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命名2011―2013年度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的决定

合集下载

全国爱卫会关于2017年国家卫生城市(区)和国家卫生县城(乡镇)复审结果的通报

全国爱卫会关于2017年国家卫生城市(区)和国家卫生县城(乡镇)复审结果的通报

全国爱卫会关于2017年国家卫生城市(区)和国家卫生县城(乡镇)复审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10•【文号】全爱卫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全国爱卫会关于2017年国家卫生城市(区)和国家卫生县城(乡镇)复审结果的通报全爱卫发〔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根据《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和《全国爱卫会关于做好下放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全国爱卫办组织专家对2017年进入复审程序的国家卫生城市(区)进行了评审,对各地上报的国家卫生县城(乡镇)复审结果进行了抽查。

复审和抽查结果表明,大多数城市(区)、县城(乡镇)高度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在获得国家卫生城镇荣誉称号后,继续推进卫生创建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健全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努力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城镇社会卫生综合治理,巩固和发展了国家卫生城镇创建成果,发挥了典型示范作用。

但个别城镇在获取荣誉称号后,对巩固提高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滑坡明显,特别是在旧城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五小”行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日常卫生管理不到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整体卫生水平与国家卫生城镇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

根据暗访和评审结果,现通报如下:一、重新确认北京市顺义区等100个城市(区)为国家卫生城市(区),重新确认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等114个县城(乡镇)为国家卫生县城(乡镇)。

名单附后。

二、暂缓确认河南省平顶山市、贵州省凯里市为国家卫生城市;暂缓确认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河南省信阳市吴陈河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为国家卫生县城(乡镇)。

希望有关城镇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进行认真整改,上述市县将于2018年重新复审。

国家卫生乡镇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乡镇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版)为规范申报评审工作程序,确保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每3年为1个周期。

周期内每年进行申报、评审,第三年第四季度集中社会公示和命名。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资格为命名满2年以上的省级卫生乡镇(县城),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并已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仍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可纳入国家卫生乡镇创建范围,县级市政府所在镇不在申报范围。

申报乡镇(县城)需向省(区、市)爱卫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一)申报乡镇(县城)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区域、地理位置、人口、社区、乡镇辖村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成区规划图及交通地图;(二)申报乡镇(县城)创建工作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工作汇报;(三)爱国卫生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四)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病媒生物防制、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社区卫生、乡镇辖村卫生等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评审评审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及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开展。

评审工作包括基础评估、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综合审定等程序。

(一)基础评估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按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对申报乡镇(县城)进行基础评估。

评估合格者向全国爱卫会推荐,推荐时间为每年6月底以前。

推荐材料包括:1. 省(区、市)爱卫会推荐报告;2. 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基础评估意见;3. 已获省级卫生乡镇(县城)、卫生村命名的有关文件;4. 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的群众满意度测评情况;5. 申报乡镇(县城)相关申报资料。

以上材料提供文本格式1份。

(二)材料审核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省(区、市)爱卫会的推荐报告后,组织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材料齐全规范的乡镇(县城),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材料审核情况,确定现场抽查的重点;对于材料不齐全规范的乡镇(县城),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告知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在2周内补充完善并上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视材料上报情况再确定现场核查事宜。

全国爱卫办关于2014年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全国爱卫办关于2014年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全国爱卫办关于2014年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复审
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全爱卫办函[2014]1号
【发布部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1.10
【实施日期】2014.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全国爱卫办关于2014年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全爱卫办函〔2014〕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2014年需对2010年命名及重新确认的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进行复审,对2013年暂缓命名的城镇进行再次复审(名单见附件)。

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对所辖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进行复查,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结果及复审城市(区)、乡镇(县城)建成区地图(纸质版和电子版)报我办。

附件:2014年复审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名单
全国爱卫办
2014年1月10日附件:
2014年复审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名单。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规范行政区划变更的国家卫生城市(区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规范行政区划变更的国家卫生城市(区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规范行政区划变更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命名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全爱卫办发[2010]5号
【发布部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1.15
【实施日期】2010.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规范行政区划变更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命名等有关
事宜的通知
(全爱卫办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各地城乡行政区划调整日渐频繁,部分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名称和行政区划也发生了变更。

为准确掌握国家卫生城市(区、镇)的信息,及时对命名、复审等相关工作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 1。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5年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5年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5年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全爱卫办函[2015]2号【发布部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1.19【实施日期】2015.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5年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全爱卫办函〔2015〕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按照《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2015年我办将对2011年命名及重新确认的国家卫生城市(区)进行复审,对2014年暂缓命名的城市进行再次复审(名单见附件)。

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对所辖国家卫生城市(区)进行复查,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结果及复审城市(区)建成区地图(纸质版和电子版)报我办。

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做好下放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按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组织对2011、2012年命名及重新确认的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进行复审,并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复审结果上报我办。

