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张子强案为例,分析我国法律空间效力 共21页PPT资料共21页文档
刑法案例分析张子强案-PPT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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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强很快开始涉入B社会,并成为小头目,人称 “一哥”。他12岁就开始进Pol.ice局,16岁第一次坐 牢,在香港作案无数,多次被抓,在警方留下了厚厚 的记录。成年以后的张子强,尽管已结婚、成家、生 子,但并没有“金盆洗手”,在抢劫劳力士得手后, 他又开始了新的阴谋。 1991年7月12日上午,也就是 劳力士案件的一年半以后,香港某银行要调配一部分 现金到美国。由香港卫安护卫公司的装甲解款车运送 这批现金到启德机场,然后空运到美国,其中有美金 1700万,港币3500万,总值约港币1.7亿元。 • 卫安护卫公司的装甲解款车开进启德机场的仓库 区,车子在货运行政楼前停下。其中一名押运员下车 走进行政楼办手续,另外三名手持猎枪的押运员两人 站在车头,一人坐在车厢里,担任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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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翩翩新 来燕,双双入我庐 ,先巢故尚在,相 将还旧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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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名,于我
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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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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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第3--4章(刑法总论课件)

三、犯罪的本质
1、国外刑法理论 权利侵害说。认为犯罪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代表人物是费尔巴哈。
该说在18世纪末至19世纪上半期的刑法学中占统治地位。 法益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造成侵害或者引起危
险(威胁)的行为。该说是德日现在的通说。 规范违反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违反法规范或者违反法秩序。代表人
不再理)。
六、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
消极承认——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 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 轻处罚。 ”
观点:①否定说(国家主权) ②积极承认说(国际协同打击犯罪):再国
外已受到判决处罚的,本国不再对其处罚。如: 欧盟
性 总的说,从实质上说,犯罪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犯罪的违法性与有
责性,正好与刑法的保护法益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相对应。同时,根 据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离开刑法的规定认定行为的违法 性。刑法将违法行为类型化为构成要件,所以,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刑 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违法性。在此意义上说,犯罪是符合构成 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若有二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最低刑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
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最低刑。
D.新法施行以前依照旧法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1997年9月25日最高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跨法犯(行为开始于新法生效之前,而结束于新法生效之后) A.适用行为终了时的有效法(德第2条第2款)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 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 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运用法律的著名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5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发生了一起震惊中外的绑架案,犯罪嫌疑人张子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了香港商人钟某,并索要赎金2000万元。
案件发生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
经过长达两个多月的艰苦侦查,警方于7月23日将犯罪嫌疑人张子强抓获,并成功解救了被绑架的钟某。
二、案件过程1. 侦查阶段在案件发生后,深圳市警方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对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技术侦查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警方逐渐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犯罪嫌疑人张子强与同伙梁某、陈某等人有重大嫌疑。
2. 抓捕阶段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张子强等人已经逃至广东省中山市。
于是,警方迅速组织警力展开抓捕行动。
在中山市某酒店内,警方成功将张子强抓获。
随后,警方又陆续抓获了梁某、陈某等犯罪嫌疑人。
3. 庭审阶段案件进入庭审阶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子强等人进行了审判。
在庭审过程中,张子强等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三、案件结果2000年12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子强绑架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张子强绑架他人,勒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鉴于张子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案件的法律解读1. 刑法适用在张子强绑架案中,法院依法对张子强进行了审判,适用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子强绑架他人,勒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2. 刑罚裁量在刑罚裁量上,法院充分考虑了张子强犯罪情节的严重性、手段的残忍性以及社会影响。
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国内法律大案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4年,河南省郑州市警方破获了“皇家一号”特大卖淫案,该案涉及人员众多,影响范围广泛,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案件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该案件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件概述“皇家一号”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是一家集桑拿、按摩、洗浴、餐饮、住宿、KTV、茶艺、足疗、按摩、休闲、娱乐于一体的大型娱乐场所。
自2005年开业以来,该场所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包括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以及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贩卖毒品、非法经营、行贿受贿、偷税漏税等。
三、案件侦破2014年5月,郑州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皇家一号”存在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场所涉及人员众多,案件涉及面广。
在掌握充分证据后,警方于同年5月28日对该场所进行统一收网,抓获涉案人员300余人。
四、案件审理“皇家一号”特大卖淫案涉及人员众多,案情复杂,涉及多个罪名。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审理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1. 主犯刘某某,因组织、强迫卖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受贿罪、偷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 其他被告人根据各自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
五、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广泛“皇家一号”特大卖淫案涉及多个罪名,包括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性质恶劣。
该案件不仅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还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2. 案件涉及人员众多,组织严密“皇家一号”特大卖淫案涉及人员众多,包括老板、管理人员、服务员、卖淫女等。
他们之间相互勾结,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组织体系,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3. 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皇家一号”特大卖淫案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方面存在的不足。
以张子强案为例,分析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

