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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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管理,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是指向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包括生产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应当遵循“依法经营、审慎经营、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发放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申请人应当为农户,并在当地有稳定的生产、生活基础。

申请人须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担保人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填写贷款申请书。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应当遵循“审慎性原则”,根据申请农户的实际情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核,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

同时,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和自愿性原则,不得强迫发放贷款。

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可以根据贷款用途的不同,分为生产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

生产性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消费性贷款用于农户日常生活支出。

第八条发放农户小额贷款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档案,包括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贷款申请书、担保人资料、合同协议、还款情况等关键信息的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利率与还款第九条农户小额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确定。

同时,可以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适当的优惠与补贴。

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还款方式主要包括按期还款和等额本息还款两种形式。

借款人应当按照还款计划的规定,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一条对于到期未还的贷款,可以根据相关合同进行催收并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人进行信用记录的登记,对其信用影响进行评定。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等相关内容。

同时,要加强内部员工的风险意识培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第十三条在贷款申请过程中,贷款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严格评估,合理控制风险。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精简版范文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精简版范文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农户贷款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适用于所有提供农户贷款的金融机构和农户。

第二条:贷款资格
农户贷款的资格条件如下:
1. 农户必须是合法的农业经营者;
2. 农户必须具备经营农业的相关技能和经验;
3. 农户必须符合当地农业发展政策和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
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1. 农户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金融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农户的资格进行核实;
3. 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与农户签订贷款合同,并安排贷款发放。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期限
贷款利率和期限的规定如下:
1. 贷款利率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进行浮动,但需在法定利率范围内;
2. 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条:贷款使用管理
贷款使用管理的要求如下:
1. 农户必须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2. 农户必须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3. 金融机构有权对农户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六条:逾期和违约处理
对于逾期和违约的处理方式如下:
1. 农户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将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取逾期罚息;
2. 农户严重违约的,金融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监督和检查
监督和检查工作的主体和方式如下:
1. 地方政府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农户贷款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 金融机构自行对农户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八条: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泛博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平舆玉川村镇银行村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 (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造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 ,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 (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达到60分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品格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推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公司的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农户小额贷款包括农户小额保证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小额联保贷款。

农户是指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业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采取"一次核定年度贷款余额(限额)、随用随贷、年内周转使用”的管理制度.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农户使用《农户小额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第二章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第五条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1、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品行好,无不良记录;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的收入;4、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1、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农业生产费用贷款;2、小型农机具贷款;第 1 页共 5 页【推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4、农民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生活消费贷款。

第三章农户资信评定及信贷额度第七条公司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

小组成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贷人员、监事会成员参加.还可约请村委会成员参加。

第八条农户资信评定步骤:1、农户向公司提出借款申请(可由与公司合作的村委会代收);2、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3、由公司农户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村信用代办员、村委会提供的资料,确定农户信用等级,核发《农户小额贷款证》.此项工作原则上在年初进行,每年评定一次。

也可以在农户提出借款申请时评定。

对农户信誉发生变化,及时变更资信等级和贷款限额,对已不够等级和随意出租、出借、转让贷款证的要及时收回,并取消贷款限额。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平舆玉川村镇银行村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件。

