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农行农村小额贷款申请办法

农行农村小额贷款申请办法小额农户贷款是该行的一项新业务,办贷对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件。
二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且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
三是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是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是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六是品行良好,没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附:1、办理农行小额农户贷款业务详细流程2、单户农户小额贷款挡案资料清单3、多户联保农户小额贷款挡案资料清单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1:办理农行小额农户贷款业务详细流程一、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贷款受理、贷款调查和客户评级、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二、县级支行审批权限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客户经理调查、部门负责人(或网点负责人,下同)签字认可后,交县支行审查岗审查,具有相应权限的有权审批人审批,有权审批人将贷款业务资料交审查岗人员、由审查岗人员交客户经理,放款审核岗审核贷款授信手续,客户经理实施经营管理。
三、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农户小额贷款,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是农户的为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合法有效的、金穗惠农卡的原件和复印件,如借款人与其配偶户口不在一本户口簿的,还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借款人是农村个体工商户为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合法有效的、金穗惠农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相关资料。
1.以自然人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有效件原件及复印件、现工作单位证明以及个人征信业务授权资料(可在《业务申请表》上签字授权)等;2.以房地产抵押担保的,提供有效权属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第三方自然人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同时提供房地产所有人和共有人的有效件原件及复印件;3.以质押方式担保的,提供权利凭证(包括同城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和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以第三方自然人权利凭证质押的,还需提供出质人有效件原件及复印件。
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小额贷款1. 业务简介1.1.农户小额贷款是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1.2.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1.3.农户小额贷款以“金穗惠农卡”为载体,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
1.4 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主要依靠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收回工作。
2. 相关规定2.1.借款人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 周岁,60 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2)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且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
(3)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5)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6)品行良好,在金融机构没有连续逾期90 天以上或累计逾期6 期以上的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2.贷款用途。
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维持基本生产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1)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3)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的医疗资金需求。
其中,用于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医疗资金需求的,须经省分行批准并制定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办。
2.3.贷款额度2.3.1.农户小额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3000 元,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 %。
农行农村小额贷款申请办法

农行农村小额贷款申请办法农行农村小额贷款申请办法小额农户贷款是该行的一项新业务,办贷对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且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
三是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是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是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六是品行良好,没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附:1、办理农行小额农户贷款业务详细流程2、单户农户小额贷款挡案资料清单3、多户联保农户小额贷款挡案资料清单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1:办理农行小额农户贷款业务详细流程一、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贷款受理、贷款调查和客户评级、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二、县级支行审批权限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客户经理调查、部门负责人(或网点负责人,下同)签字认可后,交县支行审查岗审查,具有相应权限的有权审批人审批,有权审批人将贷款业务资料交审查岗人员、由审查岗人员交客户经理,放款审核岗审核贷款授信手续,客户经理实施经营管理。
三、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农户小额贷款,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是农户的为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金穗惠农卡的原件和复印件,如借款人与其配偶户口不在一本户口簿的,还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借款人是农村个体工商户为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金穗惠农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相关资料。
1.以自然人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现工作单位证明以及个人征信业务授权资料(可在《业务申请表》上签字授权)等;2.以房地产抵押担保的,提供有效权属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第三方自然人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同时提供房地产所有人和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以质押方式担保的,提供权利凭证(包括同城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和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以第三方自然人权利凭证质押的,还需提供出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4.02•【文号】农银函[1998]148号•【施行日期】1998.04.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2日农银函〔1998〕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金计划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方式的转变,完善内部约束机制,自觉控制贷款规模,提高全行的资金营运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和《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信贷计划管理,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后,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一级法人对各分行贷款规模进行控制的方法和手段。
其主要内容为取消取各分行年度贷款增量的指令性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存贷款比例管理。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总的原则是:比例控制、适时调节、分类指导、综合平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第二章年度存贷款增量比例的核定第五条为改善中国农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扭转超负荷经营现状,从1998年起的三年时间内,全行存贷款增量比例应从紧控制,力争到2000年底全行的存贷款余额比例达到75%的法定比例。