附件:2015年复审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名单全国爱卫办2015年1月19日附件2015年复审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名单一、国家卫生城市、区名单北京市:怀柔区、平谷区、通州区、天安门地区、燕山地区山西省:晋城市、潞城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包头市吉林省:延吉市、珲春市黑龙江省:伊春市辽宁省:大连市、鞍山市、瓦房店市上海市:黄浦区、静安区、奉贤区江苏省:扬州市、苏州市、无锡市、江阴市、泰州市、昆山市、常熟市、吴江市、太仓市、海门市、淮安市、南通市、张家港市、仪征市、如皋市、姜堰市浙江省:杭州市、绍兴市、桐乡市、海宁市、舟山市、奉化市安徽省:马鞍山市、铜陵市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三明市山东省:青岛市、威海市、烟台市、泰安市、淄博市、莱芜市、滨州市、莱州市、青州市、招远市、聊城市、蓬莱市、德州市、临沂市河南省:濮阳市、登封市、荥阳市、洛阳市、新郑市、安阳市、舞钢市湖北省:十堰市湖南省:常德市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中山市、肇庆市、汕头市、河源市、梅州市。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先进单位和卫生村活动的通知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先进单位和卫生村活动的通知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先进单位和卫生村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17•【文号】全爱卫发[2005]5号•【施行日期】2005.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先进单位和卫生村活动的通知(全爱卫发[20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为贯彻落实今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推动爱国卫生运动的开展,调动城乡广大基层单位搞好爱国卫生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城乡卫生防病工作,全国爱卫会号召各地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先进单位和卫生村活动。

现将《卫生先进单位和卫生村考核指标》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请各地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活动进展情况报全国爱卫办。

全国爱卫会将根据活动开展情况,适时择优表彰。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附件:卫生先进单位和卫生村考核指标(一)卫生先进单位1、领导重视,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健全,责任制落实。

2、单位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绿化美化好。

有专(兼)职保洁人员,卫生保洁设施齐全,公用设施卫生清洁,“门前三包”责任落实。

单位内部食品、饮用水、公共场所等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无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3、坚持经常性的除“四害”工作,各类防杀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积极参与驻地组织的各项爱国卫生活动。

4、利用多种形式对单位职工开展健康教育,有固定健康教育宣传设施和健康期刊读物,会议室、办公室有禁烟标识,职工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普遍形成良好的卫生行为。

5、职工定期体检,有健康档案,劳动保护设施完好。

(二)卫生村1、有村卫生建设规划,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制度、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和专职清扫保洁人员,保洁工作落实,村内环境整洁。

2、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卫生厕所普及率均达90%以上,自来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率达到95%,卫生厕所使用、管理符合卫生要求。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的通知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的通知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4.21•【文号】全爱卫发[1999]第7号•【施行日期】1999.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4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4日)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1999〕第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爱卫会: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开展近10年来,对推动我国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卫生管理,改善城市卫生面貌,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们文明卫生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爱卫会第十二次全体委员会议精神,面向21世纪,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重新修定了《国家城市卫生标准》及《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1、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市、区政府领导亲自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2、市、区政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3、市、区爱卫会组织健全,爱卫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能够组织、协调各委员部门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4、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有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任务落实。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文件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文件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文件全爱卫发(1997)第5号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灭鼠、蚊、蝇、蟑螂标准》及各省、各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除四害始终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多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爱卫会的统筹协调下,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随着除四害工作的深入发展及环境卫生的改善,以前制定的灭鼠、蚊、蝇、蟑螂标准及考核鉴定办法已不适应当前的工作形势,为此,我们多次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修订,使之更趋于完善和科学,现将修订后的《灭鼠、蚊、蝇、蟑螂标准》及《灭鼠、蚊、蝇、蟑螂考核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爱卫字(87)第1号文件《关于下发无鼠害市、县(区)、单位考核、鉴定、命名试行办法的通知》、中爱卫办(88)第177号文件《关于印发灭蚊、蝇、臭虫、蟑螂考核鉴定标准及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办字(89)第63号文件《关于改革灭鼠工作考核、鉴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灭鼠、蚊、蝇、蜂螂标准2.灭鼠、蚊、蝇、蝉螂考核鉴定办法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一灭鼠、蚊、蝇、蟑螂标准一、灭鼠标准1.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X 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2.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蚊标准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2.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3.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三、灭蝇标准1.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人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2.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命名2011―2013年度国家卫生
乡镇(县城)的决定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全爱卫发[2013]1号
【发布部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2.29
【实施日期】2013.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命名2011-2013年度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的决定
(全爱卫发〔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根据北京市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推荐,按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全国爱卫办先后对2011-2013年度申报创建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的乡镇(县城)进行了评审和社会公示。

北京市延庆县千家店镇等197个乡镇(县城)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提高人民群众文明卫生意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整体卫生水平达到了《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的要求。

经研究,决定命名北京市延庆县千家店镇等197个乡镇(县城)为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名单见附件)。

希望被命名乡镇(县城)再接再厉,巩固成果,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并以此为契机和新起点,全面深入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让更多群众享有创建成果,为加快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11-2013年度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命名名单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13年12月29日附件
2011-2013年度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命名名单
北京市
延庆县:千家店镇
河北省
石家庄市:栾城县城
山西省
晋中市:灵石县城、左权县城
临汾市:洪洞县城、石壁乡
忻州市:定襄县城、河曲县城、五台县城、宁武县城、保德县城、奇村镇、东寨镇、河边镇、台怀镇、砂河镇
朔州市:怀仁县城
吕梁市:岚县县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