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量刑中法律规定与现实情理冲突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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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执行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刑法执行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刑法执行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刑法是人们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律,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制度之一。

而刑法的执行是保障刑法有效的必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关键途径。

然而,在刑法执行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刑法的效力,更是挑战了刑法制度和司法公信力,因此需要我们重视并采取对策。

一、执行困难是刑法执行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在刑法执行实践中,执行难是制约刑法实施的一个重要因素。

执行难包括法律适用难、证据难、被执行人或财产难以找到等情况。

这些情况的出现会使执行程序耗时耗力,也容易给被执行人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针对执行难问题,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执行制度和规则。

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信息系统,便于快速查找和冻结。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也应该增加债权人的权利,为其提供更多的保障,方便执行操作。

二、执行标准不一是刑法执行实践中的另一重要问题刑法执行实践中的另一个问题是执行标准不一。

执行标准不一,表现为执行的程序和标准在不同地区和法官间存在差异化,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同。

这一问题体现出刑法实施时的地方性和不可知性,不仅让个体产生了不公正感受,更严重的是,可能导致司法公信力的降低。

针对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需要建立统一的执行标准。

在执行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审判统一的原则,增进法律的透明度和可知性。

同时也需要健全相关的撤销和重新审理机制,处理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

三、严格意义上的刑罚执行是刑法执行实践中还存在的问题在刑法执行实践中,存在着严格意义上的刑罚执行问题。

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刑罚执行的矛盾性上,即有时刑罚执行过程中与刑罚目的之间存在矛盾,执行过程动辄侵犯被判刑人的人权,这使得刑罚执行在另外一种意义上产生了新的“不合理性”。

针对刑罚执行问题,需要将刑罚执行与人权保障进行统一。

即在执行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应该着重保障被判刑人的权利和尊重罪犯的人格。

同时,刑罚也需要彻底体现出其维护社会正义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法律案件中的法理和情理分析

法律案件中的法理和情理分析

法律案件中的法理和情理分析法律案件中的法理和情理分析一、“争议案件”所反映的问题分析大部分争议案件都倍受社会舆论关注,并基本都会提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观点。

比如,在某些案件中一方面认为嫌疑人动机明确,手段隐密,存在筹谋情节,为了维护受害人利益和法律尊严必须处以最高量刑;另一方面,认为嫌疑人并非主观故意,属于开玩笑而造成了严重后果,从敬畏生命的出发点考虑,应该考虑从轻处理。

本质上说,大部分事件所反映出的问题是情理与法理之间的冲突,同时也表现出中国国情下,法律专业性与民众观念情感之间的二元化。

法律作为一项覆盖全部国民的约束框架,但通常只有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司法生活与民众生活之间存在较大的隔阂,所以民众不具备法律逻辑或法律思维,更多地是利用传统的道德标准、风俗观念、情理模式进行评价。

然而,法律是为全体公民服务的,它必须符合大众情理的价值观,所以尽管从情理观念出发的认识有缺陷,依然不能简单地忽视,否则就会产生情理主观性和法理客观性的冲突,并通过同类案件的对比,纠结于死刑问题是否公平,如果不能妥善地解决两者之间的博弈矛盾,必然影响到法律的威严以及司法的公正。

二、“争议案件”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法理即法的渊源,它不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内容或法规条款,而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形成某一类型法律的基本学理和秉承精神的综合。

从我国国情出发,法律对法理的认同并不强烈,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明显特点,所以某些“争议案件”的法理分析内容,主要围绕着案件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展开,同时也是引起法理与情理冲突的重要因素。

(一)法理与情理冲突的理论分析从中国近代史出发,为了追赶西方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我国不仅在科学、文化、艺术等层面引入大量舶来理念,同时在法律现代化过程中,也对西方法律体系进行了改造和移植,并参考西方国家的立法模式来建立自身的法律体系。

