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范本(2篇)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在依法注册登记时,须申请并登记有效的商户名称。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具备稳定、唯一、识别性、合法合规、真实准确的特征。
第二章名称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二)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违背社会公德、社会稳定的内容;(三)不得与其他单位、个人的名称构成混淆,造成不良影响;(四)不得使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备案的特殊或者限制使用的字、词。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程序如下:(一)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申请;(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名称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并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表》;(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名称登记审批,并下发名称登记证明;(四)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证明为有效证明,具备法律效力。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变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受理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变更申请;(三)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不得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关于名称的条件;(四)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名称变更登记审批,并下发变更登记证明。
第三章名称使用和管理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合法合规使用其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商户名称。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不得私自变更或者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在进行广告宣传、标识制作等活动时,应当使用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商户名称。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在使用其商户名称时,应当注意文明用语,不得含有违背社会公德、社会稳定的内容。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承担经营风险、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具有自己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和独立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管理,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登记条件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依法登记注册:(一)依法具有独立的名称、组织形式及独立财产;(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了经营所在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批准证书等法定证照和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法定证照”);(三)有居所地或者经营场所;(四)依法纳税。
三、登记手续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注册的,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二)依法应当具有的法定证照的复印件;(三)能够证明居所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材料。
提交以上材料的,应当同时提供材料原件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对。
四、登记审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核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未提交完整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一次补正的机会,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限;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材料仍然不齐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个体工商户不得以捏造、涂改证照等手段进行注册登记,不得虚构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申报经营范围,不得涉及禁止经营的领域。
五、补充登记和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如需要补充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六、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缴纳税款,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和其他法定义务;(二)完成个体工商户的清算工作。
个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一、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加强对个体名称登记管理的规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公司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有关部门和机构。
三、登记程序和要求1. 登记程序:个体工商户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照以下程序完成个体名称的登记:(1) 提交个体名称注册申请;(2) 经过审查合规后,颁发个体名称注册证书;(3) 向公司注册机关备案个体名称注册证书;(4) 变更或注销个体名称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2. 登记要求:(1) 个体名称必须具有合法合规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敏感领域;(2) 个体名称不得与已注册的企业、商标、机构等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3) 个体名称应当贴近实际经营范围,不得存在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情况;(4) 个体名称应当注重商业化的特点,具有吸引力和辨识度,便于品牌推广和市场竞争。
四、登记管理机构和责任1. 登记管理机构:个体名称的登记管理机构为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和公司注册机关。
2. 登记管理责任:(1)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个体名称注册申请,监督个体名称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处理个体名称的变更和注销手续;(2) 公司注册机关负责备案个体名称注册证书,并及时更新公司注册信息。
五、监督和管理措施1. 监督措施:(1) 工商管理部门通过抽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对个体名称的合规性进行监督;(2) 公众和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对个体名称的合法合规性提出举报。
2. 管理措施:(1) 对于个体名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工商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责令改正、罚款、暂停营业等措施,并可上报相关单位进行追究;(2) 对于个体名称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情况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六、法律责任个体工商户在个体名称登记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本法于2009年4月1日开始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第四条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依然是以户主自然人作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依据为41条。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
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第八条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业名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承担全部责任的经营者。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业名称登记手续,采取简化程序,减少办理时间,便利群众。
第四条工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具体落实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登记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字样。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选择名称,名称不得冲突或者造成混淆、误导。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应当向工商局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二)工商业经营项目和范围;(三)拟申请的名称。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应当告知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发现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有权不予受理或者予以拒绝。
第九条工商局应当在接到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工商局在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名称核准通知书。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工商局应当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名称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发现个体工商户违反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工商局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限期改正;(二)处以罚款;(三)吊销经营许可证;(四)其他有关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工商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时,应当依法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出具处罚决定书。
个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3篇)

个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名称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体名称登记管理适用于个体经济组织注册登记的个体名称的申请、核准、备案、变更、注销等事项。
第三条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申请个体名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方产业政策;(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不得与已注册的个体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四)其他条件由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个体经济组织注册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个体名称的申请,并依法办理个体名称的核准手续。
个体名称的核准通知书应当载明个体经济组织名称、注册登记号码、经营范围等内容。
第五条个体名称的变更,包括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况。
个体经济组织变更个体名称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办理个体名称核准手续。
第六条个体名称的注销,包括个体经济组织自愿注销和被有关机关依法注销。
个体经济组织自愿注销的,应当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个体经济组织被有关机关依法注销的,由注销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章个体名称的申请和核准第七条个体名称的申请应当填写个体经济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等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个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不得含有以下情况:(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误导社会公众的;(三)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四)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个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不得使用以下字样或者内容:(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的名称或者简称;(二)共和国、国家、人民、人民武装、警察、政府等;(三)最高、总、首都等;(四)公安、监察、人民检察院、法院等;(五)军、武装、解放军、人民解放军等。
(六)其他依法禁止使用的字样或者内容。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最新修订版)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概述个体工商户作为我国特有的经营形式之一,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起着重要作用。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命名和登记管理,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公平竞争,我国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便更好地服务于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和经营。
二、名称登记的基本原则《办法》明确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基本原则,包括名称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唯一性。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并且不能与他人已经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命名不应含有违反公序良俗、社会伦理、伤害他人利益的内容。
三、名称登记的申请和审批程序1.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申请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或电子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
同时,申请人还需要填写详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信息。
2. 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将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名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与他人已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是否含有违反公序良俗、社会伦理的内容等。
审查时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3. 审批结果:如果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符合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核准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并颁发《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通知书》。
如果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不符合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具体原因。
四、名称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个体工商户在使用登记核准的名称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不得违反核准事项和经营范围。
同时,个体工商户还应当保持名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随意更改名称,更不能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五、违法责任和处罚措施《办法》对于违反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违法责任和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责令改正、限期改正、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第四条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
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
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第八条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
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第十五条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
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拟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因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第十八条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强行要求或者变相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解决程序,参照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