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为规范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统一办案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诉讼主体(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1、业主;2、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企业;3、涉及全体业主共同权益被侵害的纠纷,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代表全体业主进行诉讼,或者以全体业主为共同原告进行诉讼;仅涉及单个业主或者部分业主权益的,应以单个业主或者部分业主为原告。
(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代表全体业主进行诉讼,其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享有。
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以其负责人作为代表人。
(三)业主委员会参加诉讼的情形:下列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可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大型住宅小区成立多个业主委员会的,由多个业主委员会共同作为原告: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分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引起的纠纷;2、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因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终止或者解除而引起的纠纷;3、因维护、修缮共用部分或设置管线,必须进入或使用业主的专有部分,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而引起的纠纷;4、业主对专有部分的利用,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及侵害个别业主或部分业主的共同权益而引起的纠纷;5、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变更共用部分的构造、颜色、使用目的、设置广告物、安装大型空调机组等设备或者其他类似行为而引起的纠纷;6、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因在楼梯间、共同走廊、消防设备及防空设施等地堆放杂物、设置栓栏,或私设路障、停车位,侵占通道、妨碍出入而引起的纠纷;7、其他涉及全体业主共同权益的事项而引起的纠纷。
上述1、2、3项,单个业主或者部分业主就前款涉及全体业主共同权益的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并应告知单个业主或者部分业主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方能提起此类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等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履行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和维护等义务,或者经多次维修、养护和维护等仍不能达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业主专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和维护,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关费用的,应予支持。
前款所称专有部分、共有部分以及相关费用,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为限。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业主共同生活秩序进行服务和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或者不当收取手续费、备付金等额外费用,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退还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业主以放弃共有权利作为抗辩理由的,不予支持。
全体业主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共同决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业主以放弃共有权利作为抗辩理由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继续进行物业服务和管理,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物业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一方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在三个月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终止、解除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所必须的相关资料及费用的,应予支持。
物业管家答客问及应对措施

物业管家答客问及应对措施答客问 1.业主:目前物业费高,等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续签合同、降低物业费标准时再交费。
物业公司: 1)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通过契约形式建立起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业主在入住时,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约定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双方就应按《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若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时,对收费标准重新约定;则应以《合同》签定生效日期后,再执行新约定。
在此之前,原《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原《物业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执行原规定。
3)物业公司每天都在投入成本(比如,员工工资,公共设施维护保养),为业主服务;业主享受到服务,就应按约定交费;物业公司没用费用,如何为业主提供好更好的服务?2.业主:物业服务不到位,要免一部分物业费可以考虑交费。
物业公司: 1)按《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2)首先让业主指出哪些工作不到位,进而判断是否真不到位;若确实有不到位的地方,立即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去整改; 3)若业主属“无理挑剔型”,则可以陪同业主一起到现场核查,可以从某种程度上揭露业主的“阴谋”。
4)坚定立场,不能轻易承诺降费。
3. 业主:目前手中没钱,或现在比较忙,过些天再来交费。
(此类型属于无理推托型)物业公司: 1)不能完全相信业主过一段时间一定会来交费,一定要与业主约定好交费时间。
2)在业主未交费之前,不断与该业主保持联系,让业主没有退步的空间。
3)到约定交费时间,与该业主沟通;若业主再找理由,收费人员可以告诉业主可以上门收费或到业主单位去收。
进一步给业主压力。
4)业主在家时,主动上门与业主沟通,催费。
4. 业主:业主以开发商对小区及公共设施设计不合理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 1)向业主讲明开发商、业主、物业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设计问题不是物业管理职责范围内所能解决的,超出物业管理服务的权限范围。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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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8号
【发布日期】2009-05-15----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管理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
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3.09.24
•【字号】京高法发[2013]316号
•【施行日期】2013.09.24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
汇编结果的通知
(2013年9月24日京高法发〔2013〕316号)
全市各法院、高级法院各部门:
按照高级法院院领导指示精神,高级法院开展了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工作。
在半年的清理汇编工作中,经过资料收集、甄别筛选、汇总整理等阶段,对高级法院历史以来发布的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摸底,明确了当前仍然有效的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
现将经过此次清理汇编工作确定的有效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文件正文已在北京法院局域网研究室网页下信息资料库规范性文件栏目中发布,欢迎查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商事审判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文件目录汇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汇总一、关于诉讼程序部分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07.28)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10.08)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2010.05.19)关于妥善处理涉及本市城乡结合部50个重点村城市化工程建设相关行政案件的通知(2010.03.19)关于进一步提高民事再审裁判文书质量的若干意见(2010.01.15)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2009.12.20)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2009.11.09)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2009.08.1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08.17)关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及按一审程序审结的再审案件上诉后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的通知(2009.07.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意见(2009.07.06)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2009.05.27)关于在审判活动中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通知(2009.05.2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09.04.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9.04.22)关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通知(2009.03.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03.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03.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依法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意见(2009.02.27)关于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和管辖争议案件归口审理的通知(2009.02.2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审理好涉及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商事纠纷案件的通知(2009.02.04)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2009.02.03)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08.12.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意见的通知2008.12.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8.10.29)2008.08.1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2008)(2008.06.