法理与情理的冲突

法理与情理的冲突

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法理与情理的矛盾由来已久,平衡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冲突是法律能够有效实施的保障。

处理好法理与情理的关系不仅有助个案纠纷的解决,还有助于增强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树立法律的权威。

一、法理与情理冲突的表现(1)历史上情理与法理之争历史上的情理与法理之争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儒家与法家的“礼”、“法”之争。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主张“礼治”,以道德为主,以制度为辅。

孔子以中庸之道为其法学方法论,在法理与情理的矛盾中,孔子认为法律的公正必须与人情相结合。

主要体现在孔子“亲亲相隐”的思想中,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①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则主张“法治”,严刑峻法,以法、术、势相结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要求人民对君主的绝对服从。

在法理与情理之间法家主张“法一旦颁行,就应当遵循不易,绝不受舆论、亲情等其他因素干涉。

”②在推行法治的方式上主张“重刑轻罪”、“以刑去刑”,希望通过重刑来惩罚犯罪以达到威慑国民的目的,最终达到“法治”的效果。

(2)当今社会生活中法理与情理的碰撞随着近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各种矛盾也越来越多,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也愈演愈烈,并直接反映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例如“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赵春华因为在街边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被巡查警方抓获。

经鉴定,涉案的9 只塑料枪符合《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发射弹丸的动能大于等于1.8 焦耳/ 平方厘米的“枪支”标准,违反了国家的枪支管理制度,赵春华因此获刑三年。

对此许多民众表示难以理解,按照这样的标准甚至连生活中许多小孩玩的玩具枪都可以达到这里的“枪支”标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由此可见,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时刻存在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之中,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矛盾不仅仅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也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生活的安全感。

二、法理与情理冲突的原因一窥(1)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法律滞后性的矛盾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层结构也在发生剧烈的变革,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社会关系也愈加复杂。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冲突之原因分析及对策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冲突之原因分析及对策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冲突之原因分析及对策[摘要]司法适用的两个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司法审判的追求和目标,而二者的冲突在司法实践中也时有发生。

笔者认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冲突的最突出的原因在于司法的社会效果评价标准缺位。

对于司法的社会效果没有统一的认识会造成评价结论不一,影响司法活动的社会效果评价。

其次,法律本身存在的滞后性,概括性,语言文字制约性等都会造成理论与实践结果的差异。

另外,司法官个人的职业技术和职业道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冲突。

为缓解二者之间的冲突,统一司法的社会效果评价标准,加强立法技术,正确对待民意,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等都是有效之途径。

[关键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冲突;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一、前言在2002 年12 月9 日召开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李国光明确将两个效果的统一作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的审判思路,指出:“衡量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就是看在办案中能否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始终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并具体阐述了其内涵:“审判的法律效果是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发挥依法审判的作用和效果;审判的社会效果则是通过审判活动来实现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

”①但实践中,虽然查清了案件的全部事实,在实体和程序上也严格适用了有关法律规定,从形式上看确实做到了司法公正,但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社会效果却不怎么理想。

②由此造成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冲突。

二、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冲突的原因分析(一)司法的社会效果评价标准缺位在理论界,司法的社会效果,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社会效果是指具体案件通过法官的审理和裁判,所获得的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评价和认可程度。

③2.所谓社会效果是指法律被付诸实施后,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诸如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经法律的调整后是否恢复到了正常状态?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抑或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是有利社会道德的存续,还是相反?④3.司法的社会效果主要体现在司法对社会的推动和社会对司法活动的认同性。

论法律价值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论法律价值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论法律价值冲突及其解决原则【摘要】法律价值冲突理论是法理学研究中的重大课题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本文分析了法律价值冲突的概念及其形成的原因,总结了前人的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几大基本原则,最后,提出了如何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几点意见。

