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书的送达有哪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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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文书送达方式

合同范本  文书送达方式

合同范本文书送达方式
合同范本:文书送达方式
合同编号:_______
名称:_______
地址:_______
联系人:_______
名称: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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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_______
鉴于发送方和接收方同意通过本合同规定的方式送达相关文书,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文书送达方式
(1)电子邮件送达:发送方将文书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接收方指定的电子,接收方应在收到邮件后_______小时内确认收悉。

(2)快递送达:发送方将文书通过快递公司寄送至接收方指定的地址,接收方应在签收快递后_______小时内确认收悉。

(3)专人送达:发送方安排专人将文书直接送至接收方指定的地址,接收方应在签收文书后_______小时内确认收悉。

第二条文书送达的有效性
2.1 文书送达应以接收方签收或确认收悉为有效。

2.2 接收方在签收或确认收悉文书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收到文书。

第三条文书的保存
3.1 发送方和接收方应各自保存所发送和接收的文书副本,以备不时之需。

第四条争议解决
4.1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五条其他
5.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动仲裁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拒收

劳动仲裁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拒收

劳动仲裁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拒收篇一:劳动仲裁文书送达方式劳动仲裁文书送达方式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采取法定方式将仲裁法律文书及时、准确地送给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那么,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呢?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7至51条规定文书的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1)直接送达。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

仲裁文书送达后,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的,称为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

当事人因拒收裁决书,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而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

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4)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仲裁调解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

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应视为当事人反悔。

职工一方为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的有关文书,可采用“布告”形式公布。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篇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执1.文书的基本知识送达回执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关系人送达各种仲裁文书时填写的法律文书。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7条的规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

如何正确使用劳动仲裁中的公告送达

如何正确使用劳动仲裁中的公告送达

如何正确使用劳动仲裁中的公告送达送达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传递仲裁文书的一种形式,属于处理仲裁案件中的程序范畴,所依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章的相关规定,其送达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第一、关于公告送达的要件。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只有在送达仲裁文书时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才可适用公告送达:一是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二是依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送达方式(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无法将仲裁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

以上两点是实施公告送达的基本要件,只有具备以上两点中的一个方面,才可以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有关仲裁文书。

第二、关于公告内容的规范。

公告送达的目的是为了让受送达人见到公告后,能从其中了解所送达仲裁文书的主要内容、相应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等。

但在仲裁实践中,大多数仲裁员对公告内容的书写过于简单,只书写送达的仲裁文书名称。

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有的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定书等,也不能将基本的裁决或裁定结果在公告中写明。

这些简单的公告送达后,势必损害受送达人的劳动仲裁知情权,也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对于如何书写公告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对公告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愈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送达相关知识点总结

送达相关知识点总结

送达相关知识点总结一、送达的法律基础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送达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一般会涉及到送达的方式、送达的要求、送达的时间等方面。

这些规定通常会在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有详细的规定。

比如在美国,《民事诉讼规则》和《刑事诉讼规则》中都有相关的规定,而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送达的方式:法律规定了送达的方式,一般来说,送达可以采用邮寄、传真、快递、公告等不同的方式。

不同的法律体系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但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2. 送达的要求:法律规定了送达的要求,包括送达的时间、送达的地点、送达的内容等。

比如在美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送达的时间一般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一定时间内完成。

3. 送达的效力:法律规定了送达的效力,包括送达后相关文书的生效时间、当事人对送达的反馈等。

比如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的文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二、送达的原则在送达的过程中,有一些原则是非常重要的,这些原则一般会涉及到送达的公平、合理、及时等方面。

了解这些原则对于律师、法官以及当事人都是非常有益的。

1. 送达的公平原则:送达的过程应当是公平的,法院不应该偏袒任何一方,法院应当严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送达,而不应该因为当事人的身份、权利地位等因素做出不当的处理。

2. 送达的合理原则:送达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应当是合理的,例如送达的方式应当是能够确保当事人知晓相关信息的方式,送达的时间应当是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等。

3. 送达的及时原则:送达应当是及时的,法院不应该拖延送达相关文书,以免影响案件的进展或者损害当事人的权利。

三、送达的方法在送达的过程中,法院一般会选择邮寄、传真、快递、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

下面我们分别来介绍这些送达方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合同范本 文书送达方式

合同范本 文书送达方式

合同范本文书送达方式合同文书送达方式一、直接送达1. 双方可以通过当面交付的方式将文书直接送达给对方。

送达时,接收方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注明收到日期和时间。

2. 若送达地址为一方的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址,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如一方变更地址,应提前[X]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原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二、邮寄送达1. 双方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文书送达。

邮寄地址为合同中约定的地址或双方另行书面确认的地址。

2. 选择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寄出之日起第[X]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邮件寄出后,寄件方应保留邮寄凭证,以备查询。

3. 如因收件方地址变更、拒收或其他原因导致邮件无法送达的,邮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期。

