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效力问题研究(一)
宪法研究报告

宪法研究报告
宪法研究报告是一份关于宪法的学术研究成果的报告。
宪法是一个国家或组织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结构、权力机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宪法研究报告通常会对一个或多个国家的宪法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以探究宪法的起源、发展、实施和影响等方面的问题。
一份宪法研究报告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研究背景和目的:介绍研究宪法的背景和目的,说明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2. 文献综述:回顾和总结已有的宪法研究文献,介绍相关的学术观点和理论。
3. 研究方法:说明研究所采用的方法论和研究框架,包括案例研究、比较研究、内容分析等。
4. 宪法的历史与制定:探讨宪法的历史背景、制定的过程和原则,解释宪法产生的原因和目的。
5. 宪法的结构与内容:分析宪法的结构和内容,包括宪法的基本原则、各个章节的规定等。
6. 宪法的实施与效力:研究宪法的实施情况、机构和程序,以及宪法规定的权力分立机制和制衡机制等。
7. 宪法的影响与作用:分析宪法对国家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和作用,评估宪法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8. 结论与建议:总结研究的主要结论,提出对相关国家宪法改革或完善的建议。
在撰写宪法研究报告时,研究人员通常会参考大量的相关文献、法律文件和案例,采用合适的研究方法进行数据分析和比较研究。
报告的撰写应当遵循学术规范,注重逻辑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宪法研究报告的结果对于国家政策制定、法律改革和组织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意义。
宪法的基本权利之水平效力

宪法的基本权利之水平效力——宪法的水平效力在西方国家的应用及其对我国宪法实施的的启示一.对宪法的水平效力的理解(一)宪法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的定义宪法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horizontal effect),也有人称其为横向效力,因与德语的“Drittwirkung der Grundrechte”一词意义相近,有时也被译为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或者第三人效力。
①宪法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是指基本权利能否在平等的私人主体之间适用,它意味着私人主体可以基于宪法的基本权利对其他私人行为进行限制,宪法基本权利可以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宪法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的理论内涵从调整对象来看,水平效力是调整平等私人主体的基本权利法律关系;从实现方式来看,私人之间宪法权利的救济不同于垂直效力的直接诉讼模式,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适当的选择。
宪法水平效力发挥作用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形是简介效力适用模式,即当普通民事法院拒绝水平使用时,宪法法院可以强制普通法院在私法诉讼中适用基本权利;另一种是私人主体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援引宪法基本权利。
二.宪法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的理念形成背景基于不同的基本权哲学理念,对于基本权效力有多种理解。
一般而言,基本权理念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自由权基本理念,二是社会权基本理念。
从传统人权理念向现代人权理念的转变,带来人权保障方法上的变化,“传统的只对人权侵害加以预防和在预防失灵时对侵害加以排除的消极保障方式,开始转变为国家直接向人权主体提供人权实现条件和清除人权实现障碍的积极保障方式”。
在这两种理念的指导下,形成了基本权的垂直效力理论和水平效力理论。
由于垂直效力理论是在自由主义的理念下产生的,所以其主张私法自治,国①诺瓦克认为,水平效力和第三人效力还是有所差别的,水平效力并不限于由私法规定的关系的结构的影响,它还包括缔约国的额外措施,包括在其他措施不奏效的情况下采取刑事措施的义务。
参见[奥]曼弗雷德·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上),毕小青、孙世彦主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0页。
对宪法权利规范对第三人效力的再认识——以对宪法性质的分析为视角

得它们必须脱离于具体的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_ 。 7 J
此后 , 确立于德 国的间接效力理论为 日本 、 国 我 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 区所接受, 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20 年齐 玉苓 案 的发 生使 得所谓 “ 01 宪法 司法
化” “ 和 宪法 私法 化 ” 问题 凸 现 在 中 国宪 法 学 者 的 的 面前 。相 比于此 前 笼 统 地讨 论 宪法 的司 法 适 用 性 ,
摘
要: 近年来, 宪法对第三人效力引起 了学界广泛的兴趣 , 然而对这一理论 的基础 尚需深入 了解。从
对宪法性质、 宪法对第三人效力的基础进行分析 , 即是 坚持 宪法的公法性质 以及发展 出基本权利 的“ 客观价
值秩序” 属性 , 分析这一理论在我国所具有的特殊性。我国需要 的不是发展对第三人效力 , 而是建立违 宪审 查制度 和 完善 民 事立 法。
发现, 基本法所规定 的基本权利 , 除第九条第三款所 规定 的结社 自由外, 均应直接约束“ 国家权力” 基本 , 法的任务 专注 于“ 国家权 力侵 犯之 防卫 ” J 对 上 。 换言之 , 也就是制宪者认 为宪法权利条款原则性在