(二)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达到60分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管理制度)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壹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壹年之上)居住于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运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于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运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能够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壹)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运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运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壹)年龄于18周岁之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于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壹般级及之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仍贷款本息的能力。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规定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规定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中小农户小额贷款难问题.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审批.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收回工作.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维持基本生产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的医疗资金需求.其中,用于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医疗资金需求的,须经公司贷委会批准并制定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办.第八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且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 三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六品行良好,没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一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二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业务的.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3000元.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单户最高余额由贷委会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第十一条授信额度内的单笔贷款起贷金额为3000元,贷款增幅基础数为1000元.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基本生产的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有效期后6个月.第十三条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当地同业竞争情况合理确定利率浮动幅度.第十四条农户小额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或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第四章贷款方式第十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其中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第十六条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联保成员不低于3户.二联保成员不得为同一家庭成员.三联保成员签订联保承诺书,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四联保成员的居所或主营业务所在地应相对集中.五联保小组组长需协助公司贷款清收,并及时向公司提供小组成员影响贷款偿还的信息.第十七条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在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不得退出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出现不良贷款的,在不良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第十八条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贷款部应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联保小组各成员的授信额度.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合计不得超过小组各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单户保证担保额度=3单户年正常税后收入-单户年债务性支出-单户年生活保障支出-该户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或者单户保证担保额度=单户的净资产-该户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第十九条以自然人、法人、信用担保机构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以及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办理不超过年家庭收入30%的短期信用贷款,但单户最高贷款不超过5000元:一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二有合法、可靠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所在县人均农民收入.四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第二十一条要积极引导借款人参加相关的保险.第五章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第二十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网点调查岗调查,网点负责人审批,放款岗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客户经理实施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老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不在我公司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地区、边远山区等地方,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具体由信贷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六条贷后检查.贷后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电话访谈、卡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进行.一首次跟踪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要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二定期检查.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额度核定后,无论借款人是否用款或是否存在贷款余额,客户经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第二十七条风险经理通过每日在线监测和定期监管方式,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风险实施非现场监管.对非现场监管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风险经理可以延伸现场检查.风险经理在贷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一风险经理应密切关注国家产行业政策、农产品价格变化、自然环境等外部宏观因素可能对农户小额贷款造成的不利影响,向公司风险部发出风险提示函,定期评估辖内农户小额贷款质量并上报上级领导.二风险经理通过在线监测的方式,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并视情况对该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非现场监管中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应通知风险部,并定期上报农户小额贷款的整体风险情况.三风险经理负责对农户小额贷款的质量进行监督,主要通过抽查的方式检查农户小额贷款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客户经理是否对已经出现的风险信号进行预警和处置,现场抽查结果须上报风险管理部门,并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第六章客户经理管理与农户信息库建设第二十八条从事农户小额贷款的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必须热爱农村金融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专业素质.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每年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7天时间的业务培训.经营行要按照客户经理的个人品德、业务素质、控制风险能力、所处的经营环境和所管理贷款的成本利润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每名客户经理所管理的贷款户数和金额,并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第二十九条客户经理应把向借款农户进行信用观念、风险意识、贷款申请条件、程序、理财基本知识等教育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强化借款人的诚信意识,引导借款人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重视个人信用记录的良好风尚.有条件的,还可以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派出技术人员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第三十条客户经理应对所辖区域的农户进行广泛的信息采集,及时输入我公司信息管理系统,并对信息进行定期维护,以构建我公司农户客户管理的信息数据库.应采集的农户信息主要包括农户的家庭成员情况、家庭财产状况、教育状况、信用状况、收入水平及来源结构等.第七章激励约束机制第三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各环节具体承办人为相应环节的责任人.第三十二条公司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农户小额贷款的“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贷款数量、质量挂钩”的“三包一挂”制度.第三十三条信贷部根据农户小额贷款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对在容忍度以内的风险损失设定合理的尽职免责条款,对无主观过错或重大失误的信贷人员给予免责或减轻责任;对损失率超出容忍度的个人,依据损失程度和尽职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第三十四条调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对客户提交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或调查严重失实的;二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和变现能力以及保证人情况的;三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信贷审查和决策的;四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资料骗取银行信用的;五不坚持独立调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调查的;六发生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现象的.第三十五条审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一未对客户部门移交的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二审查通过不符合借款人主体资格、公司信贷政策以及贷款担保合规合法性要求的信贷业务的;三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四不坚持独立审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第三十六条审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一审批信贷业务未明确签署意见的;二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三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四向不符合公司信贷政策的客户授予信用;五与客户串通,伪造有关资料骗取银行信用的;六通过授意、暗示等方式严重影响信贷人员独立调查、审查的.第三十七条管户客户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降级处分: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的;二未按规定协助风险经理进行资产风险分类的;三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预警信号,或虽发现但未及时报告的;四由于管理不力,导致抵质押物价值发生损失的;五未及时催收逾期贷款本息的.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下同)的信贷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作用,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辖内农户或个体经营户为对象、以信用作保证、以防范风险为前提,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贷款证。

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借款人的条件及借款用途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一)合作金融机构辖区内的农户或个私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周岁的完全自然人;(二)信用观念良好,具备还款能力;(三)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常年外出打工、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其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得颁发贷款证。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用于农户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购买小型农机具、生活消费、建房、子女上学等。

第七条信贷管理水平较好、当地经济发展较快的合作金融机构可积极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范围,由传统种养户拓展到其它加工、商运和从事各类产业经营的农户,也可以拓展到城镇的个私工商户。

第三章农户资信档案第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农户状况开展调查,充分了解所服务社区农户家庭状况、经济发展水平、金融需求等情况,并逐户建立经济档案。

