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综合业务系统机构柜员额度和柜员授权级别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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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柜员制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柜员制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防范柜员业务操作风险,保证农村信用社资金安全,现根据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定(暂行)》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条按照我县农村信用社网点的劳动组织方式,一般可以分为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

我县均实行综合柜员制。

分柜制是指营业网点根据本机构的人员及业务情况,分设储蓄、出纳、对公结算等业务窗口,临柜人员分别受理相关业务的劳动组织方式。

综合柜员制是指营业网点根据本机构的人员及业务情况,临柜人员均可以受理储蓄、出纳、对公结算等业务,并按相应的业务流程进行操作的劳动组织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柜员制是指由单个柜员在其业务范围和操作权限内,为客户提供储蓄、对公、结算等全部业务。

第五条实现柜员制的,柜员必须明确职责,自担风险。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应具备的条件:(一)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谨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二)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密的岗位责任制和公平、有效、便于操作和监督的柜员考核机制;(三)营业厅内配备电子监控设备,对实行柜员制的每个柜员都装有监控探头,进行业务操作全过程的监控录像。

录像资料存储应不少于1个月。

(四)应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计算机(主机或终端)、打印机、验钞机、保险箱(柜)等设备。

(五)柜员制岗位的柜员必须经过县联社统一组织的相应岗位的业务培训与考核,具备办理相关业务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在营业时间内,营业网点应至少有两名柜员在岗,严禁单人临柜操作业务。

第三章柜员管理第八条柜员必须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能够坚持按规章制度办事。

第九条联社业务主管部门对在岗柜员要定期进行日常业务培训与考核,每年要进行一次达标上岗考核,对达标上岗考核不合格的柜员不允许上岗操作,将做待岗处理。

农村信用社集中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集中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集中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中授权管理,提高业务授权效率和质量,防范柜面操作风险,确保业务安全运行,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监管部门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农村信用社系统(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业务,是指营业网点柜员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超过柜员业务经办权限应由其他有权授权人员负责审核、审批后办理的各类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授权,是指网点前台柜员发起待授权交易,通过“xx农村信用社集中授权系统”( 简称SCCA系统),以影像传输方式,将业务交易信息、原始凭证、查证材料、监控视频等影像信息同步传输至法人机构集中授权中心(以下简称“授权中心”),由授权人员在授权中心固定的授权终端上审核传输的交易画面、凭证影像和监控视频,对交易实施授权的业务处理模式。

集中授权包括前台柜员现场审核和授权中心的授权人员远程审核等环节。

第五条集中授权业务范围。

营业网点通过SC6000综合业1——务系统办理的授权业务,实行集中授权和本地授权相结合,按照业务风险程度确定。

必须实行集中授权的业务由省联社统一对系统作参数配置。

对原则上实行集中授权的业务,法人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和风险控制能力,经法人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可采取本地授权,并报市州办事处汇聚中心管理员作系统参数配置。

对本地授权业务加强条线检查和稽核检查力度。

授权业务包括交易授权和额度授权。

(一)必须实行集中授权的业务1.三级以上的授权业务;2.特殊类业务(如挂失、冻结、解冻、强制扣划、修改信息、冲正、冲销等);3.现金取款类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转账类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汇兑类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4.无折、无卡存款5万元(含)以上的;5.开户类业务,销户类本息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6.出纳类业务(如现金调入、调出);7.代理业务类批量业务;8.内部账类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9.前台管理类(除凭证的作废、强制付出〈不含售出〉);10.贷款类、股金类、农信银业务;11.其他需要实行集中授权的业务。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柜员制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柜员制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操作,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基本制度》《农村信社内部控制实务》等有关制度、法规,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施柜员制的基本条件(一)有完善的、先进的电子化监控设施。

营业厅内外配备完善的电视监控录像设备,每天营业开始处于监控状态,直至营业结束账务轧平,保证做到业务操作过程全部在监控之下。

(二)有较好的内部管理基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各项核算控制制约环节健全。

(三)设有专职的事后监督,能够实行全面的事后监督。

(四)每个柜员配备一台计算机终端、密码键盘、防伪点钞机、密码箱等必要设备,各专柜具有独立的操作空间,原则上柜员之间均用玻璃栏板隔开。

(五)综合业务柜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认真执行各项金融法规,熟悉各项业务操作程序,能够准确、迅速、高效的处理每笔业务。

