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第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第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具备条件的机构可以实行条线管理或事业部制架构.第八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
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
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模式进行管理;对其他农户贷款可以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可以适当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模式进行管理。
第九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用信、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前、中、后台岗位,实行前后台分离,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效。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精简版范文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农户贷款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适用于所有提供农户贷款的金融机构和农户。
第二条:贷款资格
农户贷款的资格条件如下:
1. 农户必须是合法的农业经营者;
2. 农户必须具备经营农业的相关技能和经验;
3. 农户必须符合当地农业发展政策和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
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1. 农户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金融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农户的资格进行核实;
3. 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与农户签订贷款合同,并安排贷款发放。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期限
贷款利率和期限的规定如下:
1. 贷款利率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进行浮动,但需在法定利率范围内;
2. 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条:贷款使用管理
贷款使用管理的要求如下:
1. 农户必须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2. 农户必须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3. 金融机构有权对农户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六条:逾期和违约处理
对于逾期和违约的处理方式如下:
1. 农户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将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取逾期罚息;
2. 农户严重违约的,金融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监督和检查
监督和检查工作的主体和方式如下:
1. 地方政府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农户贷款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 金融机构自行对农户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八条: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新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发〔2012〕5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现将《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农村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管理办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2012年9月17日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第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
具备条件的机构可以实行条线管理或事业部制架构。
第八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规定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二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五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户,可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归为良好级:一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且所抵押房地产位置处于市县城区或重点镇、不易贬值、变现能力强的客户;二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或从事订单农业,由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三由我行认可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客户;第九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二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单户授信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我行应根据客户的信贷需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但单户最高授信额度应控制在贷款期间该农户家庭总收入的50%以内;第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农户临时性、短期周转资金需要,具体用款方式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决定;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收入情况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但对从事林果业等回收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延至5年;第十三条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市场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经批准同意,可以办理展期;展期后贷款形态要相应调整为关注类;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第十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资金成本、信贷成本、管理成本、税负成本、资本成本、目标利润的原则;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我行可根据当地资金供求和同业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第十五条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农户小额贷款,可采取固定利率贷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贷款到期日或浮动利率方式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约定的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贷款执行利率;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浮动利率方式;第十六条还款方式;一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二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分期还款的批次应根据客户现金流量特点确定,最长可按每6个月进行分期还款;第十七条对诚信守约客户,可以采取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担保放宽等激励政策;对违约失信客户,在内部建立黑名单,进行信息通报;对于信用环境恶化的地区,实施区域禁入政策;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十八条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担保贷款采取村镇银行“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担保方式,具体包括:一保证担保方式;包括法人客户、信用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多户联保等保证担保;二抵押担保方式;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工具、大中型农机具、荒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抵押担保;三质押担保方式;包括贵金属、存单、债券、仓单等质押担保;第十九条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联保小组成员不低于3户;二联保小组成员间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虽为直系亲属但成员间已单独建立家庭且家庭财产能够有效区分;三联保小组成员的居所应相对集中;第二十条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出现逾期贷款的,在逾期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第二十一条鼓励将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应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借款人:一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二我行确定的信用村内村民;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社员;四借款人以家庭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向联保小组内其他成员提供反担保的;第二十二条对自然人保证人,在重点审查其担保能力基础上,可不进行信用等级测评;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可办理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信用贷款:一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优秀级;二在金融机构有2次以上完整还清贷款的历史记录,且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我行确定的信用村内社员、村民,且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四与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或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签订了收购协议,从事订单农业的农户;首次信用贷款后,诚信守约、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客户再次申请贷款时,可将其信用贷款额度最高提至3万元;第二十四条积极引导借款人投保农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贷款和保险“双单作业”;第五章