* 收稿 日期 :05 1 2 20 一l — 7 作者简介:, 1陈道英 (97 )女 , 省荆州市人 , 17 一 , 湖北 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 与行政法专业 20 级 博士研究 生 , 04 研究方 向为宪 法学 ;+ 2秦 前红 (9 4 ) 男, 1 6 一 , 湖北省仙桃市人 , 武汉大学法学 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研究方向为宪法学 。
c d &hwnwsap nws =6 2 , 2 0 l e o e .s? e i u d l4 于 0 5年 9月 1 7日访 问 。
浅谈宪法学研究方法

浅谈宪法学研究方法浅谈宪法学研究方法要讨论宪法学研究的方法,首先要明确的是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其分为两个方面宪法学的理论结构与宪法的实践结构。
宪法学的理论结构是静态的,它主要反映、说明和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理念,其具体包括:宪法概念、制宪权、宪法功能、宪法适应社会的形式、宪法的实施以及宪法发展的一般途径等。
宪法的实践的结构主要是指具体制度和操作过程反映了宪法,宪法的动态过程,以及如何在现实中实现和相应的社会效应的形成。
宪法的现象种类繁多,包括:宪法规范(宪法典、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等)宪法意识(宪法学说、宪法思想);宪法制度;围绕规范、意识和制度三要素所形成的宪法关系;规范、意识、制度三要素形成的历史;不同的法律体系,不同的国家的宪法规范、宪法意识、宪政制度相互区别,相互影响,产生这种关系的条件。
宪法理论结构和宪法现象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方向:首先,在规范层面上,宪法学应澄清并梳理宪法所规定的价值规范秩序;与此相关,在逻辑层面上,宪法学应提供解释宪法含义的技术;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在实证层面上,宪法学应是一门分析人性与社会权力的科学,并进而指导宪法的指定和修正①。
由于早期宪法学是根植于国家学和政治学之中的,在许多国家的不同时期,宪法学都曾深陷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等学科的泥潭之中。
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确立宪法学的研究方法成为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宪法学家的学术志向和理想。
下面的几种研究方法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步形成和建立起来的几种方法论体系。
一、规范宪法学规范宪法学是对宪法规范与价值等级的探讨。
首先,法律是一个完整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更加如此,不同规范组成了相应的价值等级秩序,而法学家的任务就是澄清这个秩序,使宪法的不同规范各得其所,作为一部法律文件,宪法的不同规范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
不同的宪法规范有时可能发生冲突。
这时,法学家的等级有可能有所不同:有的规范是首要的,其效力高于其它的规范,因而控制着这些次生规范的意义。
宪法经典案例

宪法经典案例宪法是一国的最高法律文件,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作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基石,宪法的内容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体和政治文化。
经典案例是通过司法实践而形成的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和影响力的案例,充分展示了宪法在维护公民权益和国家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宪法经典案例进行相关参考内容的探讨。
一、案件名称:美国《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该案件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之一,它对美国种族隔离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也为美国民权运动奠定了基础。
该案于1954年由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结果废除了公立学校种族隔离政策,并确认了一项基本原则: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
参考内容:- 该案件的重要意义:该案子反映了美国宪法在维护公民平等权利方面的作用,尤其是对种族隔离政策的废除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该案也被广泛运用于其他领域,为进一步推动民权运动和平等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 宪法第14修正案的意义:宪法第14修正案对保障公民平等权利起到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保障作用。
该修正案规定了“人人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原则,禁止联邦和各州政府对公民进行任何形式的不平等对待。
该修正案至今仍然是美国社会进步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
- 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该案件还体现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裁定来保障公平正义和维护公民权利。
二、案件名称:南非《宪法法院案》(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of South Africa)南非《宪法法院案》是南非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宪法案件,它标志着南非从种族隔离制度向多元民主国家转型的重要一步。
该案于1995年由南非宪法法院裁定,确认了新宪法的合法性,并有效地推动了南非的法治建设和民主改革。
参考内容:- 该案件的历史背景:该案是南非政治转型的重要里程碑。