第三条、实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制的信用社及所属机构,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出纳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其会计核算、账务处理方法必须按照现行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实行综合系统的信用社所办业务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与营业人员,实行人员与时间的分隔,对会计业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凡经事后监督审查的凭证、账表等均由事后监督员签章。

联社事后监督中心负责传票的装订,按月返还各信用社入档保管。

第五条、各联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业务量考核制度并与绩效工资挂钩考核。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第六条、岗位设置(一)联社营业部、信用社:设主管柜员岗、综合柜员岗、营业柜员岗。

(二)信用社、储蓄所:设主管柜员岗、综合柜员岗。

第七条、人员配备柜员的配备应根据业务量的大小、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

联社、信用社营业室一般设置2_4名营业柜员,1_2名综合柜员,1名主管柜员,根据存款总量、日均现金收付量、会计业务及所辖营业网点多少,合理确定柜员人数,具体标准如下:(一)存款5000万元以下,日均业务量300笔以下,至少配备2名营业柜员。

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授权管理规定

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授权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授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证XX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转,加强对柜员授权监督的管理,保障农村信用社和客户资金的安全,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出纳制度及综合业务系统的操作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综合业务系统对柜员的身份及所有交易实行级别管理,第一个柜员都分配一个操作级别,每一个交易也都有一个确定的交易级别,柜员员只能办理交易级别低于其操作级别的交易。

综合业务系统为每一个柜员的操作级别都指定了最大交易值(如金额、利率等),即使柜员的操作级别比该交易的级别高,也只能在系统设定的交易值内办理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授权是指柜员在办理交易过程中,当柜员操作级别低于交易级别或超出该柜员操作级别所指定的交易值时,需经另一柜员监督、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授权包括对交易的授权和对交易要素的授权。

对交易的授权是指柜员的操作级别低于交易级别时,柜员无法办理该交易,必须由高级别的柜员为其授予交易的操作权限而使其能够发起交易的一种授权行为;对交易要素的授权是指柜员能够发起交易,但交易的金额或利率等要素超出了系统对该级别柜员所定义的最大值时,需要由其他柜员就有关交易要素授予操作权限的一种授权行为。

第五条授权是综合业务系统特有的一种监督方式,各柜员在办理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第六条授权时,由授权柜员根据被授权柜员提供的凭证,经认真核对后发起授权交易。

如果授权交易成功,授权柜员将系统返回的授权码抄写在被授权交易的凭证上,双方加盖私章,以示确认。

第七条综合业务系统中,下列情况须经另一柜员的授权:1、所有存款种类的资料管理交易中对“浮动比例”、“存折已打印行数”的修改;2、密码管理交易中的“挂失密码”操作:3、普通活期中的退税、补税交易;4、普通活期中的转开交易;5、储蓄存款中的转账取款业务;6、定期一本通取款和定期结清帐户交易中选择“不征收利息税”标志的操作;7、定期一本通转开新户交易;8、贷款参数管理交易中的增加、修改、删除操作;9、10、贷款业务中涉及修改的操作;11、省辖联行往来报告表管理交易、汇出汇款报告表管理交易中的修改、删除操作;12、尾箱管理操作交易;13、内部帐的冻结、手工解冻交易;14、所有冲帐交易;15、凭证作废交易;16、备注信息管理中有关创建、修改、删除信息的操作;第八条授权柜员应以有关凭证为依据,严格审查凭证要素是否正确,严禁无凭证授权。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全州农村信用社综合柜员管理,提高柜台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全面增强我州农村信用社市场竞争力,激发柜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州农村信用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柜员划分为一级柜员、二级柜员、**柜员和等外级柜员四个等级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信用社各营业网点直接从事于一线柜台业务的各类柜员(含综合柜员、库管员及主管授权等,主管会计柜员等级考评必须达二级以上)。

第四条综合柜员等级管理原则为“划分等级、量化考核、动态管理、以级定酬”。

划分等级就是通过对综合柜员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测试,合理确定柜员等级,适当体现柜员之间的能力差距;量化考核就是对柜员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与基础工资挂钩考核;动态管理就是对柜员按年评定级别,按考核结果调整级别;以级定酬就是以年度为时间段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兑现。

第五条综合柜员分为一级、二级、**和等外级等四个等级进行管理。

按照柜员等级核定等级工资,其中:一级柜员每月500元、二级柜员每月300元、**柜员每月100元、等外级柜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综合柜员的考评由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一次。