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08.04.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书统一送达的通知(2008.04.10)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02.29)北京市法院关于审理个人购房贷款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2007.08.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2007.05.18)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7.04.21)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依法维护残疾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2007.04.20)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2007.04.05)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2007.04.02)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2007.03.30)关于民事执行中建立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2007.01.12)关于规范执行案件协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2.12)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2006.11.20)关于规范复制卷宗相关工作的通知(2006.11.10)关于仲裁执行案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2006.10.16)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6.09.26)关于涉公证纠纷受理问题指导意见(2006.08.01)关于上诉、抗诉案件移转用时监督管理意见(试行)(2006.04.24)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03.07)关于规范有关案件受理费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2006.02.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2006.02.13)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规范意见(试行)(2005.12.31)关于办理建国初期有关案件中涉及没收、代管财产问题的申诉、再审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05.12.31)关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再审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2005.12.31)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12.14)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2005修订)(2005.12.14)关于涉农纠纷受理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10.18)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10.01)关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5.07.27)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07.25)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2005.07.19)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5.03.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7号《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通知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5.01.27)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2005.01.11)关于印发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2005.01.10)关于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01.10)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01.10)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2005.01.10)关于审理土地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2005.01.10)10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2004.12.2910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04.12.1610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12.151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确1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08.1611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卷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08.1611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2004.08.1611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拒执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2004.08.16 1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告悬赏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2004.08.1612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第一批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翻译机构名册的通知2004.03.011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4.02.2412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失效]2004.02.1812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4.02.181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2004.02.161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若干规定2004.01.0612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3.12.2412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2003.12.021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2003.11.2712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和期货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3.09.2913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2003.06.1713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03.06.1213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试行)2003.03.0513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2003.02.1214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12.2714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2.12.2714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12.2414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发布审理供热费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2.12.1014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振清的讲话--认真贯彻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努力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2002.11.0714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2002.10.1114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注册资金由他人投入自身未直接投入的开办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试行)2002.08.1914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2.08.1315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2002.08.0615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查封本市机动车档案机动车过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05.3115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本市法院对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范围的通知(节选)2002.04.0415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1.11.06 15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意见(试行)2001.10.3015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确认问题的规定2001.10.2915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2001.10.0915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1.09.2915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协助执行中如何处理重复查封等问题的复函2001.09.2916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2001.09.1716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死亡如何处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06.2516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彩票管理规程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2001.02.2616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中有关执行案件立案和执行问题的通知2001.02.192000.12.18 16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16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的通知2000.11.0217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2000.08.1517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07.1817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0.07.1117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地产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00.07.0318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通知2000.06.192000.05.29 