宪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第一章宪法总论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下列有关宪法法律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国家司法考试)A.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B.在我国,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C.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民的行为约束D.宪法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2.根据宪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下列哪一部宪法是协定宪法?()(国家司法考试)A.1830年法国宪法B.1779年美国邦联条例C.1889年日本宪法D.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3.一般认为,近代意义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核心价值是()。
A.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B.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C.尊重和保障人权D.确认国家的经济制度4.系统阐述“分权学说”的学者是()。
A.英国的洛克B.法国的卢梭C.法国的孟德斯鸠D.中国的康有为5.“凡分权未确立、权利未保障的地方,就没有宪法。
”此语出自()。
A.美国:《独立宣言》B.法国《人权宣言》C.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D.各国的民族精神6.根据列宁进行的分类,宪法可以分为()。
A.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B.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C.真实的宪法与虚伪的宪法D.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7.“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此语出自()。
A.马克思B.恩格斯C.列宁D.斯大林8.根据宪法原理,宪法制定权属于()。
A.制宪议会B.宪法起草委员会C.全体人民D.立宪机关9.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解释机关是()。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C.全国人大常委会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10.总结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我国宪法发展最主要的方式是()。
A.宪法解释B.宪法惯例C.宪法适用D.宪法修改11.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
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国家司法考试)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它的具体工作机关D.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宪法学是一门研究国家宪法的学科,其研究方法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历史学、政治学、法律学等等。
下面列举了50条关于宪法学研究方法,并进行详细描述:1. 历史研究法:通过考察宪法的历史变迁,探索宪法的演进过程,揭示宪法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演化轨迹与影响。
2. 法律比较法:将不同国家的宪法进行比较,找出异同之处,对比不同国家宪法的实践效果,分析宪法条文在不同国家中的运用情况。
3. 文献研究法:通过搜集、整理和分析相关的宪法学理论著作、学术论文和案例资料,找出对宪法研究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内容。
4. 逻辑分析法:运用逻辑学的方法,分析宪法的内在逻辑结构,揭示宪法条文之间的关系,以及宪法各项原则的逻辑推导。
5. 考据研究法:对宪法条文来源进行考证,考察宪法各条款的起源、制定过程以及相关历史文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6. 实证研究法:通过调查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从宪法实施过程中收集各种数据,以验证或证伪宪法规定在实际中的效果。
7. 比较国际法方法:与法律比较法不同之处在于更加注重国际法层面上的比较,考察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交流及相互影响。
8. 途径论研究法:研究宪法的修订、解释和实施途径,探究不同途径对宪法效力和权威的影响。
9. 科学分析法:运用统计学的方法和定量分析技术,对宪法实践过程中的数据进行科学分析,以获取相关结论。
10. 原理探讨法: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角度,探讨宪法的基本原理和规范理念,揭示宪法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意义。
11. 比较史学分析法:结合历史学和比较法学,对宪法历史发展进行横向纵向的比较研究,考察宪法发展的共性和特殊性。
12. 现状分析法:通过分析当前宪法实施的现状,评估宪法的实际运作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建议。
13. 文本分析法:对宪法文件的文字内容进行逐条解读和分析,阐明宪法条文的内涵和外延,挖掘其中的深层含义。
14. 制度对比法:探究不同国家宪法所涉及的政治制度安排,比较不同政治制度对国家宪法的影响与作用。
宪法的效力

1
一、宪法效力概述
•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在政治生活和 社会生活中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是宪 法最基本的特征。 • 但宪法为什么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效 力根据是什么?应如何理解宪法效力,相 对普通法律效力而言,宪法效力具有什么 特点?
