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吴某与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优秀word范文 (5页)
吴某与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

吴某与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吴某与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大审民终再字第73号申请再审人:吴某。
被申请人:林某某。
申请再审人吴某与被申请人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7日作出普民房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一审宣判后,吴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XX年12月7日作出大民房终字第833号民事裁定,将此案发回普兰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6日作出普民房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林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XX年8月4日作出大民二终字第77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XX年8月18日,吴某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10日作出辽立三民申字第43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再审人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林某某于20XX年6月18日起诉至普兰店市人民法院称,被告吴某违背了房屋租赁协议,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拒不交付20XX年的房屋租金,故要求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房租1万元、违约金2万元。
一审被告吴某辩称,只要原告能将房屋的漏水问题处理好其就付清租金,其没有违约,因此不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也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查明,林某某、吴某于20XX年8月17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林某某将座落于皮口镇海北路220-6号一楼的楼房出租给吴某使用。
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自20XX 年9月15日起至20XX年9月15日止,每年租金人民币10 000元,交付租金的时间为每年9月15日。
出租方的责任为:1、负责房屋基本设施完整;2、不得无故终止合同;3、负责交纳租赁房屋个人所得税。
承租方的责任为:1、保持房屋墙面完整,不得随意拆除;2、及时缴纳房屋租金;3、水电费自理。
房屋租赁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房屋租赁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租赁李四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共计6000元。
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后,如无违约行为,押金将全额退还。
2019年10月,张三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屋顶漏水等,影响正常居住。
张三多次与李四沟通,要求维修房屋,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进行任何维修。
张三遂于2020年1月搬离房屋,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承担维修责任,退还押金,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李四是否应承担维修责任?2. 李四是否应退还押金?3. 李四是否应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审理(一)房屋质量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本案中,房屋在租赁期间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张三的正常居住,李四作为出租人,有义务对房屋进行维修,以保障张三的居住权益。
(二)押金退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支付租金后,出租人应当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本案中,张三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李四作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交付给张三。
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张三无法继续居住,故李四应退还押金。
(三)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未对房屋进行维修,导致张三无法继续居住,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李四应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李四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房屋进行维修,消除房屋质量问题。
2. 李四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张三押金6000元。
高院租赁合同审理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某市某区的写字楼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年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实际占用该写字楼进行经营活动。
然而,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乙方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支付租金。
甲方遂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要求乙方搬离写字楼并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乙方拒绝搬离,并认为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向某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2. 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查合同效力法院首先审查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认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2. 判断乙方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乙方在租赁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判断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法院认为,甲方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4. 确定双方违约责任法院认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甲方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并无不当,但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结果1. 乙方应支付甲方剩余租金5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
2. 甲方应赔偿乙方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20万元。
3. 双方应承担各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诉讼费用。
五、案件评析本案中,法院对租赁合同的纠纷进行了全面审理,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判决了双方的违约责任。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纽带,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案件分享专栏范文(3篇)

第1篇正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屋租赁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各类租赁纠纷案件层出不穷。
今天,我们就来分享一起典型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并从中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租赁乙的房屋用于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甲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甲多次与乙协商,要求乙维修房屋,但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退还租金。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在租赁期间,房屋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甲的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维修房屋,并退还甲已支付的租金。
三、案件评析1.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明确约定房屋租赁的相关事项,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等。
2. 房屋质量问题及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的质量。
在本案中,乙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质量。
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甲在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后,应及时与乙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甲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启示与建议1. 重视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明确。
对于房屋质量、租金、押金等关键事项,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房产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房产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案例背景】2010年3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产租赁合同,李某同意将其所有权下的位于XX市中心的一处商铺租赁给张某使用,租赁期为三年,租金为每月1万元人民币。
合同规定,租赁期内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并在租赁期届满时一起进行验收。
【事件经过】合同签订后,张某按时并正常支付了租金,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维护商铺的权益。
然而,到了租赁期届满的前两个月,李某突然告知张某商铺已被卖出,不再属于李某所有。
遭遇突发状况的张某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其因租赁合同违约所受的经济损失。
在法院庭审中,张某提供了多项证据,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支付收据以及与李某的短信往来等,以证明双方签订了有效合同,并均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同时,他还提供了一份证明商铺确实被李某卖出的公证,证实了李某在租赁期届满前擅自转让商铺的行为。
李某虽然承认与张某签订了合同,但辩称自己没有违约,因为转让商铺是出于经济实际需要,并非故意破坏合同。
他还声称租赁合同并未规定其在租赁期届满前不得转让商铺。
【关键问题】1.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双方是否有权转让商铺?2.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法院判决】法院初审认为,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双方并未明确规定转让商铺的相关事宜,因此,李某作为商铺的所有权人,具备处分权,可以将商铺转让给第三方。
