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一、诉与诉权1、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即请求说。
2、诉的种类:(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
●积极的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诉●消极的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2)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
<例如:请求给付货款、赔偿金、租金等>(3)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者消灭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诉的类型实体法基础诉讼请求确认之诉支配权确认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给付之诉请求权给付什么或者给付多少变更之诉形成权请求法院变动实体法律关系3、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一个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已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
(1)反诉的构成要件:①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
③反诉和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审理程序。
④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牵连关系。
⑤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民诉法第4条规定>(2)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民诉法第3条规定>(3)民事诉讼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期间。
(4)民事诉讼法对空间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多大领域内发生效力。
我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延生部分。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诉讼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诉法第8条规定>基本内容:(1)诉讼地位平等(2)诉讼权利平等2、辩论原则<民诉法第12条规定>基本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2)即可以对实体问题,也可以对程序问题辩论。
(3)既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辩论(4)辩论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
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②程序公正。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
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
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
等(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等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决定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
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全)

民诉法复习页码均为课本页码名词解释范围1、民事诉讼 P9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P15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民事纠纷 P7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4、合议制度 P61又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5、两审终审制度P70是指一个民诉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6、诉权 P39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亦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7、诉 P24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8、确认之诉 P28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具体状态。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9、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P27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
)10、给付之诉 P27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11、诉讼标的 P24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12、诉的合并 P32是指法院将两个以上有关联的诉合并,合并到一个诉讼过程中审理解决。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纠纷的主体依靠个人的力量解决---分为自决(凭借单方意志使对方屈服)和和解(双方妥协让步—eg:和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2)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机制---分为调解和仲裁(属于民间性质)注: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后方能起诉(3)公力救济:国家机关依权利人的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力实施救济方式:起诉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了解)共有原则:民事审判权人民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依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原则特有原则: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法院调解原则(非必经程序)c.辩论原则d.处分原则e.主持起诉原则f.诚实信用原则辩论原则:1)辩论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又可以实体事实上2)辩论权之行使贯穿整个审判过程(非诉讼不适用)3)可以是口头&书面辩论4)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判决的依据5)法院保护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并受当事人辩论的约束注: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处分原则:1)处分实体权利:a.行使诉权b.变更诉权c.放弃诉权(调解和解)2)处分诉讼权利:是否起诉、上诉、申请执行3.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的法院1)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以被告所在地为标准)--普遍2)以“被告就原告”为补充---四种情况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c.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4.当事人:以自己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及其相对方。
诉讼担当: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情形(1)死者近亲属(生命权、名誉权、身体权—遗体)(2)著作权人的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3)清算组织或者破产管理人(4)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5)遗嘱、管理人或者遗嘱执行人(6)保护胎儿继承利益而起诉胎儿母亲5.证据的特征:(1)客观性(2)关联性—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联系—a.看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关联性b.关联性程度大小(3)合法性---a.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b.证据形式c.证据材料形式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书证的特征(原件):较强客观性和真实性;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一般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思想证明案件事实,而不是以其外形等标志来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物证的特征:较强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具有独立的证明性;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定性视听资料特征:较大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资料便于收集,保管和使用;具有动态连续性和直感性;容易被修改或者伪造6.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诉讼中证明主体对案件事实及其他待证事实的证明所达到的证明程度民事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内心确信标准,指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新证达到了依据日常经验可能达到的那样的高度,疑问即告排除,从而产生近似确然性的可能性,法官可以判决待证事实存在7.起诉的条件:(1)有适格的原告(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8.起诉状的书写:(见P228)9.撤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判决宣告前,原告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第一篇: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民事诉讼法》复习材料石志为一、简答部分:1、简易程序适用案件的限制(课本P268)《简易程序规定》明确将下列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5)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2、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课本P88-P101)(1)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陪审制度陪审员比法官更注意当时社会的一般行为和道德标准,从而弥补法条的不足。
我国所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
(3)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推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4)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所谓向群众公开,即允许群众旁听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案件审判的情况进行采访报道,将案情公之于众。
(5)两审终审制度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案件的审理程序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3、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种类(课本P185)(1)拘传: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4)罚款: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分类:财产关系的纠纷(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的纠纷(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的介入的情况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分为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强行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特点:无第三者、非程序性、无法律效力2、社会救济:包括调解与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特点:有中间人、有一定的程序性和法律效力。