2
(一)应如何理解宪法的效力?
• 宪法的效力如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 解,… • 从宪法的概念来看,宪法首先是法,是法 律的一种,因此,宪法也具有一般法律所 具有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能够进入司具 有效力?
• 2、传统理论认为宪法对私人行为不具有直 接效力 • 传统理论认为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概括 性、无具体惩罚性、稳定性、广泛性、历 史性、灵活性和纲领性,因此宪法不具有 直接的效力。
22
(三)我国宪法对私人行为是否具 有效力?
• 3、司法解释否认了宪法在私人行为领域具 有直接效力。 • 1955年的司法解释 • 1986年的司法解释 • 这两个司法解释否认了宪法在具体案件中 的直接效力,从而否定了宪法在私人行为 领域具有直接的效力。
18
德国:宪法对私人行为具有效力
• 宪法如何透过民法对私人行为产生拘束力? • 基本权利所表达的价值内涵,如自由、平等、 人格尊严,可以通过民事的“概括条款”导 入私法秩序,如善良风俗原则,且应穷尽其 他救济途径。 • 目前,这种观点已成通说。它较为恰当的说 明了宪法规范在私法领域的效力问题,也较 为准确的反映了宪法在现代社会的功能和作 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二)宪法效力与私人行为
• 美国是实行这种理论典型的国家。在美国, 只有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行为即国 家的行为才受到宪法规范,而私人行为不 在宪法规范的范畴之内, • 换言之,只有政府才是宪法基本权利的义 务主体,公民个人不能作为宪法基本权利 的义务主体,否认宪法对广泛的私人行为 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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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效力问题研究(一)内容摘要]宪法效力及对宪法效力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
认为宪法效力具有直接法律效力或间接法律效力都不科学,宪法具有效力即意味着宪法可以被直接适用或宪法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存在宪法具有间接法律效力问题。
宪法效力具有最高性、权威性、稳定性、全面性以及保障制度专门化与多元化的特点。
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是宪法效力实现的两种基本方式,而宪法效力的充分实现有赖于优化宪法实施的环境和完善宪法自身内容。
关键词]宪法效力宪法遵守宪法适用前言:宪法效力的意义宪法的效力,是指宪法的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整个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调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它是指宪法在属时、属地、属人、属事四维度中的国家强制作用力1]。
宪法效力问题,是宪政实践和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立宪和行宪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其意义在于:第一,宪法具有法律效力是立宪主义理念即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权的基本假定,也是制宪、行宪的正当性基础。
宪法没有效力,则立宪主义理念不能实现,制宪沦为政治标签,行宪则只是政治与权力获得合宪性的工具。
第二,宪法的效力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相统一的表现。
宪法效力是宪法的普适性价值落实到社会实际的桥梁,是纸上的宪法转化为实际规范(活的宪法)的中介。
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处于动态平衡之中,一方面社会现实的发展要求宪法规范与之相适应,另一方面宪法规范又要规范社会现实,校正“越轨”行为。
因此,宪法效力既体现了宪法的适应性,又体现了宪法的权威性。
第三,宪法具有普遍效力,是宪政国家、法治社会的基本前提和重要特征。
一切宪政国家、法治社会的制度措施的落实都最终依赖于宪法效力。
宪法具有效力,是现代国家的道德基础和合法性源泉,也是现代社会生活方式或生存状态的理性根据。
第四,法律效力的实质是国家强制作用力的实现,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其效力自然是国家强制作用力的根本实现形式。
因此,宪法有无效力以及其效力的实现程度反映了国家强制力的实现程度,宪法效力关乎国家安危和社会稳定。
对宪法效力的研究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研究宪法效力的目的是更好地、更充分地实现宪法的效力。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效力的研究尚不深入,鲜有系统而专门的论述,当前通行的宪法学教材也几乎都不涉及宪法效力问题。
本文拟就宪法效力问题作一些基础性探讨,以期引起学界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一、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争及评述宪法的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争起源于德国。