然而,考虑到租赁期届满前的通知义务,以及李某未征得张某同意的转让行为,法院认定李某构成违约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违约金及相关经济损失,总计xxx元。
【律师点评】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未明确规定商铺转让的相关事宜,仅以默认不违约为前提。
然而,在长期的商业租赁关系中,转让商铺可能对承租方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建议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提前商议并明确约定相关规定,以免引发纠纷。
对于商铺所有权人具备处分权的问题,尽管法院认可李某作为商铺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商铺,但在租赁期届满前,李某应尽可能征得张某的同意,或至少提前通知张某,以便张某有机会协商解决或寻找其他租赁场所。
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纠纷【案由】威海市环翠区某房屋系王某私人房产。
2012年6月1日,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书面的房租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王某将上述房屋出租给张某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年租金1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张某先支付租金5万元,其余租金于2013年1月1日前付清;王某需无条件为张某办理营业执照提供相关资料、手续;如果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则需提前一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张某支付了5万元租金,王某向其出具收据一张。
张某将租赁得来的房屋准备用于餐饮经营。
2012年7月15日,张某到威海市环翠区工商局申办营业执照,但工商局以禁止以居民楼中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活动为由拒绝为张某办理营业执照。
张某把持着房屋钥匙直到2013年4月底才交付王某。
2013年5月,张某起诉至环翠区人民法院,以该房屋不能作为餐饮经营场所,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要求王某返还已付租金5万元。
【办案经过】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律师代理该案件。
律师接到被告委托后,认真查看了案件相关资料。
律师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租赁合同真实有效。
而张某关于房屋租赁的特定用途为从事餐饮经营的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因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并没有特别约定,该房屋用于某一具体经营使用。
至于原告要求返还已付租金的请求也是不合理的。
合同履行中,被告将租赁物按期交付原告使用,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被告作为出租方应该享有按约收取租金的权利。
虽然原告未能领取营业执照,但原告一直掌管房屋的钥匙至2013年4月底,所以房屋租金应自2012年6月计算至2013年4月30日止。
律师根据上述对案件的分析,在2013年6月5日第一次庭审时提出了如下的答辩意见:一、被告按约将租赁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无法从事餐饮经营与被告无关,因此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租房合同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2019年5月,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张三,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2.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10,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提前支付一个月的租金。
3. 合同中还约定,李四应在租赁期内保证房屋的居住条件,如房屋出现重大损坏,张三有权要求李四维修或降低租金。
4. 2019年9月,房屋的卫生间发生漏水,导致张三家中受损。
张三要求李四维修,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及时进行维修。
5. 2020年5月,租赁期限届满,张三与李四协商续租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李四要求张三支付违约金,理由是张三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6. 张三认为,李四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其居住环境受损,且未按照合同约定降低租金,因此拒绝支付违约金。
(二)理由1. 关于房屋维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在本案中,李四作为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维修房屋,导致张三的居住环境受损,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2. 关于租金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在本案中,张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李四无权要求张三支付违约金。
3. 关于违约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李四未履行维修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李四应当向张三支付违约金。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作为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维修房屋,导致张三的居住环境受损,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效力案例 【精】5篇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效力案例【精】5篇篇1有关房屋租赁合同效力案例【精】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约定租赁关系的法律文件,具有约束力。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下面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案例一:小王与小张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2000元,双方都签字盖章了。
但是租赁期间,小王没有按时支付租金,导致小张多次催促仍未得到偿还。
最后,小张以小王违约为由提出了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小王支付租金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出租人在约定时间内未付房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出租人的权利。
因此,小张的诉讼请求是有依据的。
案例二:小李租赁了一间公寓,租金每月3000元,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
租赁期间,房东突然通知小李要提前解除合同,要求小李在一个月内搬离。
小李不同意,认为房东的行为属于违约。
最后,双方无法协商,只能通过法院解决。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因此,房东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小李可以要求房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小张租赁了一间别墅,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但是在真实租赁期间,小张将别墅转租给了第三人,并且在未经房东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装修。
房东发现后就要求小张迁出,并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因此,小张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房东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如有违约行为,受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该仔细阅读,并明确合同条款,以避免发生纠纷。
希望以上案例能给大家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
篇2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方将房屋租给承租方,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和期限进行交易的一种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租赁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所以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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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
吴某与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大审民终再字第7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某某。
申请再审人吴某与被申请人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X年6月7日作出(201X)普民房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一审宣判后,吴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X年12月7日作出(201X)大民房终
字第833号民事裁定,将此案发回普兰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于201X年5月6日作出(201X)普民房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林某某
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X年8月4日作出(201X)大民二终字第
77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X年8月18日,吴某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X年11月10日作出(201X)辽立三民申字第43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再审人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林某某
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林某某于201X年6月18日起诉至普兰店市人民法院称,被告吴某违背了房屋租赁协议,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拒不交付201X年的房屋租金,故要求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房租1万元、违约金2万元。
一审被告吴某辩称,只要原告能将房屋的漏水问题处理好其就付清租金,其没有违约,因此不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也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查明,林某某、吴某于201X年8月17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林某某将座落于皮口镇海北路220-6号一楼的楼房出租给吴某使用。
双方约定:
租赁期限自201X年9月15日起至201X年9月15日止,每年租金人民币10 000元,交付租金的时间为每年9月15日。
出租方的责任为:1、负责房屋基
本设施完整;2、不得无故终止合同;3、负责交纳租赁房屋个人所得税。
承租
方的责任为:1、保持房屋墙面完整,不得随意拆除;2、及时缴纳房屋租金;3、水电费自理。
双方任何一方无故终止合同,应赔偿对方人民币20 000元,吴某没有及时缴纳房租按违约处理。
合同签订前,吴某已查看过房屋,并发现房屋
存在渗漏现象。
合同签订后,吴某接管了房屋并开起了诊所,其先后于201X年
9月15日和201X年9月15日缴纳两年房租共计人民币20 000元。
期间,吴
某曾要求林某某解决房屋渗漏问题,林某某主动从房租中让出500元人民币给
吴某作为维修费,由于维修涉及楼上一些住户,吴某无法单方面完成,又将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