【关键词】法律价值体系;冲突原因;解决原则一、法律价值冲突释义所谓价值,是指外界事物的客观属性对人的所发生的效用和作用以及人对之的评价。

法律价值是社会价值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表征法律与人的关系范畴。

法律价值也具有一般价值的属性,标志着法律所追求的一定目标,包含着需要和理想的成分。

法律价值应当是法律的内在状况和人对法律的需求的结合。

综上所述,所谓法律价值,就是法作为客体对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是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

法律价值是一个多元化的庞大体系,价值与价值之间经常发生摩擦和冲突,他们是不可能完全无涉的。

粗略地说,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有三种状态。

一是无涉状态,即两种价值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既没有正相关关系,也没有负相关关系;二是耦合状态,存在正相关关系,两者之间任何一个变量的增减都意味着另一个变量的增减;三是竞合关系,存在负相关关系,两者交集在一个点上并相互竞争,彼此消长之间呈现出反向的关联,彼长则此消,此长则彼消。

当法的不同价值在特定场合处于竞合状态时,法的价值冲突就出现了。

二、产生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法的各种价值之间为什么会产生冲突?是人类社会生活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了价值冲突的必然性。

第一,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是导致法律价值冲突的主体原因。

首先,法律价值具有主观性,各个利益主体对法律的评价和期望都有所不同,不同的群体、个人,在法律实践和理论上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念。

比如一些人强调自由优先,期待法律不要过多干预个人自由,应当给予当事人更多的自由权利。

而另外一些人强调公平优先,法律应当更多的向社会公共利益倾斜。

由此就会产生不同种类的法的价值冲突。

论法律与道德冲突的解决

论法律与道德冲突的解决

论法律与道德冲突的解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情理与法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是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以及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也不能避免的问题,缓和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分歧已经显得尤为的重要与突出。

从萨伯的假象公案——洞穴奇案入手,通过分析我国当前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状,试图寻求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缓和“法理”与“情理”冲突的平衡机制。

标签:法律;道德;冲突平衡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于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持生存以等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扔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象公案。

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在50年后的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这个案子还有一个“漏网”的杀人犯现身,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但无论是在50年前还是50年后,大法官们出具的判决词的结果如出一辙,分别以2赞成2反对1弃权和4赞成4反对1弃权维持一审判决,先前的4名探险人和之后发现的1名探险人均被执行绞刑。

抛开对作者缜密论证的由衷赞叹之情不说,这本书无疑引发了我对法律、哲学、正义、情感以及它们之间错综复杂关系的重新思考,并使我深切感受到了逻辑思辨的伟大力量。

虽说是一宗假想的案件,但这个结果仍让我觉得心底不安,隐隐有一种放不下的冲动。

他们有罪吗?作为一个法科学生,对法律的笃信甚至是信仰让我依然坚持了自己最初的观点,“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被告五人应该维持有罪判决,并应予立即执行。

但如果我不是一个即将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我会很肯定地认为被告五人在那种情形下杀死同伴并分而食之是情有可原甚至是理所当然。

法律与情理的冲突

法律与情理的冲突

题目论提升中国文化软实力途径姓名林琳所在学院法学院专业班级 2012法律硕士(非法学)2班学号 31204117法律与情理的冲突,应该是当今中国社会中人们需要共同面对的困惑。

找出两者冲突的表现形式、产生的原因并加以解决,不仅对司法实践,而且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都能起到重要作用。

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官时常会对法律和道德之间处于一种矛盾的境地,此时,法官应如何取舍?是直接适用法规作出裁决,还是以适用该规定会导致对公平正义的否定为由背离该规定呢?现实生活中,人们一旦发生纠纷,在双方调解未达成一致之时往往会寻求诉讼途径来解决,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后,民众最关心的就是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符合生活中的某种“情理”和“正义观”。

在群众心中,他们希望法官对案件的判决在情理上说的过去,符合他们的价值观、伦理道德观。

当法律与情理相统一时,人们会很自觉地接受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指导,并积极地履行法律上要求的义务。

相反,如果法官只一味追求合法的目的,不去关心是否合情合理,就会受到来自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还有可能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化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