18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需要相互承认和执行的案件情况的通知》的通知18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0.05.2318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国内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2000.03.1019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1999.12.0319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暂行规定1999.12.0319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稿(之一)1999.12.0319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12.0319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9.11.2919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收费的有关规定1999.11.2919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1999.11.2919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1999.11.1919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1999.10.2920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刑事案件举报人能否作为证人写进判决书的请示的复函1999.10.2020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赔偿案件公开宣布决定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99.10.142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99.10.1320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的通知1999.08.3021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的几点意见(试行)》的通知1998.12.2421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和《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347条第4款“情节严重”的意见》的通知1998.12.1821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1998.12.012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法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决定1998.11.1621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1997)赔他字第13号等三起国家赔偿案件的批复的通知1998.09.2921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北京市价格事务所、北京市拍卖行《关于贯彻对拍卖罚没物品实行拍卖估价的办法》的通知1998.08.042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内仲裁机关做出的生效裁决改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通知1998.04.2322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1998.03.242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7.10.202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12.0923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的通知1996.03.1323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暂行办法1995.11.2923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海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海关监管货物和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与海关相互配合的办法的通知1995.11.2423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06.2123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5.04.1024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94.04.2525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试行)1993.08.0125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和案卷挂号问题的通知1993.06.1025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计划生育案件受理范围和执行问题的意见(试行)1992.09.0126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1991.09.0126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关于处理婚姻案件中子女抚育、财产分割及住房安置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90.08.3026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我驻外使、领馆转递诉讼文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06.2026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被羁押的人停止行使选举权利问题的通知1990.01.3126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几类案件收费标准的规定1989.08.2526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的说明1988.08.2026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规定的通知1988.01.0527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审判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处理方法的总结1987.12.1527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执行工作的几点意见1987.12.0127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1987.10.2027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北京海关关于执行《海关法》有关条款的联合通知1987.10.0628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1986.08.1228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污、贿赂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06.0128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投机倒把案件的暂行规定1986.04.0128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1983.01.1528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法医、物证、声像等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自从物业管理行业诞生之日起,业主、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事件就没有断过,又因为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涵盖了房屋维修、设备保养以及个性化服务等诸多方面,加之服务的长期性等特点,很容易造成业主对物业服务的不满意。
当前,物业管理纠纷已具普遍性。
虽然目前也存在一些规范物业管理纠纷的规定,但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亟待解决的问题多数无法找到法律上的根据,如业主委员会什么情况下可以诉讼物业公司、空关房应否交费等问题。
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立法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具体操作还需相关司法解释的细化,比如说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可以诉讼业委会,但什么事项可以诉讼,如何进行诉讼并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也导致相关执法机关在执法环节上出现了不统一的现象,各地的操作也不尽相同。
以小区的违章搭建为例,物业公司起诉要求判决业主拆除违章,上海的法院多以主体资格不符予以驳回,而北京的大部分案例是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诉请拆除违章的。
最高院出台物业管理司法解释是解决目前大量物业管理纠纷的客观需要,从这一司法解释看,其为法院解决这一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从目前征求意见稿的一些内容看,尚有不足,主要表现在:一、应规定业委会诉讼的程序要件,确保诉讼权利正常行使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等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对规范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保证业主权利,意义重大,但从目前情况看,除非物业公司打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官司,业主反诉,否则业主是不会诉讼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不符约定的。
如果业委会进行诉讼的话,各地的法院要求不一,有的要业委会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授权方可诉讼、有的要求得到二分之一业主的授权,方可诉讼,有的业委会无需授权,就可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0年12月21日京高法发[2010]458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总第269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3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妥善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的房屋买卖,是指城镇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二手房”买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意见处理。
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的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已经具备了拟购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的,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预约协议约定有定金条款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没有约定定金条款,或者定金处罚数额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
守约方要求赔偿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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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3]389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3年12月15日第二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望及时报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为正确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并参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当前我市法院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适用范围1、本意见所称物业管理纠纷是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行为发生的民事纠纷。
现有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房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该公房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同于前款中的业主。
