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讲
第二讲 交易前的准备和磋商

3.构成发盘的条件: (1)发盘要向特定的受盘人提出: 1)发盘须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盘人。 2)受盘人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3)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邀请。 4)商业广告本身不是一项发盘。
分析:A在茶楼与朋友饮茶,他对朋友谈到,他有一批 中国一级兔毛,现货共五吨,拟按每吨8万港元出售。B 在附近饮茶,听到A的谈话。于是第二天B按上述条件接 受这五吨兔毛,却被A拒绝。在上述情况下,A与B之间 的合同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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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在发出之后但是在到 达受盘人之前,即发盘尚未生效时被取消。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也 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 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2)发盘人可用更迅速的通讯方法,将发 盘的撤回或更改通知赶在受盘人收到该发盘 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则发盘即可撤回或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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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盘的撤销:是指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后,即发盘 已经生效后,发盘人取消该发盘、解除其效力的 行为。
※根据《公约》规定: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可以撤销,若撤销 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到受盘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 发盘中写明发盘的有效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发 盘不可撤销,如Firm, Irrevocable等; 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 盘人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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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成接受的条件: (1)接受须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 发盘是向特定的人提出的,仅特定的人才能对发 盘作出接受。由第三方做出的发盘不能视为有效的接 受。 (2)接受必须以声明或其它行为形式表示出来。 如发盘没有规定传递方式,则受盘人可按发盘所 采用的或采用比其更快的传递方式将接受通知送达发 盘人。沉默和不行为本身不是接受。 (3)接受须在发盘有效期内作出并送达发盘人 如发盘没有规定接受的时限,则受盘人应在合理时 间内表示接受。 (4)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无条件原则/镜子影 像原则):接受应是无条件的。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篇一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篇二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规定例外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条中的“二次”以2023年1月1日之后起算)。
清 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九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九章第二节讲义清 偿一、清偿的概念合同的清偿即合同的履行,从债的消灭角度而观之,宜称清偿。
合同的履行是指为了满足债权,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实施的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清偿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清偿的种类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清偿分成不同的类型。
(一)债务人清偿与第三人清偿清偿即债的履行,应当由债务人进行。
债务人清偿属于清偿的常态。
债务人依据债的内容清偿完毕,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清偿的,属于第三人清偿。
第三人清偿后,虽然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但是债的关系并没有彻底消灭,将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普通清偿、代物清偿、新债清偿依据债的内容进行清偿的,为普通清偿。
普通清偿为常态。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其他给付替代原定给付而为清偿的,属于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因债之关系双方的约定而成立,因而一旦清偿完毕,原债的关系因代物清偿而消灭。
通过设定一个新债务来清偿旧债,并以新债的履行来替换旧债的履行的,为新债清偿。
新债清偿改变了清偿的方法,因此必须经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同意。
新债清偿与代物清偿的区别:前者给付的内容可以不发生任何变化,后者给付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前者属于间接给付,后者属于直接给付。
(三)单纯清偿与附保留清偿依照债的内容为给付,并不表示任何异议的,为单纯清偿。
单纯清偿为常态。
当事人在清偿时就债之关系的存在、效力表示异议的,为附保留清偿。
当债务人对债之存在或有效表示怀疑,又恐不为清偿将承担责任时,债务人可以以债务之存在为条件而清偿,或者一边为清偿一边否认债务之存在。
此种清偿属于附保留清偿。
第二讲 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本案的焦点问题: (1)保险公司没有向梁某明确说明27号文中 “无有效驾驶 证”的含义。51号文虽然有界定,但既未向投保人出示,也未 告知投保人。对“无有效驾驶证”,公安交管部门和保监会的 解释不一致,公安部门认为:“无有效驾驶证”有两种情况: 一是没有驾驶证;二是驾驶证已经过期,应审验而未审验的。 由于专业人士的理解尚存不同,保险公司就更应明确说明。
该标准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客观性,对实际保 险人标准予以必要限制:仅仅证明自己认为是重要 的还不够,还必须证明大多数保险人在此时也会认 为是重要的。
4.理性投保人
1908年,英国法官Fletc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er Moulton在Joel v. Law Union and Grown Insurance Company案中提出。 如果一个理性投保人认为某事实属于重要事实, 而实际投保人因为没有认识到因而没有告知,也属违 反义务。 相比理性保险人标准,该标准的合理性在于:法 官自己即可充当理性投保人的化身,考虑自己处于投 保人地位时的可能判断以作出裁判,而不必求助于专 家证据,专家证据通常有利于保险人。
4.告知内容
需要告知的内容是能够影响保险人风险判断的 重要事实。
(1)危险估计说 如果某事实会使保险人对危险程度的估计产生 实质性偏差,从而影响投保人确定保费或决定是否 承保,那么该事实具有重要性。 该说由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创立,其第 18、19条规定:“影响一个谨慎保险人确定保险费 或决定是否承保的判断的情况都是重要的。”瑞士, 法国等也采此说。
2.法理基础 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投保人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对保 险业务和保险条款通常并不熟悉,为保护其利益而设此规定。
3.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适用
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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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还是劳动者?