司法不能拒绝裁判,一直以来,法官都处于法理与情理相冲突的尴尬之中。

许多法官都有这样的经历与体会:有些判决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但是自己却感觉不尽合理。

在法理与情理的对战中,如何冲出重围,在二者之间找一个交叉点成为困扰法官判案的一个重要难题。

为了实现法律的社会效应,也为了更快、更好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官在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时候,要发现、阐明并应用蕴含在法律之中的“理”,绝对不能离开情理去做出裁判。

首先,法官要尊重法律,对法律负责。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正义的化身与代表。

作为法官,必须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对法律有足够的敬畏,极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诉讼的三角结构要求法官要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受干扰,居中、独立进行裁判,做到法律上的公正。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过激行为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而使法官受到追究。

法律与情理辩证关系论证

法律与情理辩证关系论证

法律与情理辩证关系论证新近发生的袁厉害案,引发了群众的激烈争论。

本案中收养条件不够,政府职能缺失,多部门执法不利等原因造成了这一悲剧的发生。

从中显然反映出我国收养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袁厉害合情合理而不合法的收养行为,更折射出中国社会中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冲突。

情法之间的关系自古就有一种让人"剪不断,理还乱'的感觉,情法矛盾构成了中国法治进程必必需面对的一对基本矛盾,两者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无论是"法大于情'导致的道德困境,还是"情大于法'蕴含的施行难题,都是法治进程中必必需面对,也必必需加以解决的现实境况。

如何在立法活动,执法过程和司法施行中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达到法律与情理的融合,关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类似袁厉害这样的情法冲突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关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本文首先介绍了法律与情理的涵义,两者的辩证关系等基础理论知识;然后浮现出法律与情理冲突的表现方面,分析法律与情理产生冲突的原因,以袁厉害案贯穿始终,并结合目前我国在司法施行中的一些具体案例,最终提出从立法、执法、司法上解决法律与情理冲突的建议。

围绕此脉络,全文共分为三章,拟采纳法律逻辑分析法、图表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的研究方法进行论证,具体研究内容如下:第一章,法律与情理的涵义及两者的辩证关系。

本章主要研究有关法律与情理的基础理论问题。

首先引出法律与情理各自的涵义,然后将法律与情理的辩证关系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情理是法律的基础;第二,法律是情理的升华;第三,情理弥补法律的价值亏空;第四,法律与情理之间存在冲突。

第二章,法律与情理冲突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本章首先将法律与情理在立法过程、执法活动、司法施行三方面的冲突表现列出来,再通过对一些案例的分析得出现实社会中存在"合法不合理'及"合理不合法'的现象,然后分析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包括法律与情理的属性不同,情理的不确定性和法律确实定性,两者不同的人性观、思维方式及问题意识等方面的内容,并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加以阐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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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量刑中法律规定与现实情理冲突问题及其对策作者:王懿昕来源:《祖国》2018年第21期摘要:近年来,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不断深入,量刑的公正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法律法规是正义的底线,它是硬约束;道德情理则是软约束,是一种正义补偿机制。

然而,在量刑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法律规定与现实情理发生冲突的情况,这种时候,如何在不逾越法律底线的前提下,有效平衡二者的矛盾,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则需要我们从理论基础和实际情况出发,辩证地分析这一现象,并得出切实可行的对策。

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提出了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整体素质等措施,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量刑法律规定现实情理冲突对策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法律部门对量刑体系也在进行着不断的调整与改进。

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民众对法律的认知程度有待提高等因素,在法院的量刑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法律规定与现实情理相冲突的情况,导致法政部门的公信力有所下降,法官审判的公正性受到影响等后果。