第七条办事处成立州级综合柜员考评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财务科、综合部、信贷科、审计科、网络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柜员等级考试、考核的统一命题,参与督办各联社的考试、考核,按照各联社考试、考核成绩进行柜员综合评定。

评定结果以文件形式公布,经评定的综合柜员须持证上岗,接受客户的监督。

第八条各联社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综合柜员等级考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按照办事处统一制定的考试、考核方案进行实施。

考试、考核结果以文件形式上报办事处考评领导小组第三章柜员等级考评内容第九条综合柜员的考评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试内容主要包括金融相关政策法规、相关内控制度及金融业务知识等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技能、工作业绩、优质服务及客户评定等。

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模版

xx省农村信用社综合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服务效率,防范操作风险,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xx省DCP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手册》及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实行综合柜员制的各营业机构、网点。

第三条综合柜员制是指在业务经营范围内,营业机构按照规定的业务处理权限和操作流程,由单一员工或多个员工组合,通过临柜窗口为客户办理多种金融业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劳动组织形式。

第四条综合柜员制机构的内部装修及设施配备必须符合安全防范及企业文化要求,窗口柜员必须配备业务终端、打印机、点钞机,现金和凭证尾箱、操作台抽屉必须装有锁具,配备有“一对一”监控系统,能够清晰监测到柜台内外情况及操作过程。

综合柜员制机构监控资料保留时间按保卫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条综合柜员制机构应按业务种类和业务量情况设置单个或多个对外窗口,任一窗口均可办理或受理本机构业务经营范围内的存款、贷款、支付结算等客户类业务。

第六条综合柜员制机构应配备思想品德好,业务素质高,风险防范意识强,有较强计算机操作能力的管理人员,加强对业务处理过程的监督。

第七条综合柜员制机构应根据机构规模合理配备柜员。

柜员需掌握与其级别和权限相适应的业务知识,能够独立、准确、熟练办理日常业务。

第八条实行综合柜员制机构,必须按要求配备事后监督岗位,对当日(或上日)发生的业务进行事后监督。

第九条县级联社应建立综合柜员考核奖惩制度,根据柜员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服务水平等情况,定期对柜员实行考核、奖惩。

第二章柜员级别及业务职责第十条实行综合柜员制机构的柜员应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柜员业务能力、道德水平和管理能力为柜员设定不同级别,根据柜员级别设定其经办业务范围,配备相应级别柜员卡。

目前信用社内部柜员可设置一级、二级、五级、六级四个级别。

(一)一级柜员直接受理或复核客户存取款、贷款核算、结算等各种临柜业务,并可对部分业务进行授权,一级柜员持有01级柜员卡。

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

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

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综合柜员制管理,准确及时办理柜面业务,向客户提供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信用社和客户资金安全,根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基本制度》《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出纳制度》《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操作规程》、《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柜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柜员制是按照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规定的处理权限和操作流程,在严密监控和严格监督下,以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较高的人员素质为基础,通过单一员工或多个员工的组合,办理对私、对公存取款、结算、信贷、代收代付、中间业务等柜面业务及会计核算的劳动组合方式。

第二章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第三条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一)内部装修及设施配备符合安全防范要求,配备“一对一”的视频监视系统,保证在对外营业中每个柜员的业务处理过程及与客户的交接过程全部处于监控之下。

柜员之间有适当的玻璃隔断设置,形成相对独立的操作间;柜台前设置“一米线”服务区。

(二)营业柜口设置不少于3个,其中有2个以上对外营业窗口,网点日均业务量在100笔以上。

(三)每个营业柜口有配套配置的业务印章、电脑终端设备、具有钞票鉴别功能的点钞机和专用钱箱、保险柜等。

第四条实行柜员制的柜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

(二)有较强的业务技能,熟悉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能正确处理综合业务系统日常业务,熟练操作计算机终端设备。

(三)具有现金整点、识别假钞等基本技能。

(四)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经过岗前业务基础知识培训和业务系统操作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操作规定第五条岗位设置:网点设单位领导(网点负责人、网点主管)、主出纳、主办会计、综合柜员、复核员等岗位。

