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管理,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是指向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包括生产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应当遵循“依法经营、审慎经营、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发放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申请人应当为农户,并在当地有稳定的生产、生活基础。
申请人须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担保人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填写贷款申请书。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应当遵循“审慎性原则”,根据申请农户的实际情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核,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
同时,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和自愿性原则,不得强迫发放贷款。
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可以根据贷款用途的不同,分为生产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
生产性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消费性贷款用于农户日常生活支出。
第八条发放农户小额贷款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档案,包括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贷款申请书、担保人资料、合同协议、还款情况等关键信息的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利率与还款第九条农户小额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确定。
同时,可以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适当的优惠与补贴。
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还款方式主要包括按期还款和等额本息还款两种形式。
借款人应当按照还款计划的规定,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一条对于到期未还的贷款,可以根据相关合同进行催收并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人进行信用记录的登记,对其信用影响进行评定。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等相关内容。
同时,要加强内部员工的风险意识培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第十三条在贷款申请过程中,贷款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严格评估,合理控制风险。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方案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方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面向农村农民、农村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小额信用贷款服务的一种金融产品。
这种贷款主要用于发展农村产业、增加农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顺利实施,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实施方案。
一、政策支持1.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并给予相应的财政、税收等扶持。
2.建立信用担保机制,提供对农户信用贷款的风险防范和解决方案,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二、机构组织1.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专门的金融机构或农村金融服务中心,专门负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审批、发放、管理及催收工作。
2.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包括信贷专员、风险评估师、催收人员等,确保贷款工作的高效进行。
三、贷款对象及额度1.贷款对象主要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家庭农场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具备发展农村产业能力的农村居民。
2.制定合理的贷款额度,可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确保贷款金额在可承受范围内。
四、申请及审批流程1.农户凭借相关资料和申请书向金融机构或农村金融服务中心递交贷款申请。
2.金融机构或农村金融服务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包括信用调查、贷款用途审查等。
3.进行风险评估,对农户的还款能力、经营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
4.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贷款方案,并进行内部审批。
5.批准贷款后,与农户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细则。
五、贷款管理及催收1.设立专门的贷款管理系统,对贷款流程进行管理和记录。
2.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和监控,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理的农业经营或农村产业发展。
六、评估与调整1.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包括贷款发放数量、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方面的评估。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和制度,以更好地满足农户的实际需求。
通过上述实施方案,可以有效地推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村级小额信贷实施方案

村级小额信贷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迅速,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尚不完善,农村居民普遍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级政府积极推动村级小额信贷实施方案,通过设立村级小额信贷机构,为农村居民提供便捷、低成本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实施方案。
1. 设立村级小额信贷机构。
村级小额信贷机构是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载体,可以是村民互助资金、村镇银行、信用社等形式。
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贴息等方式支持村级小额信贷机构的设立和发展,确保其良性运营。
2. 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为了降低村级小额信贷机构的风险,政府可以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村级小额信贷机构发放的贷款进行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鼓励其向农村居民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信贷服务。
3. 加强监管和评估。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村级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合规运营,防范金融风险。
同时,定期对村级小额信贷机构进行评估,对其业务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激励其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金融支持。
4. 宣传和培训。
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村级小额信贷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农村居民了解到这一政策的利好。
同时,对村级小额信贷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他们的金融服务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确保他们能够为农村居民提供专业、高效的金融服务。
三、实施效果。
通过上述实施方案,可以有效解决农村居民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村级小额信贷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将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多、更优惠的金融服务,帮助他们创业、发展产业,推动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
四、结语。
村级小额信贷实施方案的落地实施,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和农村居民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提升服务水平,农村居民要积极参与其中,共同推动村级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为农村经济的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泛博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平舆玉川村镇银行村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 (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造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 ,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 (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达到60分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品格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推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公司的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农户小额贷款包括农户小额保证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小额联保贷款。
