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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港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保障道路交通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区的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条港区道路交通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港区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港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港区居民、车主、驾驶员和行人等,都应当遵守本规定,服从交通管理部门工作。

第六条港区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制度和培训机制,提高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规则遵守水平。

第二章道路交通设施第七条港区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适应港区的道路交通流量和布局。

第八条港区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应及时进行,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港区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充分考虑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需求,包括设置合理的人行道、过街设施、交通信号灯和标志标线等。

第十条港区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港区道路交通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章交通秩序管理第十一条港区道路交通应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港区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道路交通信号灯和标志标线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有效性。

第十三条车辆驾驶人应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行驶,并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第十四条行人应按照交通信号和人行道的规定行走,不得随意穿越马路。

第十五条港区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第十六条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港区道路行驶的,应依法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第十七条驾驶员在港区道路上行驶,应按照交通规则和交通信号的要求行驶,保持车距,注意安全。

第十八条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违法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

第十九条驾驶员在港区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处理,不得逃逸。

第二十条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

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集团总部、子公司、分公司等各级单位。

第三条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责任到人、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集团成立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 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3. 负责对集团内部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4. 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交通安全事故信息;5. 负责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6.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交通安全管理要求第六条集团内部车辆及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条集团内部车辆及驾驶员应定期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集团内部车辆及驾驶员应保持车辆良好状态,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符合要求。

第九条集团内部车辆及驾驶员应按照规定使用车辆,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第十条集团内部车辆及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行驶、超载运输;2. 不得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观看视频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3. 不得在非规定区域停车;4. 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

第四章交通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一条集团内部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按照以下程序处理:1.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2. 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相关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3.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规章制度执行;4. 对事故原因进行总结,提出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模版一、总则1.1 为了加强港务集团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出行安全,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港务集团各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3 港务集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1.4 港务集团各单位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交通安全法规和标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5 港务集团将对各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督促,确保细则的有效实施。

二、管理责任2.1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小组应当由港务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并成立相应的工作团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划、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估工作。

2.2 港务集团各单位应当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2.3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小组应当定期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2.4 港务集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交通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交通事故信息,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5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小组应当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自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三、安全标识和设施3.1 港务集团各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道路交通安全标识和设施,如交通标志、标线、护栏等,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顺畅进行。

3.2 安全标识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保证标识和设施的清晰可见,避免误导和混淆。

3.3 港务集团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安全标识和设施的完好情况,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3.4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岗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标识和设施的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落实整改措施。

四、交通管理4.1 港务集团各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管理方案,确保交通秩序和安全有序进行。

4.2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管理岗位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并做好记录和处罚工作。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一、引言道路交通安全是港务集团的重要管理内容,为确保港区内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促进港务集团的发展和员工的安全,特制定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港务集团内所有道路交通活动,包括车辆驾驶、交通运输等方面。

二、基本要求1. 港务集团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司的交通管理规定,不得违反交通安全行为;2. 港务集团必须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和权限,制定完善的交通安全制度;3. 港务集团必须加强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交通组织1. 港区内道路交通组织必须科学合理,确保交通畅通;2. 港务集团必须制定详细的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包括交通流量分析、道路指示标志设置等;3. 港务集团必须设立交通指挥中心,负责监控和调度港区内的交通状况。

四、车辆管理1. 港务集团必须对所有车辆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车辆安全可靠;2. 港务集团必须进行定期的车辆检查和维护,保障车辆的技术状态;3. 港务集团必须建立健全车辆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五、交通安全设施1. 港务集团必须设置适当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等;2. 港务集团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交通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3. 港务集团必须加强对交通安全设施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六、应急救援1. 港务集团必须建立健全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确保能及时、有效地处理交通事故;2. 港务集团必须组建专业的救援队伍,并进行定期的演练和培训;3. 港务集团必须加强员工的急救培训,提高员工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监督与评估1. 港务集团必须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监督机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2. 港务集团必须定期进行交通安全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改进;3. 港务集团必须建立交通事故统计和分析制度,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港务集团员工和车辆的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港务集团内所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场所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进一步的细则和制度。

第四条港务集团应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港务集团应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 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制度: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驾驶技能培训、应急处理培训等,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技能。

2. 驾驶员管理制度:包括制定驾驶员招聘、考核、奖惩、培训等管理措施,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道德素质。

