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王垠烨--20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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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烨、王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烨、王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烨、王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4【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59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王立杰【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王立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烨;王帅【当事人】李烨王帅【当事人-个人】李烨王帅【代理律师/律所】李亮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孙涛山东鑫盛方律师事务所;张小丽山东鑫盛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亮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孙涛山东鑫盛方律师事务所张小丽山东鑫盛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亮孙涛张小丽【代理律所】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山东鑫盛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烨【被告】王帅【本院观点】双方对借款主体系王帅还是王帅与李烨为共同借款人陈述不一致,且无书面合同证明,但双方均认可李烨以其自有车辆向借贷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对借款主体系王帅还是王帅与李烨为共同借款人陈述不一致,且无书面合同证明,但双方均认可李烨以其自有车辆向借贷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

即使借款人仅为王帅,在李烨承担担保责任后,李烨与王帅之间只能形成法定的担保追偿法律关系。

李烨以车辆抵押借款与借贷公司之间形成独立的担保法律关系,李烨为王帅借款以车辆进行抵押在李烨和王帅之间并不产生车辆借用的法律关系。

抵押车辆被债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李烨只能在清偿借款主债务的范围内的要求王帅偿还。

故,李烨以双方存在车辆借用关系要求王帅承担车辆全部损失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王帅认可其是借款人并使用了借款,承认尚欠李烨3000元未偿还,仅就该事实王帅应向李烨归还,但该还款性质应属李烨行使追偿权的范畴。

王某与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2【案件字号】(2020)宁01民终12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山山【审理法官】李山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石某【当事人】王某石某【当事人-个人】王某石某【代理律师/律所】何某、李某宁夏世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某、李某宁夏世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某、李某【代理律所】宁夏世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下几点:一是,何华是否有必要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王某妻子何华向石某借款,石某依约提供借款,双方之间民事借贷关系成立。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下几点:一是,何华是否有必要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王某妻子何华向石某借款,石某依约提供借款,双方之间民事借贷关系成立。

王某自愿向石某出具借条,并在此后实际进行部分还款,系债的加入;石某现单独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是,涉案借款是否还清,二审中,上诉人主张借款已经还清,但仅有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综合现有还款证据,对本、息予以扣减,认定王某偿还下欠款本息,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3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7 05:44:06王某与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宁01民终124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梁×与王×1、王×2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王×1、王×2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王×1、王×2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晋11民终24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卫国薛昊王晓强【审理法官】王卫国薛昊王晓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王×1;王×2【当事人】梁×王×1王×2【当事人-个人】梁×王×1王×2【代理律师/律所】郭×山西前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山西前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代理律所】山西前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被上诉人王×1虽不服一审判决,但未提起上诉,对其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1虽不服一审判决,但未提起上诉,对其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所涉借款利息应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律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本案中上诉人梁×向被上诉人王×1、王×2主张借款的主要证据为王×1出具的借据一支,该借据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数,梁×主张借期内利息,不予支持。

梁×一审起诉请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28000元”,事实与理由载明“双方还约定:两被告每月还款1269元,直至还清上述借款为止。

范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1【案件字号】(2020)宁05民终2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娟郭群杰王军【审理法官】李娟郭群杰王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范某;刘某【当事人】范某刘某【当事人-个人】范某刘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范某上诉主张刘某应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借款本金1万元还清为止期间的利息,经审查范某一审提供的借条,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约定了“期间双方月利息约定为借款总额的3%,年利息为借款总额的36%"的内容。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范某上诉主张刘某应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借款本金1万元还清为止期间的利息,经审查范某一审提供的借条,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约定了“期间双方月利息约定为借款总额的3%,年利息为借款总额的36%"的内容。

刘某一审未出庭,二审答辩时认可借款1万元及双方约定利息的事实,且陈述自2016年1月14日至2018年12月以银行无卡存款方式向范某支付了利息,但未提供证据。

经本院向范某询问,范某主张刘某共计偿还利息1200元。

故范某请求刘某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9月14日至2019年6月14日期间的利息6600元,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一审以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范某也未提供在合理期间内催要借款的证据,对范某支付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判决结果不当,应予纠正。

上诉人范某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牟铁、董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牟铁、董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牟铁、董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3【案件字号】(2020)辽07民终9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宇辉王广王金业【审理法官】李宇辉王广王金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牟铁;董晓红【当事人】牟铁董晓红【当事人-个人】牟铁董晓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牟铁【被告】董晓红【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现上诉人牟铁提出,董晓红借款是真实的,这是董晓红重新向其借的借款,与董晓红儿子的借款无关,要求董晓红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上诉理由。

经查,对于董晓红之子崔书源向牟铁借款的事实,双方均予认同。

对于现双方争议的董晓红为牟铁出具的借条及收条的来源,双方说法不一。

牟铁主张是董晓红替儿子还清借款后,又向其重新借款后出具的借条及收条,而董晓红主张是其替儿子偿还借款4万元,还差1万元钱利息,才出具的借条。

王烨等与最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烨等与最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烨等与最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9【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98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珊石磊李丽【审理法官】罗珊石磊李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强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烨;最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上海强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烨最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烨【当事人-公司】上海强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最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浩然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牛海勇北京立品律师事务所;李娜北京立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浩然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牛海勇北京立品律师事务所李娜北京立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浩然牛海勇李娜【代理律所】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北京立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上海强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烨【被告】最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酷科技公司作为出借人与强风信息公司作为借款人、王烨作为保证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并已经出现逾期的情况下,要求最酷科技公司继续接受股权质押担保方式缺乏法律依据,现最酷科技公司未能按期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已经客观产生,王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责任。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酷科技公司作为出借人与强风信息公司作为借款人、王烨作为保证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最酷科技公司向强风信息公司出借款项后,强风信息公司未能依约还款,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强风信息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处理正确。