第九条农户经济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姓名、住址、婚姻状况、联系方式、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等;(二)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活动、收入状况、家庭资产状况等;(三)与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往来情况;(四)信贷员调查意见;(五)信用评定情况等。

第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扩大农户经济档案建立范围,力争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建档面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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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 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根据《** 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户,可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归为良好级:一)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且所抵押房地产位置处于市县城区或重点镇、不易贬值、变现能力强的客户;(二)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或从事订单农业,由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三)由我行认可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客户。

第九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二)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单户授信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

我行应根据客户的信贷需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但单户最高授信额度应控制在贷款期间该农户家庭总收入的50%以内。

第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农户临时性、短期周转资金需要,具体用款方式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收入情况确定。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但对从事林果业等回收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延至5年。

第十三条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市场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经批准同意,可以办理展期。

展期后贷款形态要相应调整为关注类。

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十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资金成本、信贷成本、管理成本、税负成本、资本成本、目标利润的原则。

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我行可根据当地资金供求和同业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农户小额贷款,可采取固定利率贷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贷款到期日)或浮动利率方式(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约定的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贷款执行利率);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浮动利率方式。

第十六条还款方式。

一)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二)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

分期还款的批次应根据客户现金流量特点确定,最长可按每6个月进行分期还款。

第十七条对诚信守约客户,可以采取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担保放宽等激励政策;对违约失信客户,在内部建立黑名单,进行信息通报;对于信用环境恶化的地区,实施区域禁入政策。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十八条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

担保贷款采取《** 村镇银行“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担保方式,具体包括:一)保证担保方式。

包括法人客户、信用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多户联保等保证担保。

二)抵押担保方式。

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工具、大中型农机具、荒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抵押担保。

三)质押担保方式。

包括贵金属、存单、债券、仓单等质押担保。

第十九条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联保小组成员不低于3户。

二)联保小组成员间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虽为直系亲属但成员间已单独建立家庭且家庭财产能够有效区分;三)联保小组成员的居所应相对集中。

第二十条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

联保小组成员出现逾期贷款的,在逾期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鼓励将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应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借款人:一)根据《** 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

二)我行确定的信用村内村民。

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社员。

四)借款人以家庭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向联保小组内其他成员提供反担保的。

第二十二条 对自然人保证人,在重点审查其担保能力基础上,可不 进行信用等级测评。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可办理总额不超过 的信用贷款:一)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等级评定结果为优秀级。

二)在金融机构有 2次以上完整还清贷款的历史记录,且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

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我行确定的信用村内社员、村民,且根据《 ** 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

(四)与信用等级AAA 级(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或信用等级 AA 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签订了收购协议,从事订单农业的农 户。

首次信用贷款后,诚信守约、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客户再次申请贷款第二十四条 积极引导借款人投保农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第五章 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第一节 基本流程第二十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流程执行《 ** 村镇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 》相关规定,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 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十六条 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客户经理调查,客户部门 负责人(或网点负责人,下同)签字同意后,审查岗审查,交有权审批人 审批。

第二十七条 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 之日起,老1万元,信用时, 可将其信用贷款额度最高提至 3万元。

险。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贷款和保险“双单作业”。

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于不在我行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乡镇、边远地区等,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

第二节贷款申请与受理第二十八条客户应填写《**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向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提出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

客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三)贷款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

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三节贷款调查第二十九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须采取双人实地调查方式。

客户经理要与客户进行面谈,并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等有关途径,认真核实客户 信用记录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有条件的,还可借助村委会、农 民专业合作社、“五老”诚信评议小组(老支书、老村长、老党员、老干 部、老组长)等组织对农户进行贷前调查。

对于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主要 调查以下内容: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二)客户基本情况,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信用记录(必要时可延伸查询配偶的信用记录) 。

客户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借款期内现金流。

借款用途是否合法。

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意愿、实地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 变现能力等情况,质押财产的权属和真实性。

第三十条 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依据《 ** 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提出调查结论,明确拟提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要素。

第三十一条 我行客户部门审批权限内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客户经理签字后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签字认可,再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审查岗审查。

第三十二条 调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同意可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四节 贷款审查、审批第三十三条 审查岗负责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在对信贷基本要 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内容进行认真 审查后,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 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并移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五)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

六)第三十四条审查岗对客户部门(营业网点)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可要求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政策、银行信贷政策的,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及时退客户部门(营业网点)。

第三十五条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审批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事项。

对审批不同意贷款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审查部门,由调查部门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五节用信管理第三十六条经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或营业网点根据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借款合同》。

第三十七条抵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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