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参与立法论证的审视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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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专家评审意见

立法专家评审意见

立法专家评审意见标题:加强立法质量,推进法治建设摘要:本文旨在提出一些建议,以进一步提升我国立法质量,推进法治建设。

建议包括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严格论证,有效整合各方利益和合理权益,提高法律解释和执行力度,以及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立法工作真正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一部分:引言立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社会进步、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当前快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我国立法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此,我们需要加强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法治建设水平。

第二部分: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立法应该充分调研,深入了解各个领域的实际情况和问题。

只有了解了问题的本质,才能找到解决之道。

同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包括专家学者、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等,形成多元化的立法建议,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三部分:严格论证,整合各方利益立法过程中,应对各方利益进行整合,确保法律的公平和有效,避免任何一方利益过度被损害。

为此,建议建立科学的决策评估机制,提高立法的论证和质量检查。

同时,加强与立法目标相关的行政、司法和社会力量的合作,协同推进法律的执行和实施。

第四部分:提高法律解释和执行力度立法不仅仅是制定法律文本,更需要完善法律的解释和执行力度。

建议依法设立权威的法律解释机构,加强解释的时效性和针对性,为法律实施提供更明确和具体的指导。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执行机制,加强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法律的有效施行。

第五部分:加强立法监督和评估机制立法监督是保障立法质量的重要手段,应该进一步加强立法监督和评估机制的建设。

建议设立独立的立法监督机构,加强对立法程序和实施的监督力度,确保立法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此外,还应加强对法律实施效果的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立法存在的问题,推动优化和修订已有法律。

结论:立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提高立法质量和推进法治建设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通过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严格论证,整合各方利益,提高法律解释和执行力度,以及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升我国立法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实效性,推动社会进步,实现公平正义。

立法专家评审意见

立法专家评审意见

立法专家评审意见摘要:1.立法专家评审意见的概述2.立法专家评审意见的重要性3.立法专家评审意见的具体内容4.对立法专家评审意见的建议和启示正文:一、立法专家评审意见的概述立法专家评审意见是指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对法律草案进行评估和审查,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这些意见对于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立法专家评审意见已经成为法律制定中的一项重要环节,有助于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立法专家评审意见的重要性立法专家评审意见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提高法律质量:立法专家评审意见有助于发现法律草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提高法律的质量。

2.增强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立法专家评审意见有助于从专业角度对法律草案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增强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促进民主立法:立法专家评审意见有助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促进民主立法,提高法律的社会认同度。

4.保障法律实施:立法专家评审意见有助于发现法律草案中可能影响法律实施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

三、立法专家评审意见的具体内容立法专家评审意见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草案的结构和体例:评估法律草案的结构和体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2.法律草案的法律依据:审查法律草案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调一致。

3.法律草案的制度设计:评估法律草案中各项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4.法律草案的法律责任:审查法律草案中法律责任的规定是否明确、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5.法律草案的语言表述:审查法律草案的语言表述是否清晰、准确,是否便于理解和执行。

四、对立法专家评审意见的建议和启示针对立法专家评审意见,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建议和启示:1.完善立法专家评审制度,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

2.充分发挥立法专家的作用,尊重和听取立法专家的意见。

3.建立立法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和回应立法专家提出的意见。

法学专家发言稿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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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来自XXX大学的法学专家,很荣幸今天能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法学领域的相关问题。

在此,我将结合自身的研究和实践经验,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与大家进行交流。

一、当前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1. 法治国家的建设与法治政府改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法治政府改革成为当前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如何构建法治政府,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2. 法治社会建设与公民权利保障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向。

3. 刑法改革与刑罚制度完善刑法改革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如何完善刑罚制度,实现刑罚的目的,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1. 法学教育体系改革法学教育体系改革是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关键。

我们要以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为目标,优化法学教育体系,加强实践教学,提高法学教育质量。

2. 法学教育国际化法学教育国际化是适应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们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法学教育资源,提高我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水平。

三、法学研究与创新1. 法学研究方法创新法学研究方法创新是推动法学研究发展的关键。

我们要注重跨学科研究,运用多种研究方法,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2. 法学研究成果转化法学研究成果转化是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我们要加强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四、结语总之,法学研究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我们要紧密围绕国家法治建设大局,深入开展法学研究,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最后,祝愿我国法学事业蒸蒸日上,为构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作出更大贡献!谢谢大家!。