如何突破这一瓶颈,有效化解量刑中法律规定与现实情理的冲突,成为了我国法律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量刑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规定与现实情理相冲突的表现以近期一部广受关注的电影《我不是药神》[1]为例,影片中的主角程勇为帮助白血病患者得到价格较低但药效不变的印度格列宁,被指控触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这一电影情节也饱受争议:从法律层面来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3款第2项的规定[2],程勇的确触犯了销售假药罪,理应受到相应的惩罚;然而,从现实情理的角度出发,程勇的行为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反而帮助广大白血病患者解决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这样的判决是否与公众所认为的正义与道德有所冲突,疏离了民情?抛开电影,现实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

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同样是法律规定与现实情理相冲突的一个表现。

这一案件当时在社会上也引起了轩然大波,由于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的判决与公众心中对道德的定位有所偏差,媒体评论与社会讨论沸沸扬扬,甚至导致了部分民众将怀疑的目光投向法政部门,法政部门的公信力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除此之外,還有两名大学生因非法猎捕燕隼被判10年半的“掏鸟窝案”、深圳王某因养鹦鹉获刑的“鹦鹉案”等等类似的案例,体现着司法过程中真实存在的法律规定与现实情理的冲突。

在这样的情与法的冲突中,一旦形成了社会舆论,便很有可能对法官造成一定的道德压力,影响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二、对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分析(一)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同样以《我不是药神》中的程勇一案为例。

该案最大的争议就在于:印度的仿制药是否属于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假药与真药主要是成分上的差异。

[4]在电影中,程勇的印度仿制格列宁在成分和疗效上与瑞士格列宁并无差异,故可以发挥真药的效果,若以现实情理认为,其为真药;然而,该法第48条第3款第2项却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

”从这一层面来说,程勇的印度仿制格列宁并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检验,应认定为“假药”。

这样看来,的确有部分法律的规定不符合现实发展的要求,存在着滞后性、落后性,无法涵盖现实中的所有情况。

(二)法律工作者的整体素质有待提升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法治队伍在量刑过程中也显露出一些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格格不入的弊端。

站在法院的角度来说,首先,部分法官在量刑中一味地追求完成案件的数量,却忽视了审判活动的质量及其法律价值,忽视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导致最终的判决难以被公众接受;再者,一些法院人员缺乏法律思维也是问题之一,法官在面对案件量刑时,没有在法律的整体框架内分析问题,有掺杂个人情感之嫌,造成量刑结果合情而不合法,合法而不合情;再次,法院人员的业务能力有待提升,这体现在部分法官面对外界的舆论与不良干预时,不能保持理性的头脑、科学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迫于压力做出不公正的判决。

站在律师的角度来说,个别律师的法律基础不扎实,运用法律的能力较弱,会造成当事人不能得到有效的辩护,引发情与法不必要的矛盾。

站在检察院的角度来说,检察官没有合理地使用量刑建议权,也会导致量刑程序出现问题。

(三)社会贫富差距较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转型期,而在这一关键时期中,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悬殊。

恩格斯曾经指出,贫困导致的苦难导致穷人除了渐渐饿死或自杀,不得不选择在所能及的范围内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因此有时会被迫实行犯罪行为[5]。

从这一角度看来,穷人犯罪似乎被逼无奈,然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这就又造成了法律规定与现实情理之间的冲突。

(四)民众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儒家思想对后世产生着深远影响。

其强调“以德治民”,以“仁”为思想核心,主张实行“仁政”。

在几千年以后的今天,这一传统思想依然影响着人们的言行。

然而,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不仅需要有“仁”与“德”的软约束,更需要有法律的硬性规定,用法律来管权、管事、管人,一个刑事案件的量刑也是如此。

一些民众对法律的认识不充分,对社会主义法律不了解,仅凭对弱者的同情怜悯来判断一个案件的量刑是否公正合理,却忽视了法律的硬约束。

正如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在汹涌的舆论浪潮中,尽管对案件细节的描写很充分,但是很少有围绕法律上的问题,尤其是正当防卫的问题展开讨论的。