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第一节基本流程第二十五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流程执行村镇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相关规定,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第二十六条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客户经理调查,客户部门负责人或网点负责人,下同签字同意后,审查岗审查,交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老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不在我行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乡镇、边远地区等,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第二节贷款申请与受理第二十八条客户应填写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向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提出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客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三贷款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第三节贷款调查第二十九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须采取双人实地调查方式;客户经理要与客户进行面谈,并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等有关途径,认真核实客户信用记录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有条件的,还可借助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老”诚信评议小组老支书、老村长、老党员、老干部、老组长等组织对农户进行贷前调查;对于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主要调查以下内容: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二客户基本情况,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信用记录必要时可延伸查询配偶的信用记录;三客户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借款期内现金流;四借款用途是否合法;五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六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意愿、实地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情况,质押财产的权属和真实性;第三十条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提出调查结论,明确拟提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要素;第三十一条我行客户部门审批权限内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客户经理签字后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签字认可,再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审查岗审查;第三十二条调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同意可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第四节贷款审查、审批第三十三条审查岗负责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在对信贷基本要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后,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并移送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三十四条审查岗对客户部门营业网点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可要求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政策、银行信贷政策的,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及时退客户部门营业网点;第三十五条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审批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事项;对审批不同意贷款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审查部门,由调查部门及时通知借款人;第五节用信管理第三十六条经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或营业网点根据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第三十七条抵质押登记;采用抵押、质押贷款方式的,在贷款发放前,应办妥抵押登记、出质止付等相关手续;第三十八条贷款发放;客户部门或网点负责人审核担保落实等情况后,客户经理填制借据;放款审核岗审核无误,签发放款通知单,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核签字后,送交柜面人员办理账务处理;第六节贷后管理第三十九条积极发挥村委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组织以及协贷员在组织农民生产经营、贷款资金监管、引导农民按时还款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贷后管理组织化程度,尽可能降低成本;第四十条贷后管理应坚持有效性原则,综合考虑还款方式、检查成本确定检查频率;管户客户经理要积极利用信息科技手段,采取实地检查、访谈、检查还款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进行检查;第四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不实行首次跟踪检查,管户客户经理可按还款方式不同采用不同的检查方式:一对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的,实行逾期催收检查制度;对于能够按期还款的客户,不进行专门的贷款定期检查,以还款记录的监控来代替定期检查;对于未按期还款的贷款,及时进行催收;二对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第四十二条管户客户经理贷后检查回访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重点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是否存在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违规问题;二借款人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生产经营、财产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三借款人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作关系;四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贷后检查回访发现有可能影响客户还款能力事项的、应及时补充担保物或增加担保人、提前收回贷款、终止用信等经济及法律措施控制风险;第四十三条客户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交叉检查,交叉检查方式和检查面由本行自行确定;第四十四条风险经理通过定期检查客户部门贷后管理情况,与客户部门紧密合作,共同控制辖内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对监测、检查中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风险经理可以延伸至客户进行实地检查;第四十五条风险经理监测和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信贷制度执行情况;如信贷业务合规合法性,客户经理贷后管理情况,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情况,违规责任人落实和处理情况等;二业务风险状况;如经营单位信贷业务运行情况、客户风险变化情况,新发生不良贷款情况及处置情况等;第四十六条贷款到期前,客户经理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对到期尚未归还的农户小额贷款,客户经理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客户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及时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地方政府、专业合作社、信用村等机构协助清收贷款仍无效后,应按规定及时提起诉讼;第六章经办机构、客户经理管理第四十七条从事农户小额贷款的信贷人员应热爱农村金融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专业素质;客户经理的岗位应相对稳定,对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岗位或离岗的,要在明确接管双方责权利的前提下,落实专人接管其管理的贷款;第四十八条我行必须结合当地实际,对从事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客户经理,建立持证上岗、授权营销和等级管理制度;要按照客户经理的个人品德、业务素质、风险控制能力、所管理贷款质量等情况,确定每名客户经理所管理的贷款户数和金额,授予客户经理不同级别,并根据客户经理经手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量、贷款质量、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实时动态调整;第四十九条客户经理应把向借款农户进行信用观念、风险意识、贷款申请条件、程序、理财基本知识等教育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强化借款人的诚信意识,引导借款人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重视个人信用记录的良好风尚;有条件的,还可以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派出技术人员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第七章激励约束机制第五十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各环节具体承办人为相应环节的责任人;第五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贷款数量、质量挂钩”的“三包一挂”制度;第五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责任追究实行违规责任和风险责任双重责任追究管理;第五十三条违规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应承担的责任;违规贷款主要包括顶名、冒名贷款、虚假贷款、私贷公用、以贷谋私、多人承贷一人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以及我行贷款条件的贷款;违规责任追究执行村镇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第五十四条风险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对经手指调查、审查、审批、经营或贷后管理,下同信贷业务的风险状况超过风险控制目标时应承担的责任;经手信贷业务风险状况保持在风险控制目标以内的,不追究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对超出风险控制目标的风险责任进行追究;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控制目标为到期贷款收回率不低于95%,当年新发放贷款不良率按余额计算控制在2%以内