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立法专家顾问制度是指国家在立法过程中聘请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为立法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旨在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促进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可以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工作涉及到各个领域的专业知识,而立法机构的议员并非专业专家,他们在制定法律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专业性问题。

因此,拥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顾问可以为立法工作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立法机构避免一些专业性错误,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其次,立法专家顾问制度有助于增强立法的合法性。

专家顾问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他们的专业意见和建议可以帮助立法机构更好地理解社会现实和法律规定的关系,从而避免法律的制定与社会实际脱节,保证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专家顾问的参与可以为立法工作增添公信力,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此外,立法专家顾问制度还有利于促进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专家顾问的参与可以提高立法效率,避免立法过程中的拖延和纠纷,确保法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专家顾问可以帮助立法机构更好地分析法律问题,准确把握立法的重点和难点,为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支持。

综上所述,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在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合法性和促进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立法机构应该充分重视专家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的专家顾问制度,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供有力支持。

只有不断完善立法专家顾问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法律的质量和效果,为社会的法治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论立法的技术路线——专家立法在立法公民参与中的作用

论立法的技术路线——专家立法在立法公民参与中的作用
会 主义法 律体 系 的基本 指导 思想 ,这 一观点 的提 出 ,是 有着 深厚 的思 想 和理论基 础 的 。而专 家立
法是将 “ 科学立法” 与 “ 民主立法”有机结合起来 的最佳制度途径 ,专家立法的正 当性应当成 为指导我 国立法工作的重要法律原则 。


立法活动应 当体现 多种 价值的要求
在现代法治社会 中,法治价值 的基础是民主 ,而民主的核心价值源泉是人民主权原则 。在实 现人民主权原则 的制度设计中,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是两种重要的实现人民主权 的价值方向。其
中,直接民主价值将决策与责任直接结合在一起 ,所 以,在直接民主体制下,决策者应当对决策
¥ 本 文是 王 家福 主 持 的 国 家社 会 科 学基 金 项 目 “ 的 领 导 、人 民 当 家作 主 与依 法 治 国 的有 机 统 一” 党
求。
二 、民主立法是立 法活 动的最重要的正 当性依据
从代表机关的性质来看 ,它是 一个 民意机构 ,体现 了民主价值 的要求 ,因此 ,从 法理上来 看 ,代表机关 的立法活动本身就是民主性质的立法 ,它与国家机关依据职权制定法律规范的行为
的性 质完 全不 同。代表 机关 的立 法 可 以直 接关 系 到个人 的 自由和权利 ,特 别是 基 于 民意 的认 可对
( 7 z o 1 的部分研 究成果。 0 & D 3)
1 75
行为承担完全的责任。转换成宪法学的语言 ,就是人民要对 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在间接 民主体制
下 ,由于人 民通过其选出的代表来表达 自己的意志和实现 自己的意愿 ,因此 ,为了保证代表机关 作出决策行为的正当性 ,就必须通过法治的价值来约束代表机关 。特别是对于代表机关的立法活

立法专家评审意见

立法专家评审意见

立法专家评审意见摘要:一、引言二、立法专家评审意见的概述三、我国立法专家评审制度的现状四、立法专家评审意见的意义和作用五、立法专家评审意见的局限性与改进建议六、总结正文:一、引言立法专家评审意见是我国立法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对于提高立法质量、保障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立法专家评审意见展开讨论,分析其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地位与价值。

二、立法专家评审意见的概述立法专家评审意见是指在立法过程中,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对法律草案、法规草案等进行专业性、技术性的评估和论证,提出意见与建议。

这一过程有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性、专业性和民主性。

三、我国立法专家评审制度的现状我国立法专家评审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体系。

从评审专家的选拔、评审程序到意见反馈,都有一定的规定。

然而,面对日益复杂的立法需求,这一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

四、立法专家评审意见的意义和作用立法专家评审意见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专家评审意见有助于确保法律、法规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其次,评审意见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提高立法的民主性。

最后,专家评审意见能为立法决策提供参考,提高立法的针对性。

五、立法专家评审意见的局限性与改进建议尽管立法专家评审意见在立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局限性。

