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保护臭氧层知识在线培训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四川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培训会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四川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培训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川环办会〔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四川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培训会的通知川环办会〔2015〕39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2014年,我省已全面启动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履约能力建设工作,为进一步推动重点市(州)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工作,落实《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及回收工作备案管理的通知》(川环函〔2015〕444号)要求,定于近期召开四川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培训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15年6月25日(星期四)二、会议地点:成都市金河宾馆1楼庆余厅(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金河路18号电话:************)三、参会人员:(附件1)四、会议议程:(附件2)五、其他:省环境保护厅对外合作中心承担会务及食宿等费用。
请于6月19日(星期五)前反馈参会回执。
联系人: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华夏省环境保护厅对外合作中心周丹电话:************186****0073(华)手机:028-******** 158********(周)传真:************邮箱:**********************附件:1.参会单位名单2.会议议程(暂定)3.参会回执表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5年6月17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四川省实施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13]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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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四川省实施方案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四川省实施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13]181号)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四川省实施方案四川省实施方案〉(送审稿)的请示》(川环〔2013〕2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四川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由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施。
二、当前,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已成为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
做好我省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结合“生态四川”、“美丽四川”战略目标任务,以大气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以解决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问题为重点,以规划项目为依托,以政策措施为保障,大力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创新区域大气联防联控管理机制,切实增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维护大气环境安全,积极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有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
三、《方案》是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手段。
通过实施《方案》,到2015年,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2.83%、12.84%、10%,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下降10.27%、9.07%、5.16%;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开展;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夯实大气环境监控能力,强化大气污染防控科技支撑,建立城市大气污染环境预警应急机制,区域大气环境管理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川环发[2007]12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环发[2007]121号)各市(州)环保局,都江堰、峨眉山、江油市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做好我省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工作,确保已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保障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日报的顺利进行,我局组织制订了《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联系人:省环保局科技标准处杨琳联系电话:************邮箱:lily4489@附件: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有效性和可比性,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环保法规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开展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所有省控城市(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包括监控中心、站房基础设施、监测监视及其辅助仪器设备。
第四条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省控网络自动监测系统的统一管理工作。
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管理,负责收集、汇总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负责编制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报告,并按照省环保局要求进行发布。
第五条各省控网络点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工作,发布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征求全省环保系统对干部培训工作意见建议的通知-川环办函[2013]89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征求全省环保系统对干部培训工作意见建议的通知-川环办函[2013]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7de39de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a5.png)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征求全省环保系统对干部培训工作意见建议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征求全省环保系统对干部培训工作意见建议的通知(川环办函〔2013〕89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扩权县(市)环境保护局:近年来,为全面提高我省环保系统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和知识素养,进一步加强环保队伍建设,省环境保护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扩大培训对象,拓展培训领域,推动全省环保系统培训工作上了新台阶。
为进一步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推动下一阶段的培训工作更好地开展,现就最近两年来全省环保系统培训工作有关情况印发你们(见附件1、2),征求各地意见和建议。
请于2013年11月1日前将附表即具体意见建议反馈至省环保厅宣教合作处。
联系人:魏旭东联系电话:************传真:************附件:1.《全省环保系统干部培训班征求意见表》2.《基层环保部门希望新开展的培训班建议表》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10月8日附件1全省环保系统干部培训班征求意见表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培训类型培训班名称有无举办必要(有或无)岗位培训新任环保局长培训班新进环保系统人员培训班环境新闻发言人培训班环境管理培训环境与健康培训班环境风险管理研修班环境网络舆情应对培训班环境信息公开培训班环境新闻管理培训班环境依法行政培训班环保理论与政策培训生态文明建设研修班环境经济政策培训班环境与经济形势分析研修班环保新道路研修班环保发展与未来研修班民族干部培训阿坝州环保干部培训班甘孜州环保干部培训班凉山州环保干部培训班其他环保社会组织培训班企业环境责任培训班对以上培训班您的意见和建议附件2基层环保部门希望新开展的培训班建议表您认为还需要开设哪些培训班——结束——。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举办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举办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技术培训班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环办会[2014]6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12.03
【实施日期】2014.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举办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技
术培训班的通知
(川环办会〔2014〕62号)
各有关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201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我厅将举办技术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4年12月24日至26日(24日14:00-20:00报到)。
二、培训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金河宾馆(成都市金河路18号)
三、培训人员
我省42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环境保护局考核工作技术人员1-2人(每个单位参加培训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得超过2人)。
参会单位名单见附件1。
生态环境部关于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2.03•【文号】环法规〔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通知环法规〔202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是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对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以高水平履约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领会新《条例》在全面总结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十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聚焦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新形势新要求,着力构建完善全链条管理制度,强化法律责任,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
一是落实《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履约新要求。
2021年9月15日正式对我国生效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将对臭氧层无破坏作用的强温室气体氢氟碳化物纳入管控范围,并设定逐步削减的履约目标。
为适应这一变化,新《条例》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界定为“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不再保留“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限定性表述,并将履约国家方案名称修改为《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
二是完善创新管理制度体系。
新《条例》在现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办理备案手续,进一步完善配额许可和备案管理制度。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订)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订)【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9.22【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NO:SC070473)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9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川办函〔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川办函〔2017〕10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5日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川委发〔2016〕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精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水平,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7年度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基准年下降10%以上,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8%以上,达标天数率达81.9%,重污染天数有所减少。
各市(州)PM10年度目标分解详见附件,PM2.5和达标天数率年度目标任务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目标任务分解计划的通知》(川办发〔2017〕18号)执行。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各市(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削减比例与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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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环发[2010]197号
绵阳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保护臭氧层知识在线培训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各科、各单位:
为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保护全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进一步拓展自我保护臭氧层的专业知识,提高环保人员的业务水平。
现将四川省环保厅《关于开展保护臭氧层知识在线培训的通知》(川环办函【2010】93号)转发你们,请各单位动员全体人员积极参与学习。
附: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保护臭氧层知识在线培训的通知》(川环办函【2010】93号)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川环办函﹝2010﹞93号
关于开展保护臭氧层知识在线培训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保护全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根据四川省环保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我省履行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的通知》(川环发[2009]64号)精神,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3号),结合我省正在开展的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淘汰执法工作,现将使用保护臭氧层知识在线培训系统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在线培训的网站地址
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动员全体人员登陆中国保护臭氧层行动网站:/,点击位于页面右下侧的ODS在线培训按钮,进入在线培训页面注册,并选择“中国保护臭氧层政策培训课程-通用卷”进行学习和参加考试。
2、在线培训系统的使用方法
在线培训系统的使用方法在网页上有详细说明,请认真阅读。
3、奖励
对完成在线学习并成功取得“在线培训课程学习合格证书”(见附件1模版)者,四川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奖励U盘等办公用品以示鼓励。
请取得证书的人员将证书连同个人信息表(见附件2)寄至:四川省环境保护对外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地址:成都市锦绣路34号棕北国际1期1607室,邮编:610000
4、联系人
四川省环境保护对外经济合作服务中心王倩
电话:(028)85226007
传真:(028)85226007
电子邮件:wjzx2005@
附件:1、个人信息登记表
2、在线培训合格证书模版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抄送:各有关单位。
个人信息登记表
在线培训合格证书模版。