其背景是欧洲大陆公法与私法划分传统。
宪法直接效力说的代表人物是尼伯泰。
直接效力说认为,宪法的约束对象不仅仅指国家权力,而且也应涉及到公民间的私人法律关系的领域,要把传统的私法领域纳入宪法的直接约束范围之内,以便切实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直接效力说产生的社会根源在于,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民间组织规模扩大,影响力增大并成为公民生活中第一依赖因素,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压抑和侵犯之可能性及现实性大为增加。
但是,这种观点受到质疑,将公法(宪法)效力扩展到私法领域,包含着不能容忍的弊端:这将导致公法与私法的混淆、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功能重叠,并抹煞了宪法所固有的基本属性2]。
于是,德国学者迪利赫、马温茨等提出了宪法的间接效力说,认为,“宪法规定虽然不对私人之间关系产生直接效力,但也不是没有关系,而是间接产生效力。
……如果用公式来表示的话,那就是: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减去私法保障的部分等于宪法保障的领域”3]。
德国关于宪法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争的焦点是作为公法的宪法在私法领域是否有效。
我国宪法学界关于宪法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的争论与此并无直接关联。
目前,在我国主张宪法具有直接效力(简称为“直接效力论”)的学者是在以下两种意义上界定所谓“宪法的直接效力”的,一是指“宪法可以直接地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不必通过其它部门作为中介”4]。
一是指宪法在法院的直接适用,“宪法应当具有直接的法的效力,这里法的效力的约束力或强制力是指在法院它有没有约束力,也就是指在发生了纠纷以后,它有没有被作为判断违法与否的标准”5]。
实际上,上述关于宪法直接效力的含义可进一步抽象为:宪法具有直接适用性(不止于法院)。
也有学者不承认宪法具有直接效力(简称为“间接效力论”)。
主要理由包括:宪法规范比较原则,有待于其他一般法加以具体化和补充,如果不制定相应的普通法律加以补充,使之具体化,便无法据以为判断行为正确的标准,无法付诸实施。
因此,宪法的效力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表现在,一是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宪法条文不能被直接引用;二是对于违宪行为,不能直接追究其法律责任6]。
针对我国学界关于宪法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的论争,笔者认为:第一,宪法“直接效力论”值得商榷。
论者认为,“宪法的直接效力”,意味着宪法不通过部门法作为中介而直接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
这暗示:宪法通过部门法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发生作用就是宪法具有间接法律效力。
“直接效力论”者否认宪法具有间接效力,而意指宪法将完全不通过中介(部门法)直接在国家社会生活中产生法律效力。
这一观点是不科学的,也难与实践相符。
事实上,许多宪法条文并不直接作用于国家社会生活,而必须通过其它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才能实现。
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说宪法仅具有间接法律效力。
因为,判断宪法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标准不是看宪法能否直接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而只能是看它相对于宪法调整对象而言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部门法本身应该是宪法调整的对象,宪法规定的原则、精神及其他具体内容在部门法中得到遵从、维护即实现了宪法的效力,宪法就具有效力(即所谓“宪法的直接法律效力”),而不能认为必须在实际社会生活或具体社会关系中直接发生作用宪法才具有效力。
以在法院直接适用作为宪法具有直接效力的唯一标准显得更不科学。
因为,“法不只是评价性规范,它也将是有实效的力量。
而从理念王国进入现实王国的门径,则是谙熟世俗生活关系的法官。
正是在法官那里,法才道成肉身”7]。
宪法也不例外,它不仅仅是一种评价性规范,而必须为法官即法院适用,否则,宪法就不能称之为法律。
第二,宪法“间接效力论”也难以成立。
首先,不制定相应的普通法律加以补充,使之具体化,宪法规范便无法付诸实施,这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普通法律“依据宪法制定”,本质上就是宪法的实施,即宪法效力的实现,而不是待普通法律在具体社会生活中发生效力后才间接地实现了宪法的效力。
其次,即使以下说法是符合我国实际的,即宪法条文在处理具体案件中不能被直接引用,这也只是我国宪政建设中的不正常现象,表明我国早期宪政实践背离了法治的普适性原则,并不能成为宪法仅具有间接法律效力的依据。
而事实上,尽管宪法条文在处理具体案件中不能被直接引用这一中国特有现象至今仍未得到根本改变,但宪法在法院的适用近年来获得了很大的进展。
一方面,宪法学界对宪法在法院的适用即所谓宪法司法化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对宪法司法适用性的研究取得了极富价值的成果8]。