;第五十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的,该笔贷款不纳入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管理:一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二客户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死亡,或因此而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三经我行审查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八章其他管理第五十六条农户小额贷款要按我行相关规定足额提取损失准备金、及时核销呆账;第五十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在相应会计科目中核算;第五十八条农户小额贷款的信贷档案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调查审批表、村镇银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测分表、借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保证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借款凭证、借款合同;联保小组贷款方式的信贷档案资料,应以小组为单位装订;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村镇银行解释、修订;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doc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的发放和管理,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信用社(银行)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发放的贷款证及其管理。
第三条贷款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风险控制原则: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贷款风险。
服务便利原则:为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透明公正原则:确保贷款证发放和管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二章贷款证的定义和功能第四条贷款证是指本信用社(银行)为农户、个体工商户颁发的,用于证明其信用状况和贷款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贷款证的功能包括:证明持证人的信用状况。
作为申请贷款的资格证明。
记录持证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信息。
第三章贷款证的申请与发放第六条农户、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证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提供必要的担保或保证。
第七条贷款证的申请程序包括: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
审核批准。
发放贷款证。
第四章贷款证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持证人使用贷款证申请贷款时,应遵守本信用社(银行)的贷款政策和程序。
第九条贷款证的管理包括:贷款证的登记和存档。
定期对持证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复核。
贷款证的挂失、补发和注销。
第五章贷款证的风险控制第十条贷款证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严格的资信调查和评估。
贷款额度和期限的合理设定。
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的科学制定。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贷款证使用规定的持证人,本信用社(银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暂停或取消贷款资格。
收回贷款或提前终止贷款合同。
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
第六章贷款证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本信用社(银行)应建立贷款证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贷款证的发放和管理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对于贷款证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完整版)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以下简称农户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信用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
评级结果是对客户准入退出、核定授信额度、利率定价等的重要依据。
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AAA、AA、A、B四个等级。
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生产经营状况;(三)社会信誉状况;(四)年净收入;(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六)自有资金情况;(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各级别的细化标准由各法人机构确定,对B级客户不得办理新增信用和保证担保授信业务。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信贷人员应向借款人、担保人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籍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法人机构服务辖区内;(三)贷款用途真实、明确、合法;(四)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申请保证贷款的,自有资金(包括自身存款、已投入资金等,下同)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0%;申请抵押贷款的,自有资金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占比不得低于30%;生产周期较长的项目要提高自有资金比例。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户贷款业务,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贷款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以及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贷款条件农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 18 周岁(含)以上,65 周岁(含)以下。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
3、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5、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
7、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用途农户贷款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等。
3、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等流通环节的资金需求。
4、农村建房、装修等生活消费。
5、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1、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
2、股本权益性投资。
3、房地产开发。
4、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用途。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1、贷款额度农户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收入水平、贷款用途、担保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般情况下,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 5 万元,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
2、贷款期限农户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生产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生活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
3、贷款利率农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适当浮动。
五、贷款担保农户贷款可以采用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2024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居民向银行、信用社、农村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借款以解决农业生产、农村经营和个人生活需求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统一农户贷款管理,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制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展开,分别是:借款资格要求、贷款申请流程、贷款审批标准、贷款利率与还款方式、贷款管理机制。
正文内容:一、借款资格要求1. 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合法的农户身份,包括有完整的农户户口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等相关证件。
2. 借款人应具备稳定的经济来源,主要以农业生产、农村经营和其他合法收入为主。
3. 借款人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逾期还款、拖欠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贷款申请流程1. 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
2. 金融机构对借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包括借款人的资格审核、还款能力分析等。
3. 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需提供担保物或提供担保人进行担保,并签订借款合同。
4. 金融机构进行终审并决定是否放款,放款后通知借款人进行相关手续。
三、贷款审批标准1. 金融机构将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2. 贷款金额将根据借款人需求以及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来确定,同时也会考虑担保物的价值情况。
3. 借款期限将根据借款人需求以及贷款用途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5年。
四、贷款利率与还款方式1. 贷款利率将根据市场利率和政策规定来确定,金融机构应公示贷款利率并告知借款人。
2. 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或按月付息,具体还款方式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
五、贷款管理机制1. 金融机构应及时更新借款人的贷款信息,包括还款情况、担保物情况等,以确保贷款风险的及时掌握和处理。
2. 如借款人逾期还款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催收、拍卖担保物等。