如评审专家的选拔范围有限、评审过程不够公开透明等。

因此,我们建议拓宽评审专家选拔渠道,增加评审过程的公开透明度,以提高评审意见的质量和公信力。

六、总结立法专家评审意见是我国立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专家论证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

专家论证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

专家论证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
专家在案件审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论证作用不可小觑。

在司法程序中,专家的意见往往会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产生深远影响,因此专家的论证必须得到充分重视和认真对待。

专家的意见和论证可以提供案件审理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

在复杂的案件中,律师和法官往往需要专业领域的专家来解释和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相关技术、科学或医学问题。

专家通过对案件材料的研究和分析,可以为法庭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法庭理解案件的技术细节和专业性问题,从而更好地作出公正的判决。

专家的意见和论证可以帮助法庭解决争议和疑问。

在一些争议较大或证据不足的案件中,专家的意见往往可以帮助法庭理清案件的真相和核心问题。

专家可以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和研究,提出合理的推论和结论,帮助法庭澄清案件的疑点和争议,从而更好地确定事实和证据,作出正确的判决。

专家的意见和论证可以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

专家在案件审理中的参与,可以加快案件的审理进程,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延误,提高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专家的意见往往可以为案件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帮助法庭更全面地审理案件,做出更准确和公正的判决。

专家在案件审理中的论证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可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帮助法庭解决争
议和疑问,提高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因此,在案件审理中,法庭和律师应该充分尊重和听取专家的意见,合理有效地利用专家的论证,确保案件的审理公正、公平和合法。

对相关立法修订的建议

对相关立法修订的建议

对相关立法修订的建议修订的必要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立法也需要根据时代的需求进行修订和完善。

这样可以确保相关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并有效保护人民的权益。

问题的背景在审议相关立法修订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认真分析和解决一些已经存在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1.法律滞后:部分现行法律已经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需要,需要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

2.盲点问题:部分法律存在盲点,无法覆盖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应对措施,需要进行补充和修订。

3.重复冲突:部分法律出现了各种矛盾和冲突,需要通过修订来消除不合理和冲突的条文。

4.法律不完善:部分法律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缺陷,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提高其实用性和适用性。

修订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以下是我们的一些建议,旨在对相关立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1. 加强立法的专业性针对不同领域的立法,应尽量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从业者参与立法的讨论和修订过程。

确保法律的质量和可行性,减少因立法过程中的主观因素带来的错误和不合理。

2. 建立综合协调机制设立立法协调机构,通过专门的讨论、研究和协调,将不同领域相关法律进行整合,消除冲突和重复,并规避可能带来的问题。

该机构可以由政府、学者、从业者等各方共同组成,形成立法修订的有序协作体系。

3. 更加开放透明的立法过程立法过程应更加开放透明,政府可以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取专家建议和举办公听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这样可以提高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增加立法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4. 加强法律调研和评估在法律修订过程中,应加强相关的调研工作,深入了解社会需求和相关领域的情况。

同时,应根据修订的法律进行评估,通过实际数据和案例分析,评估法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5. 强化立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立法应具备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可以通过设立法律实施细则和指导性文件等形式,根据具体情况对法律条款进行调整和补充。

这样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和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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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参与立法论证的审视与改进李小红(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南京210013)摘要:立法论证是针对立法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而开展的,以专家学者为主要参与者的分析与论证活动。

与立法听证不同,专家立法论证更强调专业性、技能性,可为立法者提供参考与决策信息,有助于制定出高质量的法律。

立法论证贯穿于立法的整个过程,但最集中体现在立法准备阶段。

法学专家是论证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主要主体,是论证法案与制度体系协调性的工程师,也是立法过程中具体问题最佳解决方案的提供者。

当前法学专家参与立法论证存在从形式到内容的被动性,从人选到地域的集中性,从专业所属到研究方向的单一性等问题。

发挥专家的立法论证价值,权力机关应完善专家参与立法论证的程序,选择专家建立应注意专业、地域、年龄、所在机构等的兼顾;专家立法论证过程一般应在公共舆论平台予以公开,与社会公众立法参与同步展开;专家本人应协调处理好立法论证中本职与兼职、专业性与民主性、责任者与行为者等相关问题;法学专家应加强群体自治,明确自身的社会定位和责任担当,应积极关心并且负责任地参与立法论证,将法治思想以正确的方式渗透在法律规范中。