3. 车辆管理制度:包括制定车辆日常维护、检修、保养等管理措施,确保车辆的性能和安全状况。

4. 交通违法处理制度:包括建立健全交通违法处理程序,严格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秩序。

第六条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应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道路交通安全协议进行衔接,明确员工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装备第七条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装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八条港务集团应在停车场、道路口、人员密集区域等危险地点设置警示标志、标线和警示设施,提醒员工和车辆注意道路交通安全。

第九条港务集团应配备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装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带、防抱死系统、防滑措施等,保障员工和车辆的安全。

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港务集团应采取以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员工和车辆的安全:1.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装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2. 实施安全驾驶纪律,严禁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

3. 加强交通事故分析,总结交通事故教训,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一、港务集团致力于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员工及相关方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港务集团将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效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三、本细则适用于港务集团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使用。

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一、港务集团将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各级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二、港务集团将建立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制度,提高员工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三、港务集团将建立健全的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保障对交通事故的及时、准确处理。

四、港务集团将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评估和检查。

三、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一、港务集团将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和相关方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二、港务集团将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包括车辆驾驶、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三、港务集团将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竞赛和活动,促进员工的学习和交流。

四、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一、港务集团将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包括车辆的技术状况、人员的驾驶习惯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方面的检查。

二、港务集团将及时处理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三、港务集团将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记录和整改报告,保留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道路交通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一、港务集团将建立健全的道路交通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对交通事故和其他道路交通安全事件的快速、有效响应。

二、港务集团将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港务集团将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六、道路交通安全评估和改进一、港务集团将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评估,评估港务集团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二、港务集团将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制定改进措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港口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港务集团的管理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港务集团包括港口、码头、仓储及物流等区域的交通安全管理,范围覆盖所有参与道路交通的人员、车辆及设备。

第三条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通过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交通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四条港务集团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组织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使员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规定;(二)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交通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基本的交通安全操作技能;(三)定期组织交通安全教育活动,通过讲座、宣传展示等形式提升员工对交通安全的重视程度;(四)推广交通安全知识,建立交通安全咨询平台,提供交通安全相关咨询服务。

第五条港务集团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交通安全教育人员,负责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组织、宣传和评估工作。

第六条港务集团应当建立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记录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信息,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参与人员等。

第三章交通管理第七条港务集团应当建立健全交通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制定交通管理规定,明确交通安全责任和管理要求,制定交通安全标准;(二)区分道路交通组织区域,设立交通标志、标线,指示交通流向;(三)制定并严格执行交通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及时发现和纠正交通安全隐患;(四)建立交通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调查交通事故的原因,采取预防和救助措施,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拥堵,提高道路交通运行效率,确保货物和人员的快速通行。

第八条港务集团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组织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交通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确保其合法、公正、严明的履职。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港区道路交通顺畅、安全,保障人身、资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生产运营效率,订立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进入港区的人员、车辆和物品,包含本企业员工、外来访客、供应商和相关配套企业人员。

第二条本规定的宗旨是加强港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行车行为,减少交通事故和道路拥堵,并提高港区物流效率。

第二章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第三条公司设立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面协调、组织和监督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负责人是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工作,供应充分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确保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包含:1.订立和修订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2.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3.监督港区道路交通秩序,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4.组织订立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5.与相关部门合作,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第三章港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第六条港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设置明确的交通标识和标线,包含限速标志、禁止通行标志等,确保驾驶员和行人能够清楚识别;2.道路照明设施应正常工作,确保道路的良好视觉环境;3.港区道路交叉口应设置交通信号灯,确保交叉口交通有序,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4.道路隐患区域应设置防护设施,避开事故发生。

第七条港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应依照以下要求进行:1.定期检查交通标识和标线的清楚度,如有破损或褪色,及时更换;2.定期检修道路照明设施,确保正常工作;3.定期检查交通信号灯的工作状态,如有故障应及时修复;4.定期检查道路隐患区域的防护设施,确保有效的安全防护。