总结: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执行,有助于规范和统一农户贷款行为,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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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农户以()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能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书面形式
10
23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广泛建立(),主动走访辖内农户,了解农户信贷需求。
农户基本信息档案
11
23
贷前调查应当深入了解借款户收支、经营情况,以及人品、信用等软信息。严格执行()制度,并与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面谈,做好()。
C.客户承诺D.发函求证
AB
20
23
在发现借款人、担保人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提示后,采取()等措施,并作为与其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C.绩效薪酬制度
D.违法违规处罚制度
D
29
23
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发放时,必须将款项转入指定的()结算账户。
A.借款人B.担保人
C.贷款人D.交易对手
A
序号
出题范围编号
试题类别
试题
答案
1
23
以下哪些属于《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农户范畴。()
A.长期居住在乡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
B.暂时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
实地调查、面谈记录
12
23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动态评定制度,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结合贷款项目风险情况初步确定授信限额、授信期限、贷款利率等。
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
13
23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审慎性与效率原则,建立完善()制度,完善农户信贷审批授权,根据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实行()授权。
A.优惠利率B.利息返还
C.信用累积奖励D.以上皆是
D
16
23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的原则对农户贷款业务财务收支实施管理,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财务单独核算。
A.谁收益谁负责
B.风险可控
C.风险收益相匹配
D.收益最大化
C
17
23
农户贷款管理流程不包括下列哪项内容()
A.营销B.评级C.授信D.面谈
D
18
C.电话申请D.电子邮件
A
11
23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审慎性与效率原则,完善农户信贷审批授权,根据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实行()。
A.独立审批管理
B.自主评定授权
C.逐级差别化授权
D.审贷分离
C
12
23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分离的原则,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对满足约定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A.个人B.联保农户
C.户D.村
C
22
23
农户贷款须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应当为(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A.年满18周岁
B.年龄不超过60周岁
C.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D.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
23
23
下列哪种情形不满足农户贷款申请条件()
A.户籍所在地在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辖区内
B.租住房屋在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辖区内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试题
序号
出题范围编号
试题类别
试题
答案
1
23
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生产经营、生活消费
2
23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
全流程管理架构
A.营销职能完善
B.管理控制严密
C.支持保障有力
D.信息传递迅速
ABC
16
23
农村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进行评价,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A.借款人基本情况
B.信用状况
C.风险D.收益
BCD
17
23
贷前调查应当深入了解借款户()等软信息。
A.收支B.经营情况
C.人品D.信用
独立审批、逐级差别化
14
23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逐步推行专业化的(),可以根据产品特点,采取批量授信、在线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农户贷款审贷机制
15
23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在办结时限以前将贷款审批结果()、()告知借款人。
及时、主动
16
23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分离的原则,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对满足约定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A.起诉B.借新还旧
C.协议重组D.核销
C
27
23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农户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按责任制和容忍度规定,落实有关人员责任。
A.起诉B.借新还旧C.协议重组D.核销
D
28
23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含农户贷款业务在内的尽职免责制度、( )和容忍度机制。
A.激励约束制度
B.分工明确制度
首贷、实地检查、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
19
23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贷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门
20
23
农户贷款展期最高列入()进行管理。
关注类
序号
出题范围编号
试题类别
试题
答案
1
23
原则上一年期以上贷款不得采用以下哪种方式:
A.按季结息B.分期还本
C.到期还本
D.到期利随本清方式
A.风险预警B.定期检查
C.审贷分离D.不定期检查
A
14
23
对于因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原定期限正常还款的,由借款人申请,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可以对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能力的农户贷款进行()。
A.收回再贷B.合理展期
C.减免利息D.追加额度
B
15
23
农村金融机构要建立优质农户与诚信客户正向激励制度,对按期还款、信用良好的借款人采取()方式,促进信用环境不断改善。
ABCD
18
23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动态评定制度,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结合贷款项目风险情况初步确定()等
A.授信限额B.授信期限
C.贷款利率D.还款方式
ABC
19
23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通过()或()等方式,核查贷款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A.账户分析B.现场调查
A.信用贷款
B.保证贷款
C.抵押贷款
D.组合担保方式贷款。
ABCD
9
23
根据贷款种类、期限及借款人现金流情况,农户贷款还款方式可以采用以下几种()
A.分期还本付息
B.分期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
C.一年期以上贷款采用到期利随本清方式
D.没有明确具体规定
AB
10
23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汇集更新客户信息及贷款情况,确保农户贷款档案资料的()。
D.经常居住地
ABC
6
23
按照用途分类,农户贷款分为()
A.农户固定资产贷款
B.农户流动资金贷款
C.农户生产经营贷款
D.农户消费贷款
CD
7
23
农户消费贷款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A.自身生活消费,
B.家庭生活消费,
C.医疗需要的贷款
D.学习需要的贷款
ABCD
8
23
农户贷款种类按信用形式分类,分为()。
3
23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前、中、后台岗位,实行前后台分离,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效。
授信、用信
4
23
农户贷款以()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为借款人,借款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户、一名家庭成员
5
23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的市场定位。
服务三农
6
23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加强农户贷款()能力,控制农户贷款风险水平。
增信
7
23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贷款()、()和()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综合还款能力
8
23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机制,合理确定农户贷款还款方式。
收入偿债比例控制
9
A.收入调整收益
B.成本调整收益
C.风险调整收益
D.盈利调整收益
C
5
23
依照《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是()。
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银行业协会
C.中国银监会
D政府农业管理职能部门
C
6
23
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以采取( )的管理流程。
A.统一B.差异化
C.全流程D.扁平化
审贷与放贷
17
23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通过()或()等方式,核查贷款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账户分析、现场调查
18
23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期限,采取()、电话访谈、()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A.业务管理B.风险管理
C.合规D.审计
BD
14
23
农村金融机构对逾期贷款应当及时催收,按()和( )逐级上报处理,掌握借款人动态,及时采取措施保全信贷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