2、不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单位(如村委会、自行管理公房的单位等)因提供物业服务与业主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意见。
如果争议的双方系平等主体的,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
3、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民事纠纷,不适用本意见。
4、业主与业主团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因内部管理行为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5、商业物业管理区域或特种物业管理区域内因物业管理行为发生的民事纠纷可参照适用本意见,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管辖6、当事人一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损害,发生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由法院根据诉讼性质依法确定管辖。
三、关于诉讼主体7、业主委员会于下列情形下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以其主要负责人(主任或副主任)作为代表人:(1)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的;(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4)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
8、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业主要求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的,不予准许。
业主委员会起诉且法院已经受理后,业主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起诉的,不予受理。
9、物业管理企业侵害的权益仅涉及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的,应当由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10、物业管理企业因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而起诉业主委员会或要求将业主委员会列为共同被告的,不予准许。
11、物业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1)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直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2)物业使用人接受物业服务,已经与物业管理企业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的;(3)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4)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的。
在上述(3)、(4)情形下,业主可以列为共同被告。
12、因前期物业服务发生纠纷的,业主应以物业管理企业为被告。
没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以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为被告。
四、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13、物业管理企业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具备国家规定的物业管理资质的,可以确认其所签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14、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违规将物业服务全部转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的,如果该转托行为已经公告且业主接受了物业服务的,应依公平原则确定业主向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支付适当的物业服务费用。
15、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当事人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解除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的,视为合同自动延续。
16、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不予支持。
五、关于管理权纠纷17、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行使管理权。
业主违反规定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18、物业管理企业违约或违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营利,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返还收益。
19、业主在物业共用部位搭建自用设施,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损失。
20、业主在小区内饲养动物,构成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
21、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公约的规定装修、装饰房屋,损害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或构成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关于管理费纠纷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1)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2)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
23、业主因自身原因未居住房屋并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
24、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法院可参照政府规定收费标准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确定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
25、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约定请求一并支付滞纳金的,应予支持。
滞纳金数额过高的,可以依据欠费方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滞纳金一般不应超过欠费金额。
26、审理追索物业服务费案件,应依照现行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在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除物业管理企业明显怠于行使权利的,可认定其在持续主张权利。
27、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七、关于代收代缴纠纷28、业主拖欠公共性服务或特约服务等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追索。
物业管理企业采取停止供应电、水、气、热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29、物业管理企业与电、水、气、热等供应部门因代收代缴发生争议,致使供应部门停止电、水、气、热等供应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选择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有权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30、物业管理区域实行整体供热的,部分业主要求停止供热并以此为由拒绝交纳供热费,不予支持。
八、关于管理责任纠纷31、物业管理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32、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有财物保管服务,在发生财物丢失或毁损时,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依保管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财物保管服务,但物业管理企业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置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财物丢失或毁损有过错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33、物业管理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有车辆泊位,并对停放的车辆收取泊位维护费用,在发生车辆丢失或毁损时,按照双方签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确定赔偿责任。
没有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企业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收费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34、物业管理企业或其聘请的施工人员在维修施工时,违反施工规章制度,不设置明示标志或不采取其他安全措施,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5、物业管理企业的受雇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给业主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6、因物业管理企业疏于管理,致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娱乐、运动器材等公共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业主在使用或靠近这些设施时受到伤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7、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电梯事故,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8、物业管理企业怠于行使管理职责,致使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火灾、水灾、物业坍塌等事故,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9、第三人侵权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起诉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赔偿损失的,可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履行保安职责或履行保安职责是否存在过错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0、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解释。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美文欣赏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
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
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
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
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
聪明的人善于储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旅途中,学会储蓄每一个闪光的瞬间,然后用它们酿成一杯美好的回忆,在四季的变幻与交替之间,散发浓香,珍藏一生!3、春天来了,我要把心灵放回萦绕柔肠的远方。
让心灵长出北归大雁的翅膀,乘着吹动彩云的熏风,捧着湿润江南的霡霂,唱着荡漾晨舟的渔歌,沾着充盈夜窗的芬芳,回到久别的家乡。
我翻开解冻的泥土,挖出埋藏在这里的梦,让她沐浴灿烂的阳光,期待她慢慢长出枝蔓,结下向往已久的真爱的果实。
4、好好享受生活吧,每个人都是幸福的。
人生山一程,水一程,轻握一份懂得,将牵挂折叠,将幸福尽收,带着明媚,温暖前行,只要心是温润的,再遥远的路也会走的安然,回眸处,愿阳光时时明媚,愿生活处处晴好。
5、漂然月色,时光随风远逝,悄然又到雨季,花,依旧美;心,依旧静。
月的柔情,夜懂;心的清澈,雨懂;你的深情,我懂。
人生没有绝美,曾经习惯漂浮的你我,曾几何时,向往一种平实的安定,风雨共度,淡然在心,凡尘远路,彼此守护着心的旅程。
沧桑不是自然,而是经历;幸福不是状态,而是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