• 在毕业生看来,实习是自己职业生涯的 开端;但就用人单位而言,实习只意味 着企业给那些即将参加工作的学生提供 一个锻炼学习的机会,并不存在着应聘 和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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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谨防实习诈骗
• 用人单位在招聘会上就直接写明招收实 习生,这些实习生既可以是面临毕业找 工作的学生,同样也可以是入学不久的 低年级学生。更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毕 业生求职心切,以“实习”之名来廉价 赚取毕业生的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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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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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
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 由于实习是一个教学环节,而不是法律意义上 的劳动,所以实习生和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 系,实习生也不是一个受《劳动法》保护的劳 动者,所以在劳动当中受到了伤害,很难按照 《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工伤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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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 虽然学生实习受伤不能按照劳动案件来处理, 但并不意味着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的伤害应当 由其自己负责。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实习生与 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同时发生了法律关系。
• 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学校和用 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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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在校生的实习是经过学校安排、推荐的
• 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实习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一 方或者两方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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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家行政
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 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 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 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合同法讲解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二)合同法的历史沿革 (三)我国合同立法 (四)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五)我国《合同法》的适用
(一)合同法的概念
1、广义 2、狭义
(二)合同法的历史沿革
1、古代合同制度(特点)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合同法 (基本原则) 3、现代西方国家的合同法基本原 则的变化
(二)构成要件
1、缔约人主观上有过错。 2、缔约人实施了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3、造成了相对方的损害。 4、缔约过失行为和相对人的损害之间有 因果关系。
(三)缔约过失行为表现与责任承担
1、表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 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 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责任承担。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七)迟延承诺
合同的成立
一、成立的时间 二、成立的地点 三、特别规定
一、成立的时间
1、承诺生效时(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2、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最后一方签字时 间); 3、签订确认书时。
二、成立的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 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 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 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 约定。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 成立的地点。
1、古代合同制度(特点)
(1)诸法合体,未形成独立的合同法(习惯、 习惯法、成文法) (2)合同主体受到严格地限制 (3)注重合同形式 (4)合同责任带有人身性(以刑罚手段制裁 违约行为)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二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二章第二节讲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它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的基本原则,更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等合同行为的根本准则。
一、合同主体平等原则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合同法的调整方法和原则必须以平等为核心。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法律确定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目的在于实现合同自由。
平等是自由的前提,很难想象离开平等尚有自由可言。
二、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理念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合意契约”。
合意契约又称诺成契约,是指以当事人的合意为要件,无须进行任何仪式,也无须物件的交付而成立的契约。
共和国末年,罗马工商业的发展促使罗马法逐步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承认了要物契约和合意契约。
以授受标的物为契约成立要件的要物契约确立,排除了由于契约形式上的缺陷而被否定的危险;合意契约的确立,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契约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
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此项规定要求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不受来自不法干预的影响。
合同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1)缔约与否自由。
(2)选择对象自由。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订立合同的相对人,自主决定与何人建立合同关系。
(3)选择缔约方式自由。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签订方式不受限制。
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口头以及其他方式订立合同。
(4)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合同是关于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设立、变更、消灭何种关系,彼此具有何种权利和义务完全依据当事人的合意。
合同法及解释

合同法及解释总贝y第一章一样规定第一条为了爱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益、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能够托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第^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样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酬劳;(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能够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米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期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期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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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责任专题⏹张某在中山公园附近有一栋高级别墅,徐汇区的李某有意购买,两人缔约磋商。
1、李某去张某家查看房屋时,因楼梯有瑕疵,张某疏于告知,致使李某跌落地上受伤。
问:李某有权请求张某赔偿损失么?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2、甲与乙多次谈判商议,定于某日下午在某律师事务所订立契约,并即付款办理登记。