三、电子邮件送达1. 双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文书送达。

电子邮件地址为合同中约定的地址或双方另行书面确认的地址。

2. 选择电子邮件送达的,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发送方应保留电子邮件发送记录,包括发送时间、收件人地址、邮件内容等。

3. 如因收件方电子故障、拒收或其他原因导致电子邮件无法送达的,发送方应及时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并将情况告知收件方。

四、送达1. 双方可以通过的方式进行文书送达。

号码为合同中约定的号码或双方另行书面确认的号码。

2. 选择送达的,以发送成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发送方应保留发送记录,包括发送时间、收件人号码、内容等。

3. 如因收件方机故障、拒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送达的,发送方应及时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并将情况告知收件方。

五、公告送达1. 在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进行送达的情况下,一方可以通过在当地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公告内容应包括送达的文书内容、送达对象、送达时间等。

2. 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第[X]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仲裁法》形考网考网络核心课作业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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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仲裁法》形考网考网络核心课作业及答案100%通过考试说明:《仲裁法》共有五次形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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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考作业一单项选择题1.甲厂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机关仲裁。

后甲厂违约,乙厂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该仲裁机关接受了申请并立案,向甲厂发出了通知书。

甲厂拒绝接受仲裁,向本地法院起诉。

则该合同纠纷应由谁解决?()(2.00分)A. 双方协商解决B. 人民法院C. 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D. 仲裁机关2.根据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范围,其可分为( )。

(2.00分)A. 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性仲裁机构B. 民间仲裁机构和官方仲裁机构C. 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D. 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3.()于1889年颁布了第一部仲裁法。

(2.00分)A. 德国B. 瑞典C. 英国D. 法国4.建国后,我国有首先建立的仲裁制度是( )。

(2.00分)A. 技术合同仲裁制度B. 国内仲裁制度C. 涉外仲裁制度D. 经济合同仲裁制度5.根据仲裁机构的隶属关系,可以将其分为( )。

(2.00分)A. 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B. 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性仲裁机构C. 民间仲裁机构和官方仲裁机构D. 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6.依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的态度是()(2.00分)A. 予以承认B. 以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约定为准C. 法律未作具体规定D. 不予承认7.《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施行。

(2.00分)A. 1995年 9月1日B. 1995年7月1日C. 1994年7月1日D. 1994年8月31日8.铁路、公路、水路货物运输和联合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合同纠纷,由下列哪个仲裁机构管辖?()(2.00分)A. 合同签订地B. 合同履行地C. 仲裁协议选定的D. 运输始发地9.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仲裁机构组织性质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分)A. 属民间性质组织,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中设区的市所设立的仲裁机构,与省、直辖市、自治区所设立的仲裁机构有隶属关系B. 属民间性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也无隶属关系C. 属民间性质,行政上下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但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人员隶属于有关的行政机关D. 属带有行政性的组织,隶属于各省、市、自治区的法制局10.陈某与刘某二人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如就祖传字画的继承权发生争议,则提交双方住所地以外的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并将自动履行其裁决”。

仲裁文书送达证明原件

仲裁文书送达证明原件

仲裁文书送达证明原件
根据仲裁程序的规定,仲裁文书的送达必须提供证明原件,以确保双方当事人接收到相关文件。

仲裁文书送达证明原件通常由以下内容组成:
1. 送达证明书:包括仲裁机构或委员会的名称、仲裁案件的名称和编号、送达的文书名称和日期等基本信息。

证明书需要由仲裁机构的相关人员签署和盖章,证明送达递交给受送达方当事人。

2. 送达日期证明:证明文书送达的准确日期,可以是仲裁机构的官方日期盖章、邮戳或者其他可证明的递交日期。

3. 受送达方当事人签署收件确认:受送达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文书后签署确认,证明其已接收这些仲裁文书。

确认可以是签名、日期以及身份证明等。

4. 相关证据:如果有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文书的正式送达,如邮寄发票、传真回执、快递单号等,也可以附在送达证明原件中。

以上是仲裁文书送达证明原件的一般内容,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仲裁机构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为了确保送达证明的有效性,当事人应遵循相关规定,妥善保存证明原件,并妥善处理相关文件。

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签章)
年月日
好风光好风光恢复供货才
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 由
案 号
()通仲受字号
告知事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仲裁委员会文书,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仲裁文书送达至经本人(单位)确认的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即为送达;
3、仲裁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4、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仲裁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送达地址
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
送达地址
电话
邮编பைடு நூலகம்
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确认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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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书的送达有哪几种方式
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采取法定方式将仲裁法律文书及时、准确地送给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既然是一种法律行为,就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如仲裁调解书一经依法送达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因此,不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送达的,都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7至51条规定文书的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

仲裁文书送达后,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的,称为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

当事人因拒收裁决书,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而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

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仲裁调解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

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应视为当事人反悔。

职工一方为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的有关文书,可采用“布告”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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