我国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空间效力
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在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通常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 定的非基本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它们 均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例如,由于我国实行“一国 两制”,因此在香港、澳门等地区,中央国家机关 制定的法律法规并不必然在这些地区有效。以香港 地区为例,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 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仅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 除此之外,其他的法律法规并不必然在香港地区有 约束力。
l.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境内发生的罪行享有专有的司法管辖权, 若有此事,罪犯逍遥法外的情况便较易出现。香港也不例外。尽管香港 基本法第19条赋予香港法院权力,市讯所有在香港发生的罪行,但这并 不表示香港对这些罪行拥有专有司法管辖权。而且内地根据内地法律对 某宗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不能视为在违反香港基本法第22条的情况下 干预特区事务。 2.张子强案和案中其他被告在内地受审,并非只因为涉嫌在香港进行 绑架活动,也因为涉及在内地非法买卖爆炸物和走私武器、弹药,而他 们是在内地被捕的。虽然绑架罪行据称是在香港发生,却是在内地策划 的。有关准备工作,包括购买绑架所用车辆、武器和装备,均是在内地 进行。内地《刑法》第6条表明,凡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 域内发生,均作在中国领域内犯罪论。换言之,内地法院对张子强一案 行使司法管辖权,是因为根据内地法律,案件属于内地法院的管辖范围。 当中并不存在特区司法管辖权遭削弱的问题。
以世纪大劫案为例
分析法的空间效力
世纪大劫案简介
• 张子强案件被港人成为世纪大劫案。该案主犯张子强,又称“大富 豪”,伙同多人在20世纪90年代初组成犯罪集团,在广东,深圳等地 多次密谋,并在香港进行绑架,抢劫,走私武器弹药等犯罪活动。 1995年后,该集团与另一个以叶继欢为首的犯罪集团勾结在一起,组 成更为猖狂的犯罪集团。由于该集团心狠手辣,狡猾多端,一未受到 法律追究。张子强虽多次被香港警方抓获,但总能逃脱法律的惩罚。 1998年年初,张子强及其同党被广东省公安机关在内地抓获归案。1998 年11月12日,在张子强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由于张子 强案件时中国恢复对香港地区行使主权后香港与内地刑事法律发生冲 突逇第一起案件,因此,该案的审理在粤港两地,全国乃至海外都受 到广泛关注,其中争论最激烈的莫过于该案的形式管辖权问题。张子 强及其辩护人以及许多香港法律界认识认为:本案犯罪行为实施地在 香港,侵犯的客体是香港居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应由香港法院 管辖。
第二-三章 法的概念、渊源、分类和效力

二、法的基本特征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1、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制定。 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新的规范,即“成 文法”。(2)认可。即国家赋予某些既存的社 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 规范以法律效力,即“不成文法”。 2、法的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1)法的统一性 是指各法律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性和内容之 间的非矛盾性。(2)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在本国 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 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 家政策。”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 合条文规定的内容?(2012-1-10) A.条文涉及法的渊源 B.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 C.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 D.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
(二) 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阶级 [初级]本质)
(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意志本身不 是法)。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掌握 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统治 阶级整体意志的反映,不是其个人意志的反映)。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 志)。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1、法是社会规范。法的规范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法对人们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2)法 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3)法的反复适 用性。 2、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法区别于道德的 重要区别在于,它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 不调整人的思想和情感。不过法可以影响人的思 想观念。
法的渊源司考题
[2021]总论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完整版PPT
![[2021]总论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完整版PPT](https://img.taocdn.com/s3/m/b18d26c0ccbff121dc368315.png)
应当适用修订前互的刑惠法。 的基础上,为使外国的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 有效执行职务,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 对外国判决效力的承认方式及我国的基本立场
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
港澳特别行政区不适用中国大陆刑法。 特别刑法的规定。如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 决定》对逃汇罪的修改致使新刑法第190条失效。
四、我国刑法的属人原则
我国1997年刑法第7条第1款:“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 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 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驻外使领馆
驻外使领馆是否派遣国领土的理论纷争: 肯定说: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享有一定的主权,因此,
驻外使领馆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 否定说: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虽享有一定的司法豁免
权,但并不意味着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享有主权,因 此,驻外使领馆不能被看作是派遣国的领域。 最终结论:对于发生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也 应适用我国刑法。
废五止、。 我国刑法的(保护外原则 交途径:要求其派遣国将其召回、或者建议其 派遣国依法处理、或者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 离境)
三、我国刑法的属地原则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包括:
刑法第9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 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 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 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