农户是指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业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采取"一次核定年度贷款余额(限额)、随用随贷、年内周转使用”的管理制度.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农户使用《农户小额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第二章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第五条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1、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品行好,无不良记录;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的收入;4、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1、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农业生产费用贷款;2、小型农机具贷款;第 1 页共 5 页【推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4、农民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生活消费贷款。
第三章农户资信评定及信贷额度第七条公司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
小组成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贷人员、监事会成员参加.还可约请村委会成员参加。
第八条农户资信评定步骤:1、农户向公司提出借款申请(可由与公司合作的村委会代收);2、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3、由公司农户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村信用代办员、村委会提供的资料,确定农户信用等级,核发《农户小额贷款证》.此项工作原则上在年初进行,每年评定一次。
也可以在农户提出借款申请时评定。
对农户信誉发生变化,及时变更资信等级和贷款限额,对已不够等级和随意出租、出借、转让贷款证的要及时收回,并取消贷款限额。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平舆玉川村镇银行村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件。
(二)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达到60分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农户小额贷款在农村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为了保障贷款的有效使用和回收,以及防止贷后风险的发生,制定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贷后管理原则1.诚实守信原则:农户应当按时还款,并完整、真实地向贷款机构提供个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贷款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
2.协商解决原则:贷后管理应采取灵活的方式,通过与农户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还款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
3.风险防控原则:贷后管理应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贷款违约和逾期还款的情况,以减少贷后风险的发生。
三、贷后管理措施3.贷后监督:贷款机构应加强对农户的贷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和调查,了解其还款情况和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贷款的合法有效使用。
4.风险评估:贷款机构应加强对农户的风险评估,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化解。
5.建立征信机制:贷款机构应建立征信机制,将农户的贷款信息和还款记录录入征信系统,形成信用档案,以便其他贷款机构查询和参考。
四、贷后管理的机构和责任1.贷款机构:贷款机构是贷后管理的主体,应制定贷后管理规定,明确贷后管理的职责和措施,并建立相应的贷后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具体的贷后管理工作。
2.农户:农户是贷后管理的对象,应按时还款,并配合贷款机构的贷后监督和调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3.政府监管机构:政府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监管和指导工作,确保贷后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贷款的合规性。
五、贷后管理的评估和改进贷后管理工作需要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改进。
贷款机构应制定评估指标,并定期对贷后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了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进行相应的改进和调整,提高贷后管理工作的效果和水平。
六、总结通过制定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可以明确贷后管理的原则、措施和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贷后风险,保障贷款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升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的信贷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xx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和《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区居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各级经营机构;所称县联社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指借款人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贷款的农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贷款人基于借款人的信誉、资产和还款能力等情况,核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在核定的额度、期限小额农贷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
第六条小额农贷业务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
第七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效率和方便农户快捷地获得贷款.第九条贷款人对本社社员发放小额农贷,实行贷款优先。
第十条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以下简称农贷证)制度,贷款以户为单位,每一农户家庭只允许发放一本贷款证,严禁向同一农户家庭不同成员发放多本贷款证在信用社获得贷款.第十一条小额农贷业务应与创建信用小组、信用村、信用乡(镇)为载体的信用工程相结合,创建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第二章贷款条件与用途第十二条申请小额农贷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口在借款人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二)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婚的,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借款人必须有个人独立的固定住所);(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资信良好;(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六)贷款人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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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平舆玉川村镇银行村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达到60分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户,可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归为良好级:(一)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且所抵押房地产位置处于市县城区或重点镇、不易贬值、变现能力强的客户;(二)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或从事订单农业,由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三)由我行认可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客户。
第九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二)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单户授信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
我行应根据客户的信贷需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但单户最高授信额度应控制在贷款期间该农户家庭总收入的50%以内。
第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农户临时性、短期周转资金需要,具体用款方式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收入情况确定。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但对从事林果业等回收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延至5年。
