担,在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完毕并且验收合格后,视其维护与维修的难度及实际工作量,给予适当的劳务费。
归口资产管理处组织的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仪器设备所在部门不得擅自进行维护与维修,尤其是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否则,一旦损坏,照价赔偿,并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七条归口资产管理处组织的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申请程序及验收是:1.需要维护与维修的仪器设备所在部门资产员按教学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分类详细填写《XX学院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申请表》(下称《申请表》)。
《申请表》必须有详细的维护与维修条目、经费预算。
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方法》、《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和《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方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学校对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资源保障部为校级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维修的归口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设立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由资源保障部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列支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服务类办公设备的维修费用和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科研仪器设备局部维修费用。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维修由使用人或保管人具体负责。
仪器设备损坏须及时维修,并详细记录仪器设备损坏情况和维修情况。
对人为损坏的仪器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须承当相关责任和维修费用,如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条仪器设备质保期内的维修由原制造厂商或供应商负责,学校不承当维修费用。
第六条特种设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维修,不得超期使用,特种设备的维修应由原制造厂商负责,如遇紧急情况也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
第七条仪器设备的维修须履行事前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同意的维修工程,发票不予加盖“仪器设备维修报销专用章”,计划财务部不予报销相关维修费用。
维修费用在1万元及以上的,须签订“仪器设备维修合同”。
第八条仪器设备维修应遵循节约、高效原那么,一年内, 同一台(套)仪器设备的累计维修费用原那么上不超过原值的30% o第九条使用学校维修专项经费的须按照以下要求执行:1、如实填报《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提出维修申请,经使用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后,送资源保障部审批。
2、维修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经审批同意后,使用部门(单位)可自行组织维修。
大学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管理实施办法

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学校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与使用效率,确保教学、科研与行政办公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仪器设备(包括教学、科研与行政办公设备,下同)的维护与维修管理,物业公司、校办企业及其她经营性承包单位的仪器设备维修除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组,由资产管理部门、教务管理部门、监事会以及相关专家组成。
其工作组组长由分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资产管理部门、教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并主持日常工作。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就是:(一)组织专家对贵重仪器设备,即单价或成套价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下同)以及维修经费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进行鉴定与维修方案论证。
(二)负责对维修经费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仪器设备的维修招标工作;负责对单项维修经费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仪器设备维修或者外聘专业维修队伍的监督工作。
(三)负责对校属各单位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就是:(一)受理各使用单位不能自行维修的仪器设备的维修申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仪器设备维修及验收工作。
(二)建立仪器设备维修档案,负责指导、监督全校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并负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维修记录。
(三)受学校委托与维修承担方签订仪器设备维修合同。
第三章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第五条学校每年按仪器设备总值安排一定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资产管理部门管理使用。
第六条属于物业公司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
第七条属于校办企业与其她经营性承包单位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校办企业或经营单位承担。
第八条属于教学科研实验与社会服务创收双重性质的仪器设备维修,使用单位承担50%的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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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学校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率,确保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的正常进行,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仪器设备(包括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设备,下同)的维护与维修管理,后勤集团、校办企业及其他经营性承包单位的仪器设备维修除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监察处、审计处以及相关专家组成。
其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负责人担任,并主持日常工作。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专家对贵重仪器设备,即单价或成套价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下同)以及维修经费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进行鉴定与维修方案论证。
(二)负责对维修经费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仪器设备的维修招标工作;负责对单项维修经费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仪器设备维修或者外聘专业维修队伍的监督工作。
(三)负责对校属各单位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受理各使用单位不能自行维修的仪器设备的维修申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仪器设备维修及验收工作。
(二)建立仪器设备维修档案,负责指导、监督全校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并负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维修记录。
(三)受学校委托与维修承担方签订仪器设备维修合同。
第三章仪器设备维修经费
第五条学校每年按仪器设备总值安排一定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使用。
第六条属于后勤集团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用,按照后勤改革方案办理。
第七条属于校办企业与其他经营性承包单位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用,由校办企业或经营单位承担。
第八条属于教学科研实验与社会服务创收双重性质的仪器设备维修,使用单位承担50%的修理费。
第九条属于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或使用者负责,费用自理。
第十条属于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故障,由生产厂家或供货单位负责维修。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和未经批准自行外修的,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经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组确定送外单位或者外请专业技术人员修理的仪器设备,在招标或通过市场调查、谈判的前提下,修理工时费应控制在如下标准之内: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维修程序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的一般性、常见性故障,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负责维护与维修。
如需要更换零部件,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如果更换零部件的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必须经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组论证。
更换的零部件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的采购程序负责购买。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不能自行维修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网络报修平台上填写《湖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发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维护科。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受理申请维修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并及时与使用单位进行沟通,提出维修建议,按程序负责组织论证、审批和维修。
第十六条论证要求。
维修经费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论证并确定维修方案;维修经费一次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由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组负责论证并确定维修方案;对贵重仪器设备以及一次性维修经费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应由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组组织专家论证并确定维修方案。
第十七条审批要求。
维修经费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使用单位实验室(中心)主任或科室负责人审批;维修经费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由使用单位实验室(中心)或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同时审批。
维修经费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还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维修经费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还应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因修理仪器设备而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必须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购买的新零部件,必须经使用单位相关人员验收,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后学校财务方可报销其发票。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在送外单位或者外请专业技术人员修理时,要签订维修合同或协议,确定维修后的保质期限及维修费。
修理完毕时,要及时进行验收,检查各项功能是否正常。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维修的招标
(一)维修经费用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应由维修管理工作组以及使用单位(必要时还应邀请相关专家)组织维修招标(必须由生产厂家、供货单位或特殊的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的除外,但应当由教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和使用单位参与监督)。
(二)维修经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至 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及使用单位组织议标。
(三)维修经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直接按程序负责组织审批和维修。
第五章验收及报帐
第二十一条设备维修完毕,使用单位要在《湖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上说明维修项目及更换配件情况,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签字并建立维修档案。
第二十二条单台设备维修经费不超过1000元的,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单台设备维修经费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的,由使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验收;单台设备维修经费一次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由使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共同验收。
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的维修报帐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完成。
第六章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组每年对各单位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考核的内容
(一)仪器设备的防尘、防水、防潮、防火、防热、防爆、防腐蚀、防盗等日常保养措施,满分为20分,不倒扣分。
1. 贵重仪器设备,如保养不当,每台(件)扣10分。
2. 一般仪器设备,如保养不当,每台(件)扣2.5分。
(二)仪器设备的管理与维护维修记录,满分为20分,不倒扣分。
1. 没有明确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人的,每台(件)扣2分。
2. 没有维护维修记录的,每台(件)扣4分。
3. 维护维修记录不全的,每台(件)扣1分。
(三)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满分为60分,不倒扣分。
1. 贵重仪器设备,要求完好率为100% (指各项技术指标和功能都正常)。
如不完好,每台(件)扣10分。
2. 一般仪器设备,按台(件)统计,要求完好率为95%以上。
完好率低于95%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
(四)正在维修或已报修的仪器设备,不属于考核范围。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其中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90分的为合格;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考核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科大政发〔2005〕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