关键词:立法论证;科学立法;法学专家;立法专家顾问;立法法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8580(2016)01-0053-10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5BFX008)作者简介:李小红,博士,博士后,副教授(E-mail:lixiaohong@)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Engineering(Social Sciences Edition)第31卷第1期2016年2月Vol.31No.1Feb.2016一、问题提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要“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修订后的《立法法》对专家参与立法论证作出了诸多刚性设置;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健全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专家学者、企业事业单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研究落实“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1]专家学者成为型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

53郭道晖、汪全胜等学者较早对立法论证问题展开过研究,对立法论证的功能、参与主体以及立法论证的主要内容等进行了宏观的分析;莫纪宏、朱力宇、尹伟琴等学者对专家参与立法论证的作用、类型、现状等作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和总结。

特别是沈启帆在分析大量实证资料的基础上,对法学专家参与立法活动的实践和制度层面的现状进行了翔实的概括和总结[2]。

本文在上述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展开进一步分析探讨:一是主要围绕“法学”专家的立法论证参与行为展开研究。

尽管立法论证的专家不只是法学专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等都可能是参与专家,但从频率和作用来看,法学专家因为精通法律术语,熟稔立法技能,掌握法律体系内在结构,了解相关制度的全球趋势等,其必然是参与立法论证的主要主体;二是从规范意义上观照法学专家的立法论证参与行为。

法学专家参与立法论证由来以久,但形式各异、缺乏规范。

2004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曾给组成人员配置立法助理,上海、成都等地也有类似举措。

浙江、山东、湖北、广东等地则成立了立法咨询组、专家库[3]。

江苏设有立法专家咨询组,其成员2003年17人,2008年51人,2013年23人[4],仅从数字即可推知立法专家库的建设是较为随意的。

事实上这是一个需要慎重关切的问题,因为专家选择是否适当,专家是否真正发挥作用等直接影响立法的品质。

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科学立法,应首先研究论证如何规范专家立法论证参与行为这一前提性问题。

二尧法学专家参与立法论证的由来和发展对立法论证问题,可见的立法规定主要存在于《立法法》中。

根据该法第36条、第67条等的规定可知,立法者对立法论证预设如下:(1)立法论证本质是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听取意见的形式之一;(2)虽然听取意见是必经程序,但立法论证只是备选形式之一;(3)如果法律案所涉问题专业性较强、分歧较大、涉及利益关系重大的应进行听证或论证,听取专家在内的各方意见,结果必须报告常务委员会;(4)立法论证会召开与否、组织何人参会由立法机构决定;(5)立法机构即使不召开立法论证会,专家意见也是必须征求的立法意见之一。

从理论角度分析,立法论证是针对立法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而开展的,以专家学者为主要参与者的分析与论证活动,目的在于为立法者的立法工作提供参考与决策咨询信息,协助其制定出高质量的法律。

立法论证与立法听证严格来说是有区别的:论证强调专业性、技能性,听证强调代表性、民主性;论证的目的在于让所立之法更合理,听证的价值在于让所立之法更合法。

汪全胜在《制度设计与立法公正》一书中专章讨论了立法论证问题。

其指出“立法论证贯穿于立法的整个过程”,“可以发生于立法之前,对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供论述与证明;也可以发生在立法过程中,对立法运行中出现的有关内容与形式方面的问题提供论述与证明;还可以发生于立法完成之后,对立法的实际可操作性以及立法的质量评价提供论述与证明。

”[5]155也就是说《立法法》只是呈现了从法案到法这一法定立法进程中的立法论证,事实上立法论证在整个立法过程中都是存在的。

54虽然在我国立法工作总体上表现出由权力主体推动的特征,但从知识占有角度来分析,随着立法门类的增多和技术的发展,一些专业性要求较高的立法工作,以民主为主要价值追求的,多身兼数职的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委员一般是无法胜任的。

他们的立法行动在本质上会受制于研究相关问题的专家学者,专家可以通过学术文章、草案建议稿、决策咨询专报,自媒体发布以及参加学术会议等多种形式完成“立法论证”。

一个立法议题没有专家的研究推动不可能在立法工作中得到凸显,也很难被立法者列入立法规划中;即使因社会管理所需列入了立法规划,没有专家学者的论证推进,所立之法也很难体现出良好的法的风貌,较好也不过是有效的管制之律;又即使通过移植、抄袭先进的立法版本,与本法域、本地域、本系统其他法律规章的协调统一等,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没有专家的研究论证,依然影响立法体系的优化。

