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情的冲突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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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情冲突案例(3篇)

法律人情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男,50岁,某市居民。

其父母早年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李某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弟弟,分别是李甲和李乙。

李某在父母去世后一直独自居住在房产内,而李甲和李乙则在外地工作。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上涨,李某想要将房产出售,但李甲和李乙认为房产应该由他们共同继承。

于是,李某将李甲和李乙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房产。

二、案情分析本案中,李某与李甲、李乙之间存在着法律人情冲突。

法律人情冲突是指法律与人的情感、道德观念之间的矛盾。

具体到本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与道德观念的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应当遵循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互谅互让的原则。

李某在父母去世后独自居住在房产内,长期未与李甲、李乙共同生活,这可能被认为是不尽孝道的行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亲情关系往往超越了法律的规定,李某与李甲、李乙之间的亲情关系可能会影响他们对房产继承问题的看法。

2. 法律与情感因素的冲突李某在父母去世后独自居住在房产内,对房产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他希望将房产出售,以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

然而,李甲、李乙认为房产应该由他们共同继承,这可能与他们对房产的情感因素有关。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的情感因素与李甲、李乙的情感因素产生了冲突。

3. 法律与亲情关系的冲突李某与李甲、李乙之间存在着血缘关系,这种亲情关系可能会影响他们对房产继承问题的处理。

李某认为,他在父母去世后独自承担了家庭责任,因此应该享有房产继承权。

而李甲、李乙则认为,房产是父母共同留下的,应该由他们共同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亲情关系成为了法律人情冲突的焦点。

三、判决结果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充分考虑了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冲突。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1.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确认李某、李甲、李乙均为房产继承人。

2. 根据李某、李甲、李乙的实际贡献和情感因素,确定李某、李甲、李乙分别享有房产的继承份额。

3. 李某、李甲、李乙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原则,共同处理房产继承事宜。

法律与情理的冲突

法律与情理的冲突

题目论提升中国文化软实力途径姓名林琳所在学院法学院专业班级 2012法律硕士(非法学)2班学号 31204117法律与情理的冲突,应该是当今中国社会中人们需要共同面对的困惑。

找出两者冲突的表现形式、产生的原因并加以解决,不仅对司法实践,而且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都能起到重要作用。

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官时常会对法律和道德之间处于一种矛盾的境地,此时,法官应如何取舍?是直接适用法规作出裁决,还是以适用该规定会导致对公平正义的否定为由背离该规定呢?现实生活中,人们一旦发生纠纷,在双方调解未达成一致之时往往会寻求诉讼途径来解决,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后,民众最关心的就是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符合生活中的某种“情理”和“正义观”。

在群众心中,他们希望法官对案件的判决在情理上说的过去,符合他们的价值观、伦理道德观。

当法律与情理相统一时,人们会很自觉地接受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指导,并积极地履行法律上要求的义务。

相反,如果法官只一味追求合法的目的,不去关心是否合情合理,就会受到来自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还有可能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化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

司法不能拒绝裁判,一直以来,法官都处于法理与情理相冲突的尴尬之中。

许多法官都有这样的经历与体会:有些判决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但是自己却感觉不尽合理。

在法理与情理的对战中,如何冲出重围,在二者之间找一个交叉点成为困扰法官判案的一个重要难题。

为了实现法律的社会效应,也为了更快、更好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官在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时候,要发现、阐明并应用蕴含在法律之中的“理”,绝对不能离开情理去做出裁判。

首先,法官要尊重法律,对法律负责。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正义的化身与代表。

作为法官,必须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对法律有足够的敬畏,极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诉讼的三角结构要求法官要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受干扰,居中、独立进行裁判,做到法律上的公正。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过激行为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而使法官受到追究。

法与情的案例

法与情的案例

法与情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和情感常常交织在一起,产生各种有趣的案例。

有时候,法律可能会在情感面前显得有些冰冷,而有时候情感又可能会在法律面前起到一定的作用。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探讨法律和情感之间的关系。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婚姻法的案例。