第六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根据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存款制约贷款的原则,在控制风险、提高效益的前提下,确定全行和各分行的存贷款增量比例。
第七条总行取消对各分行的贷款限额控制,实行以存贷款余额比例为目标、存贷款增量比例为手段的管理方式,调控各分行全年贷款投放总量。
中国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全文2012年10月1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2]50号)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等农村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同时中国银监会要求各银监局将本《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第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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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22日农银发[200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同意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
为了规范这项业务操作,促进其发展,防范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经总行批准。
批准开办此项业务的行,应持总行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三、各行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农业银行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农业银行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农业银行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5.12.08•【文号】农银发[1995]319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1995年12月8日农银发〔1995〕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为了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总行决定从明年开始进一步规范和推广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小额存单抵押贷款)。
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是以合法有效的存单作抵押,从农业银行储蓄机构取得一定金额贷款的存贷结合业务。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的风险系数抵,农业银行开办这项新业务,有利于完善服务功能,推动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
因此,各行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推广这项业务。
农业银行的储蓄机构和其他营业机构发放小额存单抵押贷款,要纳入各行的信贷计划管理,其所需规模由各行在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统筹安排解决。
二、要加强对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的管理。
总行要求各行在开办这项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细则规定,加强贷款管理。
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农业银行扣收其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以确保该项业务无逾期和呆滞贷款。
三、储蓄机构办理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归口资金组织部门管理。
作为一项新业务,各行在开办时,要做好必要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确保这项业务的顺利进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金融服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和《贷款通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

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第一篇: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一、总则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信用社对农户在授信限额和期限内发放的不需要担保的贷款。
由农户户主承贷,家庭成员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发放小额信贷,坚持农户自愿原则;遵循安全、有效、快速的原则;树立“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经营管理理念。
严格授信管理,实行“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一次授信、限期有效、余额控制、随借随还、周转使用的管理模式。
实行贷款证管理。
小额信贷按户核发《贷款证》,实行一户一证,凭证放贷。
实行转账制度。
借款人应在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
贷款发放后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后方可使用。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期限小额对象仅限于户口在农村、且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常住农民,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户口在本乡范围内;(二)承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家庭成员品行较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资信状况较好,信用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四)承贷人且有一定技能,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条件和能力;(五)家庭成员愿意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六)能自觉接受信用社的检查监督。
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的用途或项目周转期限,以及借款人的综合还款能力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信用评级农户信用评级是发放小额偿贷的基础和前提,未经评级或评级未达到相应级次的,不得发放小额信贷。
评定农户信用等级,是指在对农户调查基础上,依据经济实力、经营能力、信用品行等因素,综合评价其资信情况。
评级指标体系分为农户基本情况,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偿还能力和品行信誉五大类,各类指标又分设若干具体指标,并设定相应的指标值和分值权重。
根据测评综合得分,将信用级分为四个等级,即:一级,综合等分在90分以上(含),属“应重点支持对象”;二级,综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属“可积极支持”的对象;三级,综合得分70分以上——80分以下,属“可支持”的对象;四级,综合得分60分以上——70分以下,属“限制支持”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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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中小农户小额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以“金穗惠农卡”为载体,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县级支行或营业网点审批。
上级行应根据下辖行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将审批权转授营业网点时,须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维持基本生产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的医疗资金需求。
其中,用于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医疗资金需求的,须经一级分行批准并制定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办。
第八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且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
(三)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六)品行良好,没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一)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业务的。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3000元。
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
单户最高余额由一级分行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一条授信额度内的单笔贷款起贷金额为3000元,贷款增幅基础数为1000元。
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基本生产的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有效期后6个月。
第十三条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