网点规模较小或人员配备不足的,根据网点人员结构和实际情况,在确保相互制约和业务安全的情况下,允许一人多岗。

银行(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水平,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明确责任,确保经营安全,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基本制度》(银发〔1998〕524号)以及综合业务系统各种业务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柜员是指按综合业务系统中设置的以柜员身份登录,对综合业务系统实施操作的员工。

本办法所称的柜员管理是指关于柜员上机操作方面的管理,包括岗位设置、上机条件、操作权限、柜员职责及各种操作规定等内容。

第三条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内各机构的柜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坚持“依法合规、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责任明确、内控严格”的原则。

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负责制定柜员管理的制度,并对柜员管理进行辅导、检查和考核。

各县级联社(含农合行、农商行,下同)负责对本辖机构柜员全面管理,对柜员管理负总责。

信用社分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负责实施对柜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柜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后可上机操作,没有上岗证的不准上机操作。

第六条综合业务系统对柜员实行终身唯一代码管理,即一个柜员归属一个机构,配给一个唯一的、终身的柜员号作为系统标识。

非会计人员不允许在综合业务系统内建立柜员。

会计人员包括:各级机构会计负责人(含分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业务授权人员、会计业务操作人员、会计事后监督人员等。

第七条综合业务系统对柜员的身份按照类别和级别进行划分。

柜员类别,即柜员能够办理哪一类别的业务。

综合业务系统将柜员按操作类别设置对公业务柜员、储蓄业务柜员、综合柜员、贷款业务柜员、中间业务柜员、联行业务柜员、内部账柜员、制卡员、库管员、稽核员、管理柜员、自助设备管理员。

柜员级别是指综合业务系统除对柜员类别进行区分和限制外,还对柜员的级别进行划分,即每一个柜员都分配一个级别,柜员只能办理级别等于其操作级别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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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综合业务系统机构柜员额度和柜员授权级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综合业务系统内控机制建设,规范柜员、机构操作额度管理,提高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能力,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构额度是指机构无授权交易额度、须县级授权交易额度及库存现金额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柜员额度是指实体柜员的无授权操作额度、授权额度及库(尾)箱额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柜员额度均以人民币为单位设定,办理外汇业务机构外汇额度根据相应汇率折算。

第二章机构额度管理
第五条市联社机构库存现金额度为本机构所有柜员(含自动存取款机柜员)现金库箱和尾箱之和。

机构库存现金额度根据各机构存贷款规模、现金收付量、网点路途远近和是否为中心库等综合因素核定,在系统中实行最高库存现金额度控制,机构签退时如超过机构限额需经本地授权后,提交联社清算中心或上级管辖机构办理远程授权后,方可进行机构签退。

第六条为进一步加强库存现金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在保证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各信用社要将库存现金控制到最低额度,降低现金库存风险。

在设定机构最高库存现金额度的基础上以社部为单位(含辖属网点)实行总库存现金日均余额管理,根据机构存贷款规模、现金收付量、网点路途远近和是否为中心库等综合因素,确定日均库存现金余额控制额度,各信用社应将日均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在联社核定额度内。

第七条各信用社应认真做好客户大额现金支取提前预约、登记工作,对辖内网点实行日均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减少不生息资金占用。

第八条机构无授权交易额度是指该机构柜员办理业务时最大免授权交易额度,超过该额度时须经其他柜员授权后方可完成交易。

机构无授权交易额度种类及最高设定额度:
(一)01—机构转账无授权额度10万元;
(二)02—机构付现无授权额度10万元;
(三)03—收现无授权额度10万元;
(四)06—电子汇兑无授权额度5万元;
(五)07—机构系统内无授权借记额度5万元。

根据各机构开办的业务种类设定机构无授权交易额度,市联社清算中心设定以上五项额
度,信用社及办理结算业务的网点设定以上(一)至(四)项额度,无对公业务分社、储蓄所机构设定以上(一)至(三)项额度。

第九条机构须县级授权交易额度是指机构单笔交易超过设定的额度时,须经市联社清算中心有权人授权后方可完成交易的额度。

机构须县级授权交易额度种类及最高额设定:
(一)51—须县级授权付现交易额度:市联社清算中心10000万元,各信用社(联社营业部)500万元,各分社(储蓄所)100万元。

(二)53—须县级授权转账交易额度:市联社清算中心5亿元,市联社各信用社(营业部)2000万元,各分社(储蓄所)500万元。

(三)为防止清算资金的透支,各机构办理跨市联社款项转出、汇出等单笔交易金额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付款业务,须当时向市联社清算中心报备。