在某个城市,一对夫妻因为感情破裂而提出离婚申请。

根据当地的婚姻法规定,双方需要在法院进行调解,并在一定期限内冷静思考。

然而,在这段期限内,丈夫突然患上了严重的疾病,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

妻子在得知丈夫病情后,放下了离婚的念头,全心全意地照顾丈夫。

最终,丈夫康复后,两人的感情也得到了修复。

在这个案例中,法律虽然规定了离婚的程序,但是情感却成为了最终影响结果的关键因素。

其次,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刑法的案例。

在某个城市,一名年轻人因为家庭贫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他在一次抢劫中被抓获,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了解到了他家庭的困境和他自身的悔过之心。

最终,法官在判决时考虑了这些因素,对他的刑期进行了减轻。

在这个案例中,法律对犯罪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情感和人情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判决的结果。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民法的案例。

在某个城市,一名老人因为无法与儿女和睦相处,决定将自己的财产捐赠给了一所慈善机构。

然而,老人的儿女并不同意这样的决定,他们提出了诉讼请求,希望法院撤销老人的捐赠行为。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了老人与儿女之间的矛盾和老人的善举初衷。

最终,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了法律规定和情感因素,做出了有利于老人的判决。

在这个案例中,法律规定了财产捐赠的程序,但是老人的情感和家庭关系也在判决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和情感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

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我们不仅需要考虑法律规定,还需要考虑当事人的情感和人情因素,尽量做到公平公正。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应该学会尊重法律,同时也要理解和尊重他人的情感,让法与情得以和谐共处。

情理 法的冲突 -范 愉

情理 法的冲突 -范 愉

情理法的冲突 -范愉主讲人简介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律师。

日本国立名古屋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比较法研究会理事,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特约研究员,律师。

研究领域: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司法制度、民事诉讼法及纠纷解决等。

1996年以来出版个人专著及译著4部,在《中国社会科学》等中外杂志发表论文数十篇。

内容简介人情、天理、国法看似迥异,实则有其相同之处。

我们大家都知道,情理法是在我们一般的人理解是完全不同的社会规范。

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中,我们大家经常会认为它们之间是不相融的。

所以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呢,大家经常会把依法治国与情理,甚至和像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往往看成是相互对立的东西。

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确实经常看到情理法的一些冲突。

那么我今天的讲座确实是从情理法的这些冲突这些现象出发,但是我的论题呢,是想讲明现在法治社会中,情理法实际上是可以协调的。

我的观点是认为现代法治的最高境界是情理法的融合,那么我们现在,应该主张立法、司法和行政都以情理法的融合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讲座分为三部分,一、情理法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讲法治,我们认为法治是一个我们直接追求的一个理想的境界,也是我们认为一个社会治理的最佳方式。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自然就会想到法律至上,法律是高于其他的任何社会规范,如果其他的规范,比如说道德、情理跟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毫无疑问法律应该是优先的,它的地位无疑地是被大家认为是至上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众多的法学家认为在案件判决中,情理占也应占有一定的地位。

二、我们现实法制建设进程中的情理法的冲突。

我们一方面强调法与情理之间的冲突,并不是严重得厉害,但是另一方面也承认这种冲突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它的原因主要是有这么几点。

1、我们应该看到中国的法律,不是我们自己的本土文化和传统中自然产生的,它主要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于是受到西方社会的影响。

2、我们现在法制改革的速度过快。

法官眼中的公正:平衡法与情的两难抉择

法官眼中的公正:平衡法与情的两难抉择

在司法领域,法官扮演着公正的角色。

他们必须依法公正地裁决案件,同时也要处理来自被告和原告双方的情感因素。

然而,在某些时候,法官会陷入一个两难的境地,需要在平衡法律和情感之间做出艰难的抉择。

公正是法官职责的核心要素之一。

法官不得对案件中任何一方有偏见,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证据和法律的适用给出判决。

然而,法律并不能面面俱到,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法律可能无法提供明确的指导。

这就需要法官在作出裁决时考虑更多的因素。

情感是人类的基本属性之一,每个人都有感情。

当法官面对一个个案件时,他们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人们的痛苦、欢乐、怨恨和爱意等复杂的情感。