在上级行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各行可根据当地同业竞争情况合理确定利率浮动幅度。
第十四条农户小额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或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方式第十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其中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第十六条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
联保小组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联保成员不低于3户。
(二)联保成员不得为同一家庭成员。
(三)联保成员签订联保承诺书,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四)联保成员的居所或主营业务所在地应相对集中。
(五)联保小组组长需协助农行贷款清收,并及时向农行提供小组成员影响贷款偿还的信息。
第十七条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
在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不得退出联保小组。
联保小组成员出现不良贷款的,在不良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
第十八条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贷款行应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联保小组各成员的授信额度。
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合计不得超过小组各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
单户保证担保额度=3*(单户年正常税后收入-单户年债务性支出-单户年生活保障支出)-该户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或者单户保证担保额度=单户的净资产-该户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第十九条以自然人、法人、信用担保机构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以及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办理不超过年家庭收入30%的短期信用贷款,但单户最高贷款不超过5000元:(一)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
(二)有合法、可靠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所在县人均农民收入。
(四)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要积极引导借款人参加相关的保险。
第五章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流程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相关规定,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十三条营业网点(包括二级支行和分理处,下同)权限内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网点调查岗调查,网点负责人审批,放款岗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客户经理实施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支行审批权限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客户经理调查、部门负责人(或网点负责人和共同调查人,下同)签字认可后,交县支行审查审批中心或审查岗审查,具有相应权限的独立审批人审批,支行放款审核岗审核贷款发放手续,客户经理实施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老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于不在我行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地区、边远山区等地方,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具体由贷款行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电话访谈、检查金穗惠农卡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首次跟踪检查。
经营行客户经理要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
(二)定期检查。
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额度核定后,无论借款人是否用款或是否存在贷款余额,客户经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风险经理通过每日在线监测和定期监管方式,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风险实施非现场监管。
对非现场监管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风险经理可以延伸现场检查。
各级行风险经理在贷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一)一级分行风险经理应密切关注国家产行业政策、农产品价格变化、自然环境等外部宏观因素可能对农户小额贷款造成的不利影响,向辖内二级分行发出风险提示函,定期评估辖内农户小额贷款质量并上报总行。
(二)二级分行风险经理通过在线监测的方式,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对不良率较高的县级支行发出风险提示函,并视情况对该支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
非现场监管中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应通知县级支行,并定期上报辖内农户小额贷款的整体风险情况。
(三)县级支行风险经理负责对农户小额贷款的质量进行监督,主要通过抽查的方式检查农户小额贷款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客户经理是否对已经出现的风险信号进行预警和处置,现场抽查结果须上报二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并报告给本级行行长。
第六章客户经理管理与农户信息库建设第二十八条从事农户小额贷款的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必须热爱农村金融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专业素质。
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每年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7天时间的业务培训。
经营行要按照客户经理的个人品德、业务素质、控制风险能力、所处的经营环境和所管理贷款的成本利润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每名客户经理所管理的贷款户数和金额,并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经营行和客户经理应把向借款农户进行信用观念、风险意识、贷款申请条件、程序、理财基本知识等教育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强化借款人的诚信意识,引导借款人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重视个人信用记录的良好风尚。
有条件的,还可以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派出技术人员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
第三十条客户经理应对所辖区域的农户进行广泛的信息采集,及时输入我行信息管理系统,并对信息进行定期维护,以构建我行农户客户管理的信息数据库。
应采集的农户信息主要包括农户的家庭成员情况、家庭财产状况、教育状况、信用状况、收入水平及来源结构等。
第七章激励约束机制第三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各环节具体承办人为相应环节的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各级行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农户小额贷款的“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贷款数量、质量挂钩”的“三包一挂”制度。
第三十三条一级分行应根据农户小额贷款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对在容忍度以内的风险损失设定合理的尽职免责条款,对无主观过错或重大失误的信贷人员给予免责或减轻责任;对损失率超出容忍度的个人,依据损失程度和尽职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调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对客户提交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或调查严重失实的;(二)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和变现能力以及保证人情况的;(三)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信贷审查和决策的;(四)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资料骗取银行信用的;(五)不坚持独立调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调查的;(六)发生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现象的。
第三十五条审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一)未对客户部门移交的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二)审查通过不符合借款人主体资格、农业银行信贷政策以及贷款担保合规合法性要求的信贷业务的;(三)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四)不坚持独立审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