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学会关于下发2017年《国土资源研究》编辑工作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
出让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宁国土资[2010]180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0.04.16
【实施日期】2010.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
(宁国土资〔2010〕180号)
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管理,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竞买条件限制
1、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在土地出让条件设置中,原则上不得设定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的限制性条款。
2、对于生产工艺需要以及规划、环保等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可以从竞买人资质、产业类型及后期建设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的竞买条件,但不得有针对性、唯一性。
3、凡有以下行为的企业或单位,在我市范围内参加所有土地招拍挂活动时将受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为:
①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拖欠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行为正在发生的,所欠款项未交清前,受让方不得参加我市范围内的土地招。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南京市土地指标交易配置暂行办法》要求,我局制订了《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5月16日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南京市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创新试点方案》和《南京市土地指标交易配置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建设用地指标指国家下达的农转用计划和土地综合整治建新指标(不含补充耕地指标)。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设立市级交易平台(简称市级平台),具体负责市级建设用地指标交易。
规划处、耕保处、市场管理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参与。
市级交易平台具体职责:(一)规划处牵头负责全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工作、建立建设用地指标库、下达配比计划、管理计划台账、监督指导区级交易平台;(二)耕保处负责对各区提供的土地综合整治建新指标进行审查;(三)市场管理中心负责拟定指标交易方案、组织指标交易、办理指标交易相关手续等具体事务。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的各区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有关部门可以参加指标竞购。
区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有关部门可委托本地区或项目所在地国土分局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拟上市交易的土地综合整治建新指标由区政府向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签订委托交易合同,纳入交易指标储备库。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人社[2017]12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7.07.25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
社会保障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2017]126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浦口区社会保1 / 1。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4.07.11•【字号】•【施行日期】2014.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省厅《关于改进土地利用计划分配管理的意见》和市局《关于优化用地指标配置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市局制订了《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7月11日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科学、合理配置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提高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的使用效率,切实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根据省厅《关于改进土地利用计划分配管理的意见》和市局《关于优化用地指标配置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级独立选址项目是指由市级或区级立项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的基础设施项目。
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是指省下达由省辖市自主安排给市级独立选址项目的用地计划。
第三条市级独立选址项目用地计划的申请、下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国土分局提出申请,经分局初审后报市局。
用地计划按规定报批后分批集中下达。
第五条申请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二)项目类型属于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三)项目选址位于中心城区范围外,或部分用地位于中心城区范围外。
第六条申请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申请表;(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三)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四)项目勘测定界成果;(五)项目所在地街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六)其他相关说明,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情况、使用林地情况、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情况、补充耕地指标落实情况、征地相关费用准备以及项目开工建设等计划安排。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采矿权交易服务及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采矿权交易服务及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宁价房[2006]349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采矿权交易服务及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房[2006]349号)各区、县物价局、国土资源分(县)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促进采矿权的公开、有序、合法交易,根据《江苏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交易服务及其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现就采矿权交易服务及其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本市县域范围内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由各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将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服务纳入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范围进行管理。
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服务内容采矿权交易的具体服务内容是:1、负责协助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期的协调、初审、报批工作。
2、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发布采矿权公开出让公告,具体组织实施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交易活动。
3、收集、整理、储存、发布矿产市场信息,为矿山开采人提供有关政策法规及信息咨询服务。
三、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服务收费1、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工本费每套1000元。
2、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服务费,按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价计费收取: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1万元/宗;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2万元/宗;300万元--600万元户(含600万元):3万元/宗;600万元--1000万元户(含1000万元):4万元/宗;1000万元以上:5万元/宗。
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66号