这些情感往往与案件的处理密切相关,尤其在刑事案件或家庭纠纷中更为突出。

法官可能会面临许多问题,如是否回应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如何平衡不同情感利益等。

然而,法官在平衡法律与情感时,必须确保公正和合理。

他们不能让个人情感左右判断,也不能因为情感而偏离法律的规定。

法官需要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和先例来解决案件,避免主观情感对裁决的影响。

这要求法官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判断力,以便正确运用法律原则,并有效地平衡法律和情感之间的关系。

在实践中,法官可能面临着各种复杂的情境。

例如,在一起离婚案中,法官必须考虑到夫妻的感情问题,同时也要根据法律规定分配财产和抚养权。

在一个刑事案件中,法官可能会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是否有悔罪表现,以及其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程度。

在这些情况下,法官需要谨慎地权衡各方利益,保持公正和客观。

尽管法官要求公正,但是绝对的公正是不存在的。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和主观偏见。

法官也不例外。

然而,法官应该始终努力追求最大程度的公正,避免个人情感成为裁判的决定因素。

法官可以通过参考类似案例、咨询专家意见,以及审慎权衡各种因素来减少主观偏见。

总而言之,作为法官,他们必须面对平衡法律与情感的两难抉择。

在公正的原则下,法官需要仔细权衡各方利益,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

情与法的评判

情与法的评判

情与法的评判关于情与法的关系,不少人认为,情是情,法是法,二者水火不相容,不可混为一谈。

如果带着感情来处理法律问题,就容易感情用事,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所以法不容情,司法人员应该不带任何感情色彩,一切按照法律条文办事,秉公执法。

对于诉讼案件,不管感情上是否接受,最终都要依照法律理性地作出判决。

这似乎无可厚非,但作为执法者的人,并非无情之物,我认为,情与法二者之间并非真正格格不入。

法是按照人的意志制定,并由人来具体实施的。

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和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法的制定不可能尽善尽美,法的实施更是因人而异而很容易出现偏差或失误。

排斥感情因素,并不能保证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

而真正秉公执法的,也不象一般人想象的那样都是无情无义的冷血者。

古代包公如果没有对下层平民百姓的同情心与正义感,还会有《铡美案》为人们称颂传唱至今吗?法与情虽然有别,但并非完全对立、互不相容。

只有在执法者心存私情时,情才会干扰法律的公正实施。

汉顺帝时,苏章任冀州刺史。

他的一个朋友在冀州境内的清河郡任太守,有人举报他贪赃枉法。

接到举报后,苏章微服巡行到清河郡,查清了太守贪赃枉法的事情后,设立了行辕。

太守前来拜见,苏章置酒摆宴,与他饮酒畅谈,太守满心高兴,得意地说:“人皆有一个天,我独有两个天。

”苏章笑着说:“今晚我与故友饮酒,这是私情;明日我作为冀州刺史办案,那是公法,公与私是很难并论的。

”一席话说得太守心惊肉跳。

第二天,苏章果然秉公办事,召来冀州境内的郡守县令,列举了清河郡太守的条条罪状,后将他罢官论罪。

苏章此举,使冀州境内大小官吏皆肃然起敬。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亲亲相隐,官官相护,徇情枉法之事司空见惯。

然而,苏章却能正确处理“私情”与“公法”的关系,不徇私情,秉公执法,实属难能可贵。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广大执法者更是时时都要面临着私与公、情与法的冲突和考验。