卢勇、杨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勇、杨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勇、杨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3【案件字号】(2021)豫13民终25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变英尹庆文高璐【审理法官】赵变英尹庆文高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卢勇;杨楠;王炼耕;崔殿伟【当事人】卢勇杨楠王炼耕崔殿伟【当事人-个人】卢勇杨楠王炼耕崔殿伟【代理律师/律所】芦甲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芦甲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芦甲【代理律所】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卢勇;杨楠【被告】王炼耕;崔殿伟【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本息数额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本息数额是否正确。

王炼耕向一审法院递交的《民事诉状》自认“2013年12月至2015年11月份,被告卢勇、杨楠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先后分五次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并出具借条五份。

”王炼耕和卢勇、杨楠在二审庭审时均认可双方自2013年12月12日开始发生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

王炼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卢勇、杨楠偿还其借款提供的借条并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有效借条的是四笔借款,即2013年12月12日卢勇、杨楠向王炼耕借款50000元,2014年3月26日卢勇、杨楠向王炼耕借款50000元,2014年5月13日卢勇、杨楠向王炼耕借款20000元,2015年11月24日卢勇、杨楠向王炼耕借款30000元,合计150000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015年11月24日卢勇、杨楠借款3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与2015年11月24日收条中的30000元互抵,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路某与王某1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路某与王某1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路某与王某1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8【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71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璐刘茵陈文文【审理法官】田璐刘茵陈文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路某;王某1【当事人】路某王某1【当事人-个人】路某王某1【代理律师/律所】张宗亮北京桓标律师事务所;李海红北京桓标律师事务所;王颗颗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宗亮北京桓标律师事务所李海红北京桓标律师事务所王颗颗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宗亮李海红王颗颗【代理律所】北京桓标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院查明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王某1要求路某给付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未能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院查明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王某1要求路某给付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路某上诉主张,其与王某2正在离婚诉讼,王某2已经代路某偿还了案涉款项,且路某此后向王某1出借了另外一笔款项,该事实足以表明案涉50万元已经还清。

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未能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路某认可向王某1借款事实,其向王某1出具了借条,该借贷关系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王某1已实际交付款项,路某应向王某1偿还相应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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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合同号:ZSGZ201310001
出借人(甲方):身份证:住址:
借款人(乙方):王垠烨身份证:332627************ 住址:浙江省玉环县珠港镇城关蓝天花苑6幢4单元408室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约。

甲乙丙方遵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借款金额和期限
1.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大写人民币(¥300000.00元)
1.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壹个月,借款时间自年月日至2013年11月28日。

2、借款利率和计息
2.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在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月利率百分之 2 支付。

2.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为先付。

3、担保责任
3.1丙方自愿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保证担保的期限为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4、借款的交付
甲、乙双方确认可以以下列方式交付借款。

4.1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从下列账户以转帐的方式转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户名开户银行账号金额
¥291,000.00 乙方指定的账户
户名开户银行账号金额
¥291,000.00 4.2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以现金方式直接交付给对方。

现金¥ 9000.00 元(人民币玖仟元正)
4.3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所借款项中¥---万元为编号:----------的借款合同所借款项未清偿部分的续借。

5、借款的清偿
甲、乙双方确认以5.1、5.3或5.4的任意方式清偿借款。

5.1甲方向乙方交付借款时,乙方即交付下列支票给甲方用以在借款到期时清偿借款支票号兑付银行出票日期出票人金额
填上支票内容不
够加行
填上支票内容
不够加行填上支票内容
不够加行
填上支票内容不够加行填上支票内
容不够加行-
(注:本支票为丙方替乙方担保,丙方并承诺相关之责任)
5.2若借款期满时乙方未能清偿债务或支票空头(即乙方违约),则乙方以其下财产:产权证号全称折价为人民币¥291,000.00用以清偿该债务,该些财产的所有权甲方向乙方主张以物抵债的权利时即归甲方所有,甲方可自由处分。

对此乙方自愿且无异议,若上述财产经处分后仍不足清偿该债务和相关违约金和费用从而导致损害甲方债权实现的,乙方有义务以其他方式满足甲方主张其债权直至全部清偿完毕。

5.3 借款到期乙方转帐给甲方4.1款列出的账户或甲方指定的其它账户用以清偿借款。

5.4 甲方指定的其它账户(1)户名为:,帐号为:,开户行为:
(松的账号)
6、违约责任
6.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到期未能清偿,从逾期之日起根据所欠款额按千分之五每日收取违约金。

7、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7.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7.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约定外,甲乙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7.3 本合同条款部分除4 项下条款及5 款外,其它条款手写或涂改均无效
8、争议的解决
8.1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法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仲裁。

9、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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