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特点: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法律效力4、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特征:(1)、纠纷当事人的高度的自主性;(2)、解决方案和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3)、解决纠纷快捷且费用低廉;(4)、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效力,但易为当事人承认和履行;(5)、以非对抗和非公开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1.诉讼对象的特殊性;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有用性及意义(一)民诉程序的内在价值:1、程序的自由价值;2、程序的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公开、参与、维持;3、程序的效益。
(二)民诉程序的外在价值:1、实体公正价值:2、秩序价值:和平与安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供参考)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调解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3、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的种类: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支持主体不包括个人,只限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5、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8、移送管辖包括案件移送和管辖权的移送。
具体有三种情况;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上级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经同意后移送上级法院审理。
注意案件移送只能移送一次。
考试考案例分析。
9、诉讼代表人是指在代表人诉讼中,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产生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从而维护全体当事人及自身权益的人。
1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条件;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部分或全部的独立请求权;他人之间的诉讼业已经开始,正在进行;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11、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案例分析。
12、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时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题目整理】一、单项选择1、甲乙离婚,女儿随乙共同生活,后女儿诉甲增加扶养费,该诉属于——给付之诉(考点:变更之诉(法律关系的改变)与给付之诉的区分)2、专属管辖的案件中不可排除——裁定管辖(考点:专属管辖 eg 对于有关不动产的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有特殊原因不能审理,可上报上级法院由其指定管辖,即为裁定管辖)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提出——原审的上一级(考点:再审程序,再审应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提出)4、当事人对于()裁定不能提出上诉——撤回起诉处理的裁定(考点:可提起上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5、对于生效的法院调解协议,当事人只能——继续履行或者提起再审(考点:对于调解协议,不可以上诉,也不能对于原诉讼争议另行起诉)6、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承担——由法院决定(考点:诉讼费用的承担一般由败诉方承担,离婚案比较特殊)7、借款纠纷案件,债权人提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考点:特殊执行措施,对于仍不履行的金钱债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仍不履行的除金钱以外的债务:支付迟延履行金)8、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未参加诉讼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适用已作出的裁判9、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考点:证据的分类:以证据与证明责任分为本证与反证;以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以载体和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10、甲追索乙10000元,但未提供借据,乙称已经还了。
则对于借款事实——甲无须再证明(考点:自认的构成要件:在诉讼过程中作出、表示明确、自认对象是对已不利的案件事实,身份关系中不存在自认)11、甲诉乙,一审:乙败诉,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判决原审原告,即甲败诉。
本案中诉讼费用承担——由原审原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12、下列不属于民诉的性质——私法(考点:民事诉讼法的性质:程序法、部门法、基本法)13、不能进行法院调解的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考点: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1、程序范围:除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程序以及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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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2讲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辩论主义(作为当事人与法官权限配置的关系原则——排斥职权探知)辩论主义的三个命题:1.主责任:主要事实只要没有在当事人的口头辩论中述,就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
如果当事人不主与己有利的主要事实,该事实就被视为不存在,进而遭受不利裁判。
这种不利益就是主责任。
【主共通原则】2.自认约束力: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无需通过证据来认定,法院也不能作出相反的认定。
3.禁止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主要事实,应该由当事人提交证据,或者由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证据共通原则】证据共通原则:不论何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均可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既可证明有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也可证明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案件事实。
自认约束力的限制《解释》第92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第64条第2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解释》第94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二)涉及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解释》第96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撤诉第154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解释》第238条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应诉第109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解释》第174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3讲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陪审制(jury):英、美、俄罗斯、西班牙的陪审制,法国、比利时的参审制,的人民观审,大陆的人民陪审,日本的裁判员制度。
第4讲民事诉讼的辅助制度和保障制度一、支持起诉制度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的公益性职责之一,即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水污染防治法》第88条第2款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11条:“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直接送达(85’、解释131’、132’)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
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
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解释131-1’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
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解释131-2’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解释141’留置送达(86’、解释132’、133’)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电子送达(87’、解释135’-136’)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电子送达以传真、电子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委托送达(88’、解释134’)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转交送达(89’-9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公告送达(96’、解释138’-140’)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制度拘留: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律师服务收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以下7项服务价格,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履行相关程序,放开价格。
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赔偿案件代理除外)。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5讲法院的权力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对象事实认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对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2号)第4条法律适用:原则与规则之间的选择,法律矛盾的处理程序进行:程序保障、武器平等、诉讼经济、责任主义[逾期(机会经过)遭受不利、失权或制裁]第6讲管辖《解释》第11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公司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2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企业破产法》(2006)第3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办事机构的,是指债务人注册地。
级别管辖的设置与各层级法院的功能(管辖权的下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