第十三条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市场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经批准同意,可以办理展期。
展期后贷款形态要相应调整为关注类。
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十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资金成本、信贷成本、管理成本、税负成本、资本成本、目标利润的原则。
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我行可根据当地资金供求和同业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农户小额贷款,可采取固定利率(贷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贷款到期日)或浮动利率方式(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约定的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贷款执行利率);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浮动利率方式。
第十六条还款方式。
(一)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贷款,采取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二)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
分期还款的批次应根据客户现金流量特点确定,最长可按每6个月进行分期还款。
第十七条对诚信守约客户,可以采取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担保放宽等激励政策;对违约失信客户,在内部建立黑名单,进行信息通报;对于信用环境恶化的地区,实施区域禁入政策。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十八条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
担保贷款采取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担保方式,具体包括:(一)保证担保方式。
包括法人客户、信用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多户联保等保证担保。
(二)抵押担保方式。
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工具、大中型农机具、荒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抵押担保。
(三)质押担保方式。
包括贵金属、存单、债券、仓单等质押担保。
第十九条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联保小组成员不低于3户。
(二)联保小组成员间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虽为直系亲属但成员间已单独建立家庭且家庭财产能够有效区分;(三)联保小组成员的居所应相对集中。
第二十条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
联保小组成员出现逾期贷款的,在逾期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人保证人,在重点审查其担保能力基础上,同时进行信用等级测评。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可办理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信用贷款:(一)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A级。
(二)在金融机构有2次以上完整还清贷款的历史记录,且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A级(含)以上。
(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我行确定的信用村内社员、村民,且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A级(含)以上。
(四)与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或信用等级A 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签订了收购协议,从事订单农业的农户。
首次信用贷款后,诚信守约、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客户再次申请贷款时,可将其信用贷款额度最高提至3万元。
第二十三条积极引导借款人投保农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贷款和保险“双单作业”。
第五章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第一节基本流程第二十四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十五条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客户经理调查,客户部门负责人(或网点负责人,下同)签字同意后,审查岗审查,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老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于不在我行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乡镇、边远地区等,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
第二节贷款申请与受理第二十七条客户应填写平舆玉川村镇银行贷款业务申请表,向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提出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
客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三)贷款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
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三节贷款调查第二十八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须采取双人实地调查方式。
客户经理要与客户进行面谈,并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等有关途径,认真核实客户信用记录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有条件的,还可借助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老”诚信评议小组(老支书、老村长、老党员、老干部、老组长)等组织对农户进行贷前调查。
对于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主要调查以下内容:(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二)客户基本情况,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信用记录(必要时可延伸查询配偶的信用记录)。
(三)客户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借款期内现金流。
(四)借款用途是否合法。
(五)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
(六)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意愿、实地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情况,质押财产的权属和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依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提出调查结论,明确拟提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要素。
第三十条我行客户部门审批权限内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客户经理签字后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签字认可,再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审查岗审查。
第三十一条调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同意可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四节贷款审查、审批第三十二条审查岗负责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在对信贷基本要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后,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并移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十三条审查岗对客户部门(营业网点)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可要求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政策、银行信贷政策的,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及时退客户部门(营业网点)。
第三十四条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审批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事项。
对审批不同意贷款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审查部门,由调查部门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五节用信管理第三十五条经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或营业网点根据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借款合同。
第三十六条抵质押登记。
采用抵押、质押贷款方式的,在贷款发放前,应办妥抵押登记、出质止付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贷款发放。
客户部门或网点负责人审核担保落实等情况后,客户经理填制借据。
放款审核岗审核无误,签发放款通知单,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核签字后,送交柜面人员办理贷款发放。
第六节贷后管理第三十八条积极发挥村委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组织以及协贷员在组织农民生产经营、贷款资金监管、引导农民按时还款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贷后管理组织化程度,尽可能降低成本。
第三十九条贷后管理应坚持有效性原则,综合考虑还款方式、检查成本确定检查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