也就是说,当此案的量刑问题传播到社会中去时,法律问题容易演变成道德问题。

这也真实地反映出,我国民众对法律认识程度的不足以及法律素养的有待提升同样会导致所谓的“情、法矛盾”。

三、如何避免出现这一现象(一)立法部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可以分为良法与恶法。

良法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而恶法只会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中的阻力,不利于一个法治社会的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为了避免量刑时出现如电影《我不是药神》中因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的情、法矛盾,立法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应遵守法律的客观发展规律,对国内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与现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一步修订,做到科学立法;再者,立法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拓宽民意反映渠道,充分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保障人大代表与社会公众有效参与立法的权利,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做到民主立法;同时,加强立法监督工作,保障立法过程符合法定程序,防止立法过程中出现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对做到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非常重要。

只有这样,才能为法院在量刑过程中提供可靠、完善的法律依据,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从而避免现实情理与法律规定发生矛盾。

(二)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整体素质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拥有一批高素质的法治队伍是必要条件[2]。

首先,要增强法律工作者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

可以通过组织进行法律法规集中学习的方式,引导法律人运用法律思维分析案件,在法律框架内科学地进行案件分析,正确地运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冲突;还可以通过组织模拟庭审,丰富法律工作者的实践经验,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使法官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检察官适当地行使量刑建议权、律师有效地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其次,要提升法律人的职业素养,强调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司法者要不忘初心,在量刑时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站在人民的立场上,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而不能一味地追求工作进度,却忽略了法律价值与基本职业操守。

再者,要完善法律人才选拔机制,严格遵守程序,遴聘真正优秀的法律人才;并且加强监督工作,防止职业准入关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导致法律工作者素质的下降。

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提升我国法律工作者的整体素质,能够有效防止因法律规定与现实情理难以平衡造成的量刑结果不合理。

(三)政府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与社会救助机制第一,加快政府的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职能,加大公共服务投入,实现社会资源均衡配置,保障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

第二,扩大社会保障范围,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加强扶贫监督工作,避免出现腐败现象,把扶贫工作落到实处;通过组织失业人员技能培训、政府提供就业岗位等措施,降低失業率,实施充分就业。

第三,加强政府与慈善公益组织的联系沟通,双方合理分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机制灵活、政策激励”的社会公共服务供给模式[5],健全社会救助机制。

第四,加强对贫困人口,尤其是有犯罪倾向的贫困人口的心理疏导,缓解其心理失衡感,消除其反社会意识,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通过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救助机制,以逐渐缩小我国社会中的贫富差距,从而降低量刑过程中“情、法矛盾”出现的概率。

(四)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民众对法律的认知程度法律要被激活,必须得到公众的积极配合与参与。

[3]为了法律宣传活动的有效进行,首先,要创新宣传活动形式,可以通过开展法制主题文艺汇演、法律知识竞赛等公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激发公民学习法律、运用法律的热情;其次,要充分利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12.4”宪法日等重要节日定期开展主题宣传活动进行普法,组织开展面向城市居民、农村村民的法治宣传活动;再者,还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扩大普法覆盖面,把法治思想融入到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同时,必须要明确各单位的宣传责任,合理分工,将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公民对法律的理解,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形成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氛围,防止出现如“辱母杀人案”中因缺乏法律意识导致的汹涌舆情,避免法院在量刑过程中面对法律规定与现实情理进退维谷的情况。

四、结语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5]量刑是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平衡量刑中法律规定与现实情理的冲突,也是司法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法不外乎情,法不外乎理,只有通过一系列配套可行的措施,辩证看待法律规定与现实情理的关系,在案件审判中尽可能平衡法与情的关系,方能提高我国司法部门的公信力,真正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良好秩序。

注释:[1]《我不是药神》是由文牧野执导,徐峥、王传君、周一围等主演的喜剧电影。

影片讲述了药店店主程勇从印度代购开始贩药敛财之道后良心发现的故事,于2018年7月6日在中国上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3款第2项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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