第四章车辆管理第八条公司对进入港区的车辆进行登记管理,登记内容包含车辆品牌、车牌号码、驾驶员信息等。

每辆车辆应配备有效的港区通行证。

第九条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交通规定,保持良好的驾驶行为;2.必需持有有效驾驶证;3.驾驶员应依照公司规定的路线和时段行驶;4.不得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乏驾驶等违法行为;5.驾驶员应熟识港区道路和规章制度,并乐观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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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营口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营口港务集团所辖鲅鱼圈港区、营口港区、仙人岛港区、盘锦港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道路,是指港口区域内的道路、货场通道、客运站公共广场、停车场以及港口建设、维修、养护的疏港路等供车辆通行的地方以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授权港口公安机关管辖的道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在港口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流动机械车。

第五条在港口道路通行的车辆、行人及从事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

港区内企业,应当贯彻交通安全法规,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积极维护港口道路交通秩序。

第七条本办法营口港公安局、营口港务集团安全生产监督部负责实施。

第八条营口港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同时为营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营口港交通警察大队,是港口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的执法部门,享有市 (县)交警大队同等职责和权力。

营口港务集团安全生产监督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部”)是港口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

营口港务集团港口设施管理部(以下简称“港口设施管理部”)是港口道路设施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九条港口道路与货场、作业现场界线的划定以及主干道路的确定,营口港公安局确定。

第十条港口设施管理部及港区内各单位须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漆划道路标线、安装标志、设置信号和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路况复杂、交通流量大的道路和铁路、道路交叉的道口,视距、宽度、坡度需符合安全要求,并设置警告牌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对损坏、缺失的道路设施必须及时恢复。

第十一条港区道路管理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港区道路未经营口港交警大队、港口设施管理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挖掘、堆存货物、搭棚、盖房或有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挖掘道路必须经营口港交警大队、港口设施管理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必须按批准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进行。

路两端要设置安全防范设施和指路标志,夜间须安装红灯警示,复杂地段要专人值守。

如延期施工和移动交通设施须重新审批;
(三)道路的绿化、设广告牌等不准遮挡路灯、指挥信号和交通标志,不得影响会车视线。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港口时,规划建设部、港口设施管理部须将港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纳入总体建设规划,做到与港口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营口港公安局、港口设施管理部应参加港口道路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第十三条凡进港从事生产运输、建设运输业务的外来单位,必须到安全生产监督部签订《安全协议书》、交纳风险保证金。

未签订安全协议书的,营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队不予办理港内通行牌照,已办理的予以注销,各单位不得使用此类车辆。

对进港从事生产运输、建设运输业务的车辆实行分类管理,车辆管理主要分为四类:
一类为基本建设车辆,规划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日常主管部门,监督各运输单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本办法。

该类车辆必须办理土石方运输通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更换所属运输单位时必须重新办理,并将原证上交,不上交的不予办理新证。

二类为港内各单位倒运车辆,包括自有和外委的集卡车、散粮车、钢材车等,
各单位作为日常主管部门,监督各运输单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本办法。

三类为市出市入车辆,各单位作为日常主管部门,做好属地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四类为集装箱进出港车辆,集装箱业务部、各集装箱码头公司及集装箱场站作为日常主管部门,做好属地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港区内各单位自有及为其提供服务的外协车辆须喷刷放大牌号、车属单位名称,并保持清晰完好。

放大号喷刷在两侧及后部车厢板上,高度不低于30CM,放大号不得集中喷刷在一起,要平铺在车厢板上。

第十五条未经营口港公安局批准,严禁在港口道路学习驾驶。

第十六条在港口道路通行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港口道路行驶车辆必须检验合格,“三证”齐全,随车携带。

号牌、行驶证不得转借或伪造。

商品车如需在港口道路移动,必须到营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移动手续,领取临时移动证,并遵章守法,按规定路线行驶;
(二)在港口道路行驶的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喇叭、刮水器、后视镜、灯光装置必须齐全,功能有效。

自行车、电瓶车制动器必须灵敏、有效,故障车辆不能行车时,必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在车身前后设警告标志和信号灯光;
(三)所有在港口道路行驶的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指挥、接受违章处理;
(四)所有在港区道路行驶车辆、流动机械及其驾驶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在港区道路上行驶;
(五)在港口道路行驶的摩托车,必须证件齐全,驾驶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并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严禁载人。

港内各单位作业人员不准骑摩托车到作业现场;
(六)港口道路禁止无牌无证的“黑车”、报废车和车辆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车辆行驶,违者交警大队扣留车辆。

第十七条在港口道路行驶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港口道路行车,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特殊货物准运证,所有证件不得转借、涂改和逾期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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