甲于该日上午电告乙,不拟出售该房。
乙为购买该房,多次支出费用,往返路费,为支付价金,并向银行贷款支出利息。
乙能否请求甲损害赔偿?缔约过失责任☐含义: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背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担的注意义务,并给善意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因信赖所受到的损害。
☐理论基础:基于诚信原则,缔约当事人之间应对彼此负担一定限度的注意义务。
否则交易关系将暴露在外,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因一方过失导致契约不成立、无效的,仅指契约不发生履行效力,并非无任何效力。
此时,应发生善意信赖的保护效力。
故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缔约过失本基于诚信原则而生,属于广义的附随义务。
但是,近世立法多对缔约过失责任加以规定,此义务已转化为一项法定义务。
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之中◆当事人违反基于诚信原则的注意义务:如保护、照顾、通知、协助等注意义务。
◆造成他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订约费用,准备履行所需费用或者丧失订约机会的损失。
)◆义务违反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情况。
如违反保护义务,致侵害相对人的人身或所有权。
还有任意中断缔约。
⏹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需费用、丧失缔约机会的损失等。
因契约履行可得利益不在赔偿范围(即所谓履行利益,系违约责任之范违约责任⏹概念: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征:1、以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
2、具有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3、主要具有补偿性(即填补受害人实际损失为己任。
)4、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违约责任形态⏹预期违约1、明示违约(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的向另一方表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合同。
)2、默示违约(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合同。
)⏹实际违约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和部分履行等。
⏹特殊情形双方违约、第三方行为造成违约(当事人承担责任,第三方不承担责任。
)等。
参看图示1思考题: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是否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基础。
前者是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
而违约责任是因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引起的,必然有合同的存在。
⏹从责任的性质上和责任形式上来说,缔约过失是一种法定责任,不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其责任形式是赔偿损失;而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其责任形式除了赔偿损失外,还有违约金和实际履行等。
⏹赔偿范围上,缔约过失责任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为期待利益的损失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从损害赔偿的性质上来看,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法律上一般没有特别的限制,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则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即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如下案例。
⏹某年,司法局通知张律师必须于当年9月30日之前向司法局申请换领新的律师执业证,逾期将不予受理。
由于张律师业务繁忙,一直未能去司法局办理申请手续。
直到9月29日,张律师准备去办理申请手续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没有近期证件照片。
于是张律师到李某开设的照相馆拍摄照片,并要求李某30日上午必须交付照片。
张某为此支付了20元。
30日上午张律师来取照片,李某告知照片照坏了。
如果原意可以重照,如果不愿意可根据行规按照照相费用10倍的价金予以赔偿。
张律师不同意,因为没有照片将导致其明年无法正常执业,照相馆应赔偿其明年一年的业务收入。
经查,张律师近三年的业务收入都在100万以上。
⏹问题:照相馆应承担何种额度内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案例⏹200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订了一份买卖20吨某型号钢锭的合同。
每吨1万元,合同总价款20万元,乙公司应当在2000年9月1日前向甲公司提供钢锭。
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向乙预付10万元,其余价款见货付清。
甲向乙交付5万元定金。
如有违约,则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钢材市场价格不断攀升,乙与甲协商加价,但甲不同意。
履行期届满后,乙未向甲交付钢锭。
急于使用钢锭的甲公司不断派人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因此支付2000元。
经过协商,双方同意于2000年11月1日将合同履行完毕。
2000年10月6日,乙公司交付了10吨钢锭。
2000年11月1日,钢锭价格上涨到了1.2万元/吨,甲公司几次催促,乙仍不履行合同,甲公司只好从丙公司以1.2万元/吨的价格购进10吨钢锭。
p93问:1、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返还多少定金?⏹2、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3、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赔偿多少损失⏹4、甲公司在请求乙公司返还双倍定金后,能否要求乙再支付违金?⏹5、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是多少?合同的解除的种类⏹A.约定解除权:a.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b.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B.法定解除权: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可径直解除合同;迟延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不经催告径直解除合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f.其他:解除权的行使⏹解除权的行使限制:⏹a.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b.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c.当事人一方依照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损害赔偿。
⏹(一)持续性合同:效力指向将来,不溯及以往。
⏹(二)一次性合同:效力溯及以往,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见图示2)⏹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的合同⏹含义: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无效之后的法律效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有效。
可撤销合同⏹概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特点:⏹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由当事人主动行使撤销权⏹在未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撤销合同的种类⏹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示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胁迫而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撤销权消灭撤销权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a.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b.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的法律后果⏹a.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b.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c.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d.双方按过错承担责任,返还财产。
效力待定的合同⏹概念: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类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表见代理⏹指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有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法律使该行为发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Case:甲公司委托业务员乙采购电视机,乙发现丙公司的VCD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与空白合同与丙签订了购买VCD的合同。
双方约定货到付款。
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合同法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