大量法律实践证明,面对冲突和考验,只有抛开狭隘的个人之情,执法者才可以更好地运用法律的手段惩恶扬善,真正体现法的公正和尊严。

法与情的典型案例

法与情的典型案例
法与情在许多案例中常常产生矛盾,下面是一些典型案例。

一、离婚案
离婚案是典型的法与情矛盾的案例。

一些夫妻因发生婚外情而选择离婚,同时另一些夫妻因家庭矛盾而想要离婚。

然而,在中国法律中,离婚需要经过法院的审判,并且必须证明确有重要的原因,如家庭暴力或犯罪行为等,才能获得判决。

因此,法律制度与当事人的情感纠葛产生了矛盾。

二、遗产继承案
在遗产继承案中,继承人常常因为分配不公而引发法律诉讼。

例如,富有的父母将财产全部留给一个子女,而其他子女觉得分配不公,将此事告上了法庭。

但是,法律上规定,遗嘱继承必须遵守遗嘱人的遗愿,并且法院不能随意干涉。

这导致法律制度与被继承人内心感受之间发生了矛盾。

三、婚姻自由案
在一些国家,婚姻自由的合法性存在争议。

例如,在伊朗,女孩被强制结婚并被认为缺乏自由。

但是,法律认为这是合法的,因为根据该国的法律,女孩年满13岁时就可以结婚。

因此,这种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习俗之间产生了矛盾。

四、医疗安乐死案
医疗安乐死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

术语“安乐死”指的是医生在患者极度痛苦或未来生活质量将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安乐的死亡方式。

在有些国家,医疗安乐死被明确规定为合法,并提供法律保护。

但在其他国家,它被认为是非法的行为,这导致了法律制度和社会道德观念之间的矛盾。

总之,法律制度和情感因素之间的矛盾是任何社会中难以避免的问题。

对于这些案例,需要寻找一种平衡点,以同时考虑到法律和情感因素。

论当代中国法理与情理的冲突和平衡

论当代中国法理与情理的冲突和平衡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当代中国的法理与情理出现了冲突和平衡的状态。

为了促进中国的发展,一方面要高度尊重法律,以及实践公正,让法律成为社会行为的准则;另一方面,对某些情境可能要以情理之分维护社会公正,同时也要确保社会正义取得正当的平衡。

一方面,在当代中国,法律一方面是政府的行动的准则,一方面也是社会公平的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拒不服从国家机关司法查询、检查等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实际上,在情理上,当在特定的状况下,以情理之分和表示抗议,也许不应该被应用上述法律,而是采取更适当的一种处理。

另一方面,在中国,也应该平衡法律与情理之间。

在某些情境下,应当把情理纳为司法和政治工作的考量,采取更合理的方案。

比如,在交通事故的某些特殊情形,司法可以采取情理指导,针对深层次的价值观以及道德标准进行审查。

此外,司法也可以在部分被赋予行使审判活动的企业方面,考虑社会风气、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等特殊情况。

总之,当代中国的法理和情理在思想层面上可能会出现冲突,但作为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方式,应该尊重法律,平衡法律与情理,法治保障社会公正,情理则是社会公正的有力保障。

只有在法律的遵循的前提下,加上客观的情理规范,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
和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准确判断案件,维护社会公平。

只有平衡法律与情理,才能有效地改善违反宪法的现象,促进社会的发展。

情与法的冲突与调适

情与法的冲突与调适作者:曹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7期摘要情在我国传统社会中一直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现代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如何调适两者的冲突迫在眉睫。

文章对情的内涵进行了界定;阐述情与法在法治社会中产生冲突的具体表现;分析情与法冲突的根源,为情与法两者的平衡提出法律对策和建议。

寻求情与法之间冲突的平衡途径,理顺情与法之间的关系,全面推进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情法冲突调适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质量工程项目:法学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项目编号:2015zjjh025。

作者简介:曹梅,淮南师范学院法学院教师(助教),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9.2602016年4月14日的山东省冠县,于欢母亲苏银霞为维持公司生产而借下100万元高利贷,后因无力偿还而遭到催债者多次监视、辱骂和殴打。

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为保护母亲,于欢与催债人发生了冲突,致使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全国上下一片哗然,有人认为于欢应判死刑,有人认为此案判决过重,于欢属于防卫过当,还有人认为于欢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公开宣判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将原审无期徒刑改判5年有期徒刑。

“于欢案”从最开始的普通报道变成无数人的聚焦关注,最后演变成一则轰动全国的社会热点事件,法律和人情之间,孰轻孰重?如何调适法与情存在的冲突?都引起我们深刻的思考。