专家参与立法论证,最集中体现在立法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无论是立法议题的确立,还是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又或者是法律草案体系、条文的起草,无不贯穿着相关的论证,每一个问题的论证都是一个小的研讨专题,专家学者必然是其中主力,多数立法学学者在论述立法准备程序时,提及了立法助理制度,即表明这一点。

美国国会有立法助理人员3万余人,他们的工作职责有:帮议员个人拟定讲话稿,处理选民来信来访等;帮参众议院委员会委员拟定日程、组织听证会、起草报告等;就国会立法等工作提供信息和调查研究、咨询服务等[6]。

这些事务在中国立法程序中,主要是由负责各项具体事务的立法机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共同承担的。

其中,立法机关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程序性事务和一部分简单的立法实质事务,专家学者则承担了很大一部分确定立法内容的隐性责任。

对这一群体在立法中的价值,有研究者指出“是立法资源议题的组织者,是立法文本的起草者、立法进度的调节者、立法争议的协调者和立法意义的阐释者”[7]2,立法机关对专家的立法论证也无不寄予期望。

如济南市成立立法咨询委员会时,即通过章程明确规定该委员会的职责有:为地方立法的项目的确定和规划、计划的制定进行调研论证;经委托负责和参与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对提交常委会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已经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等[8]。

重庆在2004年实行立法助理制度时,规定立法助理的任务是:就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审议建议;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提出意见;针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开展调查研究,查询相关资料,收集各方面意见,以及提供与地方立法工作有关的其他法律服务供委托人参考[9]。

可以预见,随着《立法法》的修订,地方立法主体数量陡增,立法要求逐渐提高,专家参与立法论证将不可或缺,立法实务部门与科研院所的联系将更为常态化。

三尧法学专家参与立法论证的内容和作用法学专家参与立法论证的作用可以从两个视角来分析:一是立法,二是法学知识增量。

本文关注前一视角。

论及立法论证的功能和意义,汪全胜列举如下:(1)启动立法,即只有论证了立法的必要性,立法才可能提上日程;(2)确保条件,即只有经过可行性论证后才可能确保立法55之条件具备;(3)促进立法进程,即只有对立法进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及时论证解决,立法程序才可能顺利推进;(4)保障立法实施,即立法实施的外在条件也需要进行论证。

他认为共性的立法论证内容包括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能性、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等的论证[5]156。

结合这一研究前提,法学专家参与立法论证内容和作用大致如下。

(一)法学专家是论证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主控者这类论证行为处在立法的准备阶段,《立法法》中对行政法规立法准备有如下规定:一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就行政法规的制定,报请立项;二是国务院法制机构应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请审批;三是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的不同意见等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实践中,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提出立法工作要有年度计划、五年规划、长远纲要。

学界则早有关于立法预测的研究结论。

事实上对立法准备于立法的重要价值,正如有学者所分析的,因为正式立法阶段在一定程度上的仪式性色彩,多数法案是以压倒性的多数通过,使决定法案命运的阶段前移,立法准备阶段于是在不知不觉中起到了实质性的决定作用[10]237。

对于立法准备阶段的主导者,有论者认为是“立法工作者”,即各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中的工作人员。

该论者以自己多年工作的亲身经历说明立法工作者对“制定立法规划与年度计划的最终确定起着实质性的作用”,作为隐性立法者他们是立法资源的守护者和分配者,是立法蓝图的重要设计者[7]59。

但从职业地位分析,该研究者所谓的立法工作者一种是单纯的人大工作人员,一种是兼有代表、委员身份的人大专职工作人员,真正法制意义上的决策权并不在“工作者”这一身份上。

所以他也指出“立法必然存在严格的体系与规范标准,亦存轻重缓急之分,这就要求立法工作者收集各种立法思想和主张,必要时进行论证与取舍,并将相关的信息进行汇总后提交立法者供其参考,协助立法者决定对特定的社会领域是否立法、立以何法、以何立法,据此,立法工作者具有了调查的权力和便利。

”[7]58法学专家作为法治现象的分析、概括者,立法思想和主张的供给者,分析立法信息与调查材料的方法论提供者,恰成为了立法工作者这一隐性立法者背后的更大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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