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正文:----------------------------------------------------------------------------------------------------------------------------------------------------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国土资源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管理的地勘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土资源统计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搜集、整理、提供国土资源统计资料的活动。
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开展国土资源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国土资源及其调查、勘查、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的真实情况,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国土资源统计工作实行国土资源部统一领导,分级分类负责的管理体制。
国土资源部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国国土资源统计工作。
国土资源统计由国家、省(区、市)、市、县四级统计构成。
国土资源统计分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
专业统计主要负责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中与各司局业务相关的指标的统计,由部专业司局或部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综合统计主要负责对未纳入专业统计的指标进行统计,由部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统计实行“逐级上报(或直报)、同级汇交”的工作制度,专业统计部门向上级报送数据的同时,要向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汇交统计资料,实现统计数据在横向和纵向上的畅通和一致。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将加强国土资源统计指标体系的研究,按精简、效能的原则设计统计报表,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减轻基层统计负担。
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南京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南京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27•【文号】国土资函〔2017〕284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南京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284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你厅报送的《江苏省南京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收悉。
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实施方案》。
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依据《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结合试点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研究、探索、完善试点的配套措施,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二、要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全面落实“放管服”总体要求。
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
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的土地二级市场。
三、在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流程,精简审批环节。
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应着力减少前置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四、要加强组织统筹,强化沟通协调,按照《实施方案》提出的试点任务,积极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
要突出试点的探索创新和示范带动作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汇总一批典型案例,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试点过程中,要及时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监测监管数据通过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明确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收费项目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明确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5.07.18•【字号】宁价房[2005]221号•【施行日期】2005.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明确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收费项目的通知(二○○五年七月十八日宁价房[2005]221号)各区、县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分局: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4]269号)精神,市政府对现有城区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整合工作已完成,新设置了市国土资源三个城区分局,并将原六个城区房地产局中的土地管理职能划归市国土资源局三个城区分局。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局〈栖霞、雨花台区分局主要业务工作内容〉、〈第一、二、三分局主要业务工作内容〉的通知》(宁国土资[2005]84号)已明确了三个城区分局的业务职能,现将国土资源管理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县物价部门应结合“降低收费标准、取消收费项目专项检查”工作,针对国土资源收费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将各自区、县范围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清理,及时取消、降低国家已明令取消、降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收费行为。
二、原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区房地产局中的土地管理职能已划出,相关区物价局应对原各区房地产局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并根据新的机构的职能重新核发收费许可证。
三、新设置的市国土资源第一、第二、第三分局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工作允许的收费项目有:1、非农用地有偿使用费2、临时用地管理费3、土地登记费(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4、土地证书工本费(农民建房登记发证)5、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接受市局委托收费)四、市国土资源局是我市国土资源收费的扎口管理单位,新设置的各直属分局的收费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向市物价局申请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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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学会关于下发2017年《国土资源研究》编辑
工作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国土学[2017]第3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6.02.08
【实施日期】2016.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国土资源学会关于下发2017年《国土资源研究》编辑工作计划的通知
(宁国土学[2017]第3号)
各分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会刊质量,扩大成果交流范围,经研究,拟定了2017年《国土资源研究》编辑计划,现予下发。
请各分会和广大会员,紧贴新形势下国土资源工作的新任务、新特点、新实践,认真组织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为促进我市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积极贡献。
附:2017年《国土资源研究》编辑工作计划
南京市国土资源学会
2016年2月8日
2017年《国土资源研究》编辑工作计划
根据学会工作计划,2017年学会会刊《国土资源研究》编辑工作安排如下:
一、正刊
全年编发6期正刊,双月出版。
在正常组稿基础上,分别预约江宁分局、六合分局、高新区分局、鼓楼分局、化工园区分局、市局地质环境处、雨花台分局、浦口分局、溧水分局和高淳分局,组织单位专栏。
单位专栏论文每期2-3篇。
二、增刊
计划编发4期增刊,单月出版。
重点在市土地储备中心、建邺分局、栖霞分局、市土地整理征收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5个单位落实稿件,编发增刊。
三、城市分会推荐专栏
刊载中国土地学会城市土地分会成员单位等年度优秀学术论文,每期2-3篇。
四、负责人牵头组稿和审稿
1.学会牵头,分别联系、督促有关单位组织稿件。
每期组织论文约16篇左右;专栏每期3-6篇。
每篇论文不低于3000字。
图片:反映单位工作成果,工作风貌,每期包括封面、封底各一幅,封二和封三各6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