(一)多视角下情的界定情为何物?《说文解字》中:情,人之阴气有欲者。

法官审判中法理与情理的冲突

法官审判中法理与情理的冲突
摘要: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是我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在审判中公众偏向于“情理”,而司法机关则偏向于“法理”[1],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期待结果没有得到满足,司法机关在舆论压力下在法理与情理之间也进退两难,导致法理与情理的矛盾日益加剧,解决法理与情理的冲突问题刻不容缓。本文旨在分析法理与情理的冲突原因及解决方法,使法理和情理之间得到一种平衡,使社会与国家更为公平正义。
关键词:法理;情理;平衡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席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后,法律在国家的地位直线上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官审判案件的基本依据,彰显了法官作为裁量者需要保有的基本立场和态度。但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互联网技术的发达,公众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的热情日益高涨,“江歌案”、“于欢案”等众多案件在媒体上迅速传播并引起人们的热议,在舆论的影响下,法理与情理的矛盾被推到风口浪尖上,法官的判决始终达不到让公众满意。但对于什么是公平正义,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公众对公平的理解,就像莎士比亚所说:“一千个观众的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因此情理与法理之间关系如何平衡成了建设法治中国急需解决的重大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片面的“法不容情”关系,而是相互影响、相互联系。在司法审判方面,早已形成了兼顾法理和人情的原则,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
情理是法理的基础。自古以来大部分民众都把情理作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判断标准。在现实中,合乎情理的往往也会符合法理。法理如果离开情理,就变成了纯技术性的法律规定,不仅脱离了社会现状和民众普遍的情感认同,而且也会使公众对法律产生一种距离感。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3]”。法理吸收通过情理制定的法律才会更符合大众的价值要求,容易得到大众的理解和支持。法理是情理的升华。情理不以法理为依据,那这种情理也是不牢靠的,在以法治为主的国家里是寸步难行的。通过情理制定一部部法律,把公众普遍认同的情理规范化,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再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得到应用,使情理的作用和价值得到真正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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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情的冲突与处理
法与情的冲突体现在3个方面:
1.快速变迁的中国社会的常态化矛盾,法制建设滞后于社会现实;
2.从情理社会到法治社会,这是传统与未来的巨大鸿沟;
3.严格遵守法律还是顺应社会呼声,这涉及领导干部的角色和思维。

法不容情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等于一纸空文。

法治的最大悲哀并不在于恶法,而在于法的边缘化。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从一种相对模糊的道德观出发来对明确生效的法律规定作出否定性评价的话,我们获得的是个案正义得以平衡的可能,而颠覆的却将是整个法治的秩序。

法本有情
▪作为法律执行者的领导干部应当善于倾听社会的主流呼声
▪如果法律丧失对社会生活的敏锐观察力以及对社会主流价值的良好吸收力的话,法律的生命必将渐渐枯萎。

中国法制建设的常态化隐患——物理事实与纸面权利的不相匹配
规则设计必须要注重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否则满纸的权利不过一纸空文
在法律的森严坐标中寻找良知的位置
从道德母体的隐性渗透到法律条文的直观存在
法与情并非悖论,良法之治的逻辑起点在于遵守恶法
寻求个案正义与整体正义的有机统一,在法律的弹性内寻求个案正义,在法律的修正中寻求整体正义
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中国司法理念的重大转折)
在法与情的冲突中实现正义
▪个案正义的失衡总是在所难免。

法律的一次失当和沉默是一种无奈,是我们选择法治这种社会生活方式的必要代价。

领导干部应当力戒因为看到法治的这种必要代价
而丧失对法治的信心,更不能以法治的这种必要代价为借口攻击和否定法治。

▪然而如果这种失当和沉默一再地重复发生,那就是一种悲哀,因为这说明我们总是不能及时从个案的代价中迅速汲取教训,进而及时修正法律,实现良法之治。

▪面对法与情的冲突,法律应该也一定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博弈的均衡解。

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那不是法律的无能,而是法律人的无能,是法治社会的无能。

▪中国社会长期处于法律的不适当与法律的不遵守之间的二元对立和恶性循环,从而令社会付出重大的代价。

▪作为社会管理者的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规定,同时用心体察社会呼声,及时推动法律修订。

从而推动社会真正实现“法我所欲也,情亦我所欲也,二者得兼”
的理想状态,走向良法之治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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