另一方面,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山东齐玉苓案的批复,被认为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虽然这一说法并不确切(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在此之前的地方法院早有依据宪法进行裁判的先例),但它彻底否定了“宪法不具有直接适用性”的观点。
有学者对最高法院的这一批复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关于教育权根本无须依据宪法9]。
最近成都某法院又受理了完全以宪法条文为依据的平等权案。
可以说,宪法在法院的全面适用目前仅仅是技术和时间上的问题,在理论上已不存在任何障碍。
再次,间接效力论者认为,对违宪行为不能直接追究法律责任。
这是一种完全错误而且有违事实的说法。
不仅许多国家宪法都对违宪责任及追究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而且也有大量的实证案例。
我国宪法虽未明确规定违宪构成但仍有追究违宪责任的原则规定,如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第三,以宪法的原则性和纲领性否定宪法的法律效力是不正确的。
一些宪法学者认为,由于宪法具有原则性、概括性、纲领性和无具体惩罚性,因此宪法不能进入诉讼。
这实质上是以宪法的原则性、概括性、纲领性和无具体惩罚性,否定了宪法的法律效力。
因为,法律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司法效力,即能够进入诉讼。
不能进入诉讼或不具有司法效力,意味着宪法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制定出来就是要被实施、被执行的;没有不是为了实施、为了执行而制定法律的”10]。
宪法亦然。
通过正式程序制定的宪法,其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具有法律效力,这是所有立宪主义理论的前提性预设。
因此,宪法中的原则性、纲领性条款也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有学者认为,宪法中的原则性、纲领性条款是为了弥补具体法律之不足或漏洞的,甚至“在成文法国家,宪法存在的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弥补一般法律的漏洞,避免出现法律真空”11]。
这意味着,即使宪法的纲领性、原则性条款,也能够、应当而且必须进入诉讼,即必须获得适用。
第四,笔者认为,根本无须提出宪法直接效力或间接效力的学说,宪法具有“直接效力”是无须论证的。
笔者在这里说的“直接效力”与前述直接效力论者的“直接效力”有质的区别。
我所谓宪法直接效力即是宪法针对自身调整对象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而非针对社会现实和具体社会关系。
因此,和其他任何部门法一样,说宪法具有效力即意味着宪法具有直接效力。
说宪法具有间接法律效力,不仅存在理论上的荒谬性,而且具有极大的误导性,似乎宪法不能直接适用。
法律效力只能是直接的,不存在仅具有间接效力的法律。
因此,主张宪法仅具有间接法律效力即主张宪法没有法律效力。
第五,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本质含义在于宪法的直接适用性。
“最高法律效力”意味着:在效力不一的规范等级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地位,其效力比其他规范高。
在其他规范与宪法规范相一致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其他规范。
直接适用其他规范隐含着其他规范不能违宪,宪法在此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宪法实现了对其调整对象——一般法律的约束,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
在其他规范与宪法规范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直接适用宪法规范。
因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即表明宪法可以被直接适用,具有所谓“直接”法律效力。
总之,笔者认为,宪法具有法律效力即意味着宪法的直接适用性,一部真正有效的宪法不可能具有间接法律效力。
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为避免实践中所谓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的论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宪法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如俄罗斯联邦宪法(1993年)第15条第1款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直接的作用,适用俄罗斯联邦全境”12]。
俄罗斯联邦宪法的直接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直接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条款和有关法律条款,审理宪法诉讼案;一是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因为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许多条款要求制定颁布普通法律,立法活动使宪法条款得以执行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