第三章柜员额度管理
第十条柜员额度及其种类
(一)柜员额度分为交易额度、授权额度和现金库存额度。

(二)柜员交易额度是指柜员经办业务时,可单人操作成功的最大额度,当实际金额交易超过该额度时,须经他人授权(或再授权)后方可完成交易。

又分为付现交易额度、收现交易额、转账交易额度、电子汇划交易额度等交易额度。

(三)柜员授权额度是指柜员作为授权柜员时,可单人授权成功的最大额度,当交易额度超过其授权额度时,须经第三人或更多的授权人进行授权。

又分为付现授权额度、收现授权额度和转账授权额度。

(四)柜员现金库存额度是柜员日终所能保存的最大现金库存现金额度。

分为内库额度和尾箱额度。

(五)柜员额度种类。

1、61—内库额度;
2、62—尾箱额度;
3、71—转账无授权交易额度;
4、72—付现无授权交易额度;
5、73—收现无授权交易额度;
6、74—电子汇兑无授权交易额度;
7、001—转账授权额度;
8、002—收现授权额度;
9、003—付现授权额度。

第十一条柜员额度设定的规定:
(一)61—内库额度,仅为主出纳设有,按各机构的现金收付量、网点数量及路途远近设定。

(二)62—尾箱额度,按是否经办现金业务,确定是否设立,主出纳最高10万元,实行综合柜员制机构的柜员最高30万元,非综合柜员制机构的柜员最高50万元,市联社在前
述规定内,按各机构柜员现金流量确定各机构各岗位尾箱额度。

(三)柜员无授权操作额度,按柜员岗位办理的业务种类确定是否设立,各操作额度设立的最高额度为:71—转账无授权交易额度10万,72—付现无授权交易额度10万,73—收现无授权交易额度10万,74—电子汇兑无授权交易额度5万。

(四)授权额度实行分级管理,最大设定额度不得超过须县级授权额度,市联社根据实际交情况,按柜员权限级别不同分别确定各岗位授权额度。

第四章柜员授权管理
第十二条柜员授权是指柜员办理业务时,超过设定的本人操作权限时,必须经有权柜员授权方可完成交易。

第十三条柜员授权按授权人数量可分为单人授权和多人授权。

单人授权是指经单人授权后即可完成交易的授权;多人授权是指交易金额超过单个授权人的授权限额,需多人授权后方可完成交易的授权,多人授权的授权额度为单人授权额度的累加。

第十四条柜员授权按交易是否超本机构柜员授权额度分为本地授权和远程授权。

(一)本地授权是指经本机构的柜员授权后即可完成交易的授权。

操作流程如下:
1、经办柜员办理业务,等待授权。

2、本地授权柜员通过输入密码或录入指纹信息的方式授权,本地授权柜员应负责对授权业务全过程的审核,确保业务凭证的真实性与系统录入信息的一致性。

3、本地授权柜员授权额度超过交易额度的,交易成功;否则提交本地他人继续授权,可多次处理直至业务结束。

(二)远程授权是指经本地授权人授权后仍无法完成交易,需提交远程高级别的授权人授权方可完成交易的授权,远程授权授权人只能是设置在联社清算中心、信用社本级的有权人。

操作流程如下:
1、经办柜员办理业务,等待授权。

2、本地授权柜员通过输入密码或录入指纹信息的方式授权,本地授权柜员应负责对授权业务全过程的审核,确保业务凭证的真实性与系统录入信息的一致性。

3、经办柜员提交远程授权时,需将原始凭证复印件及远程授权申请书送达或通过传真方式上传至受理机构。

4、远程授权柜员(主办或主管)受理审核授权申请。

5、主办或主管柜员远程授权。

6、经办柜员调用远程授权业务入账交易,业务结束。

第十五条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授权级别分为无级别、网点级、信用社/支行主办级、信用社/支行主管级、县级主办级、县级主管级。

无级别指不得授权;网点级指可对本网点柜员的业务本地授权;主办级指可对本网点柜员的业务本地授权,同时可以对辖内网点柜员的业务远程授权;主管级指可对本网点柜员的业务本地授权,同时可以对辖内网点柜员的业务远程授权,主管柜员不得办理柜面业务。

信用社本级人员方可设为信用社/支行主办或主管级授权,市联